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探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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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3篇)

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1.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定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法律监督,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促进司法公开:法律监督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及时纠正司法错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法律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

四、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1. 审判活动监督(1)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符合法定程序。

(2)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防止枉法裁判。

2. 诉讼行为监督(1)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在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检察监督的缺失和不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然而,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监督不到位或过度干预的情况。

(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

这导致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时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难以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手段主要依靠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这些手段相对单一,难以全面、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职责、权限和操作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而调査核实权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更是不可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含义、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含义及重要性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和证据可靠性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行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调査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使调査核实权,检察机关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调査核实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种种原因无法充分举证,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査核实权,可以帮助当事人发现并收集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査核实权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调査核实权行使不够充分。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査核实权时往往受到种种限制,导致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2. 调査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靠传统调查手段进行调査,难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3. 调査结果认定困难。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真实性难以判断,导致检察机关在认定调査结果时存在困难。

四、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

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行使调査核实权的范围、程序和手段,确保其充分履行职责。

2. 拓展调査手段。

检察机关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査效率和质量。

3. 加强证据认定。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证据认定标准和方法,确保调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强化监督机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调査核实权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对相关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案件真实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特点1. 法定性:调査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

2. 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情形时,可以主动进行调查核实。

3. 独立性:调査核实权独立于其他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 综合性:调査核实内容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还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

三、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实践应用(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査核实权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调査核实权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在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査核实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

这有助于保障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査核实权的法律地位、行使范围、程序及保障措施等,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査核实权提供法律支持。

(二)提高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查技能,确保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程序性合法性及公正性愈发受到关注。

然而,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程序性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检察监督,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概述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扰乱审判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庭审纪律、滥用诉讼权利、伪造证据、贿赂法官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三、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检察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范围有限,仅限于对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二是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手段;三是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

四、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首先,通过检察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检察监督可以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最后,检察监督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完善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路径为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确保其能够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五是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中,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结果灵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不公、结果不公等,使得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成为必要。

其中,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保障调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出现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

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公。

检察监督可以通过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导致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而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程序不公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导致在实施检察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其次,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

除了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 精品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 精品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摘要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有其自身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现今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这样或那样问题,成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制约瓶颈,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解释、增强理论支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所谓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民事检察监督组织制度;第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制度,具体包括民事检察监督活动的任务、原则、对象、范围、效果,由此产生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等;第三、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制度;第四、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所进行的一般监督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执行民事法律情况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

依照当前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法学界争议很大,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有的则主张加以强化。

就是在社会的其它领域,对这一话题的争论也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着,可以说,众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可谓是大相径庭。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各项工作绩效的突飞猛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也随之成为国家在制度构建上的一种目标性选择。

因此,关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废问题,不应该仅从如权力的消涨等较小角度来加以讨论,而将之置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来进行论断,势必将对各种意见的统一起到推动作用。

而在此基础之上,再来就具体措施、制度的现存缺陷与不足加以完善,想必成效更佳。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依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具有最终性与强制性,这一权力倘若不能得以善用,必定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统一正确运行的严重祸害,而仅靠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与监督又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成了解决这一问题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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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探究陆三平*贺伟龙**【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129条把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该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

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

民事诉讼监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较年轻的话题。

目前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合理性及监督方式和范围、地位等的认识上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能达成共识,而制度设置的不明确、不具体更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限制。

在此,笔者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几个热点的问题为重点,探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合理性、合法性及监督范围、民事公诉、抗诉等几个方面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和制度设置建言献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该条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使法律监督具有了国家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依法制衡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关。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指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有部分学者主张限制或取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理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检察权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而且影响法院的审判独立。

①上述观点无疑反映了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利、法院审判权之间的的紧张关*陆三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贺伟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①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

系,它一旦滥用将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扰或者侵犯,损害审判独立①。

但本人认为,宪法强调检察机关是从事“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表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这种监督具有专门性和具体性,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

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主要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格局和方向。

对民事检察监督持否定态度学者仅从民事检察权某个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一局部的不合理性出发就得出否定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的价值体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种旨在保障民事审判权正确、合法行使的制约机制,其价值体现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上。

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程序公正,从审判角度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开公正、效率的要求,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并且有效的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职权。

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可以有效的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既能保证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中立的态度,以不偏不倚的立场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性;又能保证法官严守程序规则,使其在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操作上符合理性要求,以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同时还能确保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满足程序参与性的要求。

另外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审判中存在“暗箱操作”方式的有力保障。

可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充分实现。

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诉讼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诉讼法意义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是指成为实体个别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案件事实和①江伟、谢俊:《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载《法治研究》(杭州)2009年4期。

适用法律上都是合乎理性的。

它既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又对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同样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

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为法官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这有利于排除法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的偏向和不当,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促使法官认真遵守诉讼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有效意见和主张,并运用科学的认证方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允的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符合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它的贯彻实施也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一)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权能界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主要是指民事抗诉权,其实质是一种司法救济权,是在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未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查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使用的法律,以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特别权力,但随着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紧张,单纯的民事抗诉权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还应涵盖更多的权力内容来适应这种现实的变化要求。

因此扩张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全能内容成为当务之急。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如下几项权能:1、民事抗诉权《民事诉讼法》通过第l4条、第187条至第190条等5个条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同时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法律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和理论界对于抗诉权的讨论比较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民事检察权中,民事抗诉权作为重要环节的必不可少性,其作为民事检察权中的权能内容是毋庸置疑的。

2、民事公诉权目前,我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

事实上,作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如没有专门的机关对民事活动予以监督,国家利益就完全可能因民事权利被滥用而招致损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个体利益的激烈碰撞冲突,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范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介入,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围家公诉权出面干预,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另外,这里的民事公诉权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公诉权,还包括支持起诉权、督促起诉权等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权力。

有学者主张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参诉权,对于已经起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

①本人认为,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则必然导致检察机关要以“当事人”或“从当事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参与到诉讼中,所以,民事参诉权应当被看作是民事公诉权的一项从权利,而不能单独设立民事参诉权,过多的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权利极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过度参与民事诉讼,影响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

所以,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限定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民事诉讼活动中。

3、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因此检察建议监督已经得到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此处本人特别强调的是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要让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真正发挥监督效力,而非像现在普遍存在的不回复、不接收检察建议材料等不重视检察建议的问题,要为检察建议设置法律的强制措施,①田平安、张妮:《民事检察权刍议》,载《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比如要立法明确法院或其他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对于不能按期及时回复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传唤相关责任人,要求说明不回复理由等强制措施,以此来为检察建议监督保驾护航,使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效力。

4、其他权力上述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性、也是本性的表现方式。

但是,要使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仅规定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保障性职权,从程序的角度而言,就是细化一些保障性程序,从而可以使法律监督权得到落实。

具体说来,还应具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列席审委会会议权等。

(二)民事诉讼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运行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①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条均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乃是司法活动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必要条件。

为此,学界曾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检察权对法院民事审判权进行干预,通过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必然会损害司法独立。

②但本人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不但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实现。

首先,检察监督是一种合法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的透明的监督,他只在司法活动偏离法律规范轨道时才发挥作用,而且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都是法律预先设定、非具决定性且具有严格的规范制约性,是能够与司法审判相融合的,对司法独立并无破坏力。

其次,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运作构建一道“防火墙”,过滤外界干扰,保障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权和地方①赵钢、旷凌云:《论民事检察监督与司法公信力》,载《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党政势力的非法干涉,救治之道,也就在于从体制上摆脱这两者非法干涉的可能性,摆脱司法机关对这两者的依附。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职责。

各种不当干涉司法的行为尤其是滥用权力的行为,自然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强化检察监督,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一道防火墙,阻却不当干扰,减少诉讼外利益主体在程序内左右司法决策的空间。

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助于排除司法权以外力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当干扰,进而更好的实现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公诉制度不可缺少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设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这两种方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各国虽然对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化,而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中这一项重要内容却完全缺失。

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事后监督”,这样就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很难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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