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报告范文

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报告范文一、引言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的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整改报告旨在全面分析和梳理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推动我国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问题和不足的分析1.监督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监督体系仍然存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领域的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权限不明确、监督手段不完善等,导致监督工作效果不理想。
而且,监督工作中的追责机制不完善,监督人员查处不力等,也给不法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监督手段不多样化目前,大部分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上级督察”模式上,监督手段单一,容易导致工作不够精准。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应当推进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支持下,实现全面覆盖和精细化的监督工作。
3.监督力量不足目前,我国监督工作中的人员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一方面,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实现对各个领域全面监督;另一方面,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也存在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需求。
4.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当前,我国的监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一方面,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没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较低;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没有及时得到监督,导致监管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5.监督信息公开不够在现行的监督工作中,监督信息公开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些重要的监督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导致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容易引发舆论猜疑和不信任。
三、整改措施1.完善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明确、手段完善。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推进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明确各方面的监督职责和权限,规范和完善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人民监督员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和监管企业员工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改进。
以下是一些主要问题和相应的建议: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些人民监督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佳。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员工的工作。
2. 信息获取不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时,往往缺乏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监督结果不够客观和有说服力。
建议加强监督员对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培训,提高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不独立、不公正:一些人民监督员可能受到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在监督员工时不独立和不公正。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确保他们的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独立。
4. 缺乏有效沟通和引导:人民监督员在对员工进行监督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引导能力,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沟通技巧培训,提高他们在与员工交流和引导时的能力,增加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惩罚手段不足: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员工,人民监督员往往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制裁。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为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应的惩罚权力和手段,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信息获取、独立和公正、沟通和引导、惩罚手段等方面。
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信息获取能力、确保独立和公正、加强沟通技巧培训、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人民监督员有时缺乏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难以准确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和衷共济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高度概括,表明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的人员而言,除了应当与其他检察官一样担负起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之外,更多的是要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主友爱安定的生活秩序,维护运转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大量的工作是运用法律化解处理好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环境,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更好地发挥创造力。
根据这些任务的要求,我们民行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尽快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因素,努力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做简要分析,对今后应当采取的对策做进一步探讨,对下一步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展望,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做了大量的抗诉、息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责,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亮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报告范文
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报告范文一、引言监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不可否认,当前的监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本报告将系统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二、现有问题和不足1.体制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监督工作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监督力量分散,多个部门、机构都在从事监督工作,但协调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其次,监督职责划分不明确,各监督机构之间存在重叠和衔接不紧密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和任务重复。
再次,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信息不畅通信息不畅通是当前监督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首先,监督对象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监督部门难以获取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其次,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各监督部门之间、监督部门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情况不理想,导致监督工作的难度增加和效果降低。
此外,监督工作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和信息系统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的监督需求。
3.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是当前监督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监督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问题积聚和蔓延。
另一方面,监督工作中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违法者的制裁力度不够,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使得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监督法律法规不够敬畏。
4.监督工作效果评估不充分监督工作的效果评估不充分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
监督工作的绩效评估相对滞后,无法及时获取到全面准确的工作成果,也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另外,对于监督工作的效果评估标准和指标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无法科学评估监督工作的优劣,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三、整改方案和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方案和建议:1.深化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健全和完善各类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划分,避免重复和冲突。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识文章】标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与不足:为了公正与司法保障的完善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民事检察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旨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探讨和建议。
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人才1.1 问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资源匮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高素质专业人才。
还应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1 问题: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给民事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建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增加适用案例的公开和透明度,使民事检察人员在跟进监督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检察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三、司法中的腐败问题3.1 问题: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中,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建议:为了解决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
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目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也需要相应地配套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和专业技能的不足,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此外,民事检察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证据收集和鉴定、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更加精细和规范,需要加强审查和审核的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工作打算,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措施,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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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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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二)、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主观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认识。
在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中,民行检察监督承担了两个方面,但从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却远远比不上刑
事诉讼监督,如队伍素质、办案环境、领导重视等等,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不相匹配,直接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2法院认识。
长期经来法院相当一部分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是找毛病,干涉了法院的审判权,从而表现为对民行检察监督不配合,甚至对此项工人作设置障碍。
3当事人认识。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这实际上与民行检察监督发生冲突。
作为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发现法院审判错误,应当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大、时间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息诉服判或提起上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造成民行检察办理的案件范围逐渐限于二审的案件和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没有行使上诉权的标的大的案件。
二、相关对策
(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或由高检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相关规定,重点在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和法检两院需要配合的问题上,如:民行抗诉的地位,抗诉案件办理的程序,抗诉主体的扩大,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人员的地位等。
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民行检察人员仍需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处理好相关事项。
(二)对于主观的认识需要民行检察人员花力气克服
1提高认识。
民行检察干警应清醒的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尽管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工作有一定难度,这对民行干警而言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机遇,可以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开展民行检察工作。
2加强协调。
民行检察干警需要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与民行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争取党委与人大的支持,使党委与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加大宣传。
加大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