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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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

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
罪产 生 的原 因 . 出 预 防 对策 . 而增 强 预 防工 作 的实 提 从 效 性 和 针 对 性 。 20 0 8年 1 0月 , 城 院制 定 了 《 务 犯 西 职 罪 侦查 与 预 防 一 体 化 机 制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机制 》 , ) 标 志着 西城 区检察 院 侦 防一 体化 工 作机 制正 式 确立 。 20 0 9年 4月 . 京 市 检 察 院 召 开 全 市 侦 防一 体 化 工 作 北

北 京模 式 的 定 义 和 具体 做 法
第 一 . 为 侦 防一 体化 的创 建 单 位 . 城 检 察 院认 作 西 为侦 防一 体 化 是 指 .预 防部 门 与侦 查 部 门立 足 于 惩 治 和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职 能 ,在 日常工 作 联 系 、情 况 通
基 本 案 情 ;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犯 罪 的 主 、 观 原 因 ; 案 职 客 发
以整 合 , 侦 防工 作 相 互 配 合 、 互 促 进 。 使 相 第二 , 体 做 法 包 括 : 具

纲 . 侦查 部 门代 为 办 理 。 交 三是 在 案件 侦查 终 结后 .预 防部 门主 办 检 察 官 制 作 《 防 职务 犯 罪 分 析 报 告 》 报 告 内容 应 包括 : 罪 嫌 预 。 犯
单 位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等 方 面 的情 况 :以及 与预 防工 作 相 关 的其 他 信 息 。 其 次 , 开展 职务 犯 罪 预 防调 查 中 , 在 预 防人 员 可 以 了解 案 件 相 关 情 况 , 阅 、 抄 、 制 侦 查 查 摘 复
部 门所 承 办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 术 性 鉴 定 材 料 、 问 笔 技 讯 录及 其 他 有关 材 料 。第 三 ,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 防 人 在 预 员 可 以参 与 提讯 犯 罪嫌 疑 人 必 要 时可 以 由预 防 人 员 对 犯 罪 嫌 疑人 进 行 专 项 预 防调 查 . 查 部 门派 员 参 加 。 侦 如 遇 办 理 专 案 等 特殊 情 况 .可 由预 防部 门 出具 调 查 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法规类别】侦查监督【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7]2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法学期刊7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024年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区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防止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____年区检察院在过去的一年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该院____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结和回顾。

二、工作内容和成果1. 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官方媒体、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务犯罪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体干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组织开展多次法律知识培训,推动全员了解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增强了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预防工作研究分析犯罪动态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机制,定期研究犯罪动态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职务犯罪的风险与隐患,形成科学合理的预防策略和措施。

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案件信息的快速收集、统计和分析,准确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

3. 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办案能力加强与国际执法机构的合作,开展联合行动,加大对外司法援助力度。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和交流合作,分享经验,提高办案能力。

通过此次合作,该院提升了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加强了区内外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线索和证据,为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4.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范,完善内部监管和防控机制。

对区内重要职位人员进行资历审查,遴选合适人选担任重要职务。

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推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化“阳光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务人员廉洁自律,不触碰纪法底线。

5. 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绝不姑息迁就,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坚决查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将其从源头上堵塞。

通过侦查取证、阅卷调查、案外追查等手段,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快速通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固本培元,防止事态扩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模式初探

“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模式初探

“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模式初探作者:冯殿荣周淑云左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新目标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

更加明确了打击职务犯罪是手段,预防职务犯罪是目的。

近三年来,我院每年以查办的一个行业内串案、窝案为起点,在全县范围内探索“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模式,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目的,连续三年掀起了职务犯罪预防的高潮,做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家喻户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立体式侦防一体化反腐倡廉作者简介:冯殿荣,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周淑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61-02一、“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机制涵义及意义“立体式”侦防一体化是指立足检察职能,以查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为起点,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共同协作,利用查办案件造成的特殊情景,以个案预防为起点,逐渐向行业预防、社会预防推进,逐步扩大影响面,形成多层次的预防体系,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大化,达到以点带面的预防模式,最终完成职务犯罪的事后预防和事前预防。

“立体式”侦防一体化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优势,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及犯罪易受到的情境机会,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地把握。

这也是检察工作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立体式侦防一体化就是利用这些优势,以一个案件为起点,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利用机关在职干部身边职务犯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民众强烈反映的轰动效应,对所涉及的企业、行业及社会进行拓展式的情景教育,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基础上,扎起预防职务犯罪的篱笆,关闭贪官伸出“黑手”的后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作法X年以来,我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6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案件3件31人,其中大案12件19人、要案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在办案中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领导。

院党组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其他分管检察长和各部门配合抓,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动其它业务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每年年初,院党组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半年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并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了办案力度不减、数量不减、质量不减。

二是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把服务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肃查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的案件,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渎职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

办案中既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大贪”,又积极查办发生在决策层、管理层的大要案件。

X年以来,立案侦查国家涉农资金管理、社保资金管理、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贿赂案件9件13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3件3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有力打击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

积极参加省院部署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两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环境领域系列贿赂案件3件3人,为全省打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职务犯罪提供了突破口。

在“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专项行动中,立案侦查泥草房改造、涉农直补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25人,保障了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法规范高效办理省院、市院交办的大要案件。

办理了省院交办的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和行贿案件1件2人、涉嫌商业贿赂的单位行贿案件1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严厉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摘要]近年来,灵山县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新的形势条件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和挑战。

在对以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措施,从更具体、更全面、更深入上下功夫,加强和改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调查分析2008年以来,灵山县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相互协调、有机融合,优化整合人力和信息资源、积极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优势互补、整体协作,收到了预防与侦查双赢的工作效果。

2008年以来,灵山县检察院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52件55人,已侦结49件52人,起诉46件49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5人;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22份,开展预防咨询9人次,警示教育15次,进行犯罪分析18份、预防调查3项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9批次;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并被采纳5份。

现对灵山县检察院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一、主要做法(一)完善一套机制, 夯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础一是加强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领导。

灵山县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反贪、反渎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业务科室内勤为联络员,日常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办负责统筹协调。

二是完善预防组织机构。

灵山县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配备专职预防人员3人。

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力争办案与预防同步发展。

三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三方面保障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顺利运行。

灵山县检察院配强配足人员,投入足够的资金,保证车辆、计算机等硬件装备,及时购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等相关软件。

(二)实现两个共享,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质量一是实现预防和侦查信息共享。

科学统筹“侦防一体化”走职能化预防之路初探

科学统筹“侦防一体化”走职能化预防之路初探

部 门提 供 有 价 值 线 索 ; 过 接 待 活 动 , 通 把 握 预 防工 作 焦 点 ; 过 新 闻媒 体 , 通 了解 群 众关 注 热 点 ; 过预 防调 研 , 通 掌握 预 防工 作 重 点 ; 过联 席 会 议 , 通 了解 行 业 预 防 的 薄弱 环 点 等 , 而畅 通 了信 息 渠 道 , 加 从 增 了信 息 来 源 。
务犯 罪 的同 时 , 合 执 法 办 案工 作 , 入 结 深
分 析 犯 罪 原 因 . 极 提 出预 防建 议 . 泛 积 广
二 是 建 立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 自侦部 门 和预 防 部 门 互 通 工 作 信 息 .实 行 信 息 共
享 . 同提 高 侦 查 和 预 防水 平 。 查部 门 共 侦 将 查 办 案 件 的 综 合 情 况 分析 、相 关 报 表
查 不 成案 的但 又有 预 防 价 值 的 ,移送 预 防 部 门 :既有 侦查 价 值 又 有 预 防 价 值 的 同 时 移送 两 部 门联 合调 查 。 四是 是 建 立 预 防 部 门介 入 侦 查 协调 制度 。 检 察 长批 准 , 防干 警 可 以介 入 经 预 有关 案件 的侦 查 工 作 ,通 过 参 与 办理 案
防 工 作 更 具 有 针 对性 。 预 防部 门注 意 收
资料 , 为下 一 步 的 预 防工 作 打 下 基 础 。 另


强 化 检 察 职 能 。 立 “ 防 一 体 确 侦
集、 管理 和运 用 职 务 犯 罪 信 息 , 究 探 索 研
职 务 犯 罪 特 点 、 律 和 趋 势 , 及 时 将 研 规 并
方 面 ,侦 查 部 门 的 工作 人员 介入 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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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孙兆广)(讨论稿)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通过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运作程序,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紧密结合,相互渗透,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侦防一体化机制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侦查和预防脱节、整体合力不强等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牢固建立惩防并重的理念,强化侦防并举、统筹联动、一体运作的意识,摒弃就案办案、就预防搞预防的孤立思维和片面做法。

(三)职责分工和配合协作更加有效,实现侦查促进预防,预防协助侦查,侦防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四)信息交流更加通畅,管理运作更加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以下统称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局(以下称预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共同严格执行,并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其他业务部门如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监察科、控告申诉监察科、乡镇检察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以及技术科、法警队等部门配合办理案件的时候,参照本办法执行。

侦查预防部门职责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施侦查,反渎局对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实施侦查。

第八条侦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行业或部门)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监督促使其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堵塞犯罪漏洞,消除犯罪隐患;(二)在侦查活动中,通过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我悔过,主动交代自己的未被侦查人员掌握的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的职务犯罪线索;(三)在侦查活动中,及时对证人、知情人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正确履行作证义务,鼓励其积极举报其它的职务犯罪行为;(四)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知情人,注意发现、研究和总结职务犯罪的原因,积极向案发单位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运用所办案例,结合典型类案,以案释法;(五)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六)针对重大或专项惩治预防活动,与预防部门联合召开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共同提出预防方案,并组织落实;(七)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和传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个案、类案信息资料;第九条预防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和方法;(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制度、总结、报告的起草及年度报告、工作综述的撰写;(三)统一掌握全院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四)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系统、宏观分析,提出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五)统一归口管理侦查部门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六)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案发单位提出改进和防范的建议;(七)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八)独立或联合侦查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线索;(九)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为侦查部门搜集、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策略提供信息支持;(十)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第十条成立《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落实全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组成是,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反贪局、预防局和反渎局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局长、副局长为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预防局,预防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侦查部门各一名副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预防局、反贪局、反渎局各配一名内勤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侦防协调会议,由副组长主持,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涉及预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和相关措施,促进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定和完善沟通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侦防协调会议研究制定和完善侦查和预防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侦查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侦查部门之间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传递,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一。

侦查和预防工作信息交流通报制度第十八条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实行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实现案件信息资料的共享,部门负责人为实施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是实施制度的具体操作人。

第十九条侦查和预防部门共同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完善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由预防部门负总则,第二十条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管理,由侦查预防部门的内勤人员专门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或擅自处理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侦查部门建立并向预防部门通报提供以下信息资料:(一)对于初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初查结果报告》和《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抄送预防部门。

(二)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人员应促使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填写《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两书原件作为证据入卷。

(三)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向案发单位发出《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四)所有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起诉的同时,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悔过书》、《犯罪嫌疑人填写犯罪原因自我剖析表》、《预防职务犯罪意见书》及其回执的复印件送达预防部门。

(五)每季度对于受理查办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开展专项查办工作动态、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犯罪分析、警示教育和法律咨询等预防工作情况及形成的预防信息资料,通报预防部门。

(六)对于重大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经检察长批准,提供案卷材料给预防部门查阅。

第二十二条预防部门建立并向侦查部门通报提供以下资料:(一)专项预防调查结束后形成的《专项预防调查报告》副本;(二)专项预防工作结束后形成的《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综述》副本;(三)每季度对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职务犯罪的状况、动态和变化趋势形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职务犯罪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搜集线索和查办案件的重点、方向、方法和手段的建议;(四)犯罪分析结束后形成的《犯罪分析结果报告》;(五)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行业、环节、活动、事件等;填写《职务犯罪预警登记表》,接受侦查本门查阅。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信息:1、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职能、分管副职基本情况、相关机构职责及其负责人基本情况、、履行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职务犯罪易发的环节部位;2、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3、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4、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5、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6、其他与发现和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制度第二十三条预防部门在日常预防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经主管预防的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第二十四条侦查部门接受预防部门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立案的,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第二十五条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由其他侦查部门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对于发现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事实,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二十六条预防部门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送举报中心处理;第二十七条预防部门遇有涉嫌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企图自杀、潜逃或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检察长,并且配合侦查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侦查预防相互介入制度第二十八条预防部门为开展犯罪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建议、进行警示教育等,应当适时介入案件侦查;第二十九条对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系统供述和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侦查部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及时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和掌握犯罪特点、原因;第三十条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映敏感的案件,以及典型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新型犯罪案件,确有实时同步开展预防必要的,侦查部门可以提出同步预防建议,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由检察长直接决定,预防部门指派专人参加办案组,介入侦查活动;第三十一条预防部门介入侦查活动,通过旁听讯问、询问,查阅案卷和相关材料、专访有关单位等方式,调查分析犯罪原因、落实相关预防措施等;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可以根据预防工作的需要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要服从侦查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影响和妨碍办案;第三十三条预防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某某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规定(试行)》开展预防调查;第三十四条侦查部门经过初查没有发现犯罪证据的案件,或者举报线索模糊不能确定侦查方向,并且认为确实存在职务犯罪可能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交由预防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并指派专人或者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调查活动;第三十五条经预防部门提出,侦查部门应当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预防部门开展的预防调查工作;经主管预防工作的检察长批准,侦查部门出于查办案件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可以指派兼职预防调查人员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活动;第三十六条参与和介入预防调查的侦查人员,应当积极发现犯罪线索,注意收集有利查办案件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从搜集寻找犯罪线索的角度,引导预防调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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