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必看:不可忽略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企业必看:不可忽略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企业必看:不可忽略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企业必看:不可忽略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无疑是时下企业运作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互联网+”行动计划已经写入国家战略,阿里巴巴当天交易额跳过500亿大关,小米的互联网营销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线下渠道,越来越多的人抛弃商场而成为“低头一族”……

传统企业进军电子商务的激情被彻底点燃。企业“触网”已经不再是激情之举,而逐渐成为扭转线下销售颓势的救命稻草。未来,生存还是毁灭,还看电商。然而,正所谓,电商时代,不是你想买就能买。要生存、要发展,首先你得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玩法,深谙电商时代的新规则。

互联网+的时代,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从法律的角度哪些是万万要注意的?不妨来看看本文吧![本文摘自方正璞华官方微信(purvar)]

一、你的互联网“入口”被人抢注了吗?

兵法有曰,有隘者,以战则利。域名、搜索关键词、APP名称等就是互联网的“隘”,又被称为企业在互联网的商标,是用户寻找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入口。

1.“保护性注册”+“域名争议解决”相结合的域名战略

域名,对于PC互联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很多传统企业因远离互联网行业而忽略了域名的价值,待到进军电商时,才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域名早已“名花有主”。一个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通常会采取“保护性注册”加“域名争议解决”的域名策略。

所谓保护性注册,即在公司名称或商标确定、发布新产品、进入新市场、收购新公司等情形对外公布之前,即将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有选择的注册为域名。所谓域名争议解决,即企业通过谈判、域名仲裁、诉讼等方式,将别人抢注的域名夺回来,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域名仲裁,不同的域名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例如UDRP、CNDRP等。

2.用足在先权利筑起搜索关键词、APP名称保护墙

搜索引擎成为大多数电商网站的主要流量入口,搜索关键词一单被盗用、冒用或先占的危害不言而喻,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比比皆是,早年的“大众搬场”案例即是如此。如何有效的利用的利用注册商标专有权、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项技术活。

APP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各大应用市场的APP名称乱象,已经为未来该领域纠纷频发埋下了隐患。大多数APP缺乏法定的在先权利,如何有效利用“不正当竞争”这个口袋策略,恐怕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更高的战略眼界。

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吗?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涉及这个问题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答复中认为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但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例如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号店)、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等。

但实践中对于经营范围中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各地工商局则有不同的理解。实践中主要由三类做法,一种是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方式,例如一号店和当当网;另一种模式是“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的总局答复模式;再有一种是对总局答复文件的突破,直接在经营范围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例如上海新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三、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办理ICP许可证还是备案?

这是个困惑很多企业的现实问题,我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业务,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ICP许可证,非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办理ICP备案。

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实践中的认识不一,原因是现行有效的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已经远远落后商业与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到底属于在线交易处理业务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明确的说法,而201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仍然是个征求意见稿。

但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海通管局的监管实践(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传统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的,视为传统销售行为的互联网延伸,仅需办理ICP备案即可;企业设立网络平台为第三方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办理ICP许可证。

四、是否遗漏办理工商网上亮照及公安备案?

所谓“网上亮照”,即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企业未办理网上亮照的,可以警告或罚款。

公安备案,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辖区网安部门登记备案。

五、是否审查过用户注册协议及交易规则的合规性?

用户注册协议和交易规则是网站与用户的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大多数的企业的不重视用户注册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合规性,基本都是网上随便抄来的。其后果是,一旦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作出对协议及规则提供方不利的解释,例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某律所与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案。

如何防止协议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实践中有一些规则可循。例如商家强化提示及信批义务,赋予消费者一定限度的撤销权,等等。

此外,交易规则的拟定尤为重要,这涉及买卖合同的生效、特殊买卖(如众筹)的效力、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务必重视。此外,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修改交易规则的,至少应当提前7天公示。

六、2015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

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大数据时代的用户数据使用边界如何确定?

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崛起插上了飞跃的翅膀,但,如何把握数据利用的最大化与用户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协调商业伦理与商业价值的平衡性,一直是困扰大数据发展合法性的重要课题。

我国目前未发布专门的数据保护法案或者用户隐私法案,仅在前面提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例如合法正当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许可原则、保密原则等。至于何为合法正当,即边界在哪里则没有细则规定。

一个风险较小的创新解决机制就是数据拆分使用,即故意将数据模糊、拆分处理,促使对大数据的使用不会泄露用户的精确、完整信息。例如在分析用户购买习惯时,就没必要使用用户的通讯数据;使用用户的交友习惯时,就必须模糊处理用户的好友的真实姓名。这样,数据的获取者,永远无法将一个用户完整的裸露在互联网,给用户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最小,数据使用方的法律风险当然也就最小。

八、如何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和盾?

企业在互联网上的竞争远超线下渠道的竞争,因为你的任何一个竞争点都是面向全行业,而不是某个地区、某个领域。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向来是口水泡沫、价格厮杀、技术攻陷、诉讼纠缠的组合策略,血雨腥风,何其惨烈。

这时,如何有效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与盾就显得异常重要,往往会让商家在竞争优势中脱颖而出。各方在法律之下,不行价值对错,只闻竞争优劣。

电子商务领域,司法实践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技术干扰、比价模式、数据盗取等等。针对这类不正当竞争,企业应当采取及时保全证据、特定化数据等策略,打击恶性竞争者;正对可能的不正当竞争指控,企业应当采取消除特定化、取消绝对化、避免二次编辑等方式,尽量避免、减轻法律责任。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加入时间:2008-07-04 10:47:28 点击:139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这段话在有关企业法律事务类文章中被引用频率颇高。不错,杰克·韦尔奇所指的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共同构成了企业风险。与其他两种风险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所不同的是,法律风险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 什么是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综合各种论述,笔者以为,法律风险指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以及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法律风险,后者指间接的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容易理解,如履行合同违约、产品致人损害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因其并非由法律因素直接引起的.所以不容易理解。如1979年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核电站放射物质泄漏事件导致核电站被关闭,约20万居民永久撤离。在其后14 年中,企业共付出近10亿美元清理费用。由污染引发的诉讼高达2000多起,最终解决历时15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法律风险案例。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综合而言,笔者以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有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

李天一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庭外言论自由可能构成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及对“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放弃” (一)“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概念 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必然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律师作为案件情况知情人是否有作证义务呢?《刑事诉讼法》第46条给出了答案,该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表明律师具有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义务的特权。 (二)“律师—客户特免权”放弃 律师对代理案件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对自己与律师的秘密交流及律师“工作成果”有不向第三方披露的特权。但是“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并不是对他所知晓的客户信息‘守口如瓶’,如果这样,律师也就失去了代表客户的能力”。在法庭上,或者围绕法庭(如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围绕庭审的程序),通过“区分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客户明示和默示授权公开的信息,律师有权自行决定公开和需要客户特别授权才能公开的信息”。律师一旦披露律师—客户信息,意味着委托人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委托人和律师在接下来的诉讼活动中就不能再主张免于作证的特权。而律师在法庭外发表言论,特别是陈述案件事实时,同样构成了披露律师—客户信息,并且表明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 原则上来说,律师对在代理活动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因此获得免证特权。这一义务可以被豁免,特权也可以放弃,但律师必须意识到这样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律师在庭外陈述案件信息时,如果涉及其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流或者秘密获得的其他信息,其必须意识到这样几种风险:从保密义务角度来讲,律师的披露必须经过当事人明确授权或默示授权。其次,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诉讼策略角度讲,即使经过授权,律师必须意识到必须在必要和对当事人有利的条件下做庭外披露,必须意识到不利披露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最后,从诉讼效果角度讲,要明确一旦做自愿披露,就意味着放弃律师—客户特免权,而庭外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庭审中变成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且律师要保证其在庭外的信息披露与自己和当事人未来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完全一致(这点很难),否则可能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在法庭中出现。因而,纯粹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应该十分谨慎,防止这种特别的“证据开示”方式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律师庭外言论与公正审判 律师庭外言论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也是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宪法问题。这里涉及的问题包括:律师发表庭外言论,这无疑是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对待决案件中的庭外言论是否应该有宪法限制,律师的言论本质上与其他主体的言论是否应该有区别?很遗憾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答案。 三、律师庭外言论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律师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企业经营中存在地问题及应对要求措施

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下面跟着一起来探讨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经营管理,企业才能有发展的后劲,才能实现制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不断优化,实现永续经营。 当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经营管理理念还没有落地生根由于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下逐步转换为市场经济,人们对企业经营中的主要关系的认识存在差距。 过去计划经济下很适用的一些经营理念、管理办法,在新形势下有些不适用了。 适应市场需求新的市场理念、效益理念、创新理念还没有真正在企业实行,造成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严重制约了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 (二)经营管理的龙头作用不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秀的企业会紧紧抓住经营这条主线,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会成为它每时每刻都关心并为之努力的目标,因为它知道自己生存靠什么。 可是有些企业,尤其是承担很多社会职能的国企,经营这条主线不是很清晰。 其表现就是一些部门忘掉了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只斤斤计较和追逐局部利益的得失,摆不正过程和结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致使经营的龙头指导作用淡化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优化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优化。

新形势下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一)强化经营管理的手段开源与节流是搞好经营的两条途径,是企业迅速发展起来,取得很好的经营成果,最有效的手段。 开源方面首先要以创新为驱动力,不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用全新的、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的产品来提升企业实力。 产品创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要充分发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从产品研发投入上加大力度,与高科技公司或与著名院校合作,满足企业在产品创新上的需求。 其次要不断开拓新兴市场,通过前期的市场需求的调研,通过用户需求的引导,拓展企业产品的发展空间。 尤其是新形势下,要加大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把企业成熟的产品推广到有市场需求的国家。 节流方面关键是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企业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只有不断降低成本,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而有效的成本控制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 成本管理要求系统而全面、科学和合理,要关注企业的设计成本、采购成本、制造成本、及各项费用的支出,统筹考虑,系统规划,规范执行,通过全员、全过程、全系统的控制,才能让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论《信托法》的缺陷与补救 《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财产治理制度的创新,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治理市场的规范与进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信托这种“名”与“实“相分离的优良财产治理制度,如何讲源于异国他乡的英美国家,不是中国固有的制度,因此,法律本身从一开始就留下了许多空白和不明确之处,尽管《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差不多的法律基础,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咨询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的,并由此形成信托最全然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治理或处分的行为。”那个地点,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给受托人,只是使用了“托付给”三个字。由此,《信托法》给信托实践带来了第一个咨询题:第2条关于信托定义中的“托付给”三个字的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是仅有意思表示就够了呢,依旧除意思表示外尚需财产权的转移行为?这一咨询题不明确,实践中的信托活动专门是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就无法开展。 由于《信托法》本身措辞的含混,致使许多人望文生义地认为,我国信托制度并不需要建立在财产权转移的基础上,只要有托付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换言之,设置信托,并不需要履行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信托设置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旧保留在托付人的手中。这种观点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难以成立。第一,从制度安排看,我国差不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托付代理制度和托付合同制度,如果信

企业运营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企业运营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每个组织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管理就是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再发现问题的过程中要清晰的总结出所有出现的问题,每一个问题所需要的解决办法都不一样,往往一个问题是多种因素共同产生的结果,或者是因为一个原因而产生的"并发症",所以要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的本质,解决这些问题也要采取"望闻问切"的方式,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最核心和最紧要的问题,针对性、系统性的解决问题,兰州同力合创商务咨询事务所就像地摊下面钻了一条蛇,踩下去平了但是另外一面又鼓起来了,许多企业家都疲于应对各种出现的"并发症"而不去发现和解决根本性问题。 1、销售业绩不良 销售业绩不良是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问题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例如市场趋势问题(产品是否适应现阶段市场需求)、市场定位问题(市场容量是否能养活公司),产品价格问题(价格过高或者没有体现出产品价值的产品包装和宣传),市场接受度问题,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不足问题,销售力量不足,销售渠道和方式选择不良的问题,销售团队管理问题、任务制定不合理、培训制度不健全等等,要解决销售业绩不良的问题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发现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问题,切忌只听从他人意见或者主观臆断,要遵从市场规律进行调整和修改。 2、销售不错但是不挣钱 许多公司都会出现此类问题,销售很好但是不挣钱,或者销售的越多赔的越多的问题。此类问题往往出现在财务制度、预算制度、薪酬制定、成本控制上面的原因。 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财务漏洞,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往往一个小的财务制度的漏洞会泄掉无法想象的公司资金; 很多公司都没有损益平衡点的概念,即我销售多少公司能够不挣不赔,公司的盈利要支付房租、水电暖、固定成本损耗、办公损耗、工资发放、广告投入以及其他各项的支出,公司的销售业绩也应该根据损益平衡点以上制定; 薪酬制定,销售人员的业绩是随着销售额成正比的,而销售人员也有损益平衡点,及销售多少业绩才能满足公司对个人的支出,而支出方面不仅仅是他个人的工资及电话费等,还有各种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固定成本的分摊等等,如果核算不清楚就会出现销售的越多公司亏损的越多的情况; 成本控制,很多公司出现销售利润很高的产品,但是算下来不挣钱的情况,往往就是因为出现成本控制不良造成的。而很多大企业,跨国企业都是成本控制的高手,例如沃尔玛、丰田等等。 3、员工积极性不高 同样出现员工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也有很多种,例如:领导人魅力不足、管理体系混乱、中层管理管理水平有限、薪酬待遇不理想、市场运作难度太大、市场定位不准确导致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团队内耗和内斗、个人发展远景与企业发展不相符、个人在企业的上升通道不畅、企业内部负面思想过多、企业奖罚不明等原因。兰州同力合创商务咨询事务所(此问题根据企业后期存在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不赘述) 4、执行力不足 执行力不足出现,导致的原因有:企业岗位责权利不明确、缺乏监督执行和信息回馈、领导不授权导致管理层无法实施管理权限、多头管理、越级管理、奖罚制度不明确、组织架构不合理、管理制度缺陷、没有员工考核标准、日常工作态度等不做为职位升迁考评标准、员工态度问题、沟通问题、员工对薪酬不满、领导失信、招聘把控不严、薪酬制度不合理、缺乏淘汰机制、责任推诿、领导管理水平等等原因。 5、管理混乱 公司的发展程度和高度往往差距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上面的体现,而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2020.6修订版

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简略版)(不含财税风险)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鹏飞 一、劳动用工风险 1、职工入职前健康体检,避免录用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埋下工伤隐患; 2、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职工离职向企业索要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必输);员工离职或被辞职一定要及时当面或邮寄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如确实无法做到,至少第一时间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为入职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类似保险,避免职工发生工伤雇主需支付巨额赔偿金的风险,千万不要赌运气,工伤意外防不胜防,一个重伤或者伤残都可以让企业老板回到解放前;(2)如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保,让职工写出书面申请,尽管这样的申请违背法律规定,但至少则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3)员工较多时可以走劳务派遣; 4、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如果有工会让工会通过,如果没有工会,让职工代表签字),对公司纪律、奖惩制度等予以明确,并让新老职工学习知晓签字确认。 二、生产经营风险 1、入职后第一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在日常的生产中对安全培训常态化,留下培训记录(需职工签字);可

能的话,尽量生产及办公公共区域监控无死角覆盖; 2、每年6月底之前到本省工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经营信息公示; 3、签订商务合同一定要做到条款完备,如商品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验收标准、提出异议的期限、解决异议的办法、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可能的话,尽量约定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地点在自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签订商务合同还要对对方的信誉、生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失信被执行人网等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对有失信和被执行人、法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司和“皮包公司”尽量避免交易。有预付款交易的更应该注意货款两空的风险。 5、对公司的业务员,一定要要求业务员手头掌握的工作资料原件及时交公司存档,如有需要随借随还,避免业务员离职将资料带走影响公司后续业务的进行。业务员离职要第一时间通知有关客户,避免离职的业务员仍以本企业名义和不知情的客户签订协议、领取货款等; 6、对合同双方之间互相来往的传真、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邮件等一定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将是很好的证据,有些时候决定案件的成败。 7、财产价值较大的设备尽量购买设备险,以防意外事故损坏,造成损失无法弥补; 8、尽量不要注册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原则不要定的太高,股东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一定要公私分明,严禁随意互相之间资金进出: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 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盲目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和其它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 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大法律风险及防范定稿版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大法 律风险及防范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员工法律培训不够;员工脑袋里没有法律风险这根弦,从而在发生风险时根本没有意识。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2014-02-19 德恒工程建设及投融资 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 化建设。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表示:正常情况下,在国务院每年审批的400万亩全国建设用地中有280万亩是征收农民的土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转化的建设用地。因此,交流土地一级开发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时,深入探讨的焦点在于集体土地的一级开发。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及开发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界定,主要见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 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实践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编制规划,并进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出让要求的前期开发建设工作。总的来说,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有: (一)政府运作模式 政府运作模式是指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运作,土地一级开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政府承担。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土地的一级开发,如北京市,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授权各区县分中心)直接负责;二是由承担土地储备职责的国有企业或专门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的国有企业负责一级开发,如重庆市,由政府下属的几大国有企业(如重庆城投)负责;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负责一级开发,如上海市,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上海市地产集团联合完成。 政府运作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可以保证土地开发为熟地后土地增值收益为政府所得;政府全程控制,可以缩短开发时间。但与此同时,这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弱点,比如政府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政府全程操作,缺失监管,易政企合谋,使土地出让隐蔽化。 (二)市场运作模式 市场运作模式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目前,土地

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发表时间:2019-06-19T15:33:55.530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1期作者:潘卫娟[导读] 随着一带一路步伐的加快,我国国内市场正在快速与国际市场接轨,外国企业进驻国内市场,让国内市场环境竞争更加激烈,如果不能加强经营管理,就会因管理能力不足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 潘卫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达州 635000摘要:随着一带一路步伐的加快,我国国内市场正在快速与国际市场接轨,外国企业进驻国内市场,让国内市场环境竞争更加激烈,如果不能加强经营管理,就会因管理能力不足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更好地预防市场中的潜在风险,提升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必须从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做起,提高对市场环境的预测、分析能力,提高企业 销售、经营决策水平,进而达到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现存问题;对策 引言:石油化工企业的运营中,往往涉及大量的原料采购、配置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工作,传统经营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应对新的市场环境,必须从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入手,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对市场环境的预测能力,将现有的管理体系进行重组,进而让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经营决策等管理体系得到完善,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管理水品,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一、石油化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 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需要大量化工原料,根据市场需求还要做好充分的预测,进而才能制定合理的销售方式、方法,而目前我国的石油化工行业中许多企业都存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这就影响了企业对经营信息掌握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原材料采购体系的不健全,就会降低企业资源的利用率,因为缺乏对市场行情的准确调查,采购原材料时就会出现购入价格过高提高生产成本或采购数量过多造成的原材料积压,不仅让企业资源利用率降低,也减少了企业可周转资金的数额,进而提高了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企业应对市场潜在风险的能力。同理,对市场需求的调查不足,也会让企业对客户的真正需求不够了解,在制定相应的销售计划时,就会与市场实际情况出现脱节,进而降低产品价值,影响企业最终收益。(二)市场环境预测能力不足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国内市场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企业如果对市场动态信息的掌握能力不足,就会影响到对市场环境的预测能力,进而影响企业领导层的判断,让发展决策缺少数据信息的有力支持。企业发展决策丧失准确性,就会让企业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中就存在对市场动态信息采集、分析能力不足的现象,对市场环境的预测工作难以保证,就会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进而让企业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石油化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需要开展大量的经济活动,这就需要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来保证经济活动的规范性。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最终效益,也影响着企业的信誉,我国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比较落后守旧,缺乏创新思维,这也让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由于企业管理层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度不足,没有重视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就会让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无迹可寻,让企业管理工作出现混乱,最终难以充分发挥经营管理工作的真正效果。 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石油化工企业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针对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市场动态评估、策略管理、经营决策、信息资源共享等环节建立完整的体系,这样才能为企业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企业应该结合目前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引入大数据技术,提高对市场环境综合信息的采集及分析能力,例如对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采集,结合大数据的海量存储,将当前市场价格与以往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掌握原材料供应商的原料供应能力及原料品质,通过云计算的方式进行科学分析,最终分析计算出合理的采购数量,合理的设计原材料的使用及采购频率。另外原材料的采购以及产品的销售,都需要使用大量的运输工具,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掌握运输线路的实时情况及使用高峰的规律,可以让原材料采购路线及产品的销售路线更加合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对企业资源的利用率,提升企业资金的流转效率,同时也能保证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天然气和硫磺为例,结合大数据技术构建产品销售体系,让企业根据全国各地天然气、硫磺的产品销量、涨幅规律等数据信息,准确的分析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准确的市场分析,了解客户需求,让企业决策者制定相应的销售方式、模式,通过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提升产品的经济价值,进而达到提高企业最终收益的目的。通过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制定更加规范的调度机制,可以提升产品的销售效率,减少产品积压占用企业资源的可能。根据客户需求,建立更加直接的销售渠道,减少经销商环节,有效减少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多余成本,不仅可以提升产品的供应效率,也能减少产品的销售成本,让产品产生更高的利润。(二)加强企业对市场动态信息的评估能力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对市场动态信息的评估能力,化工生产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工原料,化工原料的价格往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际市场形势出现相应的波动,传统的经营管理,在对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方面缺乏及时性,这就让企业对市场动态信息的预测能力难以保障。不能及时、准确的采集市场动态信息,就会让相应的预测分析工作质量难以保证。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动态信息进行海量运算,不仅可以准确的掌握原材料涨幅、跌幅的波动汇率,掌握准确的价格信息,也能通过分析,预测出短期内的价格波动,这样便于企业决策者更好的分配企业资源,计划采购数量及后续销售策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信息进行采集、分类、筛选、归纳、预测,可以让预测结果更具信服力,同时也能深度挖掘产品价值。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让下属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上级企业可以将分析、获取的重要市场信息分享给下属企业,这样可以减少下属企业获取市场信息时需要进行的重复劳动,进而达到促进石油化工行业整体发展的目的。

企业老板必知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

企业老板必知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中小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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