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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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最早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是宗族继承制,即子女通过继承父亲的遗产来维系家族的传承。

在这个制度下,家族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组织,由一系列宗族组成。

家族的一切权力和财富都归属于族长,族长身后由长子继承。

这种继承制度主要适用于殷周时期,而且在这个时期,父权制对子女的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女儿出嫁后,不再享有继承权。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由农耕社会逐渐转向商业经济和货币经济,宗族继承制开始出现问题。

父子世袭制成为一种新的继承制度,即国家和家族都将权力和财富传给儿子。

这种制度的出现,与儿子继承父亲地位和财产的传统观念有关,也与封建制度的确立有关。

在父子世袭制下,原本宗族之间竞争的权力关系,逐渐转向宗族内部。

贵族家族通过父子世袭制,确保家族财富的传承和权力的稳定,也使得家族制度变得更加稳定。

随着诸侯国的不断兴起和更替,父子世袭制逐渐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兼并制也逐渐出现。

兼并制是指强国吞并弱国的制度,吞并后,将被吞并国家的领地、财富和人民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在兼并制下,原来的统治者和贵族将失去原有的地位和权力,被吞并国家的领主取而代之。

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得继承问题由宗族内部的矛盾转为国家之间的斗争。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又发生了重大变革。

由于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

皇帝成为了国家权力和财富的继承者,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这种制度被称为皇权继承制。

在这个制度下,皇帝拥有绝对的权力,连国家的权力和财富都归属于皇帝,实现了权力和财富的继承一体化。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经历了从宗族继承制到父子世袭制、兼并制,最后演变为皇权继承制的过程。

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化,也与中国社会的阶级和家族观念的演变密切相关。

古代继承制度的不断演变,既反映了封建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也是中国社会变革的一种具体体现。

简谈史上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简谈史上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简谈史上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关于继承权问题,是历朝历代法律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发展的眼光看,任何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

继承权的发展也是如此。

翻开法律建设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很明显的进步。

以下简要说明各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夏朝,已经完全确立了男子继承制,但是否由嫡长子继承并不十分明确。

到了西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完备的阶段。

西周法律规定了只有正妻所生的嫡长子,才能取得合法的继承权;如果没有嫡长子,就依次以生母的贵贱立妾所生的长子为继承人,而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继承的。

秦朝:爵位继承人登记方为有效。

秦始皇统一六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

在继承方面,除了最常见的财产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官职继承、爵位以及其他身份地位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法律对继承的方法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在《法律答问》中就有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定才有效的记载。

两汉:诸子均分家财。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

此外汉律有了关于非子和非正的规定,所谓非子就是非亲生子,非正就是非正妻之子。

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非子和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关于财产的继承,《史记·陆贾列传》中说,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千金遗产均分给了这五个儿子,每人得金二百,让他们用于生产生活。

可见在汉朝开始出现了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汉代首现遗嘱继承方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份遗嘱继承的记载,这就是著名的汉代何武断剑。

江苏沛中有一个富豪,正妻及其女儿品德不端,儿子为妾所生,且年幼。

富豪临终时恐怕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遗嘱说,所有财产都归女儿,但有一把宝剑,在儿子十五岁时交给他。

儿子成年后,向姐姐索要宝剑,但姐姐不肯给他,儿子告至官府。

主审官何武认为,儿子已经十五岁了,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而剑又是决断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富豪当时是暗指在儿子十五岁时将家族交与其管理。

历史王位继承法律规定(3篇)

历史王位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王位继承,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国王、皇帝或其他君主职位在现任君主去世或退位后,由谁接替的问题。

自古以来,王位继承一直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王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各具特色。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王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二、古代王位继承法律规定1.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王位继承制度经历了从“世袭制”到“嫡长子继承制”再到“立贤制”的演变过程。

(1)世袭制:西周时期,王位继承实行世袭制,即王位由父亲传给儿子,世代相传。

这种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衰落。

(2)嫡长子继承制:秦朝统一六国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这一制度规定,王位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为正室所生之子。

如果嫡长子早逝,则由嫡长孙继承。

(3)立贤制:唐朝时期,王位继承开始实行立贤制。

这一制度强调,王位继承人应具备德才兼备的品质。

唐朝以后,立贤制逐渐成为王位继承的主要原则。

2. 古埃及古埃及王位继承实行“王后优先制”。

当法老去世后,王位首先由法老的儿子继承,如果儿子早逝,则由法老的弟弟继承。

如果法老的直系亲属都无法继承,则由王后家族成员继承。

3. 古希腊古希腊王位继承实行“世袭制”。

国王的儿子为法定继承人,如果儿子早逝,则由弟弟或叔父继承。

此外,古希腊还规定,国王必须具备军事才能,因此王位继承人通常在年幼时就开始接受军事训练。

三、中世纪王位继承法律规定1. 欧洲中世纪欧洲中世纪王位继承制度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实行“长子继承制”。

即王位由长子继承,次子分封领地。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王权的稳定。

2. 英国英国中世纪王位继承实行“王位继承法”。

该法规定,王位继承人必须是英国血统,且必须是英格兰国王的直系后代。

此外,王位继承人还必须具备基督教信仰。

四、近代王位继承法律规定1. 法国法国大革命后,王位继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1791年宪法规定,王位由国王的儿子继承,如果儿子早逝,则由侄子继承。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继承制度是指传承财产、地位和权力的方式和规定。

在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家族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并分析其中的特点和影响。

一、继承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当时,以父系氏族为基本单位,财产由父亲传承给长子,符合了家族长子继承权的原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业的兴盛,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继承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春秋战国时期,贵族阶级逐渐兴起,土地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为了维持家族的权力和地位,富裕的贵族开始将土地和祖业分割给子孙,以保持家族财富的稳定流转。

这对于营造社会秩序和稳定社会阶层结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中国进入了统一的封建社会。

此时的继承制度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皇权下放给了地方封建贵族,而贵族间的继承规则也开始趋于统一。

一般来说,贵族的土地和权力会按照家族的长幼顺序传承。

这种继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封建等级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父系继承原则:在大部分地区和时期,继承权都是由父亲传给长子,符合父系血统观念。

2. 分散继承模式: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家族的财产和地产通常会被分割给子女继承,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男女不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无法直接继承财产。

女性只能通过婚姻关系来间接继承财产,将其带入丈夫的家族。

4. 宗族意识:继承制度强调宗族的长幼顺序和家族的连续性,以维持家族的尊严和地位。

5. 土地重要性:随着农业的发展,土地在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土地被视为最重要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围绕土地的继承而发展。

6. 动产和秩序:相对于土地,动产(如珠宝、艺术品等)在继承中的重要性较低。

继承制度更多地关注维持社会秩序和家族权力。

三、继承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对家族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引言:继承制度是一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财产、权力、地位等方面的传承和转移。

在古代社会中,继承制度经历了演变和发展,不同的时代和地区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继承制度。

本文将以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为主题,探讨其起源、发展和影响。

一、起源与早期的继承制度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农耕社会。

在这个时期,财产的传承主要是基于家庭的血缘关系。

按照血缘关系,在家族中的男性继承者通常是首选。

这种继承制度往往强调家族的延续和稳定性,将财产视为家族的共同遗产。

在一些社会中,女性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她们往往只能继承一部分财产,或者没有继承权。

二、封建社会下的继承制度封建社会的出现给继承制度带来了新的变化。

封建社会中的贵族地主具有大量的土地和财富,他们致力于保护并扩大自己的家族利益。

因此,他们建立了严格的继承制度,确保财产能够顺利的传承。

在这个时期,继承权通常属于长子或家族的男性成员,女性的继承权仍然受到限制。

此外,贵族之间的通婚成了一种常见的继承财产的手段,通过婚姻,将财产和权力联结在一起,进一步巩固了家族的地位。

三、皇权下的继承制度古代的王国和帝国中,继承制度往往与皇权紧密相连。

皇位的继承是国家权力和地位传承的关键。

在一些王国中,皇位的继承往往是通过男性的血缘关系来决定的,即嫡长子继承制。

其中最有名的例子是中国的封建制度,儿子继承父亲的地位和权力成为了一种传统。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女儿继承制,如英国的女王继承制度。

四、近代继承制度的变革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继承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在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继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平等化。

女性获得了和男性同等的继承权,遗产被平分给所有合法继承人。

此外,近代社会对继承制度进行了资产分配的调整。

财产的传承不再仅限于血缘关系,也可以扩展到非血缘关系,如配偶、养子、收养子等。

在一些国家,例如瑞典,继承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公平和个人的意愿。

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宋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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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宋飞-在中国古代(本文只介绍从夏朝至清朝的概况),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在这里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加以介绍。

首先介绍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最早期的血统至上制度到后来的封建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世袭制度,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个演变过程既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受到政治权力的调整和观念的变迁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最早源于血缘关系。

血统至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意味着家族财产和地位应该由亲属继承,而且只有儿子才能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这种制度在古代社会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奴隶制度时期。

然而,血统至上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儿子数量的不确定性,财产的继承可能导致家族的分散和衰落。

另一方面,由于血缘关系的束缚,会导致一些有才华和能力的人无法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确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逐渐向封建的世袭制度转变。

封建制度下,统治者通过封地和爵位来保证地位和财产的继承。

贵族的继承往往是通过长子继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样一来家族的财产和权力就能较为稳定地传承下去。

然而,封建制度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世袭制度给予了少数统治阶层巨大的特权,而底层百姓则无法享受到公平的机会。

另一方面,世袭制度有可能导致统治者的贪婪和腐败,因为继承权力的人可能并不具备正确管理财产的能力。

明清时期,中国的继承制度发生了重要的改变。

明朝建立了选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社会上层阶级的流动。

这使得实力和才华足够的人有机会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从而改变了继承制度的格局。

在清朝,世袭制度仍然存在,但科举考试成为普通人接触权力和财产的途径之一、通过参加科举考试,士人有机会进入官场,获得一定的地位和财产。

这种相对开放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的流动性,使得人们不再完全依赖血缘关系来继承财产和地位。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从最早期的血统至上制度到封建世袭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继承制度不断地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变化而发展和完善。

这个演变过程既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公平和机会平等的追求。

关于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

关于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

关于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而发生了多次变革。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演变过程。

在古代社会,财产继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体现了社会秩序、家族观念和财产权利的关系。

最早期,中国的财产继承主要遵循家族法则。

这意味着财产的继承主要通过家族的传承进行,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

这种制度主要依靠家族长老的权威和家族成员的共识来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国家的兴起,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最早的变革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崛起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建立。

这使得财产继承不再完全依赖家族,而变得更加个体化。

土地所有权开始由个人独立拥有,不再受制于家族的限制。

这意味着财产的继承也变得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长子继承的传统。

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逐渐趋于稳定。

在唐朝时期,出现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近亲继承制度。

根据这种制度,财产的继承主要由亲属关系来决定,并且只有近亲才能继承财产。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直到清朝时期才有所改变。

清朝时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财产继承制度的干预。

清朝政府实行了世袭制度,这意味着只有皇室成员才能继承财产。

这种制度对普通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由家族制度向个体制度的转变、由血缘关系向法定继承的转变。

这些变化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也反映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的不断追求。

然而,财产继承制度的变革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时代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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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
在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在这里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加以介绍。

首先介绍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只是诸弟可从长兄分得部分财产,但毫无权利可言。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

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
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

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为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

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

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
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

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怀效锋主编
[2]《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修订版。

巫昌祯主编
[3]《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法国)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
[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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