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但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从199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
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民事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研究

法 公 正 是执 法 者 的最 高 理 念 .而程 序 公 正 又 是 司 法公 正 的前 提 和基 础 .只 要 执 行 人员 所 为 的执 行 行 为 在程 序 上存 在 缺 陷 . 执 行 行 为 即 为有 瑕 疵 的执 行 行 为 , 该 而
不 论 执 行 结果 是 否 公 正有 效 [。 1 ]
地 方 党 委 在 人 民法 院人 事 任 免 权 方 面 有 决 定 权 . 导致 司法 机 关 不 能 独 立 的行 使 司 法 权 .各 级 党 委 的 政
法委 员 会 也 对 司法 工 作 起 着 实 际领 导 的作 用 。因此 . 在
纸 胜诉 判 决 书 , 见 不 到 自己 的合 法 利 益 何 在 。“ 却 拍
几 年 民事 案 件 的实 际 有效 执 行 率 仅 在 1%一 0 5 2%左 右 . 有 效 执 行 率如 此 之 低 . 司 赢 了执 行不 了 . 接 抹 杀 了 官 直 公 正 审 判 的 意义 . 使 诉 讼 所 耗 财 力 . 也 比不 起 诉 损 失 更 大 , 容 易 引发 民怨 、 更 民愤 。 如果 说超 期 执 行 的最 终 结
即采 取 执行 措 施 ? 如 果 立 即执 行 失 误 造 成 损 失 谁来 承
题 大 量 存在 , 已经 严 重 影 响到 法 院 司法 判 决 的 权威 性 。
对 于 判 决 的执 行 如 果 不 能 做 到 “ 时 到 达 ” 那 么 公 正 及 .
判 决 的正 义性 会 大 打折 扣 。 由于 我 国民 事 执 行 制 度存 在 根 本 性 缺 陷 .导 致 执 行 法 官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会 面 临 种 种 困难 .克 服这 种 诱 惑 难 度 之 大 不 是 单 纯 的 从 法 院 执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权 J 就 的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监 督。该 条规定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 民事 审 法 实践 L, 力制 衡理 论 法 瀹精 神 引 导 F 自然转化 为法件 监
判活动 ” 行监 督 , 进 但对于 “ 民事审判 活动 ” 否包括 民事 执 行活 督 的形 式 。列 民事 执 仃权进 行 检察监 督 完全 符 合现 代法 治 的精 是
( ) 一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督 的法理 依据
权 力制约 是 指 各种 国家权 力在 行使 l 卡 : } H 制约 的政 治法律 1
诉 讼法和最 商人 民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中 。 修改后 的 《 中华人 民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十 四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 人 民法 院 制 度, 力制约 理 论要求 民事 执行 权接 受外部 舴督 。 我国 的司 “ 权
在缺 位 问题 。而 执 行作为 审判权 的一部 分, 一旦 丧 失 了监 督 , 却 华 人 民 和 困 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人 愉 察院 对人 民浊院 生效 极 易 导致 权力滥 用和 司法腐 败 。所 以, 何完 善立法 , 立检 察 如 确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建 议没 仃 律依据 。 可以[ 看…, ” J I J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释几 乎d f 了民事 俭察 临督 民事执 程 li  ̄-
一
文章 编号 :090 9(0 0l一5 ・ l0 —522 l)2l3O 2
院 《 于检察 机关 对九予执 行的 氏事裁定捉 山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 关
规定 : 对 j 人民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 程I f “ l乍 j 环,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中 占据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 它的 正确执 行与 如何 审理 问题 的批 复》
浅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王 家鹏 , 等: 浅论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反映 , 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 案件 占到 了法 官犯罪 案件 总数
5 9
上建立起来 的 , 是 对传 统 文化 的扬 弃。可 以说 , 检 察机关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 表现 出先 天 的优 越性 , 并深深 扎
的4 5 . 3 %。 ” _ 2 这严重危害 了法治 国家 司法 的公正 与权威 。
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检 察 机 关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是否有 权进 行监 督 至此 就有 了法 律上 的 “ 定论 ” 了。
关对 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是依 法保 障法律得到 正确 、
统一的贯彻和实施 , 是具体 地落实宪 法原则 。宪法 作为 国 家 的总章程 , 往 往 只作 出原 则性 的规定 , 其他法 律 由宪法 产生 , 是宪法 的具 体化 。我 国三 大诉讼 法 , 都分别 规定 了
一
、
检察机关“ 介入” 民事 执行活动 法理
二、 民事 执行检 察监督 “ 入 法” 有 着现 实
的 迫切 需 要
近年来 , 在民事执行领 域暴露 出“ 执行 难” 、 “ 执 行乱 ” 问题 , 而“ 执行乱 ” 本身是造成执 行难 的重要原 因之一。执 行 中的问题 与地方保 护 主义 、 行政 干预 、 被执 行人 法律 意 识 不高 、 社会诚信 体系 不完 善等有 关 , 更要 指 出的是在 民 事执行 过程 中存在执行人 员违法执行 、 执 法不公和 民事执 行 中的职务犯罪这样一些 问题 。“ 2 0 0 6年底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民事行政检察厅组 织 的查办 法官 职务犯 罪情 况调查 中
充 分
检 察 机 关 何 以具 有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力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
[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四是有些关于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又过于原则,在使用上容易产生模棱两可理解,不可避免地出现随意性。
案例一:某市法院判决的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胜诉,被告偿还借款。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被告的房屋以物抵债,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还应房管局提供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实上,该房屋已由被告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居住满一年,只是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并未采纳。
最后该市检察院介入此案,提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由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的建议。
案例二:同样是该法院的一件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受害方获得十多万元的赔偿。
但该案迟迟没有执行。
受害方到市检察院申诉。
经调卷审查,发现肇事者已
逃逸,其固定财产只有一间二十平方米的平房,其财产不足以补偿受害方。
但又发现肇事者车辆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的部分赔偿可从中获得。
检察院向法院执行局发出建议,对该保险金予以执行。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
首先,我们要先看看是否有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说白了,就是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而现实当中,就算发现判决、裁定中确有错误,基本上都不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往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另外说,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但是,人大基本上是对法院进行大体上的监督,它不能,也不可能对人民法院的每一案件进行监督。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
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这样的职能,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就要看如何进行监督。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目前的情况,检察机关只能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来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只是一份建议书,它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被监督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那么检察建议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只有通过立法,以法律来约束被监督单位,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能。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终结前,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他可能影响执行、构成执行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发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在外人看来,要是立法的话,就是扩大检察职能,扩大检察机关权力,但事实上,这是检察职能日渐完善的体现。
最后,我们还要看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进行对民事执行案件监督。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是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监所部门是对羁押场所工作人员有无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要是在检察机关内再设立一个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话,那么就显得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过于繁多。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就只有落在民事行政部门。
民事行政部门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既然民事行政部门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那么民事、行政的执行也应由该部门履行,这样既能节约办案资源,更能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是一个较新的话题,笔者只是对这一话题作简单的探讨,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能否实施、具体如何实施,还需要进行多次的具体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