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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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7篇

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7篇

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7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立项甲方(保险人)与乙方(被保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名下的自行车。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费支付之次日零时起生效,自愿险期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乙方因使用自行车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2. 保险责任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待商议)元;3. 保险免赔条款:以下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乙方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2)乙方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事故;(3)乙方使用非法或未经合法登记的自行车;(4)乙方使用自行车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的缴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 逾期未交保险费用的处理:如乙方逾期未交保险费用超过15日,本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理赔程序:甲方收到乙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启动理赔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处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仲裁机构处理。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2. 合同的解除:任何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保险费支付之次日零时起生效。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第2篇示例:金融合同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本一、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公司三、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1、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或其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金融法规网上作业04任务

金融法规网上作业04任务

1.证券法案例分析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股票。

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股票价格。

截止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元股。

问题: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答: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2. 保险法案例分析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车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了投保单。

时隔一月,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忽然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

恰巧杨某手里拿着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一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工艺品被摔坏。

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

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目的:掌握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

金融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范本7篇

金融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范本7篇

金融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欲为其机动车辆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机动车辆(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详见保单)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为其承保。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4)全车被盗抢。

2. 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以本保险单所列明的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保单到期前,甲方应按时续保。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车辆的情况及风险状况。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对甲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设立便捷的索赔程序,为甲方提供必要的理赔服务。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甲方车辆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2)政府行为或行政命令导致的损失;(3)车辆本身的自然磨损或朽蚀。

2025年金融合同购买车险要注意什么教你如何购买车险

2025年金融合同购买车险要注意什么教你如何购买车险

金融合同购买车险要注意什么教你如何购买车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保有量逐年增加。

但路上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因此,购买车险成为车主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细节注意事项。

本文就会针对购买车险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1. 了解不同种类的车险常见的车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交强险是一个最基本的合法要求,车辆损失险则是为了保障车主自身的利益。

同时,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保险。

不同种类的车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车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2. 参考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报价,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比较。

对于保险公司的选择,车主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力是否足够强大、服务是否便捷高效、理赔速度是否快捷等因素。

此外,还可以参考其他车主对保险公司的评价来判断是否值得选择。

3. 理解保费的计算方式保费的计算是车主所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保费的计算主要会根据车主车险种类、车辆购置价格、使用地区、车主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计算。

因此车主需要详细询问保险公司以确定具体的保费。

另外,车主还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保险免赔额进行价格的调整。

4. 注意保险条款的细节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细节条款,了解车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免责条款来推诿赔付责任。

因此,车主需要注意保险条款中的注意事项,避免在实际使用时出现障碍。

5. 及时维护保险合同车主车辆保险合同签订后需要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信息的变更。

同时,在车辆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相应资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理赔,以保证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 谨防保险合同附加条款的陷阱一些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一些暗藏小陷阱的附加条款。

因此,车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细节,避免在实际使用车险时出现纠纷和挫折。

2020年(金融保险)人寿保险考试问题及答案模拟试题二

2020年(金融保险)人寿保险考试问题及答案模拟试题二

(金融保险)人寿保险考试问题及答案模拟试题二模拟试卷(二)壹、单选题:1、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是()A、以壹年期为限B、从坐果时起到果实达到可采成熟时止C、从坐果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D、从树苗成熟时起到果树死亡时止2、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保险X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被代理的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是()A、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B、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仍投保人C、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退仍投保人D、保险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X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X公司3、某合同采用免赔额赔偿方法,规定免赔额为1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40元,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A、100元B、0元C、40元D、60元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运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合同责任5、依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帐户处理上,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应当()A、和被代理保险X公司共用壹个保费收入帐户B、直接记入被代理保险X公司的保费收入帐户C、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帐户D、以代理机构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其结果是()A、以高价中标B、招标无效C、中标无效D、以低价中标7、保险销售人员在为保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原则的具体含义是()A、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B、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C、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D、某壹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失不严重,应优先投保8、保险是壹种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系指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车辆。

2. 本保险适用于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由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乙方可选择不同档次的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包括但不限于XX 万元、XX万元等不同档次。

赔偿限额为保险人针对每次事故向第三方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期间届满前,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续保,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时终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不承担以下损失或费用:战争、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因保险车辆被盗抢导致的损失;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合同。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1. 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处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全或延误通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查勘现场或核定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0年(金融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运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壹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壹)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和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运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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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壹)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壹)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之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壹条主车和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且尽
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壹)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且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且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壹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和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壹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壹)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和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和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壹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壹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壹)上壹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
时优待比例为10%;上壹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壹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壹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壹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 ×10%
N为续保时上壹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壹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壹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壹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和投保人书面协商壹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和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且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仍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且退仍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注:保险期限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和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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