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合集下载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论民事检察监督

论民事检察监督

t.egal Syst em~_l d So c i et y堡垒I』查垒垒一一..三里!!堡型!!震翌置翟莲乏论民事检察监督吴志坚大,D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已经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与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已经被普遍予以接受。

本文在对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现有检察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一、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是完善我国宪政的需要。

我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结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它既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还应当享有制约审判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监督权,拭j J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权,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权的制衡性。

同时,检察监督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这是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

7再者,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现行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也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明: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无期限:三是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院主体地位不明:四是抗诉案件审级不明:五是检察院监督手段措施匮乏。

二、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及方式第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回归到诉讼监督本位,并与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持一致,将民事执行程序及民事调解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第二,同级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第三,及时监督原则。

要求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进行监督,以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竺竺望堕iill羹圈幽夏暖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陈永摘要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902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现实必要性(一)目前法院的执行现状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但导致执行难的根本问题是“执行乱”问题。

近年来,反映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控告和申诉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

有的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

这种现状令人担忧,更严重的是,这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意味着法律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必然会激化矛盾,引发事端,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可见,根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执行立法落后: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三是执行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恶意逃避债务;四是执行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五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以上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缺乏科学、有效的外部监督力量是最为关键、最主要的原因。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有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其不可一劳永逸解决问题,但此项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治社会完善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监督的价值意义在权利救济中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公力救济成为纠纷解决中的主要力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5 期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宁 慧君
( 西北政法 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 摘
要】 执 行是 争议 解决的最后步骤 , 既关 系着 当事人 的切 身利益 , 也是 3事人 - ' 寻求法律救济 的 目的所在。 伴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
执行 阶段是 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 , 因此对 于执行阶段 的监督就显得异常重要 。我 国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将人 民检察院的 民事监督
范围扩 大到执行阶段 . 法律修改后检 察院如何行使权力还值得我们探讨 。 键词1 民事执行 ; 检查监督 ; 制度构建
【 中图分类号】 D 9 2
果得不到合理 的使用 , 既损 害执 行当事人 及案外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扰乱 了执行秩序 。而执行检查监督相较于 内部监督而言更 刚
性 、透明性更强 。检察机关行使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时与法院不仅仅是监督关
系, 也是 支持和共 进关 系 , 因此不能仅从消极监督 的视角对执行
行为挑毛病。检察监督 的第一位功能是支持执行工作 , 做好 当事
院监察纠错 . 又体现了对法 院独立行使民事执行权 的尊重 。 据统
计从2 0 1 3 年1 月至 1 1 月,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中 的违
都源于一种 目的, 即一 种实际的动机” 。法律赋予检查机关这一 权力正是为 了纠正执行体系存在 的结构性 问题 。民事执行权如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5 — 1 4 4 — 1
务之便 , 索取、 收受当事人财物 或者贪污 、 私分执 行款及孳 息或 其他财物 的职务犯罪行 为。 ( 二) 加强对 以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监督。调解 作为解决 纠纷 的有效方式 ,具有方式灵 活 、自觉履行 率高等优 调解 的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之一 , 也应纳入检察

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探析

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探析

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 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 但仅仅是依靠上 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除此之外, 未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 为享有监督的权力.20 0 0 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程序改 革中所颁布的 �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 中更明确规定了 "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 法, 错误 的执行裁定, 执行行为进行 纠正或直接下达裁 定, 决 定行为予以纠正" .可以看出, 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 监督制约机制,还是法院内部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 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 仅是法 院的自我监督, 内部监督, 难以公 开化, 透明化. 收稿日期: 2 0 10 - 0 - 10 作者简介: 张国权 (1 -
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 � � � � . 为破解这个顽症, 中央曾两次发文 据民事诉讼法第 1 条到 1 条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 专门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近年来, 各级法院 采取多种措施,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但是, "执行难, 执行乱" 的 情况仍然突出.同时,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 发现来 访当事人反映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的问题逐渐增多,人民群 讼后, 是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 ) 检法两家 关于执行监督认识不 一.由于 �民事诉讼 法 � 对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导致检法两家对检察 监督认识歧异. 检察机关强调其享有执行监督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则普
摘 要: 当前民事执行存在问题较多与我国监督制度的缺陷有很大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 国家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机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O. 01 52 0
G n r lN . 1 e ea o 7
论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邵春 宁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 区人民政府 , 江苏 泰 州 25 2 ) 2 3 1
摘 要: “ 执行难” “ 行乱”已成为 当今社会的一个痼疾。而检察机 关对 民事执行工 作 的监督 尚未 真正开展 。 、执 本文拟 从司法
无 期徒 刑 。
因此 , 当前执 行腐 败如 此严 重 的情况下 , 在 必须 要 有专 门的法 律监督 机关 人 民检察 院对 民事 执行 环
的必要性抛砖引玉 , 以为探索 , 以期有利于推动我国
司法制度 的改革 。

节进行监督 , 能有利于遏制 执行 中的腐败 问题 。 才
检察 机关行 使 执行 监 督 权 , 但 有 利 于整 个 司法 制 不 度 的完善 , 更有 利 于 司 法 公 正 在个 案 中 的实 现 。从 而维 护执行 程 序 中法 律 的实 施 , 护 与促 进 司法 公 维

1 9・ 3
“ 民主法 治 、 公平 正义 ” 。
方 针政策 和严格 执行 国家 法律 的 自觉性 。从而努 力 实 现全社 会所有人 的公平 正义 。
四、 建立完整 统一 的法律监 督制度 的要求
但是 多 年来 , 行难 执 行乱 的 问题 长期 损 害人 执 民的合法权 益 , 致 道德 沦丧 、 律亵 渎 、 会 治安 导 法 社
实践、 设和谐 社会 、 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完整统一的法律监督制度 等方面阐述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 制度 的必要性 , 以期推动我 国
民事 执 行 检察 监督 制 度 的确 立 。
关键词 : 执行难 ; 执行乱 ; 腐败 ; 和谐 ;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 : 9 6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39 2 1 )5 19 o D 2 .4 A 10 - 88(0 0 0 —0 3— 2
正。

符合 司法 实践 在 制度 上还 是实 践 中
都存 在着 种种 问题 , 中 “ 行 难 ” “ 其 执 、 执行 乱 ” 成 已 为 当今社 会 的一个 痼疾 。从 打赢 官 司者那 一声 声无 奈 的叹息 , 到站 在 大街 上 公 开 标 价 出 卖 判决 书 的悲
收 稿 日期 :0 0— 3—0 21 0 9
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
自然 和谐 相处 ” 的社 会 。社 会 和谐 是 更 高层 次上 的 民主法 治 。在 和 谐 社 会 的 总 要 求 中 , 要 的 便 是 首
作者简介 : 邵春 宁( 9 1 , , 苏靖 江人 , 17 一) 女 江 江苏省泰 州市高港 区人 民政府 , 主要从事江 苏省委党校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 究。
而 杨 贤才领 导 的广东 省法 院执 行系 统连续 几年 执行
案 件标 的额 居全 国首 位 。 因此他 也 被 称 为 “ 国第 中

执行 局 长 ” 。但 依 惯 例 , 级 别 尚不 足 以让 中纪 其
委 出动 。正在人 民疑惑 时 ,08年 1 20 0月 2 8日, 原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 “ 双规 ” 的消息传出, 人 们才恍然大悟 。最终两人均因执行腐败 问题被判决
二 、 设 和谐社 会 的必 然要 求 建
怆之举 , 无不折 射着司法 的尴 尬和 当事者 的辛酸。
究 其原 因 , 有人 分 析 , 于 社 会信 誉 制 度 的缺 失 , 缘 缘
于 司法 强制 的乏力 。但看 看 以下 案件 报道 就不难 发
坚持科 学 发展 观 , 法建 设 和谐社 会 , 依 已经成 为 中 国的一个 重 大时代 主题 。党 的十七 大报告 明确 指 出 : 推动 科 学 发 展 , 进 社 会 和 谐 , “ 促 为夺 取 全 面 建 设 小康 社会 新 胜利 而 奋 斗 ” 。社 会 和 谐是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的本 质 属 性 。和 谐 社 会 , 该 是 “ 主 法 应 民
现 , 行法 官权 力过 大 且 缺 少 有 效 的 监 督进 而导 致 执 执 行环 节 的腐败 无疑 是其 中重 要 的一 环 。
据报道 :08年 6 2 20 月 8日, 广东省高 院执行局 原局长杨贤才被“ 空降” 的中纪委人员秘密带走 , 由 此, 关于杨贤才在案件执行中的腐败问题浮出水面。
恶化等等。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应该 紧紧 围绕 “ 化法律 监督 、 护 公平 正义 ” 主 强 维 的 题 , 分履行 职能 , 充 把促进 和谐社 会 的建 立作 为各项 检察 工作 的根 本 出发点 和最终 落脚点 , 正确 、 善地 妥
化解社 会矛盾 , 构建 社 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发 挥应 有 为
2 1 年第 5 00 期
( 7 期) 总 l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N L F IO IGTA H R O LG SC L CE C S D IN O R A A N C E S LE E(O I I E I O ) OL N E C AS N ET
近年 来 , 多地 方 的检 察 机 关 就 民事执 行 活 动 许 的监 督进 行 了许多有 益 的探索 。但 是关 于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是否 有存 在 的必 要 性 , 多 人 提 出 了疑 问 许 甚 至是反 对 意见 。有人认 为 民事 执行 已经 有 了很 多 监 督 的部 门 , 没有 必要再 规定 检 察监督 , 有人认 为 还 执 行 中的问题 很 多 , 尤其 是执 行 难 问题 , 背后 的原 其 因很 多 , 是 检察监 督 能够解 决 的 , 以建 立检察 监 不 所 督 制度没 有什 么意 义 。因此 本文 拟对 民事 执行监 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