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四)发行说明书;(五)评级报告;(六)承销团成员名单;(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
中债登和上清所后台结算系统及业务分析

中债登和上清所后台结算业务流程及系统分析中债登结算和上清所结算使用的是不同的客户端,中债等结算客户端叫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上清所结算客户端叫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
1.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分析:中债客户端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结算指令,一个结算合同。
交易系统成交完成以后,交易系统会把交易发送到结算系统,生产结算指令。
一个成交单会有一个结算指令。
交易系统是结算指令的来源之一。
也可以手动录入指令,比如分销指令,转托管指令。
指令的几个关键要素:●确认方式:双方确认。
●指令状态:待确认,已确认(双方都已确认)。
●对手方确认状态:待确认,已确认。
●本方确认状态:待确认,已确认。
结算指令经过双方确认完成以后,会生成结算合同。
现券是生产一个结算合同;回购会生成两个结算合同,一个首期结算合同,一个到期结算合同。
结算合同的关键要素:●合同状态:等款,等券,成功●合同券状态:等券,券足●合同资金状态:未检查,等款,款足合同状态先检查券是否足,再检查款是否足。
1.1 债券结算的基本流程债券结算业务的全过程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指令确认开始,到最后完成债券与资金的交收结束,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债券交易结算日的9点至17点,交易双方登陆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
●第二步,交易双方确认后,生成结算合同。
●第三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在合同指定的结算日,根据结算合同的条件检查结算双方的券款情况。
●第四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在券足和款足的情况下为每笔债券结算全额办理相应的债券交割。
在结算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因指定券种数额暂时不足,或款项暂时未足额到账而未能成功办理结算的结算合同,系统将自动将其放入等待队列,在结算日系统营业截止(目前为下午17:00)前,若券款足额到账,系统将再次启动该笔合同的处理流程。
在结算日系统营业截止(目前为下午17:00)前,指定券种数额或款项余额仍不足,系统将做结算失败处理。
第五步,对于结算成功的合同,后台人员应及时打印交割单,并做会计入账处理;对于结算失败的合同,交易双方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四)发行说明书;(五)评级报告;(六)承销团成员名单;(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二登记托管二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 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 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三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三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三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三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三第四条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三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三(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二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三第五条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三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三第六条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三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三第七条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三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5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三第八条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三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三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三第九条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三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三第十条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第十一条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三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三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一)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三第十三条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二(五)二(六)二(七)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四)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三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三第十五条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二质押式回购二买断式回购二债券借贷二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三第十六条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二成交等服务三第十七条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二成交信息三第十八条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三第十九条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第二十条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三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三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二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三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三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或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三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三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该细则于2008年2月15日实施)三附件:一二发行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略)二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略)三二公司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略)四二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略)五二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略)六二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略)。
中证登、中债登

中证登、中债登1、债券登记和托管的基本概念债券登记和托管是债券业务的基础环节,也是明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债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为债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债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是确定或变更债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债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或有托管职能的金融机构保管,并由其代为处理有关债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目前,证券完全以无纸化方式被记载于投资人开立在托管机构的证券账户中。
法定登记机构在其电子簿记系统为投资人开立托管账户,在托管账户上对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进行登记,证券的表现形式是证券持有人在电子簿记系统所开账户上的余额。
在证券无纸化之后,同一登记托管机构所办理的证券登记一旦完成即进入证券托管。
托管机构履行的托管职能一般包括:保证证券的安全、受证券持有人委托,代为行使证券质押权、提供与证券权利收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服务等。
2、各市场登记托管机制总体而言,根据各市场的不同,我国债券市场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托管机制。
中债登和中证登各具有不同的登记托管系统,负责市场上各类债券的登记与托管。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与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债登是指定的中央债券存管机构,负责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一般金融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券种进行登记与托管。
中债登根据投资人的机构性质以及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对债券托管账户实行了分类设臵和集中管理。
对于普通的机构投资者,需要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自营账户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
对于有柜台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一方面,作为银行间市场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在该系统开立自营债券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另一方面,作为二级托管人需要在该系统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另行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其所属的柜台零售市场上全部投资人托管的债券总量。
对于担当了国债等固定收益证券的分托管人的中证登,则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在该系统分别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两个交易所托管的债券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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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四)发行说明书;(五)评级报告;(六)承销团成员名单;(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
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
第九条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分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四)发行说明书;(五)评级报告;(六)承销团成员名单;(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
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5:0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理以下手续:(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管手续完成;(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
第三章结算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
第四章本息兑付第二十条本息兑付日(T日)前一个工作日(即T-1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称兑付付息通知单);(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T-1日)上午9:00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T-1日日终,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T日)14: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二十五条T+2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T+3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一)受托机构在T-4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付付息通知单》的;(二)《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但在T-1日16:30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章条款办理。
第五章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JPG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
电子文件中的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件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授权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注:本卡提交一式两份。
根据授权性质,操作授权栏填联系电话,注销授权栏填注销。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授权日期:年月日附件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资产支持证券名称:人民银行批准文号:联系人:电话:传真:说明:1、发行方式可在以下所列方式中选择其中 2、付息利息计算方式在以下所列方式中之一填写,采用其它方式的请标注说明。
选择其一。
□数量招标□按各付息期实际天数计算□利差招标□利率(价格)统一价位招标□按年付息次数平均分配□利率(价格)多重价位招标□簿记建档□定向私募其它相关附件:1、发行说明书及电子文本;2、处于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本;3、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本;4、发行批文复印件;5、资产证券化委托、资产管理、资产托管、承销等相关协议文本复印件;6、发行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中债发[XXXX年]第XX号你公司提交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发行日期和时间通知如下:说明:不通过发行系统招标的其它档次资产支持证券,请按发行说明书公布的发行时间组织发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