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思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人民检察院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办,从而启动法院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
一、建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一)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关应有的职责。
当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保障,公民、法人有权得到国家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公权运行的要求。
执行权是公权力。
现代社会对公权力运行的要求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在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中,我国法律对执行权的监督尚无明确法律。
(三)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近年来,执行难在现实中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客观地讲,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案件在现阶段具有合理理由而难以执行。
因此,建立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现状(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缺位。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这个层面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然而,在监督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分则中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陷于“被动”的境地。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发挥不足。
就检察机关而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对于民行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求更高,而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监督的力量配备相对薄弱,现有的民事检察队伍对民商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深不够透,对证据审査不够准确细致,办案经验不够丰富,监督者的能力与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的弱化。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不够规范。
目前,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已经进行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缺少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指导。
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大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已经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同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有的已经联合行文,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还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可喜进展。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需要民事执行的落实,而落实民事执行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保障执行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的审查权、抗诉权、执行监督权等方面。
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权,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决定可以进行审查,发现执行决定不合法的,可以提出改正的建议;若情况紧急需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建议。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案卷、资料等,这为检查执行案件情况提供了依据。
抗诉权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法院有违法行为而又未能改正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让上级检察机关对执行法院进行处置。
这种机制可以监督执行法院的行为,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执行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司法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于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指导执行法院做好工作,确保执行效果。
以下是三个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案例:1. 某地检察机关发现一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支付当事人的钱财,其中多次发生拖欠现象。
检察机关要求该法院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并给予行政警告。
2. 某地检察机关收到一起案件反映,一名被执行人享有住房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却对其住房进行了拍卖。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行为明显不当,按程序提起了抗诉,最终得到了听证会的支持,并促成了对法院的严肃处理。
3. 某地检察机关在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一位执行法官因为个人情感原因,拒绝执行当事人的判决,导致执行工作多次陷入僵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和效率性备受社会关注。
然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和违法操作,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概念及意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弥补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监督空白,提高了司法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执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2. 监督方式单一: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依赖于事后审查,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督。
3. 监督范围有限: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重要环节和领域未能纳入监督范围。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一)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与对策2023-11-08CATALOGUE目录•引言•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对策•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监督效果。
研究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对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研究目的分析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和效果。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及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的监督。
其范围涵盖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结果等方面的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公正、合法、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和范围检察建议是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向法院提出建议,促使法院纠正执行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的执行活动时,发现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说明违法、不当行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03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部分检察建议存在内容不规范、表述不准确、逻辑不严谨等问题,导致执行机关难以理解和执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直接关系诉讼目的实现,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是一纸空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利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责任。
但现行法律立法上对执行监督规定并不明确,司法上也存在缺位问题。
而执行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丧失了监督,却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所以,如何完善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依法监督权,如何强化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成为检察机关极其关注的问题。
笔者分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和对策,以供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对于“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民事执行活动,法学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理解。
另外,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共有34个条文,对执行活动做了规定,但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具体规定。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审判机关往往以司法解释形式限制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范围。
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讨发布时间:2021-12-17T13:34:47.186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12月下作者:张节辉[导读] 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持续性的增多,会频繁的出现执行乱、执行难等的问题,社会各界对该项执行工作的关注度也会比较高。
形成执行乱、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外部监督机制执行效果较差且机制不够完善,并且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机关的公信力,挑战司法权威。
结合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解决其在民事执行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重要性,改革创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高其制度应用的可实施性,为后续我国所开展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帮助。
张节辉中共阿克苏地委党校 843000【摘要】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持续性的增多,会频繁的出现执行乱、执行难等的问题,社会各界对该项执行工作的关注度也会比较高。
形成执行乱、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外部监督机制执行效果较差且机制不够完善,并且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机关的公信力,挑战司法权威。
结合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解决其在民事执行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重要性,改革创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高其制度应用的可实施性,为后续我国所开展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意见中图分类号:G6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2051 (2021)12-258-021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依据1.1法院内部监督缺乏应有力度我国以往的民事执行体制往往会以金字塔的垂直管理方式为主,这种垂直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可以就全局的立场上出发,布局设计执行工作的流程以及内容,其执行力量装备会更加的集中化,能够加快执行工作开展的效率,避免地方滥用、私用执行权。
但是这一制度会存在着缺陷,会挑战法院独立的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会以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为主,其具有较强的指导方向。
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执行程序成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导致执行案件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执行效果的实现,我国不断加强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保障法律的实施,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在民事执行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对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预防和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2. 监督执行过程中的专业人士,确保他们廉洁公正地执行工作。
3. 所有执行案件的检察官应当积极地协助法院,促进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实践案例1. 一起车祸赔偿案件。
当案件执行到第三次执行时,仍存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最终成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
2.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在第二次执行中逃匿,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追捕,并在抓捕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最终实现了债务的清偿。
3. 一起拆迁补偿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依法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于是对法院进行了立案监督,催促其落实裁决并严格执行。
三、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展望目前,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执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依法保障执行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文化基础的薄弱和法制建设的不足,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经常存在监督不到位或者制度缺陷等问题。
今后,我国应该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优化监督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达到广泛、深入、有效的监督效果,保障执行效果的顺利实现。
通过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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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摘要]目前,“执行难、执行乱”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针对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式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活动。
[1]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是法律得以实现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立和展示的纽带。
但是,目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违法执行和执行不公的现象较为严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原因。
从法律规定上看,由于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缺乏力度。
而执行程序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一)解决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法院违法执行的现象突出:(1)程序违法。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互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2)滥用执行权力。
尤其是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如超额查封和重复查封;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
(3)怠于执行。
对待部分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造成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侵犯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许多的当事人、案外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法院怠于执行及违法执行问题。
可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是解决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的结局,民事执行是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实际兑现,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
司法不公,即使是执行程序中的不公正,也是对正义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
近年来,人们申请法院执行的动机有所减弱,寻求“私力”救济的现象增加。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是执行不公的客观存在,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合理怀疑。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执行机构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从而坚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程序制度的需要从目前来看,加强民事执行的举措,大都站在执行制度层面进行探索,如对执行权性质的定位、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措施的立法完善等,但对执行活动中必要的法律监督却成为该领域的薄弱地带。
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力运行的腐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根治执行“难”和“乱”的主要措施不仅在于强化执行主体的权力,同时应配置对执行主体行使权力的具体监督程序。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缺乏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执行监督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拒绝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如何寻求救济无具体规定。
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自我放大权力,当事人对执行主体缺乏法定的约束权利,这就必然使得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受到应有的约束。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一种制衡与约束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相关主体之间权力、义务的合理分配与相互作用,建立科学的监督结构,防止和纠正执行中的各种偏差和错误。
[3]民事执行监督应是一个内外兼备的监督系统,即监督不应限定在某一种途径上,否则,监督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
法院内部监督是法院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自我监督,未在程序上公开化和透明化。
这种监督机制,被一些学者诟病为“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
[4]检察监督属于民事执行监督系统中的外部监督,这种监督是在法院之外设置一种平衡器来约束法院。
这种监督尽管不能取代整体的、抽象的、一般的、宏观的监督,但是其运作却由于具有专职性、权威性、强制性而更能直接地发挥作用。
将专业化程度较高,权威性强,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检察监督纳入民事执行监督系统是一种科学选择。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可行性(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的地位,有权对国家各个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监督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
“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基于这样的性质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那么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本来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份内之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而民事执行活动是实现民事裁判所确定权利义务的基本途径,因此,应视为民事审判活动的延续和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
(二)把执行活动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由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界长期形成的共识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共有十一部分,其中第八部分为“执行”。
这说明我国法院在传统上是将民事执行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来对待的,执行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
在此基础上才有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又沿用了这一规定。
[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前主任委员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很明显,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包括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一)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限,但是由于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且规定过于笼统,故产生不少歧义,不少人认为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该条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庭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限,对于执行程序,检察机关没有权力介入监督,这也是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理由。
(二)人民法院对监督的有关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先予执行裁定等检察监督进行限制,1995年《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5号)中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检察院坚持抗诉的,应通知不予受理”,1996年《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中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等等,该项批复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之间,树起了一道无形的司法障碍。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针对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和方式:(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规定要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立法上进一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进行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避免因为立法的不周延而导致的理解歧义,并应设执行监督程序章节,规定具体的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内容,在此基础上最好是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其上升为“立法解释”,从而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6](二)建立社会联动执行机制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取得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建立社会联动执行机制,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非常困难。
只有得到上级、人大、政法委和法院领导的肯定和支持,经过召开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的形式与法院执行局充分研讨协商,对执行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论证,找出解决方案,使双方达成共识,并将共识转化为制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执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民事执行问题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方式,具体可以采用以下监督方式:1.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执行裁定文书本身正确,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执行申请、故意拖延执行和超范围执行、执行程序不合法、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采纳而未采纳等,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的等情形,因没有错误的裁定文书,不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不宜采取抗诉形式,只能向法院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审查认为意见成立的,应当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法院审查后认为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回复书面答复意见。
2.行使好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权。
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应加强与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查办司法腐败的合力,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贪污受贿、侵占和挪用执行款物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自侦部门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经调查,仅构成一般违纪的,将有关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交由纪检或人事部门处理。
3.对执行活动进行现场同步监督,使执行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执行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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