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云政办函〔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对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
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指导目录主要对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各地可结合本地立法情况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程序实施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
对不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云政办函〔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4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7日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服务全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基本消除“百吨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限超载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时间安排专项行动时间为2020年5—7月。
三、重点工作(一)严格执行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
各地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入口开展定点联合执法,配备足够工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模式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
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检查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流动联合执法频次。
在农村公路上,要依法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警示标志。
坚持“凡超必卸”,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进入公路行驶,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货运车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和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云政办发〔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8日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的办事需求,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行集成化办理,实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
2022年底前,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完成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附件1、2)中的任务。
2025年底前,全省“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二、重点工作(一)组建专班,明确责任。
每个“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组建一个由牵头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有关责任单位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围绕基础清单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规范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市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适用本规定。
高等级公路普通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快速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快客运),是指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车经营直达旅客运输及与其配套的二级以上汽车站(场)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公路(含汽车专用公路)。
第四条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快客运的的管理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高快客运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高快客运以建立安全、准时、快捷、方便、优质的客运网络系统为目标,遵循合理规划、总量调控、专项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集约化规模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快客运的运输企业,除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全封闭并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电视、行李舱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10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0.0千瓦;中型客车设有冷暖空调、音响等设备,设计车速不低于每小时105公里,比功率每吨不少于12.5千瓦;(二)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和取得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三)车辆技术性能及等级达到部颁一级标准;(四)驾驶员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取得上岗证,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乘务员经上岗培训合格;(五)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者与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建立了一年以上的定点维修合同关系。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云交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航务局,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及企业:《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省交通运输厅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行业管理和公众需求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方法手段,积极开展各类调查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云政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19日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持续优化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为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底前,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2025年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与全国同步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高频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免证办”全面推行;集成化办事服务基本覆盖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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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5]11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0
【实施日期】200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
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由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共同制定的《云南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1年起,全省先后在部分农产品主产区国省道公路建成了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除此之外,部分州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南菜北运基地,也是全国优势农产品的主产地之一。
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对于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交通部等七部委《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在全省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进一步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
1.合理布局,完善网络。
以全省国省道及干线公路为基础,努力构建连接全省农产品主要产销区的“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