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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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

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水利招标管理办法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河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省开展方案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工程建立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视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检查或监视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视必须招标的工程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视必须招标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在监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最新近年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提高工程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招投标范围及适用对象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水利港口、水利排涝、水利治理等项目。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二、投标人资格与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水利工程相关的承包商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

同时,投标人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2.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

同时,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保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2. 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开途径发布,如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媒体官网等,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评选与中标程序1.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谈判,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实力,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项目。

3.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各方面的监督。

五、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及时签订合同,并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进度、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2.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支付合理的工程款项。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指水利项目招标与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竞争,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3. 招标范围和方式3.1 招标范围•水库建设工程•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水资源调配工程•水文测验及观测工程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4. 投标资格及条件4.1 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能够胜任招标项目的实施。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4.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证明•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价格及支付方式5. 招标评标及中标流程5.1 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评标组织机构。

5.2 招标评标标准招标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资质证书和业绩的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等。

5.3 中标流程中标流程包括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项目启动等环节。

6.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6.1 招标监督机构招标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的行政部门。

6.2 招投标违规处理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

7.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均失效。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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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主要评标阶段和评标内容。

一、评标准备阶段。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评标方法。

一般可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审法。

一、合理低价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参考招标人标底,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合理低价的确定,一般按评标标底(即根据招标人标底所确定有效标内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标准,将低于这个标准的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低价。

(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相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无效标处理,而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等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合理低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合理低价的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二、综合评审法。

(一)综合评审法是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经修改算术错误后的报价)、财务方案、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得分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项目。

(二)综合评审法的评审要素和赋分标准如下:1、商务部分 55分(1)投标总报价35分(2)主要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8分(3)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10分(4)近三年财务状况2分2、技术部分 45分(1)投标人施工技术力量及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6分(2)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力资源配臵6分(3)施工总体布臵5分(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15分(5)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6)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4分(7)安全生产保证措施2分(8)文明工地和环境保护措施2分第八条奖惩情况及分数标准在汇总投标人得分时,还需视投标人的以下奖惩情况进行加分及扣分:一、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一次的,加3分;二、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5分;三、近三年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优秀施工)奖一次的,加3分;四、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的,一次扣5分;五、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5分;六、近三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2分;七、无“河南省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系统”档案的,扣5分。

以上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河南省水利网”()()、及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收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中应有“有无保留意见”一项,评标报告附件应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评委签名表、推荐意见及保留意见等。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

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包括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和评价意见等。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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