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一) 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 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 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的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一)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二) 工种岗位要求;
(三) 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四) 单位的固定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严禁用人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和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有关招工和退工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非在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公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15〕3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规范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户口迁移有关事项(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办理流程:1.博士后研究人员办妥进站手续后,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等落户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留存。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单位证明材料,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34ce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d.png)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二、《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三、《劳动手册》的发给: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
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
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一)职责分工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6.10•【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近几年来《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使用情况,经研究,现对干部、工人调动来沪落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批准从外省市调沪或招收来沪和郊县调入市区(含郊县调郊县)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原各区、县劳动局“申报户口章”作废)。
二、对经批准从国内其他省市来沪落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经批准从国外来沪定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护照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入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办理人户手续。
四、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国内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落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人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其国内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上海市落户一年内退工情况说明
上海市落户一年内退工情况说明第一篇:上海市落户一年内退工情况说明上海市落户一年内用人单位退工情况说明报告***同志自20**年**月份与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到20**年**月份离开公司。
在工作期间对待工作态度积极,工作业绩优良,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一致好评。
在几个月的工作时间中主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系统的了解,对自己份内工作进行全面的学习,认真负责的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积极的与同事进行沟通,对整个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期间还负责我公司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的基础调研及项目建议书的书写。
之后由于个人发展和公司业务转型的综合考虑,经协商,离开公司,特此证明。
上海******有限公司2012年**月***日第二篇:上海市退工证明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男□ 女自月日进我单位工作□ 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年月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 户口地址区、县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时间:年月日;转移方式:□ 机要邮寄□ 单位自送□请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已交□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单位(章)联系电话:年月日说明: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放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第三篇:退工说明-新退工说明一、五险退工所带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要本人页和户口本首页)2)本市非农业初中以上学历要原始档案:包括学生档案和工作档案3)劳动合同(在本单位从始至今的所有合同)4)养老手册(要职工本人确认签字)5)就失业证6)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社险打印)所填表格:1)户口所在地是津南区和外省的:填“综合表” 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沪劳保社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经研究,现对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移进沪人员的年龄应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引进人才的年龄分别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掌握)。
二、引进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和被选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才可不受第一条年龄条件的限制。
三、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
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个别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及进沪后能为本市带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进沪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需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一致后办理。
这些人员进沪后应继续工作5年以上,并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在本市工作不满15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引进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单位缴费比例确定。
到其退休时,本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但与单位补缴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由单位一次性按其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足。
与他们一同转移进沪工作的配偶参照执行。
五、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本规定审批人员进沪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47号)
上海水上公安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局,各水上作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水上作业单位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的户口迁移、档案转移、劳动手册发放和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经研究,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户口迁移
水上集体户口原则上只允许从事水上作业人员申报,反之若离开水上工作岗位,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
但考虑到水上集体户口人员情况比较特殊,在具体处理时可按以下办法区别对待。
1、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工时水上集体户口应迁移到父母、配偶或子女处,迁移后继续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性质。
2、在本市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等固定居住地的,户口应迁移到固定居住地处。
3、父母、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如果本人在本市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户口应迁移到新单位的集体户口处。
4、父母、配偶和子女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水上集体户口又一时难以迁出的,其户口可以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
二、档案转移
根据沪劳力发(92)93号文转发的国家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应先按上述办法迁移户口,然后将其档案退到户口迁往的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或转交其新单位。
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其档案则退到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
三、劳动手册发放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劳动手册”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发给。
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公安派出所的,劳动手册由水上公安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发给。
四、失业保险
水上集体户口人员退工后,在失业期间可凭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区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对于户口暂保留在水上派出所的,则到水上派出所对应的地区街道劳动服务所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