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运营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交易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省行有关业务规定和本行相关内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部负责资金业务的运作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资金业务的合作对象为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其他成员。
第四条资金业务的运作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或网下合同(协议)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五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主要开展以下资金业务:系统内资金调剂:指本行与省行之间的资金调剂。
同业存放:指本行与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其他类金融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进行资金存入或存出的同业存款业务。
信用拆借: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彼此信誉为保障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债券回购:指本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债券质押或买断的方式融入、融出资金的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
债券及理财产品投资:指本行购买债券和理财产品的投资业务。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六条资金业务设立以下三个岗位: 管理岗、交易岗、复核岗。
其岗位职责如下:一、管理岗1.负责资金营运部门日常资金的管理工作;2.负责资金运作渠道的拓展工作;3.负责与交易对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4.负责资金运作结构的规划工作;5.负责资金运作的风险管控工作;6.履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管理员、首席交易员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员职责;7.负责本部门投资方面的文字分析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易岗1.负责与计划财务部对接并完成资金日报表的编制,在确保全辖清算、现金调拨头寸充足的基础上,确定当日融入融出资金的总额及期限,提高富余资金的收益率;2.通过上网、电话等方式在市场上积极寻找对手方,并根据交易对手方的资信状况慎重选定交易对象;3.负责与交易对手方进行报价、询价、谈判直至达成交易意向,并据以填报询价结果报告单;4.经复核员复核交易要素,确认无误后达成各项交易,负责查询各项资金的到账及划付情况;5.加强与市场各交易成员单位的联系,建立和维护好客户关系资源,确保市场信息的及时掌握;6.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提出资金运作的相关建议;7.负责资金业务交易台账的登记;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现金营运管理,确保现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3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制度严密、操作规范;(3)防范风险、确保安全;(4)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2.1 银行应设立现金营运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现金营运管理工作。
2.2 现金营运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1)制定、修订现金营运管理制度;(2)负责现金的调拨、保管、使用和核算;(3)监控现金流量,分析现金需求,确保现金供应;(4)对现金营运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5)指导、监督、检查分支机构的现金营运工作。
2.3 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现金营运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现金营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现金收入管理3.1 银行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确保现金收入合规、合法。
3.2 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1)客户存款;(2)贷款回收;(3)投资收益;(4)其他收入。
3.3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收入核对、审查制度,确保现金收入真实、准确。
3.4 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收入的监控,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现金支出管理4.1 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出管理,确保现金支出合规、合理。
4.2 现金支出的主要用途包括:(1)客户取款;(2)贷款发放;(3)投资支付;(4)其他支出。
4.3 银行应建立现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4.4 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出的监控,防范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现金库存管理5.1 银行应加强现金库存管理,确保现金库存安全、合理。
5.2 银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和现金流量,合理设定现金库存限额。
5.3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库存盘点制度,定期进行现金库存盘点。
5.4 银行应加强对现金库存的安全防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现金被盗、被抢等风险。
公司银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银行资金业务。
第三条公司银行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2.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3.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银行资金业务;4. 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透明度,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在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等,并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其他账户。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使用范围、权限和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存款管理第八条公司存款应按照银行规定办理,确保存款安全。
第九条公司存款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专用账户存款和临时存款。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存款进行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贷款审批流程如下:1. 部门提出贷款申请;2. 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3. 公司总经理审批;4. 报送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贷款使用管理,确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挪用贷款。
第五章结算管理第十五条公司结算业务应遵循快捷、安全、合规的原则。
第十六条公司应与银行签订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银行结算凭证,确保结算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结算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结算风险。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体系,完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全行资金调度和内控管理,降低资金经营风险,提高全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章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行资金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和平调。
对侵占商业银行资金的行为,各支行均有权拒绝和抵制。
禁止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弄虚作假,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系统内资金管理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别经营、自求平衡、有偿调剂。
统一管理是指总部用计划和市场等办法对全辖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分类管理,总部拥有全辖资金的管理权、配置权和调剂权。
总部对资本金、对外投资、内外拆借、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帐户、利率、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现金等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经营是指总部、各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各自组织的资金进行经营,并对自营的资金负全部责任。
自求平衡是指各支行不得长期占用总部资金、各支行之间不得长期占用对方资金,要大力组织存款,确保支行负债与资产在总量上、在期限上的合理配置,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有偿调剂是指总部与各支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发生价格,发生往来关系。
第五条总部与各支行要加强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管理,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严防发生支付困难。
各支行要加强备付金和头寸的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必须提前向总部计划财务部报告,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调度资金,适时调剂,以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章存款准备金管理第六条一般存款准备金管理各支行旬末按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规定比例和一般存款的缴存范围划缴总部,再由总部统一缴存到人民银行。
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第七条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为提高总部资金调度力度,规定各支行按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7%向总部缴存二级存款准备金,存款余额每旬调整一次,旬后次日调整完毕。
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制度

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银行资金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行各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行各级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现金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严格执行制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第二章现金运营管理工作原则第五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信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应当遵循“适度放权、有效监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客户至上、服务至上、信誉至上、效益至上”的原则。
第八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精益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经营范围及责任制第九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主要包括现金库存管理、现金清分处理、现金监管等内容。
第十条农行网点现金运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为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工作由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现金库存管理第十一条农行网点应当合理控制现金库存数量,根据业务量和客户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十二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库存管理制度,规范现金存取、清点、盘点等操作。
第十三条农行网点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安全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损等工作。
第十四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现金库存动态监控机制,加强现金库存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现金清分管理第十五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清分处理制度,规范现金清点、清拨、清分等操作。
第十六条农行网点应当强化清分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现金监管第十七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监管制度,对现金进行周密监控。
第十八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现金监管机制,加强现金存取交接、安全保管等工作。
第七章现金运营风险防控第十九条农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运营风险防控制度,防范现金运营风险。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方面需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档旨在概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
1. 资金运营管理目标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运作,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维护银行的资金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 控制风险,防范资金市场的不确定性。
2. 资金运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规性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避免意外风险的发生;-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最大化;- 公平性原则: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公平对待各类客户;- 风险控制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3. 资金运营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资金运营管理中应采取以下一些基本措施:- 资金规划和预测:制定合理的资金规划和预测,确保资金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资金调度和配置:根据资金市场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资金调度和合理配置;- 资金监控和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资金监控和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利率管理:合理管理资金的利率,平衡资金的成本和收益;- 资金流动性管理:保持良好的资金流动性,确保资金的及时可得性。
4. 资金运营管理责任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受托人承担:- 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资金运营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资金运营部门:负责具体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包括资金调度、风险控制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商业银行资金运营管理是保证银行运作正常和稳定的关键环节。
通过遵循管理原则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风险,并确保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信用社(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营运管理,优化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提高可用资金收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全辖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实际,按照统一、灵活、高效运作和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充分调动信用社、县(市、区)联社积聚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第三条资金营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的调配与营运,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优化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结构和收入增长方式,即:贷款利息收入60%、票据融资收入20%,中间业务收入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营运业务包括资金拆借、资金调剂、同业存款、投资理财、债券回购、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债券承销与买卖及短期融资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的各类资金业务。
第五条资金营运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对外支付和支农贷款投放的前提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资金营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调度、集中经营;比例控制、综合平衡;利率导向、市场融通。
一、统一调度、集中经营。
是指办事处对全辖的各项营运资金统—调度和管理,对全辖可利用资金集中经营。
二、比例控制、综合平衡。
是指各县(市、区)联社要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和调整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之间的合理配置,达到全辖资金运作的综合平衡。
三、利率导向、市场融通。
是指办事处对资金管理按照市场机制来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对于短期营运资金,通过资金市场灵活融通,调剂余缺,实现资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资产收益。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现金营运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现金营运行为,提高现金管理效率,依法合规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的现金营运管理。
第三条银行应当加强现金营运组织建设,定期开展现金营运管理工作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现金营运工作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银行现金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省、市、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应当是现金营运工作的重要内容,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风险可控。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六条银行应当确保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保险库房、运钞车、车载网点清分设备、押运员和清支环节负责人等环节的安全。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安保制度,规范安保人员的招聘、选用、配备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八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安保人员、押运员和清支环节负责人的管理,严格落实验收和专职岗位人员制度,落实声讯应用广播系统、视频监控及相关设备的日常检查、巡查制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落实现金运输车及车辆保险,并及时进行更新投保,落实现金运输车辆安全监测系统,并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减少运输车辆因故不启动的现象。
第十条银行电子安防设备应当加强现金营运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种设备功能正常运行,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异常。
第三章现金清点与清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规范收付现金的程序和经验,明确各级现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收付现金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银行应提高现金清点和清分效率,选择合适的清点和清分设备,进行科学规划,落实各级清点和清分工作,实现从人工到机械化以及从体外到体内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点、清分人员的考核机制,建立对清点、清分员的质量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利用机械设备清分现金交易的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减少因缺乏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等不同因素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进一步加强现金清点、清分的质量管理,增强清点、清分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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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轮岗规定。
对上门服务、单位资信证明、印押证三分管业务、支付密码、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等业务,严格遵循分人办理的业务规定,严禁办理业务一手清;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不准在本岗位工作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前变动工作岗位;不准违反岗位轮换规定长期从事同一岗位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现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面点清、一笔一清;大额现金收付应换人卡把复点;日终现金库存账实核对无误。
现金调拨遵守流程,严禁虚假调拨或通过个人账户调节尾箱库存;严禁网点或者柜员之间私自调剂现金(重要单证)余缺;严禁收入现金不按规定及时入账;严禁收付现金逆流程操作;
3. 严格执行重要单证管理及重要物品管理规定。
领用重要单证双人交接、核对无误后当日入账;重要单证调拨不得只移交账务不移交实物;日终重要单证和重要物品应做到账实相符;不准违反单线传递原则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不准擅自手工签发需机打单证;不准违反规定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 严格执行柜面印章管理规定。
柜面印章做到“谁保管、谁使用”,营业期间上锁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分人用印;在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环节,均应在登记簿记载。
不准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不准柜员之间串用会计印章,不准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会计印章;
不准滥用会计印章、重要单证、会计凭证违规办理客户资金证明、业务回单等业务;
5.严格执行资金进出关口控制规定。
对汇划、同城、现代化支付、大小额支付等资金进出渠道操作的规范性进行把控,客户资金支付必须要有依据,加强支付印鉴审核;加强来账管理。
特别关注汇划来账、同城来账业务中收款人名称、账号错误的疑问报文必须经查询、查复方可入账。
6.严格执行产品签约和票据管理规定。
对电子银行、理财类产品、支付结算等产品,注意审核签约客户身份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规范填写产品签约协议内容,对客户身份和产品签约的真实性要进行重点核查,确保签约真实。
严禁受理票据不辨真伪、不核对印鉴。
7.严格执行尾箱管理规定。
普通柜员必须与柜员主管或现金柜员办理尾箱(包)交接手续。
现金柜员尾箱应严格落实日始双人开箱,日终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双人交接制度;
8. 未经总行和省分行批准,严禁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严禁第三方驻点销售,严禁将我行客户擅自推荐给第三方机构;严禁理财产品“飞单”销售。
9. 认真执行上门服务申报、审批制度;严格上门收款流程操作,上门服务人员与柜面人员交接清晰,上门收送款登记簿记录正确、完整;上门服务人员定期轮换;严禁违反事前审批、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定期轮换、按期对账的原则开展上门服务业务。
10.遵循实名制及单位账户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设立及使用控制账户;严禁违规激活不动户;不准开立非实名制账户;不准违规开立、使用异地结算账户。
11. 严格执行内部账户操作规定。
对挂账业务,分析挂账原因,按照规定期限,进行销账处理,保证客户资金正常、安全入账。
12. 严格执行代理业务操作规定。
严禁违规代客服务、严禁违规代客保管重要物品。
13. 严格执行账务处理规定。
严禁未经授权或无合法记账依据,擅自在各类核算科目中记账。
14.养成良好操作习惯。
不准脱离视频监控区域办理现金(尾箱)的交接、核点;不准临时离开工位不锁定或退出系统操作界面;现金箱(柜)不加锁;章、证、压、印鉴卡等重要物品不入箱(柜)上锁保管;不准在工位及现金尾箱内存放柜员私人物品;
15. 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管理规定。
不准伪造、变造、毁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16.严格执行客户信息保护规定。
不准擅自对外办理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泄露或修改客户信息;
17. 严格执行错账调整规定。
区分当日错账、隔日错账、跨年度错账、必须通过反向交易处理的错账等,按照规定执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