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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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一、干部选拔应遵循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坚持选用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于党的事业,德行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后备人才;要拓宽视野,任人唯贤。

(二)民主集中、注重实绩的原则。

把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情况和平时的工作表现作为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考察工作实绩,用公开选拔、差额竞聘、择优选用的方法选拔实干、出众的人才。

(三)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

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性别、政治面貌等因素,将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一般工作人员充实到中层干部中来。

(四)相对稳定、合理交流的原则。

在保持中层干部相对稳定和充分考虑工作连续性的同时,积极贯彻干部交流政策。

二、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具有较高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热爱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二)资历条件:懂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学历条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申报拟聘职位。

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班子职数配备标准。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根据拟聘职位申请经核准同意后,结合本办实际制定竞聘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推荐职位、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由领导班子(或党总支、支部)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在公示栏公布。

(三)民主推荐。

由领导班子(或党总支)组织。

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应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在编在职)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1.28•【文号】•【施行日期】1986.01.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1986年1月2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进行干部制度的改革,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推进了干部新老交替与合作,加强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从组织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但是,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有些领导干部,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他们有的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以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尺度用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有的通过各种手段,为提拔任用子女、亲友“走后门”;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做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放弃职守,不讲原则,甚至以权谋私。

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干部队伍建设,腐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威望,必须坚决纠正和防止。

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一、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领导干部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

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按正常程序向党推荐人才的义务和责任,绝没有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的权力。

无视党的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确属德才兼备,符合选拔标准的,应同选拔任用其他干部一样,由群众或组织推荐,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领导干部本人不得指使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提拔任用,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员为他们的提拔任用拉关系、“走后门”,更不允许纵容、支持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高陵县电力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

第四条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新版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喜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 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会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利专业知识;(五)止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试题及答案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试题及答案填空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6、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16、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17、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8、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0、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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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发布时间: 2008-11-11选择字号【 字体:大 中 小 】
选好、用好干部,推动党的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面前的重大课题。本人以多年
来从事党的工作经历,在经过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是要坚持“三条
原则”、严把“三关”。

一、坚持公正选人原则严把推荐关
公正选人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先决条件,用对了可以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推动工作;用错了
则会涣散人心,损害党的威信,影响事业发展。党委班子公正选人必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意倾听社
会各界的呼声和意见,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以及人大、政协和纪检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要认真听
取人大、政协党组和纪委的推荐意见,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
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出来,纳入组织视线。在推荐环节上,要重点解决好选什么人和不选什么人的问题。
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还存在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帮结伙搞关系等一些不良现象,这些现象如不
及时遏制,不仅会极大地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造成选人用人上的不公,而且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
之风,极大地败坏党风、政风。要坚决刹住选人、用人上的歪风邪气,教育和约束那些不干事净整事,说
的比做的多,跑的比干的勤,没干几天就琢磨怎样再往上升官的人,树立起干部选用过程中的清正风气。

二、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严把考察关
群众公认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前提,它既体现被选拔任用干部在广大党员群众中的公认程度,也标
志着广大党员群众对党组织选人用人的信任程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达到群众公认,必须坚持把对干
部的实绩考察情况与群众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组织认定与群众认可的统一。

要把握好德才兼备的考察标准。要重用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执政为民的胸怀,有清正廉洁的形象的
人;要注意重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干者;要更多的眼光投向那些在艰苦环境和岗位上做出政绩的干
部;要选用有位无位都有为、台上台下都能干得好的干部;要选用长期经得起组织考验,不论在哪些地方
都能干出业绩,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干部。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不管是什么样的干部,都生活在群众
中,其思想先进不先进,工作出色不出色,工作作风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清楚。选人用人要以群众的基本
评价为基础,群众反映好的,认真考察,放手使用;反映差的,不能重用。要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
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在提拔上一级领导职务和各级党政一把手的选
拔任用上,要深入基层、街道和社区,在随机抽取的群众中进行民主测评、推荐。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实行缺位时公示,选用前预告,推荐时署名,考察时真实,任用时权衡,上岗前试用,选出最符
合岗位要求的人选。

三、坚持量才用人原则严把任用关
量才用人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干部、任用干部,确保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发挥出其最大效能和
潜力的重要保证。量才用人,首先要对干部的总体情况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不仅仅要了解干部工作实绩,
还要了解干部的家庭、生活、社会圈,掌握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处理纷繁复杂局面的
能力。要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避免出现用人上的“错位”。在用人决策上,
要既民主又集中,在充分征求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的基础上,坚持由常委班子集体决策,在常委班子内部
实行差额票决制。另外,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工作,凡是无署名举报、线索不清的,不影响干部使用;有
线索的,应该本着对任用人负责的态度尽快组织查清,无问题就应该提拔使用,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树立党组织威信。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傅俊卿系中共伊春市带岭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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