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当“土地增值税”遇上“营改增”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解析

当“土地增值税”遇上“营改增”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的解析“营改增”后,对于土地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成本如何扣除?由于扣额法引起的税差是否冲减土地成本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国家税务总局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可以说是营改增后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一个重磅文件。
该公告主要明确了七个关键问题,其中能否为您答疑解惑,笔者将与您一起学习70号公告。
主要内容70号公告的7大关键内容关键点解读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原文】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解析】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70公告在43号文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初看是我们熟悉的概念,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确认的收入应为不含税收入。
比如销售一批材料,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那么收入确认为117÷(1+17%)=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
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减土地价款,这时,销项税额是扣减土地价款前的还是扣减土地价款后的,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举例说明:某房企采用一般计税,当月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元,可扣除土地价款400万元,税率11%,预征率3%第一种观点:根据: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销项税额=(1,110-400)÷(1+11%)×11%=70.36(万元)销售收入=1,110-70.36=1,039.64(万元)第二种观点:销售收入=1,110÷(1+11%)=1,000(万元)扣减土地价款前的销项税额=1,000×11%=110(万元)扣减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70.36(万元)扣减土地价款前的销项税额110万元与扣减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70.36万元的差额39.64万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第一种观点,更符合应税收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概念,但这仅是土地增值税收入的概念,与增值税的收入有区别,税差的处理增加了收入,也与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不同,税会差异、税种差异,无疑更增大了企业财税处理的复杂性。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结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进度以及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的不同规定,本部分从三方面叙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预征、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本部分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是许多政策界定的前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和30条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一些条件。
一、预征(一)为什么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也就是说,由于房地产开发存在周期,时间较长,成本扣除难以及时确定的因素,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因此采取了预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采取的是“可以”提法,也就是说也可以不进行预征。
是否预征以及如何预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否进行预征,全国各地并未统一。
直至2010年,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出台,全国各地才统一执行预征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节选

土地增值税规定节选一、土地增值税概要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征收的关键在以下四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增值部分以及纳税平衡点。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增值部分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期间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加计扣除额)期间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10%或=(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5%+有银行利息凭证的财务费用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20%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5、纳税平衡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转让房地产收入内容:转让房地产收入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022年行业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棒”再次挥向房企业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棒”再次挥向房企业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大棒”再次挥向房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在肯定程度上抑制房企的暴利,但并不意味着是对房价进行调控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根据30%、40%、5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至于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目前各地地税部门主要实行三种方式:预征、清算、核定征收。
预征方式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一般预征率都较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税款多退少补。
清算时可以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假如扣除项目或者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时,允许采人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税务专家介绍,土地增值税可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又由于三种征收方式的征收时点、适用税率不同,因此,对地产开发商来说,何时缴、争取哪种方式缴、缴多少土地增值税,不仅是影响房企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会对资金链产生肯定的影响。
正由于如此,一些房企会利用种种手段钻政策空子,或者不进行项目结算,或者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达到迟缴和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这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虽然自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加强堵塞这方面的漏洞,但在实际征管中问题依旧存在。
今年5月,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李劲松律师就质疑,29家上市房企2022年报反映,这些企业应缴未缴土地增值税总计高达640亿元。
为何会有这么一大笔应缴未缴税款挂在账中?缘由就在于这些房企的项目还没有进行结算或者达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对此,在此次下发的67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特殊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扣除项目、削减核定征收项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王骏估计,近年来始终拖着没有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会在今年夏季迎来一次“大扫尾”。
王骏还指出,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并不意味着是对房价进行调控,由于,目前影响房价最主要的因素并非是包括税金在内的成本,而是投资和投机需求、国际和国内热钱炒作、虚假宣扬与利益链条等多种因素的交织作用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摘要:在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时,需要应用大量资金,而“预收款”与“金融贷款”恰恰就是极为关键的资金来源。
预收款属于卖家向买家提前收取的部分资金,即“定金”。
预收款可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项目时具备充足资金。
本文先进一步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最后结合现实案例展开详细解读,希望能为相关人士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相关问题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引言房地产在开发产品过程中,需要得到自有资金、预收款以及金融贷款的支持。
预收款主要就是房地产企业用来开发项目时需要应用到的一笔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项目开发后期工作有效落实。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时,需要收付预收款,参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这并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但依据税收法相关规定,则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内,严格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并指出了具体原则,在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可以被确认为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中不同处理方式(一)预收款会计处理方式房地产行业具有高资本特点、高负债特点,而且开发产品时,需要耗费大量的周期时间。
预收款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的项目稳定落实,为后期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房地产企业减轻自身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政府早已规定在建设商品房时,如果商品房达到了预售条件,房地产企业则可以通过预售方法,向受众销售商品房。
购房的人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的人支付部分预售款时,实际未得到控制房屋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收到了预售款,由于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要求,所以不能在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收入”,这就需要企业单独设置预收账款核算方案,针对相关的预收账款加以核算,需精准区分“预收账款”与“货币资金”[1]。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分享| 2013—06-03 09:57 匿名|浏览 94681 次2013—06-03 09:58提问者采纳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40%。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2013-10—11 17:29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一般情况如下: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2、计算收入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5、按税率计算税额基本步骤如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doc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契税(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税率:3%—5%(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适用税额: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五、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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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7]160号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1997]160号豫地税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豫地税函[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核定征收率为0.8%;2、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为1%;3、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3、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8%;
河南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2007年2月-2010年4月)
第四阶段(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点
查账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
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济适用房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