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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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计安全生产内容解析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公众对安全问题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安全生产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补充。

本文将对该修正案中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的意义。

1. 安全生产责任修正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尊重生命和健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明确,使得事故责任追究更加有力,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

2. 安全生产设施针对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修正案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致使造成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起到了推动作用,意味着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善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避免因设施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巡查修正案还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巡查的规定。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如果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过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拒不改正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给了相关部门更多的执行权力,保障了安全生产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4.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修正案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明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致使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肃态度,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避免由于隐患问题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内容的规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知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知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知识(一)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于2006年(B)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A.5月29日B.6月29日C.7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A)次会议通过。

A.22B.23C.243.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B)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2B.3C.54.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C)以下有期徒刑。

A.2年以上5年B.3年以上6年C.3年以上7年5.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A)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A)年以上有期徒刑。

”A.5B.6C.76.修改后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A)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B.5C.77.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B)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3B.5C.78.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B)有期徒刑。

A.3年以下B.3年以上10年以下C.10年以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往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会议。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鉴于现行刑法中对于大多数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有不少规定,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骗税罪,中介会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如再作一个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困难很多。

《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许多与刑法中已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相类似。

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

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员长会议同意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修正案编号:2012年第12号
修正日期:2012年12月31日
背景
本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主要内容
本修正案涵盖了多个刑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1. 原则性修改
- 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程序公正性和法律透明度。

- 强化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特别是涉及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人身权益等方面的犯罪。

- 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反腐败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2. 罪名和处罚修改
- 对部分刑法罪名和相应的处罚进行了适度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 提高了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公众利益。

3. 刑罚执行改革
- 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提高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强调了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入工作,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该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请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概述,具体修改细节请参阅修正案正式文件。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多个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涉及的内容和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从立法目的和背景来看,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治建设。

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在法律领域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其次,从修正案涉及的具体内容来看,这次修正案可能涉及对刑法中一些具体罪名和刑罚幅度的调整,可能对刑法中的一些条文进行增删修订,以及可能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这些具体内容的调整将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法律的修正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引导
作用,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和讨论,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解读和探讨。

最后,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大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也将会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价。

综上所述,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的内容和影响也将会从多个角度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含1-7修正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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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12.25
•【文号】主席令第27号
•【施行日期】1999.12.25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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