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最终版)-27790058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待遇等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发布。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无异常的予以录用。
第十条录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新入职劳务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需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第十三条鼓励劳务人员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对取得相关证书或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劳务人员,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第四章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核第十五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务人员的技能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劳务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薪酬调整、奖励、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劳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第二十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薪酬。
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体现公平合理。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
以下是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定义与目的1. 定义: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单位之间的劳动管理关系,即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2. 目的:妥善管理劳务关系,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三、劳务合同1. 劳务合同的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具体条款。
3. 合同解除:劳务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劳务合同可以解除。
四、劳务费用支付与结算1. 劳务费用支付: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擅自扣除或拖欠。
2. 结算方式:劳务费用可以按月结算、按次结算或按阶段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进行,双方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工作时间: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并与用工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相适应。
2. 休假制度:劳务人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休假时间应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
六、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事故应急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劳动纠纷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劳动纠纷,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2. 法律援助:劳务人员在解决劳动纠纷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八、监督与执法1. 主管部门:劳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2.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劳务管理办法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队伍管理,维护劳务队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安全和劳动生产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务队伍是指由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集体劳动组织。
第四条劳务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证照和文件。
第五条劳务队伍管理机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队伍成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六条劳务队伍管理应推行“三方协商”制度,即劳务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务队伍成员三方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组成与要求第一节劳务队伍的组成第七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具备以下要求:1. 有合法的用工合同和派遣协议;2. 拥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所需工作岗位;3. 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 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作休假等法定权益。
第八条劳务队伍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本单位固定就业人员;2. 均衡选择不同性别、年龄、学历、技能等的劳动者;3. 合理设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劳务队伍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队伍成员在用人单位享受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2. 劳务队伍成员享有工作休假、带薪休假等法定假期和休息制度;3. 劳务队伍成员参加工作期间,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程履行职责;4. 劳务队伍成员有权参与与其工作相关的讨论、协商和决策。
第三章劳务队伍的管理程序第一节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第十条劳务队伍的招聘与录用应满足以下程序: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进行面试或测试;3. 进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
第二节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劳务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应满足以下要求:1. 劳务企业或用人单位应组织培训,提升劳务队伍成员的技能和素质;2. 定期对劳务队伍成员进行工作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考核。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工和用工单位双方合作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工招聘与合同管理
1.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工的岗位、工作内容、薪酬标准等信息。
2. 劳务工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 劳务工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劳务工权益保障
1. 劳务工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得有任何差别待遇。
2.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 用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四、责任与义务
1. 用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务工管理的责任,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
同执行。
2. 劳务工应当尊重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安排。
五、违约处理
1. 若劳务工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合同规定予以处理。
2. 若用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劳务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
自身权益。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各方
协商一致后调整。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劳务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各相关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劳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劳务管理,提高劳务质量,保障劳务双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的劳务合同。
二、劳务管理2.1 劳务实施方式(1)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方式适用于需要在我单位现场实施的项目。
具体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验收。
(2)远程管理远程管理方式适用于不需要在我单位现场实施的项目。
具体方式包括协作和在线监测。
2.2 工作流程(1)我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务合同并确定实施方式。
(2)我单位制定实施计划并下达任务。
(3)劳务提供者按照计划分配人员和制定工作方案。
(4)我单位监管劳务提供者按照计划完成任务。
(5)劳务提供者提交成果,我单位验收并评价。
2.3 人员管理(1)我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派遣的人员实行管理。
(2)劳务提供者应对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费用管理3.1 工资标准(1)劳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行情确定工资标准。
(2)我单位在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时确定人员类型和工资标准。
3.2 结算方式(1)出勤日结出勤日结方式适用于短期项目,结算周期为每日一次。
(2)月结月结方式适用于长期项目,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
3.3 税费抵扣(1)我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务提供者收取税费。
(2)劳务提供者可以在结算工资时提出抵扣要求,我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四、保险管理4.1 劳务提供者应为派遣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2 我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派遣人员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违约与纠纷处理5.1 违约处理(1)劳务提供者违约劳务提供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我单位违约我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 纠纷处理(1)当劳务提供者和我单位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并接受其调解决定,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Word文档可编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4)第四章合同管理 (5)第五章日常管理 (7)第六章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10)第七章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11)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12)第九章附则 (14)附表一: (15)附表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
公司直属的项目经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详见本制度第九部分。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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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中科集团对劳务公司和班组(以下简称劳务单位)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水平,促进双方的合作交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合同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三级管理模式下的所有项目的劳务公司和班组的分承包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专业分包的用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通过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
每一层次的劳务管理人员所在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余有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集团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集团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对集团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4.1、招标采购中心职责:4.1.1、负责制定和修改《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对分公司及项目在劳务招标方面予以指导。
4.1.2、负责集团公司劳务档案库的建立与维护,并将结果运用于劳务招标。
4.1.3、组织分包商满意度调查,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4.1.4、负责组建和组织考察小组,对劳务进行考察评估。
4.1.5、参与并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劳务招投标工作,对中标候选人有一票否决权。
4.1.6、负责对分公司在劳务招标管理及过程报表报送方面予以考核。
4.1.7、负责劳务履约保证金、劳务合同签订的督促管理。
4.1.8、负责组织召开劳务供应商大会。
4.2、工程管理中心职责:4.2.1、负责劳务入场后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4.2.2、参与劳务考察和招标工作。
4.2.3、负责向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诚信或者不诚信的记录。
4.2.4、负责推动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劳务考勤、劳务工资发放监督。
4.2.5、落实集团劳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4.2.6、负责审定各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4.2.7、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方面予以指导,并对分公司的劳务管理予以考核。
4.3、商务合约中心4.3.1、负责各项目驻地劳务市场价格的调研,制定劳务指导价,每季度第一月5号前公示。
4.3.2、负责劳务合同的价格、工作内容等审核。
4.3.3、负责劳务结帐管理。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公司劳务管理专员开展工作;组织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料、信息等。
5、1、负责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分公司内劳务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
5.2、具体落实劳务从招标、评标、施工过程到清帐退场期间的管理。
5.3、审核项目填报劳务与分包班组招标文件,组织劳务分包招标,并在限价范围确定分包价格及单位。
参与劳务队伍的考察。
5.4、审核并严格履行施工分包合同,跟踪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审核劳务(含零星用工)结账。
负责劳务维修期间维修工作的落实,负责维修费的代扣工作。
5.5、组织对项目部劳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5.6、组织公司劳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交所辖劳务与分包商的诚信评价。
5.7、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并于每季度第三月30号前报集团招商务合约中心。
5.8、负责协助项目部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
参与劳务诉讼案件的处理。
5.9、监督劳务费的发放,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10、负责分包队伍退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6.1、具体落实劳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报审,参加劳务考察及开评标工作。
6.3、负责做好分包队伍的进场管理,包括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对工人的劳务用工合同签订、民工花名册、考勤、保险办理等。
6.4、负责现场劳务管理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6.5、监督分包企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务工资的及时发放到工人手上。
6.6、负责办理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并对劳务结账结果负责。
负责代扣、代缴费用的扣除。
6.7、积极开展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6.8、现场劳务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9、收集并分析项目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并于每季度第个三月25号前报分公司。
6.10、负责分包队伍每月或季度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
6.11、负责劳务及分包队伍的进场、出场场管理。
6.12、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根据集团劳务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进场管理第七条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公司(分公司)签订的《中标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第八条项目部与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完善各类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后方可组织人员及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源进场。
第九条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向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提交以下资料:9.1、《中标通知书》和与公司所签订的各类合同;9.2、劳务分承包方的“五证一照”等证件;9.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9.2.2、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9.2.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9.2.4、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9.2.5、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2.6、外埠企业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备案证明》。
9.3、劳务分承包方进场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一)、劳务用工协议(附件二范本)、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及复印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复印件、操作上岗证及复印件和技能等级证书及复印件等资料。
在重庆地区有平安卡的,还要提交平安卡材料。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资料整理归档。
同时据此发放工作牌以及门禁卡(重庆地区推行平安卡的,还要发放平安卡)。
第十一条工作牌及门禁卡需由劳务管理员统一编号管理,同时收取一定的押金,劳务工人退场时凭退还的工作牌及门禁卡退回押金。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退还押金。
第十二条入场教育。
12.1、入场教育的内容。
包括规章制度、治安规定、文明施工规范以及1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应列为重点培训内容。
12.2、入场教育的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办黑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12.3、入场教育记录。
入场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每人建立学习档案和三级教育卡,必须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现场施工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和匹配的劳动力需求计划,组织劳动力进行现场施工。
劳动力需求计划,原则上每月编排一次。
第十四条工程收方、验收。
劳务分承包方按照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后,由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量的核定,质量、安全、材料部门分别对其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方面予以评价、考核,并在劳务结账审批单上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
第十五条对劳务分承包方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15.1、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经理部同意。
未经项目经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
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
未经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5.2、项目劳务管理人员、保卫人员应定期对劳务分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劳务分承包方每月应上报人员变更情况。
15.3、对于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记录。
15.4、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资料和进行入场教育。
第十六条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劳动用力考勤统计及日常管理。
每月22日前将截止上月19日至本月20日期间实名制执行情况、劳务人员进出场情况、劳务人员合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劳务考勤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汇总,并形成报表报分公司劳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分公司劳务管理人员每月25号前将各项目实名制执行情况、劳务人员进出场情况、劳务人员合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劳务考勤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汇总并总结各项目执行状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实名制管理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每月20日前根据劳动人员进出场登记,及时完成劳务实名上墙工作。
18.1、入场工人逐一照相并存档。
18.2、宿舍粘贴名单,定期更新。
18.3、条件容许或者创优工地的项目部在大门明显位置将照片上墙公示。
第十九条劳务用工协议管理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督促各分承包单位与每一位民工进场后7天内签署劳务用工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务用工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四份(项目部、劳务单位、民工及劳务班组长各一份)。
劳务用工协议必须包括工作内容、计价方法、工资发放方式及时间要求等。
由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收集存档,并报分公司劳务管理人员备案。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劳务考勤20.1、施工员或者工长每天晚上9点前统计所辖施工范围工人出勤情况,形成项目部现场实时考勤记录表(见附件三),每月22日前将截止上月19日至本月20日期间与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核对签字后报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汇总。
工人出勤汇总表作为劳务每月工资发放凭据之一。
此项考勤工作作为施工员或者工长月度考核及排序的依据之一。
20.2、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每月22日前将工人出勤统计汇总报分公司备案。
25日前由分公司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劳务管理员对不配合的工长或者施工员需及时提出要求,对拒不执行的人,项目劳务管理员需及时向项目经理提出考核扣分或者处罚的建议。
20.3、项目部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打卡制(门禁或者面部识别打卡),并要求民工佩戴工作牌。
因故暂未办理好门禁卡的的工人必须在进出施工现场时出示工作牌后进行登记。
登记记录纳入打卡记录。
20.4、没有条件安装门禁打卡等设备的,必须严格按照20.1条实施出勤登记工作,由项目劳务管理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抽查工长或者施工员执行情况。
20.5、打卡要求要结合当地建委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需按现行的《重庆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渝建发【2013】65号)、《重庆市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要点》(渝建【2014】7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2014年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进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11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