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doc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兵准备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四章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
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法规类别】兵役制度【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0.15【实施日期】199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条本省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作出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
第六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
第七条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办公室。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卫生、公安、监察、交通、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征兵政策;(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凭验证以及审定新兵;(五)协助部队管理接兵人员;(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17•【字号】皖政[1987]52号•【施行日期】1987.08.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1987年8月17日皖政〔1987〕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二章工作职费第一节人武部职责第四条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一、征兵对象的确定1.男性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22周岁,具备相应体格和智力条件。
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适龄男性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兵役,年龄不超过25周岁。
3.公民家庭应积极支持儿子参军入伍,为兵役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二、征兵宣传和报名1.建立健全征兵宣传机制,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向适龄公民普及兵役知识和政策。
2.设置报名点,提供便捷的报名服务,接受适龄公民的主动报名。
三、征兵选拔和体检1.设立征兵体检站,对报名者进行体格和健康状况的考察和评估。
通过体格和智力测试,选拔符合军队要求的适龄公民。
2.对体检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和综合素质评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针对困难家庭、特殊身体条件等情况,特别关注关爱,予以合理照顾。
四、征兵入伍和服役安排1.对于征兵入伍意愿强烈、表现优秀的适龄公民,按照一定比例录取为志愿兵,并安排志愿兵的入营时间和服役职务。
2.对于征兵对象中优秀的适龄公民,择优录取为士官和干部,并提供专门培训。
五、征兵奖励和待遇1.征兵工作实施中,对于积极参军入伍的适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2.对于入伍后表现突出的士兵、中士和军官,给予荣誉表彰和晋升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奖金和生活保障。
六、征兵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对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
七、征兵工作的公开和透明1.在征兵过程中,对征兵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和宣传,确保适龄公民了解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权益。
2.公布录取名单和结果,对征兵工作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和监督。
八、征兵工作的协调和配合1.征兵部门与军队、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紧密联络和合作,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2.征兵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向征兵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个简要描述,实际征兵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兵役法》和《____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新兵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____各有关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负责:征兵的____计划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政治____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集中期间的粮油、副食品供应由粮食、商业部门负责;新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全省的____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____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省征兵办公室____实施。
征兵期间,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州市),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建立____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____工作,并____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域的____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在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____工作。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____、中央____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地州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____工作。
县以下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本着合理负担、确保新兵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全省____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征兵命令的要求,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文化和年龄关,确保兵员质量。
征兵期间,各级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归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对派到我省接兵的____人员,地州市征兵办公室凭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接待,并向他们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____工作安排,按规定吸收他们参加征兵的宣传、体检、政审和定兵工作。
2024年乡镇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乡镇征兵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发展和安全环境的变化,军队对于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强。
乡镇征兵工作作为实现兵役制度的重要一环,承担着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成为未来军队骨干的重要任务。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推进乡镇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为国家和军队培养优秀士兵。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1. 乡镇征兵机构的设立每个乡镇将设立征兵机构,由乡镇政府牵头负责,并配备一支专职征兵工作队伍。
2. 人员安排乡镇征兵机构将由相关部门派遣工作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组成征兵工作队伍。
征兵机构和工作队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并接受培训。
三、征兵宣传和选拔工作1. 征兵宣传(1)制定宣传方案:乡镇征兵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方案,包括宣传方式、内容、时间等。
(2)开展多样化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渠道,以及组织集中宣讲、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对征兵政策、征兵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2. 筛选和选拔(1)健康检查:征兵工作队伍应组织健康检查,对符合体检条件的青年进行初步筛选。
(2)文化测试:对于初步筛选合格的青年,进行文化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素质评价等。
(3)面试和体能测试:通过面试和体能测试,进一步筛选合适的青年,确保他们具备适应军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
四、培训和选拔结果公示1. 培训(1)军事训练:选拔出的青年将进行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包括基础军事知识、体能训练等内容。
(2)政治教育:加强对青年的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
2. 选拔结果公示乡镇征兵机构将对通过培训的青年进行公示,并公布名单。
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五、征兵对象的组织和转业安置1. 组织经过培训和选拔后,合格的青年将被组织进入军队服役。
2. 转业安置对于因身体条件、个人意愿等原因未能进入军队服役的青年,乡镇征兵机构将协助他们进行转业安置,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征兵网:2019年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
细则全文
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
(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
检查。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征兵工作经费。
第五条
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设立兵役登记站,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适龄公民,已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持《自理口粮户口簿》到自理口粮户口据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未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
第八条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不参加兵役登记。
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医院、公安派出所、应征公民所在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并在每年征兵开始前进行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应征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招干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需要。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和上级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体检组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人组成。
接兵部队的军医就当参加主检室工作。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凭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兵役证进入体检站,无关人员和证件不全者不得进站体检。
第十五条
负责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对体检合格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按照《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体格抽查和复查。
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超过百分
之五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征兵期间,省、地(市)征兵办公室须组织体检组到县(市、区)作重点抽查。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期间,其工资、奖金由单位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