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社 会 治安 防控 机制 、维 护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机 制、 打击 敌 对 势力 、 护 国家安 全机 制 和维 护稳 定 的 维 领 导机制 。加大对不 稳定 因素 的源头治 理 , 真研究 认 制 定 和谐社 区 、 和谐 村 庄 、 和谐 单位 的标 准 和具 体措 施 ,使 构建 和谐社会 的工作 真正 落实到 每一个 乡村 、
期望 的那样 “ 大改 ”但对 民行 检察 工作 的影 响无 疑是 ,
重大而深远的。 一方面, 这些修改 , 对检察机关民行监 督工作提供 了相对 明确 、 细致的规定 , 民行检察制 为 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 的机遇 ,而另一方面 , 新
的案 件 由中级人 民法 院以上 的人 民法 院审理 。 只有最 高人 民法 院 、 级人 民法 院裁 定再 审 的案 件 , 了 由 高 除 本 院再 审或者交 由其他 人 民法院再 审外 , 可 以交原 还 审人 民法院再 审。 、 当事人 申请再审 的时间 限制作 3对
人破产还债程序” , 外 内容主要集 中在再审程序和执 行程序 :
在新 的历史 发展 阶段 , 形势 和任务 对 民族 地 区的法律
族地 区的 目标 才能实 现 。 4 、民族地 区对 已发案 件被告人 的处 理上 应严格
贯彻工作提 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维护民族 团结 , 保持社会稳定 , 创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 , 就要充分认识
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同时为构建和谐同仁 、 平 安 同仁 的需要 , 构成 犯罪 的刑事 案件坚决 不适 用调 对 解处理 , 对轻微 的刑事案件 , 在案件的调解方式上应
业 务实践 青 海鞭察
民事诉讼法修改
王
宏
20 年1月2 日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通过 了修改 《 07 0 8 民 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新法 于20年4 1 08 月 日起开 始施 行 。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工作研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的具体 制度和 程序 , 为 全面 正确开 展 民事检 察工 作奠定 了坚 实的法 律基 础 。与此 同时 , 在 今后 的实施 过程 中 , 仍 会存 在一 些可 操作 性 的新 问题 。因此 , 对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来说 , 此 次修 改对检 察监督 提 出
VO 1 .2 8 . NO. 5 S e p. .2 01 3
● 专题 石 再讨
新 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检察 工作研讨
编 者 按 :新 《 民诉 法 的施 行 ,破 解 了长 期 以 来 制 约 民事 检 察 工作 的 瓶 颈 , 标 志 着 民 事行 政检 察监 督 制 度 的 逐 渐 完 善 。 现 有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理 念 已经很 大程 度 上 滞后 于 司 法 实践 的 需要 ,应 当 由 事后 监
论 《 民事 诉讼 法 》修 改对 民事检 察 工作 的影响
刘 海 璇
“ 民者 , 国之根 本 也” 。 民事诉 讼法 是 我国 的基本法 律 , 是 广大 人 民群 众进 行 民事诉 讼 活动 、 维 护 自身 民事合 法权 益 的重要保 障 , 也是 检察 机关开 展 民事检 察监督 的基 本法律 依据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迅速 发展 与社 会机 制 的不断 变革 , 原 ( ( 民事诉讼 法》已经无 法 满足 当前 的需 要 , 对 民事诉 讼法 进 行修 改显得 迫在 眉 睫 。因此 ,在 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探索 和 专家学者 的不 懈努力 下 ,2 0 1 2 年8 月3 1日,
了更高 的要 求 ,可谓 是 机遇 与挑 战 并存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一、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
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
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
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
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一大顽疾,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回应现实,此次民事诉讼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将从体质上遏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回应了实践和民众需求,我们还必须将制度具体化,协调检法的理念和关系,从而使这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问题的提出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空前活跃,随之带来的是民事纠纷的快速上升,原有的执行机制,执行人员远不能满足民事执行的需要,执行难问题越来越困扰我国。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执行难,执行乱仍然是一大司法顽疾,有人对某地中级及县区两级法院的执行情况做过调研,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生效案件的执行率大约为60%-70%,其中包括执行结案、执行终结、执行中止,而真正意义的执行也就是执行结案实际上不足50%。
[1] ,指的是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消极执行、不当执行、错误执行、违法执行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2]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执行难又导致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加剧了执行乱。
执行难、执行乱已引起了广泛关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此问题的解决作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执行人员的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解决。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执行难、执行乱的解决,然而实践表现出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然严峻,这促使我们从更广的思维思考执行制度的设计,执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是实践中执行难题的一大关键。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其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隆改后民事诉讼法209条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

、
述
法 律监 督的方 式给 予救 济 , 相 比旧民诉法 得到 了很 大的提 升 。 ( 二) 检察 机 关受理 民 事裁 判监督 申请 的 条件 I . 人 民法 院驳 回再审 申请 的。此 种情 形下发 生法 律效 力的 仍 为原 审 民事 裁判 。 当事人 向检 察机 关 申请 监督 、 检察机 关进 行
{ I } l J 占尊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4・1 ( 上)
修改 后民事诉讼法 2 0 9条对 民事检 察工 作 的影响研究
李如君
摘 要
于
杰
陈
兵 Βιβλιοθήκη 修 改后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 日开始 实施 。 这 次修订 的 内容 涉及 面 广, 内容 丰富 , 特别 是加 强 了检 察机
r
理 民事监 督案件 的期 限, 三是 明确规定 了检察 机关对 民事监督 申 请 一 次性和 终局 性 的处理 原则 。第 二和 第三 个明确 的 内容 又可 以概括 为对于 民事监督 申请 , 检 察机关 要在有 限的 时间 内做 出正 确的处 理结 果 。 这 对 于 民事 检察 部 门来说 , 将给工 作带 来 巨大影
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 这一方面给基层 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基层 民事 检察 工作人 员, 我 们应 当积 极应 对挑 战 , 及 时转 变监 督理 念 , 深 刻理解 、 精准把 握各 项修 改 内容 , 特别 是新设 帝 j 度 及其
背后 蕴含 的 法理 , 以积极 开放 的心 态应对 民诉 法的修 改 。
审查的也仍为生效的原审裁判。 响。 2 . 人 民法 院逾期 未对 再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当事 人 向法院 ( 一) 对检 察机 关 办案模 式提 出新挑 战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摘要】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再审后仍被驳回的,如判决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关键词】检察院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仍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依然没有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的,当事人还能否再寻求法律途径的权利救济呢?笔者曾代理了一个系列案件,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就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行了实践。
委托人A银行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因丢失该票据提起公示催告程序,C公司申报权利。
在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停止支付令解除,C公司的后手D公司向A银行申请票据到期支付,A银行向持票人D公司进行了兑付。
后B公司将A银行、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了票据所有权确权诉讼,后又以A银行为被告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期间还因执行问题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和复议等。
本案先后进行了多个案由的多轮诉讼,涉及的案由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一、二审)、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二审、再审、审监程序)、不当得利纠纷(一、二审)、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审理的法院包括河北省、天津市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天津市检察院等,除了民事纠纷,因票据的丢失还涉及到了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关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原审两级法院均依据其他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定票据所有权归属B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A银行应向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两审败诉后A银行向天津高院提起再审,天津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A银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B公司支付了票据金额。
但是一张票据不可能存在两个票据债权人,为此,笔者为委托人A银行设计了以当初持票人即兑付了票据金额的D公司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以维护A银行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①(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p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孙玲李璐臧小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新民诉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新民诉法影响对策作者简介:孙玲,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一处正科级检察员;李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员;臧小昊,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8-02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将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民行检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民诉法修改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内容(一)扩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已经由“民事审判”修改为“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还包括调解书;监督的程序不仅是普通的审判程序,还包括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程序;监督的事项不仅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包括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形及法官在履行职责中的职务违法行为。
(二)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一是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实现对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
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新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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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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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应当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以及设定了一些前置程序等新要求。
本文分析了新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响,并提出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案件;受理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受理的总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对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及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检察的情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
(2)关于案件应当受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案件。
条件包括符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且受案的单位有管辖权,且案件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3)关于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未到同级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正在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的案件。
以上规定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必须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即法院自纠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意旨,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院不受理或变相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异议申请,
造成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大幅减少有些地方的法院因为抵触同级检察机关对其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使得民事案件无法进入到检察监督程序,这些地方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默契,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在六个月期限内予以搁置,不予出具书面手续,使得案件当事人失去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期限,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受案的一个渠道被阻止。
2.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受案数量大幅增多,办案压力较大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必须进行上诉或者提出异议,使得生效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到省级、市级检察机关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大大增加了这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和负担,也对案件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产生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
基层检察院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此案必须经过法院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才能受理。
这就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
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甚至为零。
2.民事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繁琐、审查期限较长一审生效案件若想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到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待法院驳回申请或者审查终结后,当事人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也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若支持当事人申请,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还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大大延长了当事人申请的时间,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
3.检察机关内部沟通不畅,受审部门配合不力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部门控申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与案件审理部门民行科的配合不力,使得很多来检察院举报中心、案管中心申诉、咨询、举报的案件当事人被受理部门人员挡在门外,没有及时与民行部门沟通案件能够受理,大大减少了民行案件的来源。
4.检察监督的宣传不够,民行检察工作影响力小有些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于同级法院对检察建议的不予采纳或者上级院没有支持基础检察机关的提抗请求,使得案件没有得到改判或者执行,当事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就对检察机关失去了信心和希望,造成检察监督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不是很强,也就很少有慕名而来申请检察监督的当事人。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做好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呼吁立法方面的改革,取得法律上的支持
当前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前置程序,要想使得基层检察院发挥其有利优势、多办案、办好案,畅通案源渠道,要考虑修改或者变更这一法律规定。
加强对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监督条件和限制,以及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权利。
(二)创新案件协办机制,增加基础检察院办案数量
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上级院办理二审案件或者交办的其他案件,减轻省市级检察机关案件压力,增加本级院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调阅案卷、取证工作,了解当地案件的实际情况,利于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容易化解本地区法律矛盾、减少因案件产生的上访等问题,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加受案数量,提高案件质量
1.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通过加强与控申、案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来源申诉、控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由民行部门人员进行接待和解答,符合民事检察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由相关部门受理,避免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被拒之门外。
同时,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形成法律监督合力,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2.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请示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提请抗诉的案件,加强与上级院沟通,取得支持抗诉,增加支抗率。
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院,避免错误认识产生的麻烦。
例如,在我们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1]。
3.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和交流与法院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和增加检
察建议案件的法院采纳率、改判率。
(四)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宣传力度,扩大检察监督影响力
通过提高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质量,使得案件得到改判和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行职能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从而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和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在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认为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时,能够首先想到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主动来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案件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家越.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规范分析及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