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07.1.31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由中国气象局于2013年5月31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中国气象局发布时间2013年5月31日实施时间2013年6月1日目录.1修订发布.▪发布信息.▪修订信息.2政策内容修订发布编辑发布信息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3年5月31日修订信息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政策内容编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第一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一、审批事项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证(乙级、丙级资质认证)。
二、审批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0日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12月16日发布)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年1月28日发布)三、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1、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且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3、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4、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50万元、80万元;5、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近三年来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6、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已经取得丙级资质,且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7、必须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实施;8、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9、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10、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山东气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保障防雷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防雷资格)管理.第三条山东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本省防雷资格的管理组织,学会防雷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防雷资格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考试、定期培训、严格考核制度.防雷资格认定由学会统一办理,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防雷资格认定考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防雷资格分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第六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防雷资格,取得学会颁发的、由中国气象局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男18—60岁,女18-55岁;(三)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二)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等不适宜登高作业的疾病;(三)男18-55岁,女18—50岁;(四)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第九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防雷工程设计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安全意识,无任何违反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记录; (四)参加学会组织的防雷资格认定统一考试,且考试、考核合格.第十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防雷工程设计原理,掌握防雷工程施工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能力;(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第三章程序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防雷资格必须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防雷工程施工须什么资质

一、资质类别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且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1. 设计资质:指单位在防雷工程领域进行设计工作的能力。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各类防雷工程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则只能从事部分防雷工程设计。
2. 施工资质:指单位在防雷工程领域进行施工工作的能力。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各类防雷工程施工,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则只能从事部分防雷工程施工。
二、资质申请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拥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3. 技术人员资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 规范、标准资料: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 质量保证体系: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6. 注册资本要求:甲级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7. 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要求:甲级资质单位应有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 工程业绩要求: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应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防雷工程。
三、资质认定程序1.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 审核合格后,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
4.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资质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
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格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气象学会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未经从业单位注册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资格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考试的,取消报名、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二十七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认定机关根据年检记录和资格证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格证有期满后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外省(区、市)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到本省企业从业的,应到从业企业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相应专业类别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ﻫ注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二个月前向注册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申请注册备案延续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ﻫ第三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对其完成的防雷项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ﻫ第三十三条 超越资格证规定的专业类别从业,或者滥用防雷产品、技术方案导致失误,造成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ﻫ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学会和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公司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提高公司专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各个岗位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主导,通过制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审批等程序完成。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建筑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 《消防法》5. 《安全生产法》6. 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7. 公司董事会决策文书五、制度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制度六、制度内容:1. 资质认证要求: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证的适用范围、标准和具体内容。
2. 资质申报程序:明确申报资质证书的时间、程序、要求和方法,申报资质证书的具体流程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
3.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保存、保管、备案、审查、查询和打印等管理要求。
4. 资质证书使用: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制及使用要求。
5. 资质证书审查: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复审机制,涉及资质证书的复审程序、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
6. 资质颁发与撤销:明确资质颁发、管理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包括资质证书制作、签发、颁发、吊销、注销等政策。
7. 资质意外事故处理: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持有人在施工与维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置方式及相关程序。
七、责任主体:制定和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公司的管理部门和相关岗位人员。
八、执行程序: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证证书进行审核、申报、持有、监督等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责任追究: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规定和存在违规情况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形成案件记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
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engi neering specification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最新版)2、篇章2: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样本3、篇章3: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范文规范版4、篇章4: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文档5、篇章5:第五章监督管理文档(标准版)6、篇章6:第六章罚则范本通用版7、篇章7:第七章附则样本(2021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精品教案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乙级、丙级资质认证)事项须知一、审批事项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证(乙级、丙级资质认证)。
二、审批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0日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12月16日发布)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5年1月28日发布)三、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1、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且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3、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4、丙级、乙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50万元、80万元;5、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近三年来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6、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已经取得丙级资质,且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7、必须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实施;8、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9、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10、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1、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及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5、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6、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出具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的细则等;8、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9、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10、申报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5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 (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设计或者施工的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 (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九)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九条 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 (六)必须出具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九)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销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二条 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丙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所有的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在二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三十日内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原送审单位。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审定期举行,每年1~2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委托评审委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 3
批。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审批合格后,必须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并颁发资质证后,方可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年度营业额、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用户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当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年度检查”栏内。对甲级资质单位年检结论应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单位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且在上一年度没有承接任何工程项目,或者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检查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年度检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示后十五日内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失效。 第二十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资质年度检查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证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经评审后定为丙级,而且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在资质证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资质证;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审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收回暂定资质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并已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手续。需要申请资质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主动到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变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复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