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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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资金头寸管理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稳健经营原则。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和持有时间,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和存在长期潜在风险的头寸。

(二)信息透明原则。

银行应充分披露资金头寸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有关方面报告头寸规模、结构、变化等情况,确保头寸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风险意识原则。

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头寸结构和规模,避免过度押注和过度依赖某一头寸或市场,确保资金头寸管理活动的风险可控。

三、资金头寸管理目标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防范流动性风险。

银行应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头寸结构和规模,确保流动性充足,避免出现活动性丧失、流动性风险增大的情况。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应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和重要性匹配,避免出现资产期限长而负债期限短、使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降低的情况。

(三)增加收益。

银行可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增加收益,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应根据市场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持有头寸规模和时间,避免过度押注和存在潜在风险的头寸。

四、头寸管理机制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建立完善的头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头寸规模控制。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头寸规模。

同时,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头寸规模不超出承受风险的范围。

(二)头寸结构调整。

银行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头寸结构。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现金营运管理,确保现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3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制度严密、操作规范;(3)防范风险、确保安全;(4)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2.1 银行应设立现金营运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现金营运管理工作。

2.2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1)制定、修订现金营运管理制度;(2)负责现金的调拨、保管、使用和核算;(3)监控现金流量,分析现金需求,确保现金供应;(4)对现金营运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5)指导、监督、检查分支机构的现金营运工作。

2.3 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现金营运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现金营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现金收入管理3.1 银行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确保现金收入合规、合法。

3.2 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1)客户存款;(2)贷款回收;(3)投资收益;(4)其他收入。

3.3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收入核对、审查制度,确保现金收入真实、准确。

3.4 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收入的监控,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现金支出管理4.1 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出管理,确保现金支出合规、合理。

4.2 现金支出的主要用途包括:(1)客户取款;(2)贷款发放;(3)投资支付;(4)其他支出。

4.3 银行应建立现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4.4 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出的监控,防范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现金库存管理5.1 银行应加强现金库存管理,确保现金库存安全、合理。

5.2 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现金流量,合理设定现金库存限额。

5.3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库存盘点制度,定期进行现金库存盘点。

5.4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库存的安全防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现金被盗、被抢等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统一调拨,充分发挥资金的运营潜能,提高本行的经营效益。

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资金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实借实存、差别利率”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行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各分支机构的资金清算。

第四条本行辖内的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侵占资金的行为,本行有权拒绝和抵制;各分支机构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章准备金、备付金管理第五条本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和备付金管理由资金清算中心负责。

根据人行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对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管理制定相应方案,并随国家政策变动而调整。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为法定资金,未经本行批准一律不得动用。

第三章资金计划管理第七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资金执行统一计划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在资金计划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组织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资金来源的存款、资金运用的各项贷款,以年度制定计划,下达给各分支机构。

第九条本行对统一集中的资金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参与国家债券的承销、买卖等高收益、低风险领域投资,促进资产多元化,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第四章内部拆借资金管理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准对外拆借资金,包括市内各支行之间也不能直接调剂资金。

如发现此类行为,作违规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所有资金除规定结算资金之外,一律上存资金清算中心。

各分支机构未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违规存入资金。

第十二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上存资金,按人行准备金利率作适当上浮计算,并随国家利率政策变动而调整。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因经营需要调入资金,须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由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本行对分支机构的拆借资金,按人行准备金利率作适当上浮计算,并随国家利率政策变动而调整。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司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及各部门,涉及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存储、保管、使用等环节。

二、现金管理2.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在收到现金时,应及时开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款项来源、金额、日期等信息。

(2)收到现金后,应在当天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2.2 现金支出(1)各部门需提前申报现金支出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金额领取现金。

(2)现金支出需凭有效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报销,严禁虚报、冒领。

2.3 现金保管(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2)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银行存款管理3.1 银行账户管理(1)公司应在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2)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3.2 银行存款收付(1)公司各项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2)公司各项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3.3 银行存款核对(1)财务部门应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相符。

(2)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监督检查4.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4.2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责任追究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5.2 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现金使用规范7.1 现金使用范围(1)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大额现金,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特殊情况需使用大额现金的,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7.2 现金报销(1)员工因公产生的合理现金支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方面需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档旨在概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

1. 资金运营管理目标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运作,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 控制风险,防范资金市场的不确定性。

2. 资金运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避免意外风险的发生;-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最大化;- 公平性原则: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公平对待各类客户;- 风险控制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3. 资金运营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营管理中应采取以下一些基本措施:- 资金规划和预测:制定合理的资金规划和预测,确保资金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资金调度和配置:根据资金市场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资金调度和合理配置;- 资金监控和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资金监控和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利率管理:合理管理资金的利率,平衡资金的成本和收益;- 资金流动性管理:保持良好的资金流动性,确保资金的及时可得性。

4. 资金运营管理责任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受托人承担:- 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资金运营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资金运营部门:负责具体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包括资金调度、风险控制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是保证银行运作正常和稳定的关键环节。

通过遵循管理原则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风险,并确保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资金管理是指银行在运作中对自身资金进行规划、分配、调配和控制的过程。

银行资金的合理管理,将对银行的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

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对客户资金的管理,因此要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银行在进行资金投资和融资时,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确保客户的本金不会遭到损失。

2.流动性原则:银行在进行资金管理时,需要考虑到资金流动性的要求。

银行必须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满足客户的赎回需求,否则将会影响客户的信任和形象。

3.收益性原则:银行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对客户存款的吸收和借贷的发放来获取收益。

因此,收益性原则也是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需要合理利用自身的资金,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的收益。

基本方法1.储备制度: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储备制度,以抵御不良资产带来的风险。

同时,储备制度也可以为银行在突发事件时提供资金支持。

2.资金同业拆借:银行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同业拆借,以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

3.市场流动性管理:银行可以通过股票、债券等市场投资,以便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4.置换式资产管理: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的置换来实现风险的有效降低。

置换式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将资产抵押给其他机构,以获得其他资产的使用权。

5.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换为证券,以获得长期稳健的现金流。

这种方法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利用率和风险承受能力。

注意事项1.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来减少资产损失。

2.信息披露: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资产分布情况,以便客户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银行的情况。

3.公平竞争:银行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法律合规: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目的为加强中心支行的资金调控能力,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支行、各部门。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银行头寸资金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数量,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专业叫法。

3.2资金头寸管理的内容:资金头寸的报告管理、资金头寸的调拨管理、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控管理及考核管理。

3.3资金头寸的上报部门为各支行营业部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资金头寸的收报部门为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计划财务部按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资金变动情况。

合理规划中心支行自有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进行上存,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及时向主管行长上报大额资金变动情况。

实时监测中心支行及辖属支行的备用金账户,避免账户空头。

各支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

每日按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头寸。

柜面发生超大额资金(5000万元以上)走款时,应及时上报一级支行长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部门 1.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应在资产业务发生或到期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计划。

中心支行资金管理岗每日向总行资金管理岗上报中心支行的大额资金变动及头寸资金变化。

每日汇总中心支行的头寸情况,进行资金的上存上借。

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中心支行主管行长。

建立中心支行上存上借资金台账。

按季与总行进行往来账户的对账,与支行的拆借资金对帐。

各支行综合员每日按时上报支行的交换差和大额收付款情况。

每日按时上报资金头寸。

支行应定期进行与总行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按季与中心支行进行拆借资金核对。

每日汇总支行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资金变动,及时上报支行长和计划财务部。

各支行柜员 1.柜面发生1000万元以上账户资金变动时,通知支行综合员。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资金管理是指银行对存款、贷款、投资以及其他资金活动进行合理规划、有效调配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银行资金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运作效率、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盈利水平。

因此,银行资金管理的要求非常高,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常进行评估和优化。

一、资金管理目标银行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风险控制:银行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风险。

由于银行资金活动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形式的风险,因此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散风险、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等措施来确保资金安全。

2.收益最大化:银行资金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收益最大化。

银行需要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合理选择投资品种以及考虑到浮动利率的情况,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从而最大化收益。

3.流动性保障:银行需要保证资金流动性,确保可以随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资金管理方式1.维持银行流动性水平银行资金管理的一个重点就是维持银行的流动性水平。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金状况,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活动,确保随时能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2.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银行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银行在选择投资品种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品种之间的相关性,避免因为市场波动导致资金损失过大。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控制,避免出现逾期等情况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3.优化投资组合银行需要通过优化投资组合来实现资金的最大化收益。

银行需要充分掌握各种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投资,同时在投资品种选择上充分考虑浮动利率和资金回收情况等因素。

4.加强内控监督银行需要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资金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自身的规章制度,在资金调拨、融资借款等业务流程上实现风险控制和防范。

三、资金管理措施1.加强流动性管理银行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金状况,适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确保可以随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银行理财产品是指以资产管理为基础,以增加投资者收益为目的,以协议形式发售给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信托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期限、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等特点,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资金管理。

下面给出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安全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核心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资金安全管理是银行理财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健性,遵循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则,确保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

1、风险控制管理。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期限、收益率和风险等级,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要对风险做出评估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止风险发生。

2、投资过程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细节的质量和及时性。

投资决策需要满足投资风险度、流动性、期限等要求,按照投资方案,加强投资监管,避免运营风险。

3、外部评估管理。

银行应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评估,对银行的投资风险、面向客户透明度和货币政策合规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果断实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管理银行理财资金应根据客户需求、投资期限和风险度等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管理。

银行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配置方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丰厚的利润。

1、资产分散化配置。

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分散化配置。

通过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不同行业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领域中,降低客户的风险和波动性。

2、定期评估调整。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银行应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避免过于集中的投资带来的单一市场风险。

三、信息披露管理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为规范银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银行资金安全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风险可控、安全稳健、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需求,制定资金管理计划。

第二条银行对于自己管理的资金应当采取风险分散的原则,防止单一项目或单一客户的风险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银行应当落实投资者保护职责,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权益,依法履行公告、公示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银行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银行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增值。

第七条银行应当严格把握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按照授权要求进行资金运用。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运用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级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资金运用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资金来源第十条银行应当合法、合规、规范地进行资金来源及其使用,原则上不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资金来源和归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资金审查制度,对于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应当进行审查确保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对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公告资金运用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1. 附件:1) 银行资金管理计划2) 客户资金委托书3) 资金委托协议2. 法律名词及注释:1)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2) 风险分散:将投资分散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客户群体,以降低投资风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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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体系,完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全行资金调度和内控管理,降低资金经营风险,提高全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章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行资金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和平调。

对侵占商业银行资金的行为,各支行均有权拒绝和抵制。

禁止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弄虚作假,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系统内资金管理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别经营、自求平衡、有偿调剂。

统一管理是指总部用计划和市场等办法对全辖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类管理,总部拥有全辖资金的管理权、配置权和调剂权。

总部对资本金、对外投资、内外拆借、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帐户、利率、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现金等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经营是指总部、各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各自组织的资金进行经营,并对自营的资金负全部责任。

自求平衡是指各支行不得长期占用总部资金、各支行之间不得长期占用对方资金,要大力组织存款,确保支行负债与资产在总量上、在期限上的合理配置,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有偿调剂是指总部与各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发生价格,发生往来关系。

第五条总部与各支行要加强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管理,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严防发生支付困难。

各支行要加强备付金和头寸的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必须提前向总部计划财务部报告,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调度资金,适时调剂,以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章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六条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
各支行旬末按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规定比例和一般存款的缴存范围划缴总部,再由总部统一缴存到人民银行。

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七条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为提高总部资金调度力度,规定各支行按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7%向总部缴存二级存款准备金,存款余额每旬调整一次,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八条总部对各支行上缴一、二级存款准备金实行按季结算。

各支行须在规定时间(每月的1号、11号、21号)内足额缴存,对欠缴部分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罚息。

第九条对存贷款超比例、欠缴二级准备金的各支行,要分别做出增加存款和压缩贷款的计划,限期交足二级准备金。

第三章资金的统一计划管理
第十条全行及各支行的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2、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0%,已超比例的,不得再增加新贷款,并做出限期压回到比例之内的计划,纳入考核指标。

3、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借款余额的30%。

4、单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总额的10%。

5、贷款质量指标:不良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

6、债券投资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情况,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以上1、6项比例指标,由计划财务部按月负责落实。

以上2、3、4、5项比例指标,由授信部作出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按月、按季进行考核和落实。

7、拆借:各支行由于存款不足造成资金头寸不足,而向总部进行拆借的,要作出增存计划,并列入年度考核之中。

8、备付金比例:存放总部款项、存放商业银行款项和库存现金之和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

9、经营收益率指标:资产利润率不低于1.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5%,成本收入比不高于35%,以该项指标为依据,总部每年下达人均利润指标,列入考核的经营指标之内。

第十一条对外融资和投资业务的管理。

对外融资、投资管理主要是本行从事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债券投资、同业存放、再贴现、再贷款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各类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并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头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存大于贷剩余资金中较稳定的部分资金,融入的资金主要满足票据清算头寸不足或因先支后收等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得以融资扩大信贷资产或用于中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拆入拆出资金业务、证券回购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均由总部统一对外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各支行按存款的70%发放贷款,按人行要求足额缴存一、二级准备金并留足备付金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总部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上存,上存利率和期限按总部的统一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总部计划财务部所属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我行资金情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增加我行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各支行如考虑债券收益较高,可委托总部计划财务部代购债券。

第十七条各支行如资金头寸紧张,可用购买的债券,委托金融市场部代为回购;如没有购买债券,可直接向总部拆借,拆借利率按总部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严禁各支行自行购买专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自行到专业银行办理开户结算业务,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内部资金的统一调剂使用
(一)各支行在缴足一、二级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后的宽余资金,可上存总部。

上存资金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上存资金期限分为:十四天、一个月、三个月三个档次,上存利率按总部统一规定执行。

(二)上存资金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提前支取,须经行长同意,并备案,利率按活期计算。

(三)各支行从总部拆入资金的管理。

各支行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各支行由于同城清算、汇划款项未达、存款季节性下降等引起的临时性资金不足可向总部申请拆入资金。

总部向各支行拆出资金期限为一个月以内和一个月以上两个档次,利率按总部规定统一执行,各支行办理资金拆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天数。

(四)计划财务部对拆借给各支行的资金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不办展期。

对到期不能归还的,按月利率万分之二计收罚息。

支行可提前予以归还,但约定的拆借利率不变。

第二十条加强对支行备付金的管理和总部集中资金的管理。

1、加强对备付金的管理。

各支行备付金原则上不低于存款余额的5%,对影响头寸变动的主要因素做好预测,根据预测对不能保证支付的资金缺口,要提前三天向总部报告,以便及早组织资金予以应对。

2、加强总部集中资金的经营管理。

总部统一管理的资金包括:
①、全辖所有者权益部分: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本年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
②、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③、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拆入和拆出资金;
④、各支行上存资金和借用总部的资金;
⑤、代理财政信用资金;
⑥、经批准代理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买卖等;
⑦、各支行交存的二级准备金。

第四章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要在总部统一开立备付金帐户,按总部规定统一清算、统一交换。

各支行通过备付金帐户主要办理现金收付、资金划转、电子汇兑、联行往来、票据清算等业务。

第五章利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利率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存、贷款利率、同业往来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等。

总部电子银行部负责本行存款利率的管理,授信管理部负责本行贷款利率的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往来利率和内部资金利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存、贷款利率的管理
(一)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文件,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存、贷款利率;
(二)对一户企业单位的贷款利率(包括上、下浮动比例)要全行统一,对质押贷款、门店抵押贷款、消费性贷款等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利率由总部统一规定。

(三)各支行一律不得减收贷款本息,不得挂帐停息,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豁免逾期贷款罚息。

第二十四条内部资金上存利率和拆借利率的管理。

(一)利率制定原则:分期限实行差别利率,总部拆出利率高于支行上存利率,利率水平贴近市场化利率;
(二)内部资金上存、总部拆出到各支行的资金利率,由总部制定,各支行及总部有关部室落实执行;
(三)备付金帐户透支按日万分之二罚息;
(四)现行内部资金上存利率、拆借利率见附表;
(五)制订内部往来资金利率,是强化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对往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支,单独计算、专项管理。

第六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我行现金营运中心专门办理各支行的现金提取、现金交存业务。

第二十六条总部要及时核定和调整各支行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部分各支行应及时上存。

第二十七条现金营运中心及各支行要遵守出入库款的复核制度,具体规定将由现金营运中心制定,各支行遵照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计划财务部制定、修改。

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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