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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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

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

贷一 样 ,孙 大午 案 引发 的热 议 正反 应 了民营 企业 的融 资 困境 。而 所谓
“ 行 不 救 我 自救 ” 的 民 间 借 贷 也 正 银
算是 一 种 皆大欢 喜 的 “ 民间 借 贷关 系” 。通过这 种方式 ,大 午集 团融得 了上 亿 元 的企业 发 展 资金 ,而储 户 们获 得 了 比银行 高 的利 息收 益和 更 为方便 灵活的存取服务 。 20 0 3年 开始 ,长期 徘徊 于 “ 民
都是 一 个颇具 代表 性 的 人物 。一个 带领 农 民创 业致 富 的企业 家 ,苦干 融资 无 门 ,便 1 3己开 创 了一种 既能 解决 资 金问 题 ,又 能 使农 民获 益 的 融 资模 式 ,却触 了 “ 法融 资 ” 的 非
雷 区。
总金额上亿 。 虽然并 不 “ 正 言顺 ” 名 ,但 这 也
间 一 度 盛 行 。 但 另 一 个 角 度 看 ,私
在大午集 团发展 高峰 时的 9 0年
代 末 期 , 由于 的 县 乡级 金 融 机 构 市
场收益 普遍不佳 ,且 监管漏洞 百出 , 各大银 行纷 纷 紧缩 了县 乡级 贷款 业 务。使 得这 一 时 间段 内, 民营企 业 融 资更是难上加难 。 从 19 9 5年开 始 ,孙大午最早从 亲戚 朋 友那里 筹钱 ,后 来扩 大 到大 午 集 团 内部 员工 及他 们 的亲 友 ,逐 步 又扩 大 到附 近 几 个 村 庄 的 村 民 , 形成 了几千 户的 借款 规模 。孙 大午 还 给这 种 融 资 模式 起 了个 新 名称 :
年终特辑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孙 大午 ● 一 在金 融 管制 中跌 倒
判三缓 四的 “ 牢狱之 灾” ,让孙 大午成为 了 “ 挑战 ”制度缺 陷的 先行军 。一句 “ 我无 罪 ,但我服 法”正代 表 了他 的无奈 ,那也 曾 是 中国民营企业的无奈

如何处理民营企业发展与政府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民营企业发展与政府间的关系

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强化和改善公共关系目前,中国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开始关注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及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任何政策及理念的实施落实都需要一个过程。

面对一个法制环境尚需进一步完善的中国市场环境,企业家们该如何把握新时代的政商关系,仍是很多人的困惑。

民营企业家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同时也是最为脆弱的一个群体。

来自各方面的危机都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甚至企业家的存亡。

在目睹了许多民营企业的兴衰之后体会到民营企业家的坚强与脆弱也感受到了坚定与困惑。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场不相信眼泪”是永恒的定律。

作为一个企业的总舵手,他们需要时刻保持清醒,随时应对市场变幻。

但在企业的“改革、转型、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处理公共关系的尴尬。

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要注意处理好的几大关系中,“政商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企业发展与政府间的关系是众所熟知,但也却是最难把握,所有的商业关系无不涉及政府,“政商关系”的重要性也由此可见。

谈到政商关系,很多企业家都会滔滔不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切身体会和经验。

“政商关系”究竟是什么,不是简单的“拉关系、跑路子”,而是如何真正在企业与政府间搭建一个沟通桥梁,使企业与政府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一、如何掌握企业家与政府有关领导的关系中国以促进经济增长为出发点的变革,让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公民意识也在逐步觉醒。

当然,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由于政府的资源是逐渐“漏出”,很多政府垄断的领域是逐渐对民间资本开放,因此在经济改革初期,谁先掌握了这些资源,谁就有机会获取财富,造成的结果是,很多与政府官员靠的很近的人,或者善于政府公关的人先富了起来,只因为“中国人最喜欢也最擅长搞关系,有了关系一切都没有关系。

没有关系什么事情都有可能有关系。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每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关系经”。

谈到如何“与各级政府及领导搞好关系”民营企业并不陌生,每个人在处理这个关系时,都有自己的一套“关系经”。

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

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

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判三缓四的“牢狱之灾”,让孙大午成为了“挑战”制度缺陷的先行军。

一句“我无罪,但我服法”正代表了他的无奈,那也曾是中国民营企业的无奈文本刊记者吕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孙大午都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人物。

一个带领农民创业致富的企业家,苦于融资无门,便自己开创了一种既能解决资金问题,又能使农民获益的融资模式,却触了“非法融资”的雷区。

知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为孙大午案四处奔走,称此案为“没有受害人的非法集资”。

他指出,孙大午表面上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但实际上,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那就要质疑制度本身是不是需要修订了。

就在孙大午案发的当年,2003年年末,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强调“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4年1月21日,河北出台了《河北省一号文件》,其中关于“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内容,曾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改革和创新县乡级金融体制,鼓励发展农村中小企业信贷。

2005年2月,万众瞩目的《非公三十六条》正式出台,其中再一次针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抹下重笔。

茅大师的话自然不无道理,“孙大午们”的敢为天下先,也许正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制进程的一部分。

而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约人为、人促法进”的良性规律也必将发挥更大的效应。

倔强的农民企业家1954年6月,孙大午出生在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郎五庄村。

这是华北平原上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乡村。

村里人世世代代靠种田为生,一直与贫穷相伴。

孙大午幼年时家境贫寒,儿时的贫困生活使他印象深刻,为摆脱贫困的动力激发了他的商业头脑。

他十三四岁时就开始倒卖自行车,在那个特殊的年代,这可属于“投机倒把”,是很严重的罪名。

孙大午事件

孙大午事件

尽管资产上亿,但他一直生活节俭,集团里最好的一部车——一辆桑塔纳是生产用的。他的83岁的驼背的父亲至今每天骑一辆三轮车,捡拾大午集团废弃的纸箱,老人家每天还去公司的食堂将扔弃的部分食物捡回来,喂他们老两口养的几只鸡。面对记者采访,老人家说不是儿子不孝顺,自己身体还好,看到那些扔弃的东西可惜,愿意干点活。
更麻烦的是税务纠纷。1997年7月到9月间,徐水县地税稽查局在大午集团查了两个月的帐后(临近农历八月十五节日)撤走,大午集团送给他们过节的礼物是每人一箱鸡蛋。10月28日,大午集团收到一个《限期纳税通知书》,载明“税款1389694.10元,限三天之内缴纳”。大午集团不知道138万元的税款由何而来,遂向徐水地税局有关领导咨询,答复说是估算出来的。
从一开始,资金就是个问题。孙大午夫妇和其他村民一道东拼西凑聚集了2万元启动资金,他们一边开垦这片荒地,种上果树、向日葵,一边用石棉瓦搭起鸡舍和猪圈,养了1000只鸡、50头猪。然而一年下来,只见投入不见效益,大家闹着要散伙。孙大午主张把别人入股的钱全部退还给那几户人家,自己承担全部亏损,从此他花更多时间和妻子一道开始经营这一片荒地。
买疫苗、饲养、销售等繁重的工作开始都是刘惠茹一人承担。正如很多民营企业一样,他们很辛苦,卫生条件也很不好——比如孙大午他们散养的鸡下的蛋可能沾上泥巴,刘惠茹在卖鸡蛋的时候需要用自己的双手把鸡蛋一个一个擦干净。
在八十年代,是完全的卖方市场,有产品就有销路。有了许大午的参与,较为超前的的产销思路,使养殖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和较好的效益。随后他们办起了一个日产500公斤的小型饲料加工厂,刘惠茹就走村串户的推销。由于他们很讲信用,在附近农民中口碑很好,生意逐渐红火起来。
到了1995年,大午公司已经颇具规模,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最大的500家私营企业第344位。1996年,大午公司被河北省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被推举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保定市农学会常务理事。1996年10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吴英案辨析民间借贷底线

吴英案辨析民间借贷底线
人 再 多 ,有 10 个 人 ,也 是 民 间借 贷 , 00
20 年 1月 ,先后从蒋辛幸 、周忠红 、 06 1 林 卫 平 等 1人 处 “ 资 诈 骗 ” 共 1 集 3955 88 .万元 ,其原因之一就是这 l人属 1 于 “ 不特定对象” 。 然而辩方律师却认为,上述 1人 , 1 有的是吴英的同事,有的是吴英 的多年 好友,有的是相识后借款 ,有的是借款
人 民检 察院 ( 级 )起 诉 ; 初
20年 l月 ,她 以 “ 资诈 骗 08 1 集 罪 ”被金 华市 人 民检察 院 ( 中 级 )起 诉 ; 09 4 ,被 羁 20 年 月 押了 两年 的吴 英 ,在 浙江 省 金 华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公 开受 审 。

方控 其犯 有可 以判 处死 刑 的
说。
19年 9 91 月经最 高法 院核 准立即执行 死
浙 岫 商 M ̄i 2 9 45 ,z 0 a r 0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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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刑 ; 03 1月 ,河 北 大 午 集 团 董 事 长 20年 O 孙 大 午 ,因 非法 借 贷 被 徐水 县 法 院 判 定 犯 非法 吸 收 公 众存 款 罪 ,判处 有 期 徒 刑 3 ,缓 刑 4 ,处 罚金 1万元 。这 一 案 年 年 O 件在 当时引起 了轩然 大波 ,争 议 不断 。 “ 当时孙大 午 的案件 ,争 论 的主要 是
罪 名 ,一方 却辩 称其 无罪 。控 辩双 方争 论 激烈 。直 至记 者发 稿时 为止 ,吴英 一案依 然 没有 宣判 。 不 管结果 如何 ,如 何 但 确定 民 间借 贷的合 法底 线 , 已 经成为 众多企业 关心 的焦点 。 但 是 ,由于 目前 尚没 有相 关 的 法律 界 定 ,对 什 么是 “ 不特 定 对 象 ”的 不 同 理 解 ,也 就 造 成 了 控 辩 双 方 的 不 同 观 后 成 为 朋友 乃 至 生 意 上 的合 作 伙 伴 。他 们 都是 吴英 的朋 友 ,除 了借 款 ,他 们 与 吴 英 之 间还 有 着 其他 的往 来 。对 吴 英 来 说 ,他 们 是 一 个特 定 的朋 友群 体 ,而 非 “ 不特 定 ”的社会 公众 。 无 论 对 “ 特 定 对 象 ” 的 理 解 如 不 何 ,事 实 上 ,民 间借 贷 行 为到 后 来被 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以“孙大午案”为切入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以“孙大午案”为切入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以“孙大午案”为切入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侵害了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其中,“孙大午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

孙大午,一个在晋江市南安镇经营证券公司的商人,为解决公司经营的资金问题,以高息诱惑的方式,向大量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9亿元。

随后,孙大午被公安机关逮捕,并于2014年4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了孙大午案之外,近几年来,还有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1、2016年,山西省太原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被认定为是山西省历史性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犯罪嫌疑人吴学翔通过组建“天禾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0亿元。

最终,吴学翔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17年,四川省四川省资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庆林通过组建“华润资本”公司,以高息回报的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周庆林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以民间银行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亿元及返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加强宣传,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该罪行的认定和处罚,也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被告人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被告人的吸收行为必须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取得了违法的利益,或者以欺骗、威胁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3 孙大午

2003 孙大午

72 中国报遘 l ( h n a R e p o r t
19 8 8 年 , 孙大午正 式辞职下海 , 后 创办 大午集 团 。 到 19 9 5 年 , 大午集 团 已 经 成为 中国五 百 家大私 营企业 之一 。 2 0 0 0 年前后 , 大午农牧集团已经拥有 16 个工 厂 。 但在大午集团发展 高峰时 , 民 营企业 融 资难 的问题 凸现 , 于 是孙大午 想 出 “ 金 融互 助社 ” 的方 式 。 2 0 0 3 年 开 始 , 长期 活 跃 于 “ 民 间借贷 ” 和 “ 非 法 集资” 之 间 的大午集团 引起 有关方 面 的 注意。 2 0 0 3 年 10 月3 0 日, 河北 省徐水县 法 院一 审 以 “ 非法 吸 收公 众存款罪 ” 判 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 年 , 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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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语
“ 中国 农 民的英雄
先行者语录
“ 看 似 可 喜 可 贺 , 其 实是 可 悲可 叹 孙 大午人生 的转 折在 于 “ 非 法 融 资 ” 。 从 19 9 5 年开始 , 孙大午从 亲戚 那 里 筹 钱 , 由大午集 团 出具 借据 , 给 予 一 定 利 息 。 孙大午给这种融 资模式命名为 “ 金融互 助 社” 。 在河北 省徐水县大午集 团所在 的郎五 庄 , 几乎家家都把钱存在大午集团。 大午集 团给储户统一 的借据作为凭证 , 把存款分 为两类 , 活期 的没有 利息 , 定期 的给予 3 _3 % 的年利息 , 不 扣 除利息税 , 这 近 乎 当时存 款基 准利率的2 倍 , 而且 不管存款多少 都 接 受 。 2 0 0 3 年5 月2 7 日, 孙大午 被 捕 , 罪 名是 “ 非法 吸收公 众存 款 ” 。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问题与防治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问题与防治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问题与防治马四方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摘要: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单位犯罪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体现在立法中依赖民事行政规范、刑事打击面广等问题。

本文借助具体案例引出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而提出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治意见。

关键词:非法集资;规制问题;防治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困境非法集资犯罪表现为严重威胁社会金融市场秩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困境。

以孙大午案为例做如下分析:孙大午在作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期间,采用设立吸收储蓄代办点的方式,面对公司职工及其周边的村镇居民吸收存款,涉及钱款3500万余元,受害者达4600多个。

法院在认定其行为属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采取高于银行利率、不缴纳利息税的手段,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孙大午案引发的争议存在几种观点:(1)有人此案应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因其发行债券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有人认为其行为只是违反民事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触犯刑法。

其主要认为孙大午虽发展了4600个储户,但其信用良好,民众也出于自愿借款于他,且所筹集资金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致造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3)有人则遵从法院判决,指出孙大午事实上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对金融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其筹集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

在司法审判中,要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做法是首先明确行为是否违反金融法规,这也就决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其次在此基础上直接应用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罪名。

就孙大午案来讲,非法集资定性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一是非法集资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在金融活动中交易关系复杂,对罪与非罪界定困难。

二是非法集资常以公司形式进行,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范围难以把握,进一步讲公司人员构成中,刑事追究人员范围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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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金融案例(一)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北省响水县孙大午创办的大午集团是一家民营的农业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就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用于企业经营。

2003年7月5日,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批准逮捕孙大午。

法院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

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2003年11月17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法律界对孙大午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争论。

不少人关心孙大午案,是因为大午集团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并没有遭受太大损失,这些钱中的大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另外一些钱被用来在当地盖学校。

辩护律师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法律规定民间可以有借贷行为,法律规定,只要借贷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就是合法的。

且大午集团为每笔款项都出具了借款凭证或借据。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表面上看孙大午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

但实际上,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看,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我们就要质疑我们的法规是不是有值得修订的需要。

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

法律的修订是根据社会发展而改进的,中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不断冲破各种不合理的束缚,我个人建议,应该允许已经做得很好的民间金融机构继续经营。

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孙大午案虽然了结,但下一步怎么突破金融管制却是大问题。

浙东地区广泛存在“地下钱庄”现象,如果对这些现象完全打击,则它们都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违法层面,但是,它们的低呆坏账率却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

它们的存在代表着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化的金融体制的要求。

解决中国目前严厉的金融管制制度,已经提上日程。

中国一定会向着“金融自由化”的方向前进,私人持股的银行在未来一定会出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对于中国差异性极大的区域金融市场特征,实际上在各地的中小企业等已经开创了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形式,这可以说也是特定发展阶段的多层次市场的组成部分,值得积极予以总结和引导,至少应当对群众的首创精神给予必要的尊重。

(二)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1981年生于浙江东阳,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事过美容美发行业、汽车租赁行业、服装行业以及娱乐行业等。

2000年开始从事房地产投资及期货投资,获得了财富的原始积累。

20006年4月,吴英成立浙江本色集团,旗下涉足酒店、洗衣、传媒、商贸、汽车租赁、网络、婚庆等诸多行业。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吴英所有的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6年4月吴英成立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吴英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裁定死刑的“吴英案”,在中国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论,舆论集中在当前中国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

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民间的热议并不仅仅止于死刑改革。

“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

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

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

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

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

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帮助解决这个矛盾。

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三)温州立人集团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涉嫌刑事犯罪浙江省泰顺县地处温州最偏远山区,属温州欠发达地区。

1998年8月,董顺生瞅准当地教育资源匮乏之商机,联合6名股东合股60万元,租用一家陶瓷厂,首办育才高级中学,亲自担任校长。

2001—2003年,又相继开办育才初中、育才小学和育才幼儿园。

2003年9月,董顺生等6人合股注册资金人民币3.2亿元,成立温州立人教育集团。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到了2005年,光靠学生的学费和民间的少量借贷已经无法维持学校的正常运作。

董顺生开始寻找出路,决定民间借贷,向外投资,填补学校亏损。

在他的决策下,立人集团先后开拓房地产、工程建设、煤炭等行业。

集团旗下的学校、公司等企业逐步“放大”到36家,项目遍布浙江、江苏、上海、北京、湖南、湖北、河南、内蒙古、贵州等10多个省区市。

起初企业确实获得了盈利,但这些盈利主要支付了学校的负债和多年来的借贷利息。

由于企业在外开拓房地产、煤炭等行业获得高效益,董顺生在当地名声日隆,成为泰顺县的明星企业家。

由此,当地许多百姓都纷纷自愿、主动将钱借钱给立人集团。

泰顺人包先生告诉记者:“‘立人’的利息很高,一般是3—4分,最高的时候达到6分息,我与身边很多人都借钱给‘立人’。

”泰顺县政府一位领导向记者透露,不少教师、机关干部、公安人员也都参与“立人”借贷,全县至少有数千人卷入借款。

泰顺县教育局副局长毛叶华称,2009年前后,立人集团放出一定的金额在立人集团旗下的育才学校内部集资,一开始大家都抢着认购,有90%左右的教师卷入借贷,涉及金额大约有5亿元。

这5亿元包括内部认股和借款两方面。

许多教师是以“打包”、“抱团”的形式,收集亲戚、朋友的钱,以一个人的名义出借,学校的一些管理层就涉及上千万元资金。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立人集团的局面逐渐好转,董顺生带领董事局于2010年底确定2011年的目标:煤炭生产量达到500—600万吨,楼盘销售达50万平方米。

但是从2011年初起,在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楼市的“限购”“限贷”政策背景下,立人集团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始卖不动,资金无法回笼。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投资的煤矿产业,也由于“节能减排”、“限产”等政策严格控制煤炭产量,无法取得预期的回报,再加之受温州金融形势偏紧,资金借贷更加困难,发生民间债权人资金挤兑等影响,2011年6、7月间,立人集团的资金几近告竭。

为摆脱困境,董顺生推出月息4分、5分、6分甚至更高的利息揽储,饮鸩止渴,以求吸收更多的资金。

但最终无力回天,集团资金链彻底断裂。

立人集团有关人士称,2008年金融危机时,董顺生曾萌生自杀的念头。

2011年6月,他预感到集团将面临的危机,其间又数次想要自杀。

2011年10月31日,无力支撑的立人集团向社会公告,无力偿还债务。

至此,立人集团宣告崩盘。

据集团内部统计,共负债22亿元左右,大部分为民间借款,只有极小部分的银行贷款。

泰顺相关政府部门表示,目前该案所涉民间借贷数额正在详细统计之中,涉及人数也尚未明确。

该县有关领导称,债务涉及人员至少达五六千人,政府已介入立人债务危机事件全面监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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