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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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

20211215《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

20211215《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21?149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随着我行以“三大集中”为核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金库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以“集中保管、集中清分、集中配送”为特征的现金中心等新模式、新职能的出现,对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为此,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运营管理金库运营业务通知抄送:各审计分局,苏州分行。

内部发送: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

拟文部门:运营管理部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第四章金库实物管理第五章调拨管理第六章清分配送管理第七章出入库管理第八章金库代理业务管理第九章金库运营业务外包管理第十章门控使用管理第十一章金库运营业务检查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确保我行财产安全,提高现金物流的运转效率,保障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库是保管和配送本外币现钞、贵金属、有价单证和款箱(含柜员现金箱,下同)等重要物品的场所。

金库按照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分为现金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以下统称金库)。

(一)现金中心是指在一、二级分行设立的,为较大区域内的支行、营业机构提供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等实物的仓储保管、物流配送及钞币处理的场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192号2002年10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规范全行信贷资金管理行为,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合理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发行字〔2002〕18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资金调拨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调整和监测;资金的申请、审批、调度和清算;资金台账的管理等。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系统内资金的调拨与管理。

第二章资金头寸管理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操作程序包括资金头寸限额核定、资金头寸监测和考核等。

第五条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

资金头寸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和存放同业净额等。

第六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方式。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采取“按季核定,适时调整”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依据。

各行应根据1~3天的资金需要量核定资金头寸限额。

主要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

包括存贷款存量规模和增量规模,并与上年同期基数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5•【文号】农发行字[2001]194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是根据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以达到有效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系统指导和区别对待、分类稽核、突出重点相衔接;坚持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稽核相统一;坚持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相结合。

第二章稽核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及需要延伸检查的被检查行的开户企业。

第五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计划、信贷资金、现金、利率、财政补贴资金、粮棉油购销储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

信贷风险、粮棉油贷款管理台账及有关业务报表的管理与操作等。

第六条资金计划和信贷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也属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再监督的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2002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

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1998]42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函[1998]42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农银函〔1998〕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确保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根据专项业务管理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综合计划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接收专面贷款业务后实行“四专”管理的新情况,促进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专项业务资金是指由于经办专项业务而进入专项业务核算体系的信贷资金。

总行坚持资金管理统一平衡的原则,对专项业务资金不实行分别管理。

为了与专项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总行在分行向总行借款的账户中增设“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和“人民银行划贷款专项借款”两个专户。

除对扶贫贴息贷款和人民银行划转贷款实行配套资金外,其他专项业务的资金需要由各专项业务专柜通过自身存款和“常规业务存放款项”予以平衡。

第三条办理专项业务1998年暂不受存贷比例管理的限制,因自身资金平衡困难影响专项贷款计划及时实施时要逐级向上报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四条专项业务资金与常规业务资金的统一平衡以分行上报的常规业务与专项业务合并统计数据为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农银发[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0日农银发〔199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行。

请根据总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目标试编1998年的资金营运计划,连同第一季度的执行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资金营运管理的内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步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资金营运计划是一种管理型计划,系指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总量与结构进行主动的量化控制,反映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状况及结构调整目标,以指导分行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即以反映全辖全部资金的来龙去脉为目的设置编报项目,把计划管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计划的方式约束分行的资金营运行为,防止乱挤乱占信贷资金和超负荷经营行为发生。

(二)重点性,即对资产负债中的主要项目和比例进行重点控制,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三)流动性,即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和资产的不同流动程度进行项目排列和分类,以体现不同性质及不同流动程度的资金在资金营运中的不同作用。

(四)联动性,即强调资产与负债、资产与资产、负债与负债之间的联动关系,指导分行适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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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9]29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4.20
【实施日期】199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农银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要求,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全行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保证存款支付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监测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状况,指导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范围涵盖辖内全部本外币资金。

即遵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管理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所有项目活动,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约束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实施信贷资源配置、指导分行资金营运活动过程的一项操作性计划。

总行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以约束分行资金营运行为;通过运用资金调度手段引导分行资金的优化配置,保证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联动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正确处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多种资金流相互联动关系的计划。

通过计划的方式理顺信贷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资金关系,把业务经营的资金配置行为和内部分支机构间的资金摆布、调度行为统一起来,从而达到配合业务经营计划控制和引导分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内容
第五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的内容由资金来源方和资金运用方组成。

第六条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各项存款
(二)借入资金
1.向总行借款
2.向人行借款
3.分行间调入
4.同业拆入
(三)同业存放
(四)财务资金
1.应付利息
2.当年结益
3.应付及暂收款
4.长期借款
5.各项准备
(五)拨入营运资金
(六)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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