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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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2篇)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务用工双方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本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的签订、执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3.劳务用工,是指劳务人员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者。

4.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接受其提供劳务的单位。

5.劳务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被派遣单位或外包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二、劳务用工的签订1.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办公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

2.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够胜任所分派的工作。

4.劳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格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用工的执行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2.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3.劳务人员应当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压低工资。

五、劳务用工的变更1.劳务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内容。

2.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后,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人员及时说明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六、劳务用工的解除1.劳务合同期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2.劳务合同期满前,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3.解除劳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用工的分类与条件2.1 分类劳务用工分为长期劳务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

2.2 条件2.2.1 长期劳务用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2.2.2 临时劳务用工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需求确定。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3.1 招聘程序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2 录用标准录用标准应明确、合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3.3 体检与培训录用前,劳务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并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与工作条件4.1 劳动合同公司与劳务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工作条件公司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劳务用工的考核与激励5.1 考核公司应建立劳务用工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5.2 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应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劳务用工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公司与劳务人员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2 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7.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7.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劳务用工和合同工的管理,保护用工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务用工管理1. 劳务用工的定义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由劳务服务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服务或管理活动,其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由劳务服务单位解决。

2. 劳务用工的申请和审核用工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力调配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工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期限等信息,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手续。

3. 劳务用工的管理劳务用工的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好:(1)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服务单位及时汇报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2)用工单位应尽量避免出现误工、漏工等情况;(3)劳务服务单位应对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记录相关情况;(4)劳务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劳务用工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劳务用工的合同管理劳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3)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5. 劳务用工的考核和评估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用工的考核标准,并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劳务服务单位应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对劳务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工管理1. 合同工的定义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岗位需要或工作时间等原因,不能确定工作期限的员工。

2. 合同工的合同管理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2)合同应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3)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4)合同应经双方协商签订,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合同工的岗位调整和续签管理用工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情况,对合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一)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政策。

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中,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用工的定义和分类劳务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机构获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动服务。

根据劳务用工的性质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临时性劳务用工和长期性劳务用工。

1. 临时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

2. 长期性劳务用工:指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用人单位从事长期性工作,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

二、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办法1. 用工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签订合同工用工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劳动保护的实施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合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合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将其明确说明在劳动合同中。

合同工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5. 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合同工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合法权益要求,并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三、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工用工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明确合同工的权益和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2024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用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用工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事务。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用工单位应在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注册,并按规定在合法的用工单位名录中进行实时更新。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福利待遇等。

3.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 用工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严禁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5. 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劳务工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其就业稳定和职业发展。

三、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1. 劳务工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享受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有安全生产事故,有权接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赔偿。

3. 劳务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合法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当工资未按时支付或支付不全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劳务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并经双方协商解决。

5. 劳务工应积极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和提升工作,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并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四、劳务用工的管理1. 劳务用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劳务用工应定期向劳动用工登记机构报告劳务用工的情况,包括劳务工的人员情况、工资发放、工时统计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劳务用工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对劳务用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护劳务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用工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用工聘用1.企业聘用劳务用工应当经过劳务派遣公司推荐,并签订劳务合同。

2.企业聘用劳务用工的岗位应当与其具备的专业技术或职业技能相适应。

3.企业应当对聘用劳务用工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4.企业应当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协调,解决人员变动、调整等问题,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三章劳务用工薪资及福利待遇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用工的工资。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用工提供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1.企业应当落实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保障其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档案,记录劳务用工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3.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和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应当与劳务用工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5.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劳务用工评价及奖惩制度,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1.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劳务用工相关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经营,给企业和劳务用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1. 劳务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并派出到用工需求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形式,也称为“派遣工”或“外来工”;2.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注册,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规定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协议;4.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务用工在职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5.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与劳务用工建立长期稳定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保等;6. 法律责任:是指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用工企业与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用工企业某一特定岗位需采取劳务用工方式的情况,以及涉及劳务用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劳务用工岗位确定与解释1. 劳务用工岗位确定用工企业需确定需要采取劳务用工形式的具体岗位,通过内部审批程序确定。

2. 劳务用工人员招聘效率要求较高、工期短暂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劳务用工形式招聘人员。

四、劳务用工管理流程1. 用工企业发布需求用工企业向相关用工机构或平台发布劳务用工需求。

2. 劳务机构推荐人员劳务机构根据用工企业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用工人员。

3. 正式录用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如符合要求则正式录用。

4. 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条款。

5. 劳务用工监督用工企业需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

五、劳务用工人员权益保障1. 工资支付用工企业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不得有拖欠现象。

2. 工作环境保障用工企业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安全。

3. 合法权益保护用工企业应保障劳务用工人员享有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六、责任与处罚1. 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用工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2. 严重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用工企业将被列入不良用工名单,严重者将被予以法律制裁。

七、其他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用工企业所有,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为劳务用工动态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部门。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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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4 管理内容4.1总则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4.2.1劳务人员分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4.2.3.1劳务人员来源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在告知其用工需求计划后,由劳务公司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以供审核、聘用。

b.劳务人员在上岗前,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简历或个人基本资料(必须有从事专业的相关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综合部,以便审核该人员是否符所在劳动岗位的任职要求。

4.2.3.2劳务人员任职要求a.劳务用工人员年龄限制在女45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必须持有近期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证明);专业技术人才可酌情放宽至男65周岁以下;勤杂人员女55周岁以下、男65周岁以下。

b.业务外包现场管理人员五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施工管理、质检员等工程技术相关管理岗位,需持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对无证件者,应及时督促劳务公司调整人员。

因应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无证人员,应于劳务公司明确,人员工资的支付标准应按其所在岗位工资的80%执行,直至其考取相应资格证书再行恢复。

c.业务外包技术工种岗位人员高中以上学历,本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满足要求,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持有作业岗位所需的从业证件,必须持证上岗。

d.勤杂人员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

4.2.3.3业务外包人员的审核a.机械设备操作司机、技术管理员、施工管理员、测量员等技术、管理型劳务人员,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并负责组织人员至公司综合部参加人员资格审核。

综合部将会同工程部及其他业务有关联的部门,统一进行人员的会面、审核。

b.劳务人员的审核,应有劳务人员所在外包项目的主管或经理参加,反馈聘用意见。

c.参加审核的劳务人员,按要求提供学历、身份证、驾驶执照、技术等级证等证件的原件以备核实。

4.2.3.4劳务人员报到程序a.经面试、审核合格的劳务人员,由用工的基层单位或部门上交书面申请至工程部。

由工程部审核批准后,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人员入职申请》和人员信息材料,或外包人员的《业务外包劳务人员准入审核》和审核材料整理,上报至综合部。

(见附件-2)工程部批准引入后,由综合部管理人员将其报到时间告知劳务公司,并核对其个人信息和健康情况。

确认信息无误后,通知劳务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协调、督促其及时与劳务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b.已确定聘用的劳务人员至综合部报到时,应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c.劳务用工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劳务人员上岗,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和作业要求。

d.每增加一名劳务人员,综合部劳务人事管理人员需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

4.2.3.5劳动合同及试用期a.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人员签订普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其中,劳动派遣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b.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试用期劳务人员考核表》(见附件-4)。

考核过程,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综合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将考核管理办法运用至实际,并细化为分数,最终得出一个量化、有效的劳务人员考核评定结果。

结合实际工作岗位需求,根据劳务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结果,由基层用工单位决定是否留用,并将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至公司综合部。

c.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续签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决定继续聘用。

需在该人员合同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说明或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并通知公司劳务人事管理人员。

待批准审核通过后,该劳务人员可到所在的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d.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变更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e.劳务人员流失,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其中,劳务人员个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的主管人员,一并提交个人的《辞职申请》(见附件-8)。

主管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及综合部,提交劳务人员的《辞职申请》。

如公司基层单位或部门需要与劳务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务人员本人,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和综合部,陈述原因并明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金额。

4.2.3.6劳务人员录用管理a.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劳务人员招聘录用的责任部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私自使用外来劳务人员。

b.未到综合部报到的外来劳务人员,尚未提交《劳务人员入职申请》或《业务外包人员准入审核》(见附件-2)文件,亦无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在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生产作业。

c一经发现擅自使用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生产作业,公司将给予该用工单位负责人通告批评处分一次,且该单位《职能部门月度考核表》(见附件-5)中,综合部考核部分所得分数为零。

4.3劳务人员薪酬管理4.3.1劳务用工形式和支付形式4.3.1.1劳务人员用工形式包括:劳务派遣用工,辅助生产业务外包用工。

4.3.1.2根据企业的施工生产任务变化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采取相对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

4.3.1.3工资支付形式:劳务派遣人员按其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支付;业务外包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进行支付。

4.3.2工资标准4.3.2.1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用工:采取底薪制且月薪实行封顶,施工淡季支付底薪为1530元/月。

4.3.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不执行底薪。

各用工单位按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工资支付,但实行月薪封顶。

计时工工资按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支付。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按各单位内部考核办法进行核算、支付。

4.3.2.3采取何种用工形式,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岗位的实际用工情况自行选择,上报至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

4.3.2.4用工单位在设定劳务人员岗位工资时,应参照公司《劳务人员工资标准表》(详见附表–6),确定施工淡季工资和最高工资。

若实际工作中出现附表中未写明工资标准的岗位,或个别岗位工资需拟定高于现有工资标准。

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务人员协商确定岗位工资,并由用工单位以书面说明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4.3.2.5试用期工资劳务人员在试用期期间设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亦不可高于公司岗位工资标准中该岗位工资的最高值。

4.3.2.6加班工资由于施工企业的工作性质,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工资已在月工资支付标准中充分考虑;对国家法定节日,单位确需加班的,需提前将加班申请上报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支付标准为实行底薪的以底薪和本岗位标准上限的平均数折成小时工资后三倍支付、不实行底薪的以当月工资折成小时工资后三倍支付。

4.3.2.7交通补贴劳务人员月工资中已含50元交通补贴。

4.3.3福利待遇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足额按时缴纳劳动保险,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4.3.4工资核算与支付4.3.4.1劳务人员工资核算a.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算各用工单位每月12日前须按要求上报劳务工资申请,提供劳务人员考勤情况、劳务工资明细、节日加班等相关资料。

每个月份相应的劳务费用,由用工单位首先进行核算。

核算工作,应按照公司《职能部门月度考核表》中要求的具体时间和进程完成。

根据用工单位核算工作完成情况,由综合部根据月度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并填写各单位所得评分。

b.劳务外包人员成本核算由劳务公司进行核算后,将成本明细发送给公司综合部。

由综合部审核后每月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

4.3.4.2劳务费用支付核算工作完成后,由公司劳务薪酬管理人员录入集团人力资源系统,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待人事组织部批复后,打印相关报表,并由综合部及主管领导审核。

经总经理批准,由公司财务部以支票或网银形式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于每月30日前将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

4.4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4.4.1日常管理4.4.1.1用工单位要将劳务人员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经常进行厂规、厂纪和安全生产教育。

4.4.1.2用工单位要重视对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对在工作期间违章违纪、消极怠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劳务人员严格予以辞退。

4.4.1.3用工单位要关心和爱护劳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劳务用工管理。

4.4.1.4严格劳务人员的考勤管理,就餐补助和驻外补助核算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支付,如发现营私舞弊者,对该单位主管领导通告批评一次,该单位劳务管理人员应予以扣减当月奖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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