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健康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推进清洁生产,完善环境监测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环境修复与恢复,强化环境管理与监察,构建全过程全要素环境保护机制。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评价程序、内容、要求,并公开透明。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评价结论应基于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具有说服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影响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清洁生产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责任和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覆盖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和运营期,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噪音、振动等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点位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皖环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33号)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我厅对《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各市可根据省以下投资核准、备案权限及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原则,优化同级审批项目清单,环境影响登记表(除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下放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权限依照本目录执行,主要污染物(含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由我厅审批但在本目录中不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重新审核,以及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办理。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9日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注: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皖政办[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6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九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5、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的职能。

(二)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清洁、节能、低碳、环保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先推广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模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环境特点和建设项目特殊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重大或者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对空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定期更新,及时调整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负责和持续落实。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和改善目标,并按照要求对施工、运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扬尘、噪音、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环境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审批、超出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治甚至吊销执照等处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皖环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3〕42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23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四章审查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包括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对国家、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及“放管服”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需求提前介入,提供审批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材料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在线申报;也可通过现场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材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皖环函〔2023〕99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

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

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内容、阶段、权限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范围: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电信、市政、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1.3 内容:
1.3.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3.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

1.4 阶段:分三个阶段
1.4.1项目建议书阶段
1.4.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4.3“三同时”管理阶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

1.5 权限:省环保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2亿元以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跨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它文件规定属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乡镇企业(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按省环保局环然(1997)196号文执行。

1.6 自然保护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是省环保局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二个处室,自然保护处管理下列项目:
(1)水利、水电;
(2)公路、桥梁、港口、码头(不包括工业项目的自备码头)、航运:
(3)风景名胜游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4)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5)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内的开发项目;
(6)动植物资源的开发项目;
(7)乡镇企业(工业)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管理下列项目:
①乡镇企业以外的工业项目,包括煤炭、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纺织、医药、机械、电子、电力(不包括水电)、矿山、食品、粮油加工i
②铁路、民航;
③市政。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程序如下:
2.1项目建议书阶段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环保意见。

2.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环保部门:①申报登记审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

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分三种:a.仅作申报登记。

b.填环境影响报告表。

c.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③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④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内容。

环保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文本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①向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

②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环评持证单位编制。

③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④按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章。

⑤向环保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若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对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适当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2.3“三同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

2.3.1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①在设计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同时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它环境保护内容的设
计,编制环保篇章。

②向环保部门送审初步设计文本及相关图纸。

环保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环保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2.3.2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①在施工中落实经环保部门审查的初步设计中环保内容,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②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内容。

③做好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整理建档工作。

④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环保部门:①检查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设。

②监督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2.3.3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①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
②试运行申请报告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做好试运行纪录。

③委托环保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站对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和建设项日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获得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④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验收,同时报送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工作总结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验收材料一式五份。

环保部门:①审查核准试运行报告。

②检查试运行情况。

③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材料一个月内对环保设施竣
工验收。

通过后颁发合格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