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之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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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诉讼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也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现象,我国法律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以保障公正的司法实践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延长了案件的办理时间,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虚假诉讼行为还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损害。

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旦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信誉,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检察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检察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具有对案件的监督职责,其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以及对民事案件的监督。

在民事案件的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参与庭审活动、对法院的判决审核等环节,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实施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会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和跟踪,通过法律程序找出虚假证据和伪造的事实,揭穿虚假诉讼行为。

检察机关还会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核,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还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现象开展公开宣传和教育,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诬陷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三、加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摘要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8-02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现高发势态,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隐瞒真相、虚构案件事实,滥用诉讼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试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对虚假诉讼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检察监督职能在抑制虚假诉讼上有所裨益。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通过分析和归纳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特征,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对其进行判断,进行预防,提供理论依据。

故先举两则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2007年张某借给柏某3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

2007年9月,张某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还款。

一审判决宣判前,柏某的妹夫陈某以柏某出具的482000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确定柏某将名下的房屋一套及附属汽车库作价482000元抵给陈某,同时约定柏某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五年。

得知上述情况后,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柏某与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为规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经检查机关审查,该柏某和陈某确系恶意串通,故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撤销了柏某和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案例(二)2010年5月,孙某持周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09年2月12日归还,逾期按每日5000元支付利息。

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

试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强化

试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强化

试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强化p一、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涌入法院,在当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和法院的司法被动性原则及整个社会诚信较为低下的环境下,虚假诉讼有了滋生的土壤且日趋增多。

一些人把虚假诉讼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这种行为不但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侵害了他人、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使得司法活动背离了追求公平正义、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

二、基本案情与监督结果2013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周某反映A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存在问题的申诉。

经查,其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4月向B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喻某某离婚,B区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1月,其再次向B 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查封其所居住的房产,查封时发现该房屋已经被A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查封拍卖。

经询问,得知其夫喻某某与贾某某二人存在债务纠纷,债权人贾某某于2010年9月起诉至A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喻某某支付欠款110万元,后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在贾某某申请执行时,喻某某以其名下房屋拍卖抵债。

申诉人周某称,B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其与喻某某离婚,上述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A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经立案审查,办案人员发现该案存在四个疑点:一是债权人贾某某是喻某某的姐夫,二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二是贾某某向喻某某借钱的时间是在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正是债务人喻某某与申诉人周某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三是该笔债务数额巨大,但作为丈夫的喻某某从未向妻子周某提及;四是诉讼时喻某某没有提供该笔款项的详细用途,只是称投资股票和借给朋友,该案除了仅有的一张110万元的借条以外,没有任何资金往来方面的证据。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虚假诉讼概述 (6)(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征 (7)(二)虚假诉讼的类型 (8)(三)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分析 (9)三、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10)(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性质 (11)(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 (12)(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与程序 (13)四、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14)(一)新领域的界定与范围 (15)(二)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7)(三)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发展趋势 (18)五、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挑战 (19)(一)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 (20)(二)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统一问题 (22)(三)监督手段与效果提升途径 (23)六、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优化路径 (24)(一)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 (25)(二)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 (26)(三)创新监督手段与提升监督效果 (27)七、案例分析 (29)(一)典型案例选取与分析 (30)(二)案例反映的问题与启示 (31)(三)案例分析的总结与反思 (32)八、结论与展望 (33)(一)主要研究成果总结 (34)(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4)一、内容概要本文档主要探讨关于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随着新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复杂化,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新领域虚假诉讼的特点,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进而提出相应的民事检察监督策略。

内容包括: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界定和分类、虚假诉讼对司法体系和当事人权益的侵害表现,以及民事检察部门如何在新领域中有效实施监督,强化检察力度、应对挑战的策略与方法等。

还将对当前新领域虚假诉讼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期为预防和控制此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一、引言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愈发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给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与危害当前,民事虚假诉讼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其中以债务追讨、离婚财产分割、房产纠纷等案件最为突出。

这些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司法监督机制的不足,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严重性,加强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其次,检察监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通过加强检察监督,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监督在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虚假诉讼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审查起诉、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督手段。

3. 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民事案件涉及范围广泛,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难以全面覆盖。

五、完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1. 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起诉、抗诉等环节,确保法律制裁到位。

2. 拓展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应探索更多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引入大数据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问题摘要:检察机关在监督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带有隐蔽性、侵害利益多元化串案现象严重,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特点,存在案源发现难、调查确证难、检查监督时机滞后等办案困境。

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本文将从完善案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落实追责责任、内外联动协办机制等多维度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虚假诉讼检查监督“三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预防惩治力度。

关键字:虚假诉讼;检查监督;预防惩戒一、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现状近些年来,有关虚假诉讼案件频频出现,严重的破坏了诉讼秩序和法律的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

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到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监督在规制虚假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在民事诉讼中,不难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主要的监督方式。

从数据结果来看,一方面表明通过检察监督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蔓延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在增强、系统性规制虚假诉讼的任务依然艰巨,给检查监督工作带来了压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3月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要加快构建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加大预防惩戒虚假民事诉讼的的力度。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的困境(一)虚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三难”问题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虚假诉讼的案源大多都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请,由此案件才会出现“发现难”的问题。

民事虚假诉讼大多数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结案,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因而错过及时举报,因此错过申请检查监督的时限,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由于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存在一定争议以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方面的案件调查核实手段的局限,导致案件不可避免地出现“查证难”问题,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的,或者即使涉嫌犯罪,但涉嫌罪名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侦查权,仅有普通的调查取证权。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提交虚假的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对抗正义的目的。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为了有效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入手,分析当前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民事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

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通过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或提交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扰乱法院的判断,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而使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

虚假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从而导致他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虚假诉讼也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和工作压力。

长期以来,民事虚假诉讼的存在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法院资源的浪费和司法公正的破坏不容忽视。

二、当前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

目前在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力度不足。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存在虚假诉讼情况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虚假诉讼的调查需要一定的侦查技术和专业知识,而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条件和能力相对有限。

检察机关在对虚假诉讼的处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因为缺乏一套科学、完备的审核机制,导致对虚假诉讼的处理标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1. 完善法律法规。

在立法上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权责。

2.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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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之检察监督
[摘要]当前我国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规制,但存在发现案件线索难、监督范围、查处方法手段有限等难点。

建议从多渠道拓展案源、完善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导入侦查意识,形成多方位的制裁体系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引导侦查权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获得了独立经济人的地位,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尊重,但同时也诱发了人们的逐利心理。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目的的驱使下,“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似乎成为一些人的座右铭,于是有人为追求一己私利不惜在各个领域弄虚作假,有的甚至将触角伸进了司法领域,因而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

这种公然将司法审判当作利用工具来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司法权威的蔑视。

而现阶段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法律规制的缺位进一步为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恣意的空间。

因此,虚假民事诉讼亟需加强防范和惩处。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本文拟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相应对策。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频频发生。

浙江高院曾做过一项调查,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感觉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虚假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实践中不易被司法机关发现。

但较之于正常案件,其异常现象依然有迹可循,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动机多为离婚纠纷中的夫或妻一方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人意图在法院执行分配中减少债务的清偿而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案件类型多为借贷纠纷案件。

借贷纠纷案件因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容易伪造而备受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青睐”。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

动辄上百万元,有的甚至达上千万元。

四是案件审级多为一审生效案件。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原被告双方串通,双方配合默契,不存在对抗场面并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因而当事人鲜有上诉。

五是结案方式以调解结案比较普遍。

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成了虚假民事
诉讼的温床,因而该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占相当比例。

二、检察机关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难点
(一)检察力量介入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面对愈演愈烈的虚假民事诉讼,反应较为灵敏的是法院系统。

法院通常采取在立案阶段的警示和审查、在庭审阶段的审理和报告以及查处虚假诉讼案件及有关涉案人员等措施规制虚假民事诉讼。

为此,一些法院还专门形成了规范性文件,虽然法院的上述措施使其在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这些措施都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

囿于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及法官受业绩考核、评估体系中结案率、改判率、调解率等指标的压力影响,加之目前“法院居中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的民事诉讼模式和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影响,都使法院难以全方面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的另一力量——公安机关,由于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疲于应付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无暇顾及所谓的“小案件”,加之当前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公安机关对查处该类案件经验不足等等都使公安机关在查处虚假民事诉讼上缺乏主动性。

法院、公安机关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上的不足,亟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力量的介入。

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作为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产生的虚假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监督,这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也是一项义务。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遏制虚假民事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检察处于公安与法院的中间环节,其法定监督职能能够左右逢源:既能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促使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审错误裁判作出否定,又能通过侦查监督制约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而且检察机关较之法院,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处于超然的地位,没有案件改判的压力,同时在受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申诉上,天然比法院更能取得申诉人的信任。

而较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除了刑事制裁,还可以以民事途径规制虚假民事诉讼。

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重要力量。

(二)检察机关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难点
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在规制虚假民事诉讼中确实有诸多优势,但由于法律规定及制度架构等方面的因素,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具体梳理如下:
1.发现案件线索颇难。

由于历史及机构配置等多方面原因,民事检察监督在公众中缺乏知名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历来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瓶颈。

加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原审当事人申诉实属罕见,这使得检察机关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难上加难。

2.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局限性。

依照修改后民诉法规定,当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但对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调解书内容有损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法
律监督等诸多问题并无明文规定,这使得大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3.查处方法手段有限。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该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

但是,虚假民事诉讼被媒体称为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查处具有一定难度,检察机关对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或虽涉嫌刑事犯罪但不属于自行侦查范畴的案件,没有侦查权,只有普通的调查核实权,这使得查处该类案件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配合,而缺乏其他法律措施应对。

对涉嫌刑事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因笔者上文所述的多种原因,公安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上缺乏主动性,使得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经常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三、检察机关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对策建议
检察机关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们应有一种应对性的警觉: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之下不断调整自己的脚步,针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1.多渠道拓展案源。

检察机关应转变在普通申诉案件中长期形成的“等米下锅”的观念,主动出击捕捉案源信息,形成院内多部门、院外多单位,检察官、法官、律师、广大群众广泛参加的线索资源网络。

2.完善对调解案件的抗诉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有抗诉权,这表明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迈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认定混乱。

检察监督是以维护公平正义、纠正法律错误为目的的,依民法之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除了上述规定之外,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中发现法律错误时,作为公权力部门也应秉持公正原则,发挥监督作用。

建议进一步明确调解书中检察监督范围的内涵,同时将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之中。

3.导入侦查意识,整合各种力量,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制裁体系。

虚假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制并非赋予检察官额外的自由裁量或者续造法律的权利,而是要求检察官“目光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交互流转”的同时,进退于司法中立和司法能动之间,将侦查意识导入查办虚假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时讲究谋略,采取隐蔽调查意图、根据被询问人与诉讼间的利益关系及其自身因素,如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等判断案件突破口等方法查处案件。

与此同时,还要注重整合力量,对涉嫌刑事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适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利用侦查监督的优势,引导其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查处。

必要时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梳理案情细节、分析案件疑点,增强侦查力度。

对公安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及时行使立案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查办案件中发现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应及时跟进;发现律师参与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应当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照《律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惩治虚假民事诉讼的完整体系。

[参考文献]
[1]魏新璋,张军斌,李燕山.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践为例[J].法律适用,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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