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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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鄂政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7年冬季征兵命令,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征兵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兵任务的分配各市(州)征集新兵的数量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按省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指标执行。

对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由市(州)或所在县(市、区)直接分配名额,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对其他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山区,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7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企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应尽量征集2007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鄂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新时期征兵工作需要,做好平时征兵准备,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方法、规范程序,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使兵役登记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更加适应军队建设的新要求,为完成年度征兵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登记对象、年龄和时间兵役登记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待业青年、个体工商者、在校学生以及农村中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也可进行登记。

已领取兵役证但未被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核验,直至年满22周岁止。

兵役登记工作应在9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兵役登记,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新兵质量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兵役机关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要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兵役登记工作。

2024年十堰征兵报名时间流程十堰当兵报名条件体检标准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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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体检标准及流程
REPORTING
XX DESIGN
体检时间
2024年十堰市征兵体检时间安排在报 名截止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具体体检时间会根据报名人数和实际 情况进行调整,请留意官方通知。
体检地点
十堰市设有多个征兵体检站,具体体 检地点会在报名截止后通过短信或电 话通知。
VS
体检地点一般设在当地的医院或体检 中心,确保体检过程的专业性和准确 性。
男兵上半年应征报名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0日18时
男兵下半年应征报名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18时
女兵上半年应征报名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0日18时
女兵下半年应征报名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18时
报名方式
全国征兵网
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和 应征报名。
2024年十堰征兵报名
时间流程十堰当兵报
名条件体检标准福利
待遇 汇报人:XX
2024-01-24
REPORTING
• 征兵报名时间及流程 • 当兵报名条件 • 体检标准及流程 • 福利待遇及政策 • 十堰市征兵特色及优势
REPORTING
XX DESIGN
报名时间
由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对体检合格的青年进行政 治考核。
役前教育训练
由乡镇(街道)武装部组织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青年进行役前教育训练 。
报名流程
审批定兵
由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确定入伍对 象和入伍去向。
张榜公示
对批准入伍的青年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 监督。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人力资源总参谋部2002参联字1号

人力资源总参谋部2002参联字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去冬征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在部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一批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携笔从戎,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

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应当加强和完善。

经研究,决定今冬征兵继续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进行征集新兵的试点。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的基础上,就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是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兵人数、时间和要求,以及适龄女性公民和未满18周岁男女公民的特殊征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第五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由省财政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严禁利用征兵工作以任何方式向适龄公民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按规定落实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应按照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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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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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2002修改)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1993.11.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根据2002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兵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
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全省每年的征集范围、人数、时间和要求,由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规定,省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兵役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征集兵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宣传媒体应加强对有关兵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有征集对象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应征对象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每年征兵开始前一个月至新兵运送完毕,当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和招聘人员应服从征兵需要,不得与征兵争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是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省和市(州)、县应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宣传、教育、监察、民政、交通、财政、劳动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组长由人民政府分管兵役工作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的领导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兼任。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宣传机关组成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兵役机关一名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兵役机关的动员(军事)机构负责人兼任。

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征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征兵命令;
(二)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的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及相关工作,负责审定、移交新兵,办理各种手续;
(三)制定兵员分拨、被服发放、新兵运输、经费使用等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掌握征兵情况,负责有关征兵的统计和总结;
(五)接待部队接兵人员,协调其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征接兵工作,协助管理部队接兵人员;
(六)负责办理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七)完成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兵役机关应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接到兵役登记通知后,应主动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已经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情况初步审查,选定政治表现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作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对确定的预征对象,应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建立联系制度,及
时掌握其政治和身体条件变化情况。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时,县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体格检查时限和要求,组织安排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协助设立体检站,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

体检站应按照《征兵体检站设置标准》,合理设置科室,配齐体检器材,完善配套设施,建立合格规范的体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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