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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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总则 (5)4.1论证原则 (5)4.2论证内容 (5)4.3论证工作程序 (6)5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划分 (6)5.1等级划分 (6)5.2分级论证要求 (8)6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 (8)6.1基本要求 (8)6.2资料收集 (8)6.3现场勘查 (9)7 项目所在海域概况分析 (10)7.1资源影响简要分析 (10)7.2生态影响简要分析 (10)7.3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11)7.4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11)8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1)8.1与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11)8.2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1)9 利益相关者分析 (12)9.1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12)9.2利益相关者影响分析 (12)9.3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 (12)10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12)10.1选址合理性分析 (12)10.2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13)10.3面积合理性分析 (14)10.4期限合理性分析 (14)11 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14)11.1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14)11.2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及影响分析 (15)12 结论、建议与对策 (15)12.1结论与建议编写要求 (15)12.2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6)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HY070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海籍调查规程海域勘界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域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
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首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明确海域使用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可以包括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上安全。
原则可以包括公平合理、科学决策、审慎利用和综合管理等。
这些目标和原则将为制定具体规则和政策提供指导。
其次,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确保参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各利益相关者应被广泛征求,包括政府、民间组织、学术界、业界和当地居民。
协商机制应建立,以确保各方的意见被充分听取,并集思广益。
所有相关数据和决策过程都应公开透明,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三,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
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应成为决策的基础。
对于海洋资源的评估和预测应采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和方法。
使用各种模型和工具来评估潜在的环境影响和冲突,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验证性。
第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是确保海洋生态系统长期稳定和人类社会福祉的关键。
因此,在制定海域使用规则和决策时,应考虑资源的可再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文要素。
第五,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提供适当的监管和监督机制。
设置监管机构来监督海域使用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制定监测和评估系统来监测和评估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同时,鼓励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参与,以实现公众对海域使用的监督和监督。
最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随着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海域使用规则和决策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应建立,以确保导则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总之,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制定是确保合理、公正、可持续地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的重要步骤。
这些导则应明确目标和原则、确保公平透明、采用科学方法、强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监管机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海洋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一. 引言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旨在为海洋资源开发、渔业、航运、海底管道等海洋活动提供科学的规划和评价方法,以确保合理、可持续地利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本导则为指导性文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二. 背景1. 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性: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海洋活动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加。
合理管理海洋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海洋活动的多样性:海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开发、渔业、航运、海底管道、旅游等。
每种活动都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论证技术导则。
三. 论证步骤1. 收集数据:按照研究目的和范围,收集与海洋活动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生物、地理信息、气候变化等。
2. 分析评价:基于收集的数据,开展科学分析和评价,评估海洋活动对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和潜在风险的影响。
3.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包括空间布局、资源开发方式、环境保护措施等。
4. 模拟模型: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海洋活动的模拟模型,预测海洋活动的潜在变化和影响。
5. 风险评估:对海洋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并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
6. 建立监测机制:建立科学的监测机制,对海洋活动的影响和效果进行长期监测,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 评估标准1. 生态环境保护:评估海洋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活动不对生态系统造成无可逆转的损害。
2. 可持续发展:评估海洋活动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确保资源利用不超过可持续的范围。
3. 社会效益:评估海洋活动对经济、社会和人类福祉的影响,确保活动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 安全保障:评估海洋活动对国家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影响,确保活动不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
五. 结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提供了一套科学、全面的论证方法,以指导海洋活动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确保海洋活动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有效推进。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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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二月目录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二、工作简况 (2)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7)四、技术经济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果 (18)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19)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9)《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1、国标制定的背景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对人类未来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人口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日渐减少的今天,保护、开发和利用海洋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新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海域使用论证的审核,并将论证材料作为用海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步入新时代,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用海的规范化管理跨入新阶段。
海域论证工作从1998 年至今已运作了约18年,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规范海洋开发与管理秩序, 依法保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域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促进用海审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使以往海洋开发中普遍存在的“ 无序、无度、无偿”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2003年国家海洋局下发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国海管字[2003]6号),该文件只是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实施做了框架式的规定,没有细化论证技术要求。
2008年2月,国家海洋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导则(2008年)”),对海域使用论证的资料基础、工作重点、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成果形式和质量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试行导则(2008年)实施后,在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的发展。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2009年11月启动对试行导则(2008年)的修订工作。
2010年8月,国家海洋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导则(2010年)”),对总体结构、论证原则、论证等级、论证范围、论证重点、论证内容、论证成果等进行了详细地规范和要求。
试行导则(2010年)实施以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了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方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提供重要基础。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海需求不断增长,用海类型和方式不断增多,用海规模越来越大,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试行导则(2010年)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无法满足海洋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依法审批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海洋局专门印发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和要求。
近期一些新政策的提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特别是生态用海分析论证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为了与最新的管理规定、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保证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有必要制定形成国家标准。
二、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和参加单位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五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100号)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计划项目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计划项目编号:20076232-T-418。
标准的制定任务由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承担,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和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为参加单位。
2. 主要工作过程从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来,大体经过了2011~2013年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2014年国家标准制定两个工作阶段。
现将这两个阶段的工作过程分述如下。
(1)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作过程2011年研究院申报《海洋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为海洋行业标准,并获得批准立项。
根据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研究院于2011年8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2010年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国海发[2010]22号)的基础上,根据试行1年来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存在问题,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形成了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工作组讨论稿)。
于2011年8月和9月召开了两次专家讨论会,就“调查资料要求”、“论证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2年5月再次召开专家讨论会,对修改完善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工作组讨论稿)进行讨论,同时邀请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关领导参会,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专家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工作组讨论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6月上报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2年7月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于8月向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初按照要求征求了包括中国海洋大学、河海大学、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科学研究所、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海洋与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等共四十九家单位的意见。
同时,按照要求在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三十九家单位反馈了具体修改意见,均未反馈重大分歧意见;其中回复总体意见的共三十九家单位。
标准起草工作组归纳的具体修改意见249条;其中采纳96条,部分采纳52条,未采纳101条(详见意见汇总处理表)。
并于12月1日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组讨论会,讨论征求意见的修改情况。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充分吸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修改了相关内容,于2012年12月12日形成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
2013年3月29日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审查会议。
与会的9名专家审查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修订编制说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意见处理汇总表;审查组认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填补了国内标准空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一致同意通过审查。
会议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送审稿)并形成报批稿,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议作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尽快批准发布。
”。
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会提出的18条修改意见,认真修改了相关内容,并按照会议中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3年9月形成《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报批稿)上报海标委。
(2)国标制定工作过程2013年3月海洋行业标准专家审查会上,海标委领导根据当前海域管理新形势,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直接制定成国家标准的意见,与会专家均表示认同。
会后,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经研究决定,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制定成国家标准是必要的、紧迫的,要求尽快申报并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于4月编制了国家标准申报书并上报海标委。
在立项的过程中,发现《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制定国家标准的任务已在2007年申请并取得立项。
2013年12月,应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的要求,从最新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角度出发,在对行业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报批稿)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
2014年1月和4月针对国家标准进行了两次讨论,专家一致同意将“项目用海风险分析”及相关内容删除,但与会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是否保留“资源环境影响分析”的内容意见尚未统一。
标准起草小组针对以上问题,编制了行标报批稿和国家标准的对比分析,以便进一步说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大纲设置的思路。
2014年5月经专家再次讨论,明确“资源环境影响分析”章节保留,标准起草小组再次对导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4年7月28日,海域司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导则结构框架进行讨论,会上明确了导则框架结构仍按照2013年9月行业标准报批稿时的结构框架编制,但增加了编制“项目用海资源环境现状评价与影响分析附册”的要求。
2014年10月22日专家对修改后的导则进行了审查,主要是对附册的大纲规定和正文文字的措辞提出意见。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对导则做了再次完善。
2015年4月和5月分别向海域综合管理司汇报修改情况,并计划上报海标委。
2016年3月海域综合管理司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研讨会,主要是邀请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代表参会,会上对导则的简化情况进行了讨论。
2016年4月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查,把原来“项目用海资源环境现状评价与影响分析附册”改为“项目所在海域概况附册”,同时,这次会上提出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增加“生态用海分析”内容。
根据该次会议精神,修改形成国家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初稿)。
2016年6月、9月和2017年1月,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生态用海分析的内容进行讨论,并于2017年1月形成了国家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贾后磊: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负责资料收集、标准编写、统稿及相关协调工作;谢健: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王平: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承担部分章节的编制工作。
刘百桥:天津师范大学,专家顾问,技术审查;王健国: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专家顾问,技术审查;李珊: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承担资料收集工作和编制部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