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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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王宏军(1971—),男,河南偃师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2022 6No 6,2022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2年6月June,2022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王宏军(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摘要: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以及审批制度构成。

企业制度层面,《企业法》规定了三种投资方式和三种企业类型;行业制度层面,《投资促进法》将投资行业分为一般类和特许类,其中非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适用自动渠道,即不需要事先审批而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审批制度层面,主要指特许类和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需要先经过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的审批再进行工商登记。

老挝外资准入立法透明度不高、立法空白较多,但相关国际法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革新开放的政治决心弥补了法治的不足。

中国企业向老挝投资,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做到合规投资、合规经营,在投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引入规则和标准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中国企业中图分类号:D8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2)6-0043-08 各国的外资制度主要由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外资准入制度一般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审批制度以及审查制度四部分构成。

[1](P10)为了革新开放,老挝在还没有宪法的情况下,1988年率先出台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

2004年,老挝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修改为《外资促进法》,2010年又合并了《内资促进法》和《外资促进法》,统一出台了《投资促进法》,2016年对《投资促进法》作出了最新的修订。

老挝目前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立法是《投资促进法》,其他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投资促进法》规定了外资准入制度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一)企业制度老挝外资准入的企业制度较为复杂,可以细分为投资方式、企业类型、股权比例以及经营期限等四个方面。

关于外商投资和公司法之间关系的协调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和公司法之间关系的协调研究
图 济理 管
关于外商投资和公司法之间关系的协调研究
张美 涛 普宁市公证处
摘 娶 :我 国的外 商投 资 企业立 法始 于
17 年 的五 届人 大二 次会 议 , 之后 又 配 合 改 99
革开放政 策,各项 有关外商投 资企业的立法 层 出不 穷,至今 已形成一 个内容丰富,结构 繁 复的庞 大体 系。这 对完善我 国的投 资软环 境 ,促进 外商投 资企业的设立,吸 收外 国直 接投 资起 了重要 的作 用。 然 而 由于诸 多因 素 ,尤其是 随着公司法的 出现 ,外商投 资企 业 法在 内容和 结构上 也 日益暴露 出一些局限 性 ,已不 能满足在新 形势下进一 步扩大吸 收 外资的需要 ,亟待对其进行 重构 。 关曩l :外商投资 公 司法 缺 陷 冲突 调

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 股尔过 半数 意,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 I的 出资,反 E 之则视 为同意转让 ; 至于股 份有限 公司 ,股 份 的转让 就更加 自由,股东转让股 份几平不受 仟 何限制。而根据 合资法实施 条例》 的规定 , 合营一 方向第三方转让其股份 ,必须经 合营 他 方 意 ,合营 他方不同意的 ,也不承担 购买 义
改革
2 、结 构混乱 ,顾此失彼 业来说 ,其 发 、组l机构及其活动 ,到底遵 = } { 外商 投资 企业 法对 中外 合资 、 巾外合 作 循外商投资企 业法 ,还是公司法? 在 此问题 },尽管 《 司法》第 l 条作 = 公 8 和 外资企 业分别立法 ,这种 立法思路 缺乏科 学 r 协调性的原 则规定 ,即 : “ l J商投资的有限 ' 、 的标准 ,导 致 三部 法律 出现 厂 大面 积的 重 较 l 叠。为了节省立法资源 ,对于相似的 问题 往往 责任公 司适用本法 ;有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又采用 “ 准用”的立法技术 ,这种 作法既不严 中外 合作经营 企业 、外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 肃,又往往顾 此失彼 ,挂一漏 万,实非 万全之 定的 ,适用其规定。 ”但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它 策。此 外,在本应统一觇定的 问题 卜 ,三 们之间的冲突 。同时 ,由1外商投资企业法本 : 部 法律 往往又规定各异 ,不利 r法律的遵行 。 身的先天不足 ,其原 已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 分述 如下 :企业形式的采纳。 中外合资经营 行后也暴露的更加突出 : 1 、法律适 用对象的冲突 企业法》 第4 条规 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的形 公 司法规 定 ,外商 投资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式 为有限责任公司 ;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 则

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二、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 典型案例及其比较
类似上述“利来公司诉加拿大案”因知识产 权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相 关 或 国 际 贸 易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端,并 依 据 完 全 不 同 的 条 约,通 过 相 应 国 际 裁 判 机 制 解 决。比 如,澳大利亚 2011 年颁布实施的《烟草平装法》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of 2011)引起国际投 资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争端,先后通过常设仲裁 法院(PCA)22和 WTO 解决 。 23
这种学说完全是新的、专横的且歧视性地针对制 药公司及其产品,由此作出的判决违反《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NAFTA)下加拿大应履行的保护专利 义务,导致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被“非法征收” (unlawful expropriation)。⑲ 该 案 仲 裁 庭 对 作 为 投 资的涉案专利本身,鉴于当事方对此没有任何异 议,故未作具体分析,但仲裁庭认为,利来公司未 证明在其专利授予后,2005 年前后加拿大专利法 关于实用性标准发生了“戏剧性变化”(dramatical transformation),因而并未损害其合法期望,驳回 其诉求。⑳尽管此案是 ICSID 已审理数以百起仲裁 案中少数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之一,21 但是,该案表明知识产权可作为投资;国际投资相 关知识产权争端亦可通过 ICSID 等 ISDS 仲裁机制 解决。
⑧ 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5 页。 ⑨ 参见姚梅镇主编: 《比较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7 页。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第五次修订),根据《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已删除该条款。 ⑪ 转引汤宗舜: 《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 页。 ⑫ 转引 Robert A. Choate, etc., Patent Law including trade secrets-copyrights-trademark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799 ⑬ 参见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2~103 页。 ⑭ 中文本来源:商务部条法司“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rticle/h/,2019 年 9 月 25 日访问。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单文华本文认为,外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在国际立法实践中,东道国往往还可以维持一些特殊的外资国民待遇例外与限制。

比如,在外资准入阶段,各国都划定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而且一般都规定了外资准入的资格条件;而在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行政救济、民事权益保护和宏观管理等几个方面。

由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并且要求一国总体经济实力的充分发展壮大,因此文章认为,在我国实行外资国民待遇,不仅仅意味着外资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同时还意味着内资企业与民族工业发展路向的调整,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

作者单文华,1970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外资待遇问题实质上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与核心。

因此,它一直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各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时争议的焦点之一。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待遇标准有公平合理待遇、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国际标准待遇”等等,其中,最常用的又是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两个标准。

长期以来,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只提“公平合理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而很少明确提及“国民待遇”,有关的国内立法也更多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种特殊优惠与限制的规定,而鲜有国民待遇的内容。

1993年底,我国正式提出要“创造条件,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①。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所作的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实·128·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7日《人民日报》第1版。

行国民待遇”①。

可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成为新时期我国外资立法政策调整的主要标志之一。

一、外资国民待遇的基本内涵大而言之,国民待遇是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标准中的一种,它大体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②。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总体结构宪法的基本制度宪法实施宪法的定义——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确认权利产生的背景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巩固胜利成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内容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复辟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阻止工农革命培养管理人才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本宪法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理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经济条件产生的条件政治条件思想文化条件近代英国宪法代表近代美国宪法宪近代法国宪法民主共和主流化法自由主义色彩浓厚化特点宪法政治法化基宪法的运行轨迹成文法普遍化宪法西方专利化本君主立宪制为主,民主共和制为辅发展理民主共和制为主,君主立宪制为辅苏俄宪法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论标志现代西方宪法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发展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宪法的发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宪法的制定(见下)钦定宪法大纲(1908)晚清宪法十九信条(1911)天坛宪草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约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五五宪草法中华民国宪法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理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论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四部宪法七五宪法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七八宪法八二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四个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宪法制定权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机关宪法制定的程序国家性质宪法的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性质的概念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我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构成工农联盟国家性质国知识分子的国家性质相同国领导力量相同家实质阶级基础相同性专政职能相同质历史使命相同地位(执政党,参政党)多党合作政治基础多党合作和基本方针(16字方针)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参加国家政权的主要特色政治协商领导人人选的协商爱国统一战线大政方针和国家事务概念新民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作用社会主义建设的源泉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爱国者联盟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任务——1个前提+2个途径+3大任务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的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我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个体经济基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私营经济本中外合资企业经外商投资经济中外合作企业济外商独资企业制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及其实现途径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我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指导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国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基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本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化普及理想教育——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爱国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概念单一制类型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1 民族因素决定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表现有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实行统一的领导有统一的国籍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各民族的战斗友谊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原因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形成原因经济原因国家结构形式2 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概念国家有目的的活动特点属于国家内政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的行政区划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便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的原则原则便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原则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的原则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和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三种性质的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我国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概念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为前提内容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标志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县国家结构形式3 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政府自治权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优越性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概念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殊的社会制度特别行政区特点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法律地位性质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职权性质政治体制政府任职资格国家结构形式4 产生方式特别行政区职权性质职权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概念群众性特点自治性民族区域自治组织性质类型组成——3—7人性质居民委员会组成——5—9人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或会议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前提(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核心享受民主的主体广泛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享受民主的范围全面享受民主的效能无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含义构成旗面红色——象征着革命国旗象征意义五颗星及其关系——亿万人民心向共产党星的颜色——红色大地上光芒万丈适用范围国家的象征构成天安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国徽象征意义五星——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大团结齿轮和谷穗——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适用范围国歌首都公民的概念公民概述国籍的作用出生取得公民与国籍国籍的取得公民的基本权利1 继有取得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概念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容禁止差别对待不排除合理的差别概念政治权利选举权内容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概念言论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出版自由内容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概念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现实基础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具有国际性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意识问题信仰自由内容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传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概念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概念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内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概念受教育权按照能力受教育公民的基本权利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文化教育权利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实现概念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内容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概念批评权诉愿权建议权申诉权内容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就业、晋级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和平等的家庭地位特定人的权利平等的人身权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他义务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行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鲜明的阶级性显著的精英性特点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概述严密的组织性超凡的协调性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组织与活动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国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概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家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机代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军队的代表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任期——5年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职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权其他权利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会议制度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工作程序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权和提案权质询案提出权权利物质保障获得权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守法的义务义务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义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义务关心国家事务的义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委员长(1人)组成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职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务决定权询问和质询权调查权其他职权常委会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委员长会议工作机构提出议案工作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公布议案概念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分类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个体元首和集体元首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条件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条件——年满45周岁个体国家元首性质虚位元首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产生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大会表决产生任期——5年公布法律权提名权与任免权职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概念内阁制类别总统制委员会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家行政机关组成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任期——5年总理负责制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职权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军事法院大军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森林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森林法院司基层森林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机组成机构组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关职权审级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审判工作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合议制原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原则回避原则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民组织系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察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人员组成——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权职权侦查权监督权提起、支持公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工作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性质——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地位——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组成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领导——主席负责制。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

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

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商主体

第二章第三章商主体引例: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为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 84美元。

根据商业习惯,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

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

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当事人签字。

如不是商人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本案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为商人。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由此可见,在美国,认定商人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他是否对交易客体具有职业的经验和技能。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将私法主体划分为商人和非商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实证法层面上,私法主体从事营业活动须符合特殊条件,而非各类私法主体能够自动开展营业;其次,商人从事营业须遵循商法之特殊规则,尤其是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便利商人营业,应予遵守如严格责任;再次,实证法上存在专门适用于商人的特殊程序,如商人破产程序和公司重整程序等。

此外,商人须承担特殊义务,比如登记注册义务、交易事项告知义务、商业账簿保存义务等。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也称商事主体或者商人,是基本的商法概念,也是商法制度存在的基础之一。

各国商法典大都对商主体的概念、内涵、商事能力等予以规定。

对比各国商法典关于商人的定义,可以发现,各国商法典在确定商人概念时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尽相同,大致分为客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和折中主义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

又称实质主义原则,是以商行为作为确定商人含义的立法基础。

此种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事属性,并将商事行为的主体确定为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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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 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

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济财政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

法国经财部的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
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

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

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

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法
国经财部批准。

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收购直接或间接权益超过股权或投票权三分之一前,也应获得批准。

批准将于两月内由法国经财部做出。

如外国投资者未收到回复,将被视为默认同意。

此外,法国政府于2009年成立国家信息系统安全局,取代国家总秘书处下属的信息系统安全总局,专门负责加强国家通讯系统的安全,并于2010年3月颁布出台R226 法律。

R226法律要求任何设备制造商进口、销售、展示、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法国政府的R226认证;任何一家运营商进口、购买、使用包括合法侦听功能的通信设备必须首先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通信设备有大的软件新版本更新必须重新获得R226认证;所使用的硬件平台更新也需获得新的
R226认证。

此外,法国政府设立战略投资基金(FSI),对能源、汽车、航空、高技术等所谓“战略性”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干预,避免这些企业在遭遇危机或经营不善时被外资并购。

这种行为被称为法国的“经济爱国主义”。

六、外商投资准入后运营阶段的监管措施
外商投资运营后,对可能存在的垄断竞争行为,经财部将提交法国竞争管理局审查。

根据法国《经济现代化法》规定,法国竞争管理局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
平竞争的独立执法机构,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可以就涉及市场竞争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有权独立地完成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

对于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法国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向竞争管理局投诉,竞争管理局将据投诉情况展开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妨碍市场竞争的企业作出处罚。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竞争管理局有权终止审查程序。

七、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和优惠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奥朗德总统上台后将保持经济增长、降低民众失业及提升工业竞争力作为重点工作方向,积极吸引外资参与法国经济建设并在近期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新措施。

八、对外商投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
法国政府保护外商投资和投资收益。

在特殊情况下,法国对外商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制度按照《法国行政法》实施。

法国将其分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

公用征收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补偿的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公用征调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征收外,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财产权或劳务的常用方式。

公用征调与公用征收不同,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动产和劳务。

但它对于
不动产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动产,它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法国的公用征收适用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

该法典规定了公用征收的主体、对象、目的以及严格的行为程序。

公用征收程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

行政阶段包括四个程序:(1)事前调查; (2)批准公用目的;(3)具体位置的调查;(4)可以转让决定。

可以转让决定是公用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的最后行为,以后的公用征收程序便进入司法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所有权的移转和公用补偿金的确定,由普通法院管辖。

经过行政和司法两个阶段后,一个征收行为方能完成。

公用征调制度因行为种类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调整,其程序由决定、执行和事后补偿构成。

如果对公用征调行为的合法性质疑或对该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九、中央和地方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权限划分审批方面,所有按照规定需事先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均需直接提交至法国经财部国库总司,审批期限2个月。

申报方面,所有为了统计需要规定申报的项目,根据投资范围和金额不同,直接向法兰西银行或者经财部国库总司申报。

因此法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高度中央集权化,
然而地方为吸引外商投资,有权在土地使用、融资支持等方面采取鼓励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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