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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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低龄化、手段残忍化、类型多样化等发展特征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的思考。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刑事规定上对我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比中美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方面的不同,研究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制度上的缺陷并提出建议。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美国;司法制度;处罚方式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过了两个阶段的变革,第一阶段是在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界六十年代,在这个阶段中,人们关注对未成年人的福利保护,认为少年犯是与成年犯完全不同的一个群体,相比成年犯,少年犯的责任能力更低,可改造性更强。

基于这种理念,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99年颁布了《少年法院法》,同时成立了美国第一个也是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

少年法院的诞生标志了美国司法走向了少年审判机构与成年审判机构相分离的道路。

在1899年后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设立少年法庭,这时的少年法庭将与少年有关的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列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美国少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人们开始倡导对少年犯采取惩罚性政策,这时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迈向了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美国各州尝试将犯罪行为严重的少年犯犯转移至成人刑事法庭,逐渐形成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体系完整、流程清晰的特点。

少年司法体系包括少年法院、少年收容所、少年教养院等,它与成人司法体系在独立运转的同时又可相互转化。

司法分流制度则贯穿了案件从受理到审判的全过程:在案件受理时,警察有权决定将被控诉少年交由哪个机构处理,可以选择对其进行简单的训诫也可以带回警局:审判前,有关部门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流,分流的结果是无条件释放或移送成年刑事法庭或进入少年法院;审判时再进行分流,法官可以对进入少年法院的案件选择非正式处理措施即保证将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在学校出勤、遵守服用药物的建议或宵禁等措施,在非正式处理措施执行完毕的时候案件就已经终结,而不适用非正式处理措施的案件则正式由少年法院审判。

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3篇)

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国外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本文以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制度、刑罚执行和预防措施,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美国“小偷”被判劳教美国一名12岁男孩因偷窃而被判劳教。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男孩虽然年幼,但偷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判决其劳教。

2. 案例二:英国“校园暴力”事件英国一所中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一名15岁学生持刀伤人。

在英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该学生接受心理治疗,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3. 案例三:加拿大“少年杀手”被判无期徒刑加拿大一名16岁少年因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少年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故判决其无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1)美国:美国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英国:英国实行“儿童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加拿大:加拿大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 刑罚执行(1)美国:美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教育与改造。

对于判刑的未成年人,会将其送入少年教养所进行教育和改造。

(2)英国:英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心理治疗和教育。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

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

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近年来,标签理论在美国的少年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标签理论是一种犯罪学理论,主张将青少年犯罪视为社会标签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标签理论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影响,并分析其优点与局限性。

1. 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标签理论认为,一旦一个人被社会贴上“罪犯”、“暴力青年”等标签,这些标签本身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更容易再次犯罪。

这种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标签的施加会导致个体对自己的产生负面认知,影响其自我价值感和自尊心。

因为被贴上“罪犯”标签,他们可能经历社会排斥和歧视,失去对未来的希望和信心,进而对社会产生憎恨和报复心理。

其次,标签会对个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产生破坏作用。

犯罪标签会带来社会负面评价和社会隔离,迫使个体与良好社会关系断裂,从而无法获得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增加再犯罪的风险。

最后,标签会对个体的行为预期产生消极影响。

一旦一个人被贴上犯罪标签,社会对其行为会抱有消极预期,认为其会再次犯罪。

这种行为预期会促使个体内化这些角色期待,并按照社会对其的期待进行行为,从而真正地再次犯罪。

2. 标签理论在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中的应用标签理论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曾长期采用传统的惩罚和监管模式,未能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因此,美国政府和学者开始将目光投向标签理论,以期通过改变社会对青少年的标签,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首先,少年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尽量减少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标签化。

政府和学者建议将青少年犯罪视为可被纠正和改变的行为,而不是将其视为不可救药的罪犯。

通过改变社会对青少年的标签,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重建自我认同和融入社会。

其次,美国少年司法体系逐渐推行以康复为中心的模式。

这种模式注重犯罪个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而不仅仅是对其进行惩罚。

通过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青少年重建自信和自我改造,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注重的是社会和个人的修复。

传统的惩罚性司法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恢复性司法则更注重将受害人、犯罪者和社区重新联系起来,追求全面的恢复和和解。

通过恢复性司法,犯罪者可以以一种公正和尊重的方式面对其行为,并通过与受害者沟通、道歉和补偿来弥补和修复受害者和社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促进受害者和社区的康复,也可以帮助犯罪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并为他们提供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借鉴了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实践。

新西兰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会谈(family group conference)的概念,即将犯罪者、受害者和家人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恢复的方案。

这种方式可以增强社区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让各方共同参与到恢复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美国也在一些地区采用了类似的做法,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维持和解会议(Restorative Community Conferencing)来处理犯罪事件。

恢复性司法在美国治理少年犯罪方面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一些特殊的项目和机构中。

很多地区设立了青年仲裁项目,通过协商、调解和教育来处理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些项目鼓励犯罪者承认其错误,并通过参加社区服务、接受教育或完成一定的项目来改变自己的行为。

一些地区也设立了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e Board),由年轻人自己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以确保系统的公正和合理。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恢复性司法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包括培训恢复性司法专业人员和建立相关的机构和项目。

社会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接受程度和了解程度有待提高。

许多人对于恢复性司法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对罪犯过于宽容。

需要进行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来增强公众对恢复性司法的认知和理解。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注重犯罪和冲突的修复和解决,通过与受害者、犯罪者和社区的沟通和合作来实现恢复和改变。

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兼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

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兼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

少年审判机 构的具体名称如何 ,其 实质并没有多大 的分 别 。
( )类 型 及 隶 属 二
美 国 的 少年 审 判 机 构 大 体 可 分 两 大 类 型 :独 立 建 制 的 少 年 审 判 机 构 和 非 独 立 建 制 的少 年 审
【 稿 日期】2 0 —1 —0 收 09 2 9 【 者 简 介】高维俭 , 作 西南政 法大学教 授 , 0 9 2 1 # q  ̄富布 赖特 访 问研 究学者 ( 州大学伯 克 利分 校 ) 2 0 — 0 0 -' 加 。 如 少年 司法 与 少年 越 轨 预 防署 ( J ):《 ( 5 少年 法院 统计 数据 》(u e i u tSait s2 0 ) 登 陆 : t : OJDP 2) 年 0 J v nl Co r tt i 0 5 , e sc ht / p/ d .cr.o /jttb o在该统 计 资料 中, pnjs vos b / g a 所有 上述审判机 构所依 法 处理 的少年案件 数据 皆被 统 称为 “ 少年法 院统计数 据”。
高维俭
( 南政法大学 , 庆 403 ) 西 重 0 0 1
【 要 】 国 少 年 审 判机 构形 式 多样 , 体 而 精 确 的说 明相 当繁 琐 , 从 基 本 理 念 、 本 法 律 规 则等 层 面 来 看 , 内 摘 美 具 但 基 其 在 实 质 相 当。 国 少年 司 法 界 并 不太 重 视 其 少 年 审 判机 构 的 数 量 和 级 别 , 认 为 : 少 年 法 律 规 则 及 其理 念 主 导着 少 年 美 而 是 司 法 的 运作 。 们 可 以从 名称 与通 称 、 型 与隶 属 、 量与 规 模 、 论 与信 息 以及 受 案范 围 与受 案 数 量 等 角度 着 手 , 当 我 类 数 理 对 前 美 国 少 年 审 判机 构 有 一 个 概 貌 的 把 握 。 可 以 从 几个 典 型 的 样 本 中予 以进 一 步 的 了解 。 关 情况 对 我 国 当前 的 少 年 还 相 审判 机 构 改 革 及 其 相 关 问 题有 所 借 鉴 意 义 。 【 键 词 】 国 少年 审 判 机 构 ; 关 美 少年 法 律 规 则 ; 貌 ; 本 ; 概 样 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对待少年犯罪的现状美国的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少年犯罪率继续下降,但仍然比其他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率高。

而且,在美国的少年犯罪中,一些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也引起了公众对于少年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

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上,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以施加惩罚为主,忽视了对少年犯的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方式。

这种方式使得少年犯罪者更容易陷入犯罪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改过自新。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鉴于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美国不断探索恢复性司法作为处理少年犯罪的新方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于犯罪的被害人、罪犯和社会的重建与调解,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美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始采用恢复性司法来处理少年犯罪,希望通过帮助少年犯认识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恢复性司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注重对于犯罪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处理少年犯罪时,恢复性司法更加注重的是对少年犯罪者的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

恢复性司法还强调重建被害人与罪犯的关系,通过真诚的悔过和道歉,尝试修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有着一定的成效,其做法对其他国家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重点是针对少年犯罪者的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这对其他国家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对于少年犯罪者的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帮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重返社会。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重建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关系,这点也对其他国家有所启示。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真诚的悔过和道歉,尝试修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美国的恢复性司法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有着一定的成效,其做法对其他国家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的少年犯罪现状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其少年犯罪问题也相对严重。

据统计,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捕,其中绝大部分为非暴力犯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少年犯罪率自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少年犯罪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和其家庭的影响。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1. 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社会和谐、关注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司法模式。

其核心理念是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强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轨。

该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致力于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社会复原。

2. 核心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特点包括:个性化定制、多元化的干预形式、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和犯罪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司法机构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包括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康复辅导等。

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强调社会各方的合作,共同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 成效评价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未成年犯罪者在脱离监管后再犯率普遍较低,很多未成年犯罪者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

这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复原。

三、借鉴意义1. 强调心理健康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这一特点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心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元化的干预形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化定制,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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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篇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摘要: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至今为止发展出成一套较为晚上的少年司法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旨在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蓝本,研究在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启示
美国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

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仅在一个州建立少年法院,发展到今天的每个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

虽然美国的国情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是南辕北辙,但是整体的考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仍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应有成熟的理念指导
司法理念对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稳固的基础。

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没有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那么其基础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无罪与公众责任理念,社会防卫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撑下,美国通过发张少年庇护所、开展儿童福利事业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定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在这些理念中,有的发展成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具备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牢固和平稳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应具有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的二元体制。

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少年为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罪是不作为真正的犯罪处理的,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不以“惩罚”为目的,对少年违法犯罪人实施的各种处罚与对成人的刑事处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如果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成人刑事司法系统之中,其性质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就不会具有质的区别,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必须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形成在专门的理念、原则指导下的法律体系、制度、机构的独立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首先,应当为少年建立起专门针对他们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实现成年人案件
篇二: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

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
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

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
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

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

卡特、里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

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

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会批准。

该州法官任职打破终身制,每届任期8年,任职到届后再重新任命,其目的是防上法官不履行职责和可能发生的不当
行为。

其他州法官一般实行选举制,法官有一定任期,任期届满后再重新选举。

检察体制。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独立的体系。

美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力。

检察官从事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犯罪行为,并在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联邦检察体制。

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美国设立94个联邦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都设有联邦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

首席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

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

州检察体制。

各州和州下设的县、市、区都设置检察机构,外惯州下设的县、市、区的检察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

各州及以下检察机构的首席检察官(或称检察长)的产生不尽一致,42
个州选举产生,其他多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关系。

美国检察官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美国检察官无权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庭上的地位与辩护方是平等的,接受法官的指导。

美国的检察官可以指导警察侦查,并在决定起诉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完成后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介入案件从最初的调查材料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充足,要不要起诉,并协同做好起诉的准备工作。

联邦、多数州议会必要时可设立独立检察官,调查总统和州长及其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此时独立检察官直接对议会负责。

警察体制。

美国的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常常称之为执法部门,负责调查犯罪和维护治安。

这些部门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同等的独立执法权。

美国联邦政府中负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很多,分别隶属于司法部、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等。

各州的警察机构一般属于州政府的组成部门,业务上对州长负责。

州下属的市、县(郡)政府独立设置警察机构,负责当地的治安事务和刑事调查工作。

美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警察的职权总体上采取限制的态度。

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一般要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必须保障
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于违反治安规定的当事人无权处罚,只能通过调查移送检察部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

警察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报经法院批准。

“911”以后,美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警察不得随意搜查私人财产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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