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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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四、联营企业;五、私营企业;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最新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能够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的最新情况。

一、背景和意义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就是其中之一,它通过对企业的资质条件、业绩评价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建筑企业的分类管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二、最新政策解读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筑工程资质等级被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特级资质适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一级资质适用于综合性较强的工程;二级资质适用于中等规模的工程;三级资质适用于一般工程。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2. 资质条件要求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技术人员的职称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经验,并通过评价考核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业绩评价及信用记录建筑企业的业绩表现是评价其施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业绩评价主要基于已完成的建筑工程项目,通过考核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安全管理能力和进度控制能力等方面。

同时,企业的信用记录也是资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良好的信用记录将有助于企业获得更高的资质等级。

三、建议和展望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意义重大。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办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核,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资质等级进行施工。

2. 增强企业资质等级意识:建筑企业应该重视自身资质等级的提升,通过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施工管理水平等方式,争取获得更高的资质等级。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法(最新)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法(最新)

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许可申请1.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位置等;(3) 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4) 勘察、设计等专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已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

2.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施工许可审批标准1. 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施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能力;(5) 施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和建筑物是否有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2) 工程项目的名称和位置;(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3.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施工许可证,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五、施工监督和整改1.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章名】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ﻫ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ﻫ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ﻫ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ﻫ(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ﻫ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ﻫ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ﻫ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ﻫ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ﻫ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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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资质使用管理,防止资质使用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有效发挥局集团公司施工资质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总公司对资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审核颁发的**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企业资质证书》以及与之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使用”是专指在工程信息跟踪、报名、资格预审、投标等涉及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的使用,不包括除此以外其它用途的使用。

第四条施工资质的管理遵循“资源共享,重点突出,严格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实现局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主管经营工作的局集团公司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部门是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所具有的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核、登记、协调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使用施工资质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的责任领
导,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申请审核及使用过程中的控制管理。

第三章施工资质的使用
第八条施工资质使用原则是: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人监管,实行一事一批,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资质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所属各单位按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制定的格式如实、逐项填写《**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信息申报表》,经申请单位盖章和责任领导、经办人签字后报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审核。

特殊情况时,经局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先登记使用,后补办手续。

二、审核: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对其所填报的工程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签署意见呈报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和经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必要时呈报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特殊情况时,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亦可委托其他领导审批。

四、领用: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到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使用范围:信息、跟踪阶段,原则上只提供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施工资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需要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业主的有关要求材料。

第十一条保管:在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期间,使用单位必须由在职正式职工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原则上应由专职从事对外经营工作的在职正式职工保管、使用。

使用人、保管人应做到本不离身。

如发生证件损毁和丢失
等问题,集团公司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资质在使用时应坚持“一事一领,一事一用”,的原则,严禁逾越申请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时限:施工资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归还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按经营部要求将证书送交其它使用单位,并书面汇报有关使用情况。

超过归还时间仍需继续使用时,必须经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经营部同意。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单位在申报、使用施工资质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将施工资质转借申请使用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并严禁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进行复印或对复印件进行再次复印。

第十五条资质使用中,当几家单位同时对某一工程提出申请时,在坚持第八条的基础上,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调配,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一家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当所属各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使用单位需将具体项目详细情况报经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审核,在拥有资质单位不参加该项目投标时,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出借资质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当局集团公司根据总体安排使用所属单位资质或协调所属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局集团公司经营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申请使用局集团公司资质时,须交纳5000元押金。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在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不得逾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进行承诺
或签订协议等。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承担使用资质期间发生的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办理银行信贷证明和投标文件、办理银行保函、公证等各项费用,如项目中标要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局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分,直至停止使用资质资格等。

第**条在施工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还应执行局集团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需办理银行信贷、资信证明、投标保函以及使用局资质的收费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法人委托书等授权文件按局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公司印章、法人名章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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