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开放导则
山南市传统民居建筑工程设计导则

山南市传统民居建筑工程设计导则1. 简介传统民居建筑是山南市的文化遗产,代表了当地人民世世代代的智慧和生活方式。
本文旨在提供山南市传统民居建筑工程设计的导则,以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
2. 建筑设计原则在进行山南市传统民居建筑工程设计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尊重地域特色山南市地处高原地区,气候特点独特。
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和传统文化,将当地的特色融入到建筑设计中。
2.2 保护历史遗迹许多传统民居建筑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在进行设计时,要尊重和保护这些历史建筑,不破坏原有结构和风貌。
2.3 提倡可持续发展在建筑设计中,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选择优质的环保材料,设计节能、节水的建筑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建筑设计要求3.1 建筑外观设计传统民居建筑的外观应体现当地传统建筑的风格和特点。
建筑外墙应选用当地材料,并采用传统的彩绘和装饰。
建筑造型可以借鉴传统建筑的形式,但同时要符合现代人们的居住需求。
3.2 建筑内部布局传统民居建筑内部布局通常分为“四合五进”或“庭院式”。
在设计中,要合理利用空间,满足现代人们的居住需求。
保持主要功能区域的连贯性,同时注重室内采光和通风。
3.3 建筑结构设计传统民居建筑的结构通常采用木结构或石结构。
在进行设计时,要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和材料,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和支撑设计。
3.4 建筑材料选择传统民居建筑应选择符合当地气候特点和文化传统的建筑材料。
尽可能使用当地石材、木材等可再生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要选择经过工艺处理的优质材料,确保建筑的质量和耐久性。
4. 施工与验收要求4.1 施工管理传统民居建筑的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在施工中要注重工艺和质量控制,及时进行巡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2 竣工验收传统民居建筑竣工时,需要进行验收工作。
张园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导则

张园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导则张园地区的历史建筑,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恼的存在。
你也许会觉得“哎呀,这建筑不是就挺老的吗?”是的,老是挺老的,甚至可以说,很多建筑的年纪已经比咱们的祖祖辈辈还要大,但它们不就是那种“越老越值钱”的古董嘛,对吧?问题是,古董虽然值钱,但是它也得好好保管才能保值,不然一不小心掉了价儿,后悔都来不及。
所以,这不,张园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问题就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咱们得明白,张园的这些历史建筑可不是随便哪栋房子,它们背后都有一段不为人知的故事。
你看那座老宅,它的砖瓦,可能都曾见证过江湖风云;再看看那座古老的庭院,或许某个文人骚客就在那儿写过“诗酒趁年华”呢。
所以啊,这些建筑不仅是砖头瓦块,它们更像是时间的见证者,每一寸每一刻都浸透了历史的气息。
也正因为如此,保护这些建筑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要是随随便便拆了,真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大不敬。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嗯,保护确实重要,可是老建筑修修补补的多麻烦啊,拆了重新建多省事?”嘿,别急,咱们可不能这么想。
你看,老建筑修复的艺术性,讲究的不仅仅是拆拆补补那么简单。
每一块砖,每一根梁柱,都有它独特的结构和味道,你瞎动一下,历史感不就全没了?想象一下,如果把那些古老的雕花窗框拆了,重新装上现在那种现代化的铝合金窗,咋看咋别扭,简直像是给一位穿着古代长袍的老人塞上了一双运动鞋,那画面也太不搭了吧?不仅如此,保护这些建筑,也是对我们文化的敬畏。
咱们要清楚,历史可不是活在书本上的,它活在每一块青砖每一片瓦片里。
当你走进这座老建筑,站在那有些斑驳的墙面前,仿佛能听见历史的回声,看到那些曾经辉煌的场景。
哦,别小看这些建筑,它们传递的不只是过去,还有那份岁月里磨砺出来的气质。
你看着它们,总能不由自主地感叹:“哇,这真是历史的见证啊!”然而,保护历史建筑也不是说保护就保护。
你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的老化不可避免。
天长日久,风吹日晒,年年雨雪,它们都得“生病”啊。
三坊七巷古建筑修缮导则

三坊七巷古建筑修缮导则
“三坊七巷古建筑修缮导则”指的是针对福州“三坊七巷”这一地区的古建筑修缮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规范。
该导则旨在为修缮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古建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具体来说,“三坊七巷古建筑修缮导则”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修缮原则:明确修缮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保持古建筑的原有风貌、遵循古
建筑的结构特点和材料使用、确保修缮的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等。
2.修缮流程:规范修缮工作的流程,包括前期调查、评估、设计、施工等各
个环节,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操作要求和标准。
3.材料选择:针对古建筑的材料选择和使用提出指导,强调使用与原建筑相
匹配的材料和工艺,以保持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和结构特性。
4.修缮技术:提供针对不同类型古建筑的修缮技术指导,包括砖木结构、木
构架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结构和装饰部件的修复和维护技术。
5.质量监控:建立修缮工程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修缮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和质量标准。
6.后期管理:提出古建筑修缮后的管理建议,包括保养维护、使用规定等,
以保障古建筑长期保存的可持续性。
“三坊七巷古建筑修缮导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三坊七巷地区古建筑修缮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该导则也为其他地区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洛阳古城院落景观导则

洛阳古城院落景观导则
洛阳古城院落景观导则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保护古城文化:洛阳古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因此院落景观的营造必须尊重和保护古城的文化特色,保留历史风貌,避免过度商业化。
2.规划布局:院落景观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古城的地形、气候、文化等因素,合理利用空间,创造出宜人的院落环境。
同时,要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保持古城整体风貌的统一。
3.绿化景观:通过绿化营造景观是院落景观的重要一环。
可以利用花坛、花架、盆栽等植物元素,创造出丰富的绿化空间,增加院落的层次感和美感。
同时,要注意植物的选择和搭配,与古城的环境相协调。
4.建筑风格:洛阳古城的建筑风格独特,院落景观的营造必须尊重并延续这种风格。
建筑外观应保持古朴、典雅的风貌,不能有过多的装饰和改造。
内部空间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造,但也要保持原有的结构特点和风格。
5.景观照明:合理的景观照明能够提升院落的氛围和美感。
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布置应根据院落的功能和风格进行设计,以创造出舒适、温馨的光环境。
同时,要注意照明设备的隐蔽性和安全性,避免对古城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6.设施完善:院落景观的设施应完善、舒适,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包括休闲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这些设施应根据院落的大小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合理布置。
7.交通组织:院落的交通组织应合理规划,保证居民出行安全、方便。
内部道路应平整、宽敞,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同时,要控制车辆的进入,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
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模板】

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2019)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0年)的意见》,推动我省文物建筑合理适度利用,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中的建筑部分和其他建筑。
包括单体建筑及建筑组群。
第三条文物建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适度、注重公益、社会共享、创新发展”的原则,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第四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文物建筑的使用者、所有者是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修缮、保养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活动,利用方式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障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确立文化自信。
文物建筑利用所得收益,应将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形成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二、利用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利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符合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责任,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有保护标志和说明、有明确的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三)文物建筑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履行文物日常保养维护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利用前应进行调查研究与可行性评估,评估利用方式对文物的影响。
涉及文物建筑本体保护工程,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文物建筑利用引入市场主体的,其使用者、所有者应确保文物建筑的利用方式符合建筑的功能特色和历史环境,防止过度商业化。
景区古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景区古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凡属景区的古建房屋、建筑遗址均为景区不可移动文物,责任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古建及其附属(包括匾、联、额及内、外檐装修等)文物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改建、添建、拆除古建及其附属文物;不得在古建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文物管理部代表景区管理处对全园古建房屋进行保护性管理;参与维修方案审核,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室及使用单位对古建房屋做好检查、维护等工作;未经文物管理部审批,不得在古建及周围进行挖掘和隐蔽施工等工作,如文物古建需要进行修缮或古建附近进行设备、设施改造时,事先必须经过文物管理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文物主管园长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条古建作为商业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经济效益必须兼顾社会、环境效益;古建商业使用或停用前应报文物管理部,待对古建使用前、后情况进行检查、交接验收后,方可办理商业使用、停用手续;管理处统一对园属古建房屋使用进行调配。
园内商业用房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服务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第五条建立综合巡查制度,由文物管理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古建房屋的使用、管理、安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职能部室定期对古建房屋进行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古建维修、保养和利用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保证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
施工竣工后景区建设部门应保存文物建筑施工中和竣工后的各种资料及各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
第八条为保护古建园林风貌和其历史价值,文物古建修纳应尽量使用原有文物和工程做法。
不能利用的原有材料,应有图文记录,并经文物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消纳处理。
第九条园内及周边施工时凡发现地上、地下文物遗迹应立即报文物管理部,并请有关部门论证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自行迁移、掩理和损毁。
第十条园内道路、山石、湖岸栏杆、填墙、建筑遗址等施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揭阳古城建筑及环境风貌维护导则
揭阳古城建筑及环境风貌维护导则1.古城建筑应采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和工艺,维护古城的历史风貌。
Old city buildings should use traditional building materials and techniques to maintain the historical style of the ancient city.2.古城建筑外墙颜色应符合历史传统,不宜使用过于鲜艳的色彩。
The exterior color of old city buildings should adhere to 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should not use overly bright colors.3.古城环境应保持整洁,城市垃圾应及时清理,确保古城的整体卫生。
The ancient city environment should be kept clean, and urban garbage should be cleared in a timely manner to ensure the overall cleanliness of the ancient city.4.古城街道应保持原有风貌,不宜随意拓宽或改变道路布局。
The ancient city streets should maintain their original style and should not be randomly widened or changed in layout.5.古城内的植被应当保持原生状态,不应过度修剪或人为干预。
The vegetation in the ancient city should be maintainedin its original state and should not be excessively trimmedor interfered with artificially.6.古城内的传统民居建筑应得到保护,不宜拆除或改变原貌。
古建筑参观安全指南
古建筑参观安全指南古建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和文化。
参观古建筑是一项受人欢迎的活动,但在欣赏美景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重视安全,以确保我们的参观经历是愉快和安全的。
本文将提供一些古建筑参观安全指南,以帮助读者在参观古建筑时避免意外。
首先,了解古建筑的历史和背景是十分重要的。
在参观古建筑之前,我们应该对所参观的古建筑有一定的了解。
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欣赏和理解其文化价值,同时也能增加我们对安全问题的意识。
了解古建筑的历史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建筑物的老化程度和结构的稳定性,从而避免一些安全风险。
其次,遵循参观规定也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许多古建筑都有一些规定,比如不准触摸建筑物、不准使用闪光灯、不准进入受限区域等。
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我们自己的安全和保护建筑物的完整性。
此外,有些古建筑可能有一些人流限制以保护建筑物。
在高峰时段,我们应该避免参观,以避免人群拥挤和可能的安全隐患。
第三,选择合适的服装和鞋子也是必要的。
由于古建筑大多位于户外,我们可能需要长时间步行。
穿着轻便舒适的衣服和合适的鞋子可以减轻行走的疲劳感,并减少摔倒或滑倒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应该根据参观地点的天气和环境调整我们的服装,以保证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四,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并注意周围的环境。
尽管古建筑多为安静、祥和的地方,但我们仍然需要保持警惕。
特别当参观较为繁忙的古建筑或在夜间参观时,我们要特别小心,以避免被小偷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同时,我们要遵守导游或工作人员的指引,不要离开团队或偏离标明的参观路线。
最后,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们不应该随意乱丢垃圾或破坏古建筑的设施和装饰。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并爱护这些宝贵的遗产,让后代人也能欣赏到它们的魅力。
通过以上指南,我们可以更好地参观古建筑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当我们欣赏古建筑的美丽和历史时,我们也应该记住我们的安全和责任。
只有通过保护和尊重古建筑,我们才能使它们永恒流传,并世代相传。
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
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利用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其中文物建筑包括依法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是指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其中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使用和破坏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修复和管理利用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福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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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7年10月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
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
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四)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
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附件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910附件 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
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
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
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
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
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