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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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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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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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 9 —

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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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三章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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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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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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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四章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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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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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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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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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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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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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与私募基金之比较讲解学习

公募与私募基金之比 较

基金概况 现对我国目前基金的发展现状做简要概述 一、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按照是否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都属于公募基金。截至目前国内公募基金公司共有61家,其中基金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等。 私募基金是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目前国内出现了一批比较成功的私募基金如上海重阳、上海尚雅、深圳金钟等。 二、公募基金目前在国内的运作形式 在我国境外发行的基金具备QFII资格的可以在境内进行投资,投资方向主要有股票、债券、大宗商品、人民币定息产品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投资工具等。我国海外首支人民币公募基金——海通环球人民币收益基金于2010年11日正式在香港发行,该基金的投资组合由境外和境内两个途径组成。境外部分主要投资发行于中国境外的人民币定息产品,包括银行存款证、可转换债券、银行商业票据、短期国债及存放于已授权机构的存款。而境内投资部分则投资于境内人民币债券和其他债务工具等。

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发行的基金可以分为内资境内公募基金和外资境内公募基金。其中内资境内公募基金就是上文提到的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博时基金等基金,由他们发行的基金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在获得QDII资格后,也可以投资于海外市场。 外资境内公募基金目前多以合资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比如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纽银梅隆控股49%)、上投摩根(上投摩根富林明控股49%)、信达澳银(外资资本控股46%)等(注: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立外商独资的公募基金),多以发行人民币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交易,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私募基金目前在国内的运作形式 私募基金同样按地域性也可分为境外和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当前,外资VC/PE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尚存有不少法律障碍,外资只能以QFGP及GFLP模式破解这些法律障碍。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外资VC/PE在境内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依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成立投资性公司;第二种是依照原对外经贸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资创投企业;第三种是成立带有外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目前,第三种形式为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瓶颈:第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立场与各地地方工商局的实务操作不尽一致。根据国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公募与私募基金的概念与区别

一文读懂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概念与区别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 ▎公募基金 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 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基金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 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 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星石等资产 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私募基金的区别 ▎投资门槛 公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0元,面向社会大众募集 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万元,面向高净值客户。 ▎产品规模 公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股票池通常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 而私募基金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仅有几千万至几亿元。 ▎投资限制 公募基金在股票投资上受限较多,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 而私募基金的仓位非常灵活,既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费用 公募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庞大,每年的固定管理费便足以维持公募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一、概述 (1) (一)方案设计背景 (1)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简介 (2) (三)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意义 (2)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可行性分析 (4) (一)私募基金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客户需求明确 (4) (二)证券公司已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基础 (4) (三)证券公司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自身优势 (5) 三、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6) (一)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业务不违反现有法规 (6) (二)我司符合增加创新业务种类的各项审慎性要求 (6) (三)我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合法合规 (7) 四、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具体方案描述 (8) (一)业务管理体系 (8) (二)工作机制及实施计划 (9) (三)机构设置及分工 (10) (四)岗位职责 (12)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账户体系 (13) (六)三方存管体系下账户关系分析 (15)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服务内容 (17) 1、运作架构 (17) 2、资产保管 (18) 3、资金划付 (20) 4、投资清算 (23) 5、估值核算 (23) 6、投资监控 (24) 7、托管报告 (26) 8、档案管理 (26) 9、增值服务 (27) (八)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27)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28)

(一)建立内部多层次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 (29) 1、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29) 2、建立分级授权管理机制 (30)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0) 4、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31) 5、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 (31) 6、严格的权限管理 (32) (二)主要风险点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32) 1、资产安全保管风险 (33) 2、投资监督风险 (33) 3、会计核算风险 (34) 4、资金清算及划付风险 (34) 六、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技术实现方案 (35) (一)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实现目标 (35)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整体技术架构 (37) (三)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拓扑结构图 (38) (四)托管服务平台系统逻辑结构图 (39) (五)托管服务平台各系统功能说明 (40) (六)主要托管业务处理方案详细描述 (44) (七)技术系统保障情况 (46)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应急预案 (47) (一)系统应急 (47) (二)业务应急 (49) 八、附件 (52) (一)附件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52) (二)附件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组织架构 (52) (三)附件三: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52) (四)附件四: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草案) (52) (五)附件五: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六)附件六: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草案) (52) (七)附件七: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八)附件八: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者资质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52) (九)附件九: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草案) (52)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 (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经营范围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经营范围 目前共有85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证监会批准,可以进行公开募集基金,根据对这85家基金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查询,得出以下结论:公募基金经营范围包含: 基金募集、或基金设立、或发起设立基金,以上三种说法取一种即可。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包含: 严格来说私募基金,包含了股权投资基金和非以股权投资为主的一般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股权投资; 一般的合伙企业:投资管理或实业投资。目前,一般的合伙企业,工商局一般都加上括号标注“(以上均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以将一般的合伙企业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相区别。 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举例: 上海市基金管理公司举例: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北京市基金管理公司举例: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深圳市基金管理公司举例: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 发行一支公募基金并不是只要有经营范围既可以的。除了具备经营范围之外,每一支公募基金发行还要向证监会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第五十二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托管人操作风险是指: ? A.托管机构在履行托管职责过程中由于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内控缺陷而导致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风险 ? B.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当宣传、违规运作、失联跑路等原因导致其他相关方对托管人进行负面评价或追究责任的风险 ? C.由于制定的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因基金合同订立不当导致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等原因引起的托管风险 ? D.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而给托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 . 以下可能引致信用风险的原因有: ? A.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止损 ? B.管理人失联跑路 ? C.托管人履职未留痕 ? D.合同订立不当无法履职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现状有: ? A.发展迅速 ? B.资质薄弱 ? C.违规运作 ? D. 跑路失联 2 . 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基金托管人需重点关注: ? A.投资范围 ? B.投资比例 ? C.投资限制 ? D.预警止损操作 3 .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 A.保管基金财产 ? B.投资监督

? C.估值核算 ? D.资金清算 4 . 托管人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应采取以下那些措施: ? A.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B.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C.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D.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5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现状有: ? A.主体资质弱,道德风险高 ? B.尽调核查难,信用风险大 ? C.业务流程长,操作风险多 ? D.处置能力无,传导风险强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 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对错 2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是一项无风险、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业务。 对错 3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 和纠纷解决机制。 对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基金业务规则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名词释义-----------------------------------------------------------3 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4 第四章交易账户开户/销户-------------------------------------------------6 第五章投资者资料修改-----------------------------------------------------6 第六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6 第七章基金认购-----------------------------------------------------------7 第八章基金申购-----------------------------------------------------------8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9 第十章基金赎回----------------------------------------------------------9 第十一章基金分红---------------------------------------------------------11 第十二章基金份额冻结/解冻-------------------------------------------------11 第十三章基金转托管--------------------------------------------------------12 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12 第十五章后端收费模式------------------------------------------------------13 第十六章基金转换---------------------------------------------------------13 第十七章资金结算----------------------------------------------------------13 第十八章附则--------------------------------------------------------------13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doc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基本的制度差别 1、募集的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 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 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 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 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 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 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 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 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

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四)【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工作部署,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存托人、投资者、结算参与人等主体参与本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第五条 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本公司。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薄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第六条 存托凭证登记实行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 第七条 存托凭证应当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存托凭证登记记录,是持有人持有存托凭证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可以将存托凭证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存托凭证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权益拥有人的存托凭证持有记录是权益拥有人持有存托凭证的合法证明。 第八条

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前各通道比较

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前各通道的 比较 来源:朝阳永续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13:42 作者: 中国阳光私募的历史始于2004年,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行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地壮大和成熟。而去年以来政府和主管部门又颁布和落实了一系列政策对私募基金行业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并起到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私募行业发展的作用。 据证监会协会统计,国内已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余家,管理规模逾3000亿元。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只能通过信托渠道发行,到现在基金专户、私募自主发行契约式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向不断丰富,从最初单纯投向股票型二级市场,到现在可以投向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同的投资工具和领域。 在《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好转双重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者有兴趣进入私募行业,想要了解如何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

分类,私募基金根据其投向主要可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下面为大家简要地讲解一下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设立一个投资企业 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理论上有一些优点,如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需要验资,因而便于注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等。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性质相对特殊和使用的法规相对冷僻,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的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术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对于一些较少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不太了解,还有个别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反映在个别地区的税务局遇到过税务专管员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完整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托管协议 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年月日

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

目录 第一条协议制订依据、目的和原则 (5) 第二条承诺与声明 (6) 第三条基金财产的保管 (8) 第四条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9) 第五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第六条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2) 第七条投资监督与核查 (14) 第八条基金信息披露 (16) 第九条基金费用 (18) 第十条基金收益分配 (19) 第十一条文件档案保管 (20)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终止 (21)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23) 第十四条终止清算 (25)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26)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27)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28)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 (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五)除非另有约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在该证券公司及与该证券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限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

公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66098886.html, 公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有句话是这样来形容投资的,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基金投资。我国的基金发展已有14的历史。那么公募基金是什么意思呢?投资公募基金有没有风险?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公募基金的现状 我国基金业发展14年,基金市场份额呈现阶梯型增长态势: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0年,由于市场品种仅限于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很

小,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亿、500亿、610亿.第二阶段是2001年,由于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有所扩大,达到809亿。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2003年,基金规模高速增长,2003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633亿的市场规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2004年至至2017年10月20日,由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波动发展。我国基金市场上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59只,基金份额3200亿。2017年-2017年,基金净值狂飙至3.2万亿。2017年至今,由于股市一直低迷,基金净值跌至2万亿附近。 2017年4月23日结束披露的一季报显示,截至2017年3月末,至少有6只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其中,国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约207张,市值超过1.55亿元,对冲其期末股票市值达70%以上。 这意味着,国内基金在股指期货领域上已开始告别小打小闹的历史格局,逐步接轨海外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股票多头持有+股指动态期货对冲"策略。继近年理财产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后,主动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变、嫁接对冲策略,或许将探寻出一条绝对收益的投资新路。 三、公募基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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