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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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管理细则
干部档案管理细则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
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
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
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
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
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2019年第1期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认定或考核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在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能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关于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基本要求

关于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基本要求为贯彻和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使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各级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特对人事档案归档材料提出以下要求:1.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归档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可信。
2.归档材料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者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水彩笔、荧光笔、纯蓝墨水、红色墨水、复写纸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记录材料书写;不得使用修正液、修正带涂改字迹,对涂改过的归档材料不予归档。
3.归档材料书写应完整齐全。
表格内如无内容填写时要写“无”,不得用斜线(/)代替文字要写在表格设计的框线内,书写字迹应工整不潦草(尤其是姓名)。
材料要求贴照片的应贴上照片。
4.归档材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传真件代替原件归档。
特殊情况(如各类证书、证件)需要复制件存档的,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者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5.归档材料手续要完备,有签名、日期、公章等。
材料形成后必须盖有承办单位公章或签名。
材料加盖公章时字迹应清晰,盖出的字体不得倒转。
盖公章应避开材料右上角。
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名(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年度考核等),如本人不能签字或有特殊情况的,由组织注明。
日期书写应完整,写出年、月、日。
年份应写够四位数。
6.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或16开型(长260毫米,宽210毫米)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侧应留有25毫米装订边。
7.人事档案材料一旦产生,就要求形成材料的单位,在一个月内,主动把材料送到档案馆存档,不得积压或延误。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介绍干部人事档案是对干部人员进行全面记录的工作文件,它可以辅助领导了解干部人员的个人资料、学历背景、工作经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科学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我们制定了以下办法。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全体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该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保管、查询等工作。
该机构应当设有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详细记录和保管。
档案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应当及时建立、归档。
建档时应当详细记录该干部人员的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荣誉奖励及其它相关情况。
为了避免信息遗漏,档案建立应与干部个人自传和单位出具的干部人事档案申请表一起审查、核实,确保档案建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严格保管,遵循“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数据的泄露、遗失、损毁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档案归档后,档案管理员务必妥善保管。
对于档案损毁现象,还应当及时做好补救措施。
档案查询干部人事档案查询应当遵循程序,凭个人身份证明或枚散件查询申请单,才能进行查询。
查询目的应当与查询申请人直接工作相关。
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查询者,并加强保密工作。
档案年检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定期档案年检工作。
年检时,应按照工作要求和年检办法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核实和整理,并对年检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年检工作全面、准确和通畅。
档案转移档案转移是为了适应干部工作变动的需要,对于工作调动的干部人员,原工作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干部人事档案转送新任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转来的干部人事档案,并按规定办理档案保管手续。
总结干部是一个单位的中坚力量,干部人事档案的建档、保管和管理不仅是干部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一个单位县治和管理的重要标志。
希望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者端正工作态度,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打好扎实基础。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

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组部及其下属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记录干部基本情况、履历经历、职务任免等与干部人事管理有关的信息的载体。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针政策进行管理。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以真实、全面、准确、完整为原则,严禁篡改、伪造。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档案信息严格保守,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用途。
第八条:中组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档案核查和整理。
章节二:档案类别和建档标准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个人档案、组织档案和特殊档案三类。
第十条:个人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履历经历、职务任免等信息,由个人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组织档案包括个人评价、考核、培训等信息,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特殊档案包括涉密人事档案、纪检监察档案等,由专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建档标准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的建档标准应当以干部职务层次、管理需要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相应的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变动和个人经历变化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章节三:档案存储和查阅第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采取电子存储为主,同时保留一份纸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信息的合法使用和防止滥用。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查阅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2018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1. 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制度:规定干部的人事档案应该如何建立、管理和保存,包括档案的组织结构、档案的分级管理、档案的存储和保管等内容。
2. 干部人事档案的录入和更新制度:明确人事档案的录入和更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干部人事档案的借阅和查阅制度:规定借阅和查阅人事档案的程序和权限,明确借阅和查阅的目的和范围,加强对档案的保密措施,防止档案的滥用和泄露。
4. 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和鉴定制度:规定人事档案的整理和鉴定的方法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性。
5. 干部人事档案的调动和调阅制度:规定档案的调动和调阅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档案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6. 干部人事档案的处置和销毁制度:规定档案的处置和销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7. 干部人事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制度: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档案的安全和防护。
8.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0•【文号】人社厅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为中心,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目标,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通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为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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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
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
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
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
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