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 ) 民族 自治地 方经 济 自治权重 一 对
视 不 够 。“ 国是 单 一 制 的 中 央 集 权 制 的 我 国家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区 域 自治 , 少 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权 力 ,对于 中央集 权来
说 , 民族 自治地 方 分 权 。” 是 很 多地 方 是 但
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

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

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诉讼监督,是指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目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

影响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诉讼监督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作者简介:胡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着力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

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为切入点,拟就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做探讨。

一、花都区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基本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效(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氛围浓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后,花都区检察院行动讯速,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宣传,花都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对《决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形成了贯彻落实《决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沟通衔接,诉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花都区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整体合力,逐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诉讼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方面,加强对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等。

启动了检务督察制度,对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进行督促、协调,对执法活动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

外部监督方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与区公安、林业、工商、税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监督执行工作,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问题1.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3. 监督手段单一。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传统的调查、审查等手段,缺乏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支持。

4. 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优化策略(一)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具体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同时,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丰富监督手段为提高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对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开听证、邀请第三方参与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

(四)提高监督效果通过完善机制、强化力度、丰富手段等措施,检察机关应提高其监督效果。

确保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识文章】标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与不足:为了公正与司法保障的完善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民事检察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旨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探讨和建议。

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人才1.1 问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资源匮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高素质专业人才。

还应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1 问题: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给民事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建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增加适用案例的公开和透明度,使民事检察人员在跟进监督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检察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三、司法中的腐败问题3.1 问题: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中,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建议:为了解决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

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应地配套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和专业技能的不足,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此外,民事检察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证据收集和鉴定、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和规范,需要加强审查和审核的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打算,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措施,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

- 1 -。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周 朝 霞
f 尔 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o o 哈 哈 5 o o)
【 关键词】 民事行政监察 ;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完善监督权
民事 行 政 检 察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行 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正 错 误 的 判 决 、 纠 裁
讼 监 督 工 作处 于被 动 。 再次 。 民行 检 察 系 统 “ 三 角 ” 办 倒 的 案 格 局 迫 使基 层 检 察 院 在 探 寻 民行 法 律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17 、 中华 人 第 8条 《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条 、人 民检 4 《
察 院 组 织 法 》 l 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这 第 8 而 些 规 定 都 比 较原 则 , 够 具 体 , 没 有 相 不 也 应 的 司 法解 释 和 实施 细 则 加 以支 撑 和 完
民 、 人 、 政 机关 合法 权 益 的一 项 重 要 法 行 法 律 制 度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照 审 判 监 其 按

民行 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其 现 状
我 国 民行 检 察 制度 ,对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和 社 会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用 。 是 . 但 近
约 了 民行 检 察 权 的 行使 和 民行 诉 讼 监 督
工作 的全 面 开展
年 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面临 的 形 势 越 来 越 复杂 , 作 阻 力 越 来 越 大 。 一方 面 . 着 工 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形 成 , 由
督 程 序 依 法对 已生 效 的行 诉 讼 监 督 只 能 是 针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

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1.办案情况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

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

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

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一)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案源少、成案难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

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

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

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宣传,走上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经济形势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民行检察工作顺应社会需要,较好的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体会。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案件应制作抗诉书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等问题,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首先是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尚不完善。

其次还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2、民事抗诉案件的审限太长。

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后“久拖不审”、“久审不决”,明显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一些申诉人也因此对向检察机关申诉失去信心,这也是民行检察部门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

如我院1999年办理的张好学与田丙剑、徐润祥债务纠纷申诉一案,当年11月1日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指令灵宝市人民法院再审,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作出再审判决,此案从中院指令再审到法院再审判决,用时长达3年4个月。

3、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以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则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

而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的也为数不少。

再说民事案件的执行难,也是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呼声较大的问题。

群众普遍反映赢了官司,没有执行到,拿到的判决书等于一纸空文,还要多支出一笔诉讼费。

实践中,我们不止一次收到过有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申诉材料,从这些申诉材料来看,民事案件的执行权确实应该受到监督制约。

有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让当事人举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虽然当事人明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受到能力和权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提供一些线索,然后请求法官去查证。

但是法官却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4、法院接受监督意识不强。

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但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由于认识不到位,在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不配合、不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甚至人为地制造重重障碍等情况。

具体表现在:一是原审承办人发现检察机关受理其所办案件被审查后,不积极向档案室交卷,或推诿说卷已交到档案室,用相互推诿的方式,阻扰借卷;二是抗诉案件被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法院迟迟不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判决,导致案件被长期搁置,例如:我院1999年办理的张元水与尚英伦,姚忙科财产纠纷申诉一案,同年7月19日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6日作出裁定,裁定指令灵宝市人民法院再审,法院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开庭审理,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令人费解。

二、加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对策1、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所谓的“事后监督”。

但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这种“事后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要求。

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强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阶段由现在的“事后监督”拓展至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在内的全程监督,使检察机关享有对民事诉讼完整的监督权。

这样才能使民事诉讼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2、突出重点,从办理抗诉案件的各个环节提高效率。

一是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对申诉线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及时决定受理。

二是承办人受理后,及时结合判决书、当事人申诉状及证据材料,查阅有关法律资料,进行审查。

三是及时办理借卷手续,到法院借阅原审卷宗。

四是审阅法院卷宗及申诉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讨论并决定立案。

五是对自己认为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六是及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七是上级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

八是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后,及时与法院协调沟通,督促法院尽早开庭。

九是法院开庭后,与法院及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促使法院改判。

3、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应通过立法途径进行拓宽和完善。

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

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有抗诉权,而司法实践证明这是不完整的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而这类案件往往无合适的诉讼主体,或有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

很显然,运用民行抗诉方式已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了。

完整的监督权应包括起诉权、监督审判权、抗诉权。

近年来,河南、江西等省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上足以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因此,笔者建议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操作性。

当然,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不是无限的。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下列几类案件的起诉权:一是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二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件;三是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二是把执行列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活动就包括了执行程序,因而执行阶段同样应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检察机关应有权监督。

检察机关接到申诉后,经审查,如发现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尚未执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活动就包括了执行程序,因而执行阶段同样应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检察机关应有权监督。

检察机关接到申诉后,经审查,如发现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尚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的,检察机关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通知书”,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按照再审的裁判一并执行。

4、加强协调与联系,争取法院的支持与配合。

民行检察工作离不开法院的配合与支持,要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既要强调监督中的配合,也要强调配合中的监督。

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在调卷、出庭、改判,检察建议、支持公诉等环节上加强协调配合,对抗诉的案件做到庭前沟通,庭后协调,通过监督、配合与制约,促进检、法两家统一思想认识,努力畅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渠道。

为此,应坚持院领导与法院领导、科长与法院对口业务庭长、承办人与法院再审承办人、内勤与法院负责借卷人等多个方面、各个层次的沟通协调。

如在调卷问题上,内勤通过与法院审监庭内勤多加强联系,勤跑、勤问、勤联系、勤参与,力争使卷宗尽快调出;接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裁定后,承办人积极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对已经指令再审的案件,科长及时督促法院加快审理节奏,尽早开庭,并加强与法院的相互沟通,交换看法,统一思想认识。

在列席审委会问题上,首先做好充分的准备,由科长及时带领承办人员主动到法院审监庭听取法院承办人对该案的认识,仔细分析法院内部对该案争议的焦点,同时,要求列席人员熟悉案情,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结合出庭情况及法院内部争议的焦点,就抗诉理由发表列席意见。

对属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列席人员就调查核实和法庭质证情况,深入透彻地分析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分析一审判决的不当原因和法律依据,使审委会对案件有一个新的认识,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有理由据,不是故意挑刺、找毛病,给法院制造麻烦,使法院乐意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能够及时审理再审案件,及时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时改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