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直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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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直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

办法(试行)

2018/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工会工作基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总工会直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由省总工会实行工资补贴,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在核定编制之外、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任务是:

(一)依法指导企事业单位成立工会和帮助职工参加工会组织,扩大工会覆盖面,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二)指导企事业单位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三)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

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四)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五)了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助政府部门为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安置、社会保障、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等。(六)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适应能力,结合实际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服务。

(八)开展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

(九)帮助农民工提高融入城镇能力,提供与职工权益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招聘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采取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由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依据各地方工会及基层工会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名额,报省

总工会研究同意后,自行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新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由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当地人事人才网或人才市场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开展相关考务工作。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以上工会表彰或有工会工作经历者可优先录取。

第八条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根据招聘最终结果确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员名单,并对外公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单应由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汇总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实名制备案。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任岗位及其职责,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应当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定期组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工会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工作。同时,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参加用人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的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根据聘任岗位及其职责,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聘用待遇

第十五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参照本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的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享有奖金福利分配自主权的,可以根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八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同等

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权利。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聘用,并晋升工资待遇。

第七章人员解聘

第十九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解聘,须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工会在本办法发布前组织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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