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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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 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环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道路交通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 术语及定义3.1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1.1.1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交通护栏标准

交通护栏标准

交通护栏标准交通护栏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本文将对交通护栏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提供参考。

首先,交通护栏的材料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交通护栏的材料应当具有一定的韧性和抗腐蚀能力,以保证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仍能够正常使用。

常见的材料包括镀锌钢管、铝合金等,这些材料不仅具有良好的耐久性,而且还能够有效地抵御外部环境的侵蚀。

其次,交通护栏的高度和长度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护栏的高度应当能够有效地阻挡车辆冲出道路,一般标准高度为0.8米至1.2米。

而在长度方面,交通护栏的设置应当考虑到道路的曲线和坡度,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保护道路两侧的安全。

此外,交通护栏的安装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

在选择安装位置时,需要考虑到道路的交通流量和车辆速度,以确保交通护栏能够起到有效的阻挡作用。

同时,在安装时需要保证其牢固可靠,以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现脱落或倾斜的情况,进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最后,交通护栏的颜色和标识也是需要重视的。

一般来说,交通护栏的颜色应当选择明显的醒目色,以便驾驶员能够在远处就能够看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驾驶动作。

同时,在交通护栏上设置反光标识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够在夜间提高能见度,还能够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综上所述,交通护栏的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材料选择、高度和长度、安装方式、颜色和标识等。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设置,才能够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对待交通护栏标准,共同努力,为道路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路护栏规定

道路护栏规定

道路护栏规定道路护栏规定是指为了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而设置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道路护栏在道路两侧或者中间起到划分车行道和人行道的作用,同时也是保护行人和车辆不受道路意外伤害的重要设施之一。

首先,道路护栏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道路护栏应设置在车行道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活动区域的交界处,以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误入车行道。

护栏的高度应根据道路规划来确定,一般来说,城市道路的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2米,高速公路的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5米。

此外,道路护栏的设计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的视线,避免对其视觉产生盲区,以确保安全通行。

其次,道路护栏的材质和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防护能力。

道路护栏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车辆偏离道路或撞入非机动车和行人活动区域,因此护栏的材质应具备一定的刚性和耐冲击能力。

常见的道路护栏材料有混凝土、钢材和塑料等,它们应具备耐磨损、耐腐蚀、耐候性和抗碰撞等特性。

此外,道路护栏的结构应能够有效地分散和吸收碰撞力量,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

再次,道路护栏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交通规定。

一般来说,道路护栏的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减少对驾驶员的干扰和视觉疲劳。

在市区道路中,一般采用绿色道路护栏,而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中,一般采用白色、黄色或橙色的道路护栏。

此外,道路护栏上应配备反光标识,以提高夜间驾驶的可见性。

最后,道路护栏的维护和管理应按照规定进行。

道路护栏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道路护栏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护栏,确保道路护栏的正常运行。

同时,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破坏或更改道路护栏,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总之,道路护栏规定是为了保护行人和车辆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它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材质和结构应具备防护能力,颜色和标识应符合交通规定,维护和管理应按照规定进行。

通过合理的设置和规定,道路护栏能够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精品】昆明通透式围栏导则

【精品】昆明通透式围栏导则

【关键字】精品昆明市通透式围栏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批准文号:昆建发〔2009〕966号试行日期: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刘毓新王汝新何毅刚胥联勇杨晓明陆泳刘敏费佳李林刘宏周丽玲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围栏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围栏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围栏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1.2条城市沿街围栏是建筑的外延,是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的中介和过渡,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环境协调、突出特色、展示文化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1.3条本导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规划区(含十四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和生活区道路两侧的围栏,其余地区围栏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1.4条围栏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与所围护的建筑及道路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消防、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区域功能以及道路特点等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1.5条本导则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1.6条实施通透式围栏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第1.7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1条通透式围栏按使用环境可分为工业类、贸易物流类、住宅类、公园医院酒店类、机关类、学校类;按结构形式可分为钢管立柱围栏、型钢立柱围栏、钢板网围栏、编织网围栏、聚丙烯复合材料围栏以及竹木围栏等。

昆明通透式围栏导则

昆明通透式围栏导则

昆明市通透式围栏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批准文号:昆建发〔2009〕966号试行日期:2009年12月15日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刘毓新王汝新何毅刚胥联勇杨晓明陆泳刘敏费佳李林刘宏周丽玲目录昆明市通透式围栏 (1)设计导则 (1)(试行) (1)昆明市建设局 (1)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1)二○○九年十一月 (1)批准文号:昆建发〔2009〕966号 (2)试行日期:2009年12月15日 (2)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 (2)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参编人员:刘毓新王汝新何毅刚胥联勇杨晓明 (2)陆泳刘敏费佳李林刘宏 (2)周丽玲 (2)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围栏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围栏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围栏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条城市沿街围栏是建筑的外延,是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的中介和过渡,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环境协调、突出特色、展示文化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条本导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规划区(含十四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和生活区道路两侧的围栏,其余地区围栏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条围栏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与所围护的建筑及道路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消防、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区域功能以及道路特点等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条本导则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城市道路护栏安装有什么规定

城市道路护栏安装有什么规定

城市道路护栏安装有什么规定?
道路护栏在公路中起着分流,隔离的作用,是道路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安全设施。

国内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安装的规定如下:在有行人、自行车或其他车辆横穿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段点,特别是车站或交叉口处,应设置跨线桥或地下通道。

一级公路在未设置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应设置行人等安全管理标号志,在其他等级的公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跨线桥或地下通道。

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为避免车辆对撞和伤及行人,应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道的市政交通道路护栏和防止行人等横穿车道的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市政交通道路护栏或警示桩。

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应逐步在沿线设置反光标志和反光安全设施,在运输特点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得以照明,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采用标志以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标志、反光镜或分道行驶等。

在有施工作业、落石、塌方等危险路段,设置路栏;在公路有障碍物的路段,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某一路段发生改变方向行驶的地方设置导向标。

导向标分指导示性导向。

佛山市狄姆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材质选择: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地形地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材质,常用的有金属、钢筋混凝土、塑料等。

2.高度要求:中央分隔带护栏高度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栏杆高度,且不高于0.70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

3.长度和间距:护栏长度不宜超过500米,间距应控制在20米左右。

对于曲线、上坡、下坡、桥梁、隧道等区域,护栏长度要适当延长,间距也可适当减小。

4.安装位置: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流量,选择合适的护栏位置。

例如,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机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等。

5.安全性能:道路护栏应具有一定的抗撞能力,能够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同时,要合理设置轮廓标、警示标志等辅助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

6.美观性:道路护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美观大方,提升道路整体形象。

总之,道路护栏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个方面,以达到最佳的道路安全效果。

道路隔离栏杆规章制度范本

道路隔离栏杆规章制度范本

道路隔离栏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隔离栏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美观协调的原则,体现城市特色和文明形象。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与使用第五条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路段分界线等需要分隔的区域设置;(二)在道路中央分隔对向交通,设置中央隔离栏杆;(三)在道路两侧分隔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设置机非隔离栏杆;(四)在道路两侧或者分隔区域设置绿化带、花箱等配套设施;(五)不得影响消防、救护、抢险等应急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六条道路隔离栏杆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与道路环境和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七条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栏杆整洁、完好、牢固、可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道路隔离栏杆。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隔离栏杆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条道路隔离栏杆的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洗、擦拭栏杆,保持其清洁、整洁;(二)定期检查栏杆的结构、连接件等,确保其牢固、完好;(三)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缺失的栏杆,确保其功能正常;(四)定期对绿化带、花箱等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其美观、协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设置、使用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维护和管理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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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1 总则
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
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环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道路交通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3.1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1.1.1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空间高度,可分为中央分隔带高护栏和中央分隔带矮护栏。

3.1.1.2 机非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3.1.1.3 人行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贴近路缘石一侧的隔离护栏,是警示和强制行人和车辆分道行走和行驶的设施。

3.1.1.4 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公共汽车专用道两侧,与其它车道分隔的隔离设施。

3.1.1.5 移动式隔离护栏:设置在地面上不设埋置式基础而易于搬动的隔离设施。

3.1.1.6 固定式隔离护栏:端柱埋入地下或设置在埋入地下的预制件上并用螺栓连接的隔离设施。

3.1.2 护栏渐变段:设置于护栏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3.1.3 轮廓标:设置于护栏立柱上,用以指示护栏边界的视线诱导设施。

4 材料及相关技术要求
4.1 隔离护栏所采用的材料需符合下表要求。

4.1.1 中央分隔带高护栏(4m×1.1m)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1。

4.1.3 中央分隔带矮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0.7m)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3。

4.1.4 人行道隔离护栏(2m×1.1m,单立柱)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4。

4.2.1 隔离护栏底座HT20-40灰口铸铁制体,普通铸造,表面光滑平整,无气孔渣铁,表面喷深灰色(C61%M54%Y49%K21%)面塑,字体为圆角黑体字字形,字厚3mm。

4.2.2 钢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700-2006的要求。

4.2.3 所有构件的焊接质量必须符合JGJ 81-2002的技术要求。

4.2.4 所有对接焊逢和贴角焊逢, 其强度应与被焊构件相等,焊接需平整、满焊,焊缝不得有气孔、夹渣和未焊透等缺陷.焊口应打磨平整,表面不得有裂缝,成型均匀、圆滑,漆膜应平滑,不得有流挂或起泡现象。

4.2.5 连接螺栓、螺母均采用高强度标准合格配件,并进行除锈及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厚度8~10μm。

4.2.6 隔离护栏结构件均采用镀锌防腐处理,表面烘喷白色(CO%MO%YO%KO%)面塑,镀锌厚度8~10μm、喷塑厚度70~100μm(保质期需达到2年)。

4.2.7 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GB5768-1999要求。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园林绿地适用的隔离护栏设施,包括车行道护栏、人行道护栏等。

5.1.2 隔离护栏的选型和高度,应根据隔离护栏的功能要求和环境条件确定。

5.1.2.1 完全隔离。

能有效阻止行人翻越的护栏设施,自地面起高度宜取1100mm。

5.1.2.2 不完全隔离。

能阻止行人跨越的护栏设施,自地面起高度宜取700mm。

5.1.2.3 具有警示和限制作用的护栏,其竖杆净间距不宜超过150mm。

5.1.3 隔离护栏的设置,应与道路或绿化带边线的线形相协调,平整光洁。

5.1.4 设置人行道隔离护栏时,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加设砼基础的固定方式,也可采取膨胀螺栓的固定方式,任何固定方式都必须满足要求、安装牢固。

5.1.5 在隔离护栏上设置广告时,必须保证隔离护栏的强度及形状,并在隔离护栏的有效空间内设置广告内容,广告跟隔离护栏要连接牢固,充分考虑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色调要与护栏及警示标志相协调,中英文字符合标准规范。

5.2 护栏设计
5.2.1设置中央分隔带高护栏(4m×1.1m)的路段,在距路口50~100m处需设置护栏渐变段,以便驾驶员能及时掌握对向车道及路口情况。

渐变段前端设置8~16m中央分隔带矮护栏(4m×0.7m),路段上的开口处不设护栏渐变段。

设置示例如图1所示。

图1 护栏渐变段及底座示例
5.2.2 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应采用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矮护栏,机非隔离护栏统一采用长为4.0m、高为0.7m的隔离护栏进行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2所示。

图2 中央分隔带矮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0.7m)示例
5.2.3 一环(含一环路)以外道路上应采用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高护栏进行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3所示。

图3 中央分隔带高护栏(4m×1.1m)示例
5.2.4 公交专用道统一采用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进行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4所示。

图4 公交专用道隔离护栏(4m×1.1m)示例
5.2.5 人行道上统一采用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进行设置。

设置示例如图5所示。

图5 人行道隔离护栏(2m×1.1m,单立柱)示例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改建的隔离护栏设施应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由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施工。

6.1.2 承担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市政2级的资质。

6.2 施工要求
6.2.1 中央分隔带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的现场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隔离护栏采用的管材和连接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6.2.1.2 隔离护栏应按施工图纸组装,各种连接件和装饰件必须配合紧密,不得松动和遗漏。

6.2.1.3 隔离护栏各部件组装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和连接检查。

6.2.1.4 隔离护栏的设置,原则上采用全部固定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设置移动式隔离护栏的路段,需在100m的距离内至少设置6个固定点。

6.2.2 人行道隔离护栏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人工开槽坑的尺寸应符合基础的设计要求。

6.2.2.2 开槽坑挖土时应控制基底高程,对局部超挖处,可用粒径的砂石料换填并夯实,挖土时宜将混杂土和良土分开堆放,后者供回填时使用。

6.2.2.3 护栏下横梁与人行道地面应保持平行。

6.2.2.4 向基础槽坑浇筑的混凝土必须密实。

6.2.2.5 安装后的护栏,横向部分应水平顺直,竖向部分应垂直,圆弧部分应顺圆。

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摇晃现象。

6.2.3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底座用4根M16×150mm螺栓固定在砼基础上,如人行道现有是砼结构且其厚度大于25cm的,可把立柱直接用螺栓固定在砼上。

6.2.3.2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安装时要控制好两立柱间的距离,保证护拦片的正确安装。

6.2.3.3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安装完成后,再把护拦片用M10×120mm螺栓固定在立柱上。

6.2.3.4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如需安装在车行道上,沥青路面或路侧平石,需加设砼基础;车行道为砼结构,其厚度大于25cm的,可把立柱直接用螺栓固定在砼上,否则需加设砼基础。

6.2.4 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和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5的要求。

7 验收
7.1 企业生产的隔离护栏产品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技术要求。

7.2 企业生产的隔离护栏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有产品合格证,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3 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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