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4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校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书面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发现新生的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因病无法正常入学的,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审批表》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当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薄)和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县级征兵办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于规定日期前寄达学校,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三)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入学的,由新生本人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留学籍审批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权益和知情权,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涵盖学生招生、注册、入学考试、学业评定、学籍变动、退学和学历颁发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生招生第四条学生招生实行公示招生政策,学校应向社会公开招生的专业、学科、招生人数和录取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工作,并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通知等信息。
第六条学生招生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进行,公平确定录取人员。
第三章注册与入学考试第七条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生入学考试是学生的入学资格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择优录取。
第九条学生入学考试科目、内容、方式、评分标准等应根据专业要求和国家规定确定。
第四章学业评定第十条学生学业评定应客观公正,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业评定制度,明确评定的依据、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业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可供学生查询、申诉。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学科转换、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需经过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完成,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章退学及学历颁发第十六条学生退学需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将学生的相关档案移交至学籍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应依法授予学历,并及时颁发学位证书等相关文件。
第七章规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应履行好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务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一、入学与注册1.凡被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3.学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确遇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申请获准后,可暂缓注册,允许修当学期计划课程,但成绩须在缴费注册后才有效。
二、学制、课程体系与学分计算1.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
学院根据学生在三年内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依据。
2.学生未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允许重修或申请重考以获满学分,从入学之日起,最迟六年修满学分。
3.学院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每学期平均19周,其中含复习考核两周,教学十五周,实训两周。
第五、六学期安排考证、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
4.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
各专业总学分略有差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表。
5.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一个学分是指一学期内一周完成一个学时的课时量。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____、____思想、____和“_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____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是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是保证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
下面我将从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身份和资格的象征,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等。
二、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入学、注册、休学、退学、开除、毕业等环节的管理。
首先,学生入学时要进行学生资格审核,包括身份、户籍、学力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学生具备入学条件。
其次,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注册。
再次,学生休学和退学是学籍管理的特殊处理措施,学生休学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学也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最后,学生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措施,要按照学生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为了保证学籍管理的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其次,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
再次,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籍观念,增强对学籍管理的重视。
最后,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细则,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细则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细则,共同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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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学生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 1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毕业生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我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为3年。
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习年限,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学校规定3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4年;4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
第七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休学(或停学)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学习总时间(含休学、停学时间,不含参军服役年限)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专科为4年,本科为6年)。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八条课程修读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2、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8学分,也不能超过36学分。
3、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有困难的学生推后或缓修某些课程。
4、选课分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
学生应按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
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须取得先修- 2 -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已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若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听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5、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6、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7、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九条课程的免修和免听1、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免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
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
2、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
3、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体育课可改修“保健体育课”等。
4、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一、二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基础》,并认定成绩;取得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证书,可免修大学外语(一)、(二)、(三)、(四),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大学英语等级成绩认定的办法》给予认定。
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课程的补考与重修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或重修,因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等原因,必须重修。
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绩点为0.67);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重修。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通过- 3 -办理重修该门课程或其他通识选修课程的方式替代不合格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重修的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班听课、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2、一门课程(含实验课)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3、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可部分免听该课程,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4、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5、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意,允许申请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多种形式,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由平时测验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旷课。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时,- 4 -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缓考。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至少在开考2日前书面申请缓考。
因病申请缓考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须由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二级学院、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
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旷考。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考核违规的处理。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后,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分绩点。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 5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交教务处归档。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2、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4、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