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损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几种行为认定疑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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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司法案件,涉及到对事故双方的权益保护和损害赔偿的确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探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是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驾驶人的过错程度、道路交通规则的违法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交通法律、道路交通规则的适用,对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同时,应重视调取事故现场状况、证人证言、交通事故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以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和补偿范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受到损害后有权向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和补偿范围涉及到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方面。

根据《民法总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造成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精神折磨等精神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实施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实施是必要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同时,要保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和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案件审理程序及当事人权益保护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现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理论根据,现行体系下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形式进行论述。

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任原则分不同的情形有两种,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根据有三种观点:一是报偿责任理论;二是危险控制责任理论;三是危险分担理论。

具体而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通过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两项来把握。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的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也迅速提高。

特别是公民个人对机动车的拥有量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世界上居首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①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相继出台,由于法律创设了很多新的制度,相关规定比较抽象,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各地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居于不同理解,各行其是,特别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具体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等等,导致了审判实践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也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笔者试图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交通事故的行为性质、归责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等法律依据中分析找出解决方法,以缓解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困惑,现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运输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精编

【交通运输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问题解答——杭州地区人民法院民壹(三)庭第六次庭长例会讨论意见稿壹、受理范围问题1、肇事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后,社会救助基金未建立时,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无法落实。

公安机关壹般给受害人壹份告知书,通知其可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是否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受理,赔偿标准是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壹致?是否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不受理。

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困难情况,确有必要先行处理的,可受理,但应严格控制。

受理的条件是:肇事驾驶员是职务行为,且原告放弃对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请求,只告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情况。

赔偿标准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壹致,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判决书中给原告留个余地:若肇事驾驶员不构成犯罪,则原告能够就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壹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只要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已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没有就此作出判决,而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则该另行起诉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问:保险X公司是否应当参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若是,其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在法理上,保险X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和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俩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路产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路产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路产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一、赔偿标准不明确,打起官司头大说到路产损害赔偿,那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情。

尤其是当事故发生后,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常常让大家都懵了。

比如说,你的车在路边停着,突然有人不小心把交通设施给撞了,结果你去找赔偿,问题就来了。

谁来赔?赔多少?根据什么标准来算?这些都得一一搞清楚,可是偏偏法律上规定不够具体,标准也模糊。

你说,如果赔偿标准一开始就明确点儿,咱们还能少走些弯路,少点麻烦,不然就像是找不着北,真让人焦头烂额。

现如今,路产的损害赔偿其实就是“各说各话”,每个地方都可能有自己的赔偿办法。

有的地方赔偿标准明确,基本上就像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有的地方,就拿出来个“灵活变通”的,完全看谁在管,什么情况,结果一个标准根本没有。

比如你在某些地方弄坏了路标或者路灯,赔偿一个标准可能只有几百块,而在另一些地方,赔偿额却高得惊人,动辄上万。

这可就有点让人懵了吧。

你心里有底吗?没有!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二、程序复杂,搞不好还得倒退这赔偿的程序也真是让人又爱又恨,跟打麻将似的,弄不好就得满盘皆输。

有些时候,损害发生了,赔偿根本不是立马能办成的事情。

你得跑一圈,找相关部门确认责任归属。

得等待相关鉴定机构来评估损害,最好还得拿着各种证明材料,千里迢迢地去递交申请。

等得急了,都快等出花儿来了。

虽然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现实中,这一套程序往往做得慢吞吞的,尤其是涉及到大规模的路产损坏时,可能一拖就半年,甚至一年以上。

真是急死人了!你再看看,赔偿的过程中,可能还有“推诿扯皮”的情况。

像是当初负责维修的部门说这不关他们事,管理的部门又说你该找这个部门,搞得你满头雾水,结果自己就成了“锅里的蚂蚱”,哪儿都跳不出来。

就算是赔偿到最后能下来,结果还是要去跑一大圈,得有点儿“钢铁意志”才行。

不是每个人都有这耐性,谁不想早点儿把事情办了,谁不想快点儿拿到赔偿金呢?三、责任界定不清,赔偿纠纷不断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责任界定不清。

交通事故索赔中的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索赔中的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索赔中的常见问题解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一部分。

当我们遭遇交通事故时,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索赔中的常见问题,本文将为您解答一些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索赔是指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或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时,向事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索赔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财产损失、残疾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二、交通事故索赔的条件是什么?要进行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有两个或多个机动车辆之间的碰撞或直接原因引起的事故。

2. 事故责任:确保能够找到事故的责任方。

责任可以完全归咎于一方,也可以是双方共同承担。

3. 损失:索赔方必须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工资损失等。

三、应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索赔?1. 确保安全: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迅速将车辆移到安全地点,并设立警示标志以避免二次事故。

2. 报警和报险:立即报警,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登记和报案。

3. 索赔材料准备: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报告等。

这些材料将有助于您的索赔过程。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或不确定的情况,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例如向律师咨询。

四、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多长时间?交通事故索赔的时间会因多种因素而异。

索赔的复杂性、保险公司的处理速度、法院的工作效率等都会对索赔时间产生影响。

一般情况下,简单的索赔案件可能需要几个月,而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五、如何判断责任和赔偿额度?责任判断通常由保险公司或法院裁定。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根据事故发生过程、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和交通法律规定等因素来判断。

赔偿额度则根据损失情况、医疗费用、工资损失、财产损失等来确定。

六、索赔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1. 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将问题提交给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业也呈现蒸蒸日上的势头。

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在逐年增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终局裁决者,担负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既要保护好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受害者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到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施行,都不同程度的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时更新审判观念,并结合审判实践,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

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

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同时,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1999〕454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精神规定的有关车辆借用、租用、挂靠、车辆转让未过户、盗窃车辆等等各种具体情形确定主体,但归根结底,不论何种情形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其诉讼主体的确定均须以上述二原则为基础。

(二)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诉讼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

交通事故责任权威解析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点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常常存在一些争议点,下面将对这些常见的争议点进行权威解析。

1. 事故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事故责任的首要问题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主体。

根据中国的交通法规,驾驶员是事故责任的主体,并需要对其行为负责。

然而,有时也存在其他因素,如车辆故障或道路设计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需要对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以确定主要责任主体。

2. 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违法行为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例如,如果一方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交通规则,例如闯红灯或超速行驶,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将成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突发状况或其他驾驶人的不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责任认定。

3. 事故责任的比例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另一个争议点是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即使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也难以确定双方责任的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以确定事故责任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其责任比例可能更高。

4.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关键。

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然而,有时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需要审慎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责任认定。

5. 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身体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是另一个争议点。

如果事故中有人受伤,医学鉴定需要确定伤害的程度和损失,以便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伤害程度的不同和损失可能的延续性,医学鉴定和损害赔偿也可能存在争议。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

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公路损坏赔偿标准引言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公路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损坏情况。

当公路损坏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失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本文将介绍公路损坏赔偿标准。

1.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坏赔偿当公路损坏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当车辆超速行驶导致公路损坏时,车主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罚款。

当车辆超载行驶导致公路损坏时,车主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按照超载行为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当车辆违规倒车、逆行等行为导致公路损坏时,车主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 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赔偿除了违法行为导致的公路损坏,自然原因也可能是导致公路损坏的重要因素之一。

自然原因包括地震、洪水、暴雨等。

在这些情况下,赔偿标准如下:当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损坏时,责任人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赔偿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如果公路损坏不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责任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救助。

相关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偿金额。

3. 其他责任的损坏赔偿除了违法行为和自然原因导致的公路损坏外,还有一些其他责任造成的公路损坏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施工不当、维护不善等。

赔偿标准如下:当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公路损坏时,施工单位应承担修复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当责任维护单位维护不善导致公路损坏时,维护单位应承担修复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赔偿程序和申诉途径当发生公路损坏赔偿事故时,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赔偿申请和申诉。

具体的程序和途径如下:被损害方应首先与责任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不成,被损害方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如果被损害方对法律机构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结论公路损坏赔偿标准是确保公路交通正常运行和维护道路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路政赔补偿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路政赔补偿案件是指因公路、桥梁、隧道等路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给沿线居民、单位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本文将对路政赔补偿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路政赔补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是我国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路政赔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四十一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四十二条: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给沿线居民、单位或者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路政赔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路政赔补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路政赔补偿案件的法律分析1. 赔偿责任的承担(1)路政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路政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自身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路政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因个人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理赔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理赔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

当遭遇交通事故时,理赔过程常常让人感到复杂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理赔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法,帮助受害者更好地处理、维护自身权益。

一、责任认定问题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理赔中的关键步骤。

在事故发生后,交警或理赔机构将会进行责任认定。

然而,有时候责任的划分并不那么明确,这就会导致争议的产生。

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有:1. 收集证据:受害者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受害者对责任认定不满意,可以咨询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二、保险公司处理问题1. 理赔流程复杂:理赔流程通常需要提交大量繁琐的文件和证明。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受害者可以寻求专业理赔服务,他们将协助整理相关材料并加速理赔流程。

2. 保险公司低估理赔金额:有时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低估理赔金额,这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困扰。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在交通事故中,人身伤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常见的困扰有:1. 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受害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有时保险公司会拒绝支付某些费用,这就需要受害者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以证明费用的必要性。

2. 伤残赔偿问题:如果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然而,保险公司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可能存在争议。

受害者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解决争议。

四、索赔时效问题理赔时效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及时获得赔偿,受害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尽快报案:受害者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交警报案,以确保案件被记录和处理。

2. 及时提交理赔申请:理赔申请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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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损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几种行为认定疑惑解析最近,路政综合业务平台中关于公路路产损坏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路政执法人员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议论纷纷、各抒己见。

公路路政管理过程中,路政员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路产完好,在工作中我们经常处理路损索赔案件,那么在路损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路政执法单位究竟承担什么角色?如果在路损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侵权行为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路政执法单位有哪些救济途径?带着这些疑问,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现就路损案件中索赔行为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首先,要对路政执法单位的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从上面几个法律条款可以确定,我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处、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路政执法单位既然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单位,是不是以其名义作出的所有行为均是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后,均按行政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来处理呢?在解决这个问题前,我举一个事例来说明:一个基层路政执法所在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货车损坏了公路路产,路政员当场对货车驾驶员(侵权人)调查取证,这里路政员持执法证件对货车驾驶员进行询问是什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条文中有权检查,包括有权询问,因为询问是检查的一种方法,由此可以理解为路政员对货车驾驶员的询问是行政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是《公路法》明确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同样,路政员对现场勘验检查,也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

路政员采取了一系列行政行为来调查取证,是不是按此可以认定路损索赔是一种行政行为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搞清楚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指平等主体(公民或法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从上述这两个概念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的明显区别是当事人是不是平等主体,行为是不是由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权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民事行为不需要法律逐一明确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有人会说,路政执法单位与货车驾驶员肯定不是平等的主体,路政执法单位是管理者,货车驾驶员是被管理者,这话乍一听也对,但是不是平等主体是要看在具体行为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是不是利用行政法明确授权的权利来处理。

比如,公安局修建一栋办公楼,与承包商发生合同纠纷,在处理这个纠纷时,我们不能一看公安局就认定其是行政单位,其与承包商不是平等主体。

其实在处理修建办公楼这个合同纠纷中,公安局、承包商是平等主体,当然公安局也可利用行政权利,对承包商在这个合同中的一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不影响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定性。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利用公权力收集到的如《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既可以用来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也可以证明行政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其作为民事证据来使用。

在路损索赔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路政执法单位就是将以行政权力取得的证据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

所以,在思考案件类型时,要把处理问题的焦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作为判断纠纷类型的关键因素来考虑,而不是按照收集证据时的行为来判断纠纷类型。

公路可视为国家的有形财产,在遭受损失时,路政执法单位代表国家可以要求损坏路产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要搞清楚,在一起路损索赔案件中,路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执法过程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可能就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其行为也是不同的,不能认为利用公权力调查取证了,就认为处理的一定是行政纠纷。

路政执法单位在处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是以行政单位的角色来履行职责的,其争议处理必须按行政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来解决。

而在处理路损索赔纠纷时,路政执法单位则是一个代表国家管理公路路产的特殊民事主体角色来履行职责的,其向侵权人进行路损索赔也是普通的民事行为,纠纷的解决也只能按照民法相关规定来处理。

那么,路政执法单位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下发《公路赔偿通知书》这个行为是什么行为呢?《公路赔偿通知书》是借鉴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

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一种行政行为,它的作用在于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理依据,同时还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必须要遵守,否则将可能违反法定程序。

而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述这种程序性法定告知义务。

接第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货车驾驶员(侵权人)损坏了由路政执法单位代表国家管理的财产——公路,路政执法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相关标准,核算损坏价值,然后将损坏价值及处理情况告知侵权人,路政执法单位下发的《公路赔偿通知书》是一种告知行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

如同某人损坏了我的物品,我将物品价值告诉某人,要求其照价赔偿。

这里的告知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告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法定告知义务。

继续上面那个例子,你不能说,某人损坏了我的物品,我必须告知某人违反了那部法律的那条规定,依据那部法律的那条规定,赔偿我多少钱?还要告知他有陈述、申辩权?如果这样做了,每一个人都必须是法律专家,否则你得不到赔偿。

不要觉得的这个例子可笑,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清,有些人不管是行政处罚案件还是路损民事索赔案件,都觉得告知义务是法定的,觉得告知的权利越多越细,就说明工作做到家了。

告知当事人这种权利、那种权利,生怕在以后诉讼中因违反程序而败诉,我想这是不理解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者对程序要求不同所致。

既然,路政执法单位下发《公路赔偿通知书》是一种民事行为,那么,此行为就不可能对侵权人形成行政权约束力(国家强制力)。

所以,路政执法单位下发《公路赔偿通知书》后,侵权人可能接受后按照要求如数赔偿,也有可能不接受拒绝赔偿。

如果侵权人不接受路政执法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该怎么办呢?路政执法单位至少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继续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权力,但这有个前提条件是路政执法单位有可供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这里扣留车辆、工具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车辆被扣留了,还是不缴纳路产损坏赔偿费怎么办?路政执法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暂扣的车辆、工具通过法院公开拍卖,把拍卖价款用来缴纳赔偿金额。

这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路政执法单位最终实现结果的一项权利,也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后续法律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路政执法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法院提交的应该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一行为所收集到的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可以与上面处理路损索赔案件时以行政权利收集到的部分证据并用,但不能等同和混淆。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套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程序,其法律文书制作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是还有一种情形,路政执法单位只查明了损坏路产事实及具体侵权人,没有可供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时,该如何处理?继续前面那个例子:货车损坏路产后逃逸,路政执法单位经多方调查,查清侵权人是谁了?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人损坏路产的行为。

路政执法单位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侵权人拒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路政执法单位怎么向侵权人索赔?显然上面所说的行政权力已无法使用了,你不能找到侵权人后强制将侵权人的车辆扣留下吧?如果侵权人损坏路产的车辆不在(或者以其他合法理由不属于侵权人,如车辆转让他人)怎么办?况且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侵权人与行政执法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你执法单位还没有权利实施行政行为?怎么办呢?路政执法单位自主向侵权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只能以一个代表国家管理公路的特殊民法主体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索赔,这跟一般的民事赔偿纠纷处理是相同的程序。

另外,有人认为,路损索赔是一种行政赔偿行为而非民事赔偿行为,我认为这是没区分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两个概念。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路损索赔,是侵权人损坏了路产,路政执法单位代表国家向侵权人索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赔偿义务主体是行政单位(国家),后者赔偿义务主体是的侵权人(一般民事主体),两者的赔偿义务主体截然不同。

另外,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而路损索赔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怎么也扯不到一起去。

还有一个误解:某基层路政执法单位因路损索赔案件向法院起诉,结果法院行政庭受理了此案,执法人员就据此认定路损索赔案件是行政赔偿案件,不是民事赔偿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庭可以审理民事案件。

在法院日常工作中,民事案件较多,而行政案件很少,这样就造成民事审判庭特别忙,而行政审判庭则无事可做,为了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法律允许法院行政审判庭可以审理民事案件,但即便是行政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也要遵守《民事诉讼法》,而不是《行政诉讼法》,在判断纠纷类型时要看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的类型来确定,如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等,而不是简单按法院审判庭的类型来判断。

以上解析是我个人对涉及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一点认识,观点中可能存在诸多不足或者错误,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如有疑问,回帖再行探讨。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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