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的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务用工管理1. 劳务用工的定义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由劳务服务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服务或管理活动,其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由劳务服务单位解决。
2. 劳务用工的申请和审核用工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力调配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期限等信息,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手续。
3. 劳务用工的管理劳务用工的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好:(1)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服务单位及时汇报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2)用工单位应尽量避免出现误工、漏工等情况;(3)劳务服务单位应对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记录相关情况;(4)劳务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劳务用工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劳务用工的合同管理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3)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5. 劳务用工的考核和评估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用工的考核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劳务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对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工管理1. 合同工的定义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岗位需要或工作时间等原因,不能确定工作期限的员工。
2. 合同工的合同管理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2)合同应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3)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4)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合同工的岗位调整和续签管理用工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对合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务用工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3.劳务用工,是指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4.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5.劳务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被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二、劳务用工的签订1.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2.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够胜任所分派的工作。
4.劳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用工的执行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劳务人员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压低工资。
五、劳务用工的变更1.劳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内容。
2.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后,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及时说明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六、劳务用工的解除1.劳务合同期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务合同期满前,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用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事务。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用工单位应在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注册,并按规定在合法的用工单位名录中进行实时更新。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
3.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 用工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严禁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5. 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劳务工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其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
三、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务工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享受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有安全生产事故,有权接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赔偿。
3.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合法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当工资未按时支付或支付不全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劳务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双方协商解决。
5. 劳务工应积极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和提升工作,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并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四、劳务用工的管理1. 劳务用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劳务用工应定期向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报告劳务用工的情况,包括劳务工的人员情况、工资发放、工时统计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劳务用工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对劳务用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劳务用工工作,确保用工合理、公平、合法,保障劳务用工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本制度旨在对公司劳务用工的岗位需求、招聘流程、合同管理、薪酬福利、工作考核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劳动者和公司共同发展。
二、岗位需求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人才规划,确定岗位需求,并提前向劳务公司提出申请。
2. 岗位需求应明确岗位名称、数量、要求等,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作出决定。
三、招聘流程1. 劳务公司负责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并进行筛选初步面试。
2.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被通知参加公司面试,面试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劳务公司。
3. 公司将根据面试结果和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用人选,并将录用结果通知劳务公司。
四、合同管理1. 劳务公司负责与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2.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
3. 公司将与劳务公司建立密切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宜。
五、薪酬福利1. 劳务工的薪酬标准由公司与劳务公司约定,并按劳务合同的约定支付。
2. 劳务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3. 公司将按规定进行薪酬核算和发放,保证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考核1. 劳务工将按照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具体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由公司和劳务公司共同制定。
2. 公司将定期对劳务工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并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反馈,以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和指导。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定的劳务工,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处罚、解雇等。
2. 劳务公司需按照公司规定,对违规劳务工进行相应处理,并配合公司的处理措施和要求。
八、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
2. 劳务公司在执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时,应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经过协商一致,以劳务用工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劳动关系进行用工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用工双方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程序和规范第五条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用工需求的确定、用工渠道的选择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岗位分析和需求分析,确定用工数量和质量标准,并制定用工计划。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招聘、人力资源机构等渠道进行劳务用工的招聘。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为劳务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劳务用工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劳务用工合同予劳务工。
第十条劳务工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劳务工的身份合法并符合招聘要求。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报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务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不得歧视劳务工。
第十四条劳务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劳务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务工购买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劳务工享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支付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劳务工享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务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用工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用工聘用1.企业聘用劳务用工应当经过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并签订劳务合同。
2.企业聘用劳务用工的岗位应当与其具备的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相适应。
3.企业应当对聘用劳务用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协调,解决人员变动、调整等问题,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三章劳务用工薪资及福利待遇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1.企业应当落实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保障其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档案,记录劳务用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3.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和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应当与劳务用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5.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劳务用工评价及奖惩制度,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1.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劳务用工相关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经营,给企业和劳务用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劳务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并派出到用工需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形式,也称为“派遣工”或“外来工”;2.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注册,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规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4.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务用工在职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5.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务用工建立长期稳定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保等;6. 法律责任:是指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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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和履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
一、劳动力管理
4、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严肃用工纪律。
企业招录新职工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招录新职工必须先提交计划,经公司主管部门平衡后,报请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调配。
5、要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名册的具体内容、表格形式必须真实、准确、详细、规范,职工花名册必须编辑成册,经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6、凡是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各基层单位要健全“劳动合同台账”,与劳动合同书形成对应关系,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本单位一份,劳动人事科一份。
7、严格控制外协生产和临时用工,如果因单位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外协生产招用临时工时,必须向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招用临时工进行外协生产。
8、临时用工必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交纳和承担义务。
合同文本的内容、格式、条款必须按公司要求去制定。
9、请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长假审批手续,签订有期长假协议书。
10、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企业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长假、下岗分流、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企业可与其签订3—5年的社会保险代缴协议,按照自治区和属地相关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的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
协议期满可回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者继续签订代缴协议。
11、凡请长假的职工,必须按时交纳个人承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对于未按时交纳或有没交纳的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12、职工的调动要与定职工、定岗位、定编制的“三定”工作紧密结合,由公司统一合理地组织调配。
13、对各单位调入调出人员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履行汇签手续,费用单位调入调出人员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14、及时做好职工变动情况的备案、材料的归档等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与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变动情况。
15、做好职工统计台账工作,认真填写公司下达的各项统计报表,定期、定时按要求上报到主管部门。
二、档案管理
16、认真做好职工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排序、装订和保管。
17、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整理、查阅、转递、移交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档案进行替换、
涂改等操作。
18、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单位证明经部室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查阅人在查阅档案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查阅。
查阅档案时,除档案员外,必须有另一科室同志陪同证明,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室。
19、档案员兼职文书工作,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登记、归档等工作,并且要妥善保管好公章,重要事项使用公章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管理
20、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增长幅度,结合实际,拟定公司职工增资实施方案,按程序经企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请林管局同意后实
/news/58d41aaf023697da.html施。
21、增资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职工增资方案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增资幅度。
22、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制度审批*,审批各单位*时纸质和电子版*单必须同时报送并且做到账目清楚、分类合理、手续齐全,必须逐人逐项进行核对,严禁以任何手段套取*。
23、坚决杜绝冒名顶替从事公司的各项生产及管理工作,顶名上班的不予审批*。
24、做好劳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体系,与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核对数据,做到各项报表数字口径一致。
25、在公司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扩大企业生产中劳动定额管理的覆盖面。
要加强对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中采、
集、装、运、贮等各道工序的标定、测算工作,掌握技术资料与有关数据,建立健全定额统计台账。
四、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管理
26、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保险数据库和相关账、册、簿、卡。
27、由各单位按照职工月实际*上报缴费基数,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阜阳市相关部门。
公司按照阜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后确定的缴费基数收缴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按照阜阳市就业局稽核后确定的缴费基数收缴职工失业保险金。
28、及时申报和收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金。
按时到阜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事业管理局和就业局申报各项保险、确定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和失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科出具的缴费明细负责收缴。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支付其退休金的单位按照社保办出具的缴费明细负责收缴。
各单位每一个季度或者半年按照劳动*科和社保办出具的缴费汇总表,统一将保险金交到林业局
财务科,由林业局财务科按照阜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事业管理局和就业局开具的缴费核定单与企业部分一同上解。
29、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各项保险金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
30、职工和退休人员调入、调出公司或者退休、死亡的,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停保或者保险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