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构成要件有二:

(一)在商业中使用

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英语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英语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

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训练的教学方法)”。(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LINGUAPHONE’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也是世界权威性英语词典未作收录的独创文字”,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表明该商标已在数十个国家获准注册,不属于本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7)第750号]《“LINGUAPHONE”商标驳回复审终局裁定书》。)对于此种词典上使用他人商标,英国1938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使用,但1994年商标法对此未置可否,我国商标法也无明文规定。

本文认为,从保护注册商标免于淡化为商品名称的角度出发,应当比照《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作出如下规定:将他人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编著者或出版社注明该词汇是注册商标。

(二)在商标意义上使用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符号被当作商标使用为决定性条件。虽然将符号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但该符号没有起到商标的作用,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在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电视机促销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将该文字作为叙述词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属正常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千禧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专用权。(注: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英国1938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必须证明被告使用标记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但1994年商标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界对此存在争议。(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7.)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然是商标使用行为,而非符号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标志”虽然以“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已经起到商标的作用,才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本条中“标志”的使用实际上是商标使用。

二、商标使用的形式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例如,如制假者将饮料装入瓶中,并贴上“可口可乐”标签;在衬衫上编织“鳄鱼图形”标记。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注:[台]周君颖:《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事救济》,第79-80 页,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1年硕士论文。)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例如,英国发生的Trebor v.Football Association一案中,原告足球协会就“three-lion”标志享有商标权,被告糖果制造商Trebor在其用于出售的糖果的包装上使用了足球运动员的照片。足球协会认为,由于照片上某些足球运动员身穿英格兰队服,队服上印有“three-lion”标志,侵害了足球协会的商标权。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Rattee法官解释道:“无可争辩的是,Trebor的使用该标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在卡片中使用也当然不是对标记的使用”。Rattee法官还解释道:“认为Trebor将英格兰足球队标记粘贴在卡片中并因此粘贴在商品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10条(4)

(a)(注:《英国商标法》第10条(4)(a)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将商标贴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所规定的使用是不切实际的”。(注:Lionel 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864.)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合同。 一、背景说明: 本协议甲方准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内享有独占使用所许可的商标的权利。本协议是一份独占性商标许可协议。 二、甲方与乙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特准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独占性使用商标,使用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甲方特保证乙方是唯一得到许可的公司,有权在中国的区域内(不包括港、澳、台)使用该商标。 3、甲方同意乙方是唯一且享有独占权的公司,有权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该商标。 4、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在类商标证上核准范围内独占使用。 5、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至于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7、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8、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9、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10、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许可人提供商标标识 11、、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有一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提出经济方面的索赔。 13、纠纷解决方式:转交法院解决。 14、其他事宜: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规定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716519633.html,/docList.htm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截止) 商标标识: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的注册商标遭不法侵害时,甲方必须在得知情况后两月内提起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保护乙方的利益。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由甲方提供。 八、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合同期满后,乙方如存有被许可商标商品的,该商品的销售归甲方负责销售。 十、违约责任:乙方如果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使用还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算不算侵权

使用还在申请注册中的商标算不算侵权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明确一点: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比如不同于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美国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国商标标注了“TM”标识时,这样的商标是受到美国商标法保护的。 在我国,由于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会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注册商标的决心。于是,不少企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做有侵权的风险,也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法院。 一旦法院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仅要面临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并不代表商标已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实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品牌使用权转让协议 (1)

品牌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使用权注册商标名称:茶物语 二、甲方保证得到注册商标(品牌)拥有者的使用许可,甲方同意将茶物语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品牌加盟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甲方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仅是部分转让,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使用场所范围仅限于商铺并基于该商铺开展互联网营销。 三、商标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加盟合同中条款,并且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要按照原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四、商标使用权转让后,乙方使用商标(品牌)要合法合规经营业务,乙方对商标的使用范围及场所要符合甲方与品牌商标拥有者签订的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使用商标所产生的利益或纠纷与甲方无关。 五、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用为万元,(大

写:)该费用已包含甲方向品牌拥有者缴纳的加盟费用,转让费不包含后续乙方向品牌拥有者缴纳的管理费,订货费及设备材料费、培训等费用。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元(大写:)意向金,甲方为乙方办理商场经营品牌备案事宜。甲方办理品牌备案事宜成功后乙方在两日内将剩余的转租费元(大写:)交给甲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转让费用后,将品牌加盟合同原件交由乙方,并将品牌拥有者所提供的产品配方、图页、进货渠道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乙方。 七、甲方与品牌拥有者签署有多份加盟合同,用于不同经营场所使用商标开展相关业务,鉴于本协议第二条相关内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在使用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但甲方仍然有权在得到品牌拥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他场所、互联网使用商标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甲方仍然有权使用其他品牌商标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八、本协议生效后,今后甲方双方各自与品牌拥有者就品牌加盟、商标使用权的存续、商标使用经营范围的扩充、商标使用权场所的增加、有关费用的缴纳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承诺,按照达成的协议承诺执行,双方互不干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商标所有权人(甲方):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乙方):黑龙江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xx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甲方将已注册的第4325xxx号“xx”商标(以下简称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物上。 二、许可使用期限及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1.许可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期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乙方应规范印制和使用富锦商标。 三、商标使用管理的费用与交付方式 商标为有偿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商标管理费(注:本许可合同期内免交)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2)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3)对xx商标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4)对假冒、侵权xx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5)甲方可以在中国境内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商标。 2.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 强制注册也称全面注册,是指凡是使用商标都要进行注册,否则不可以使用。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予最先使用人予以注册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作为使用取得权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必然存在的。由于使用在先原则会导致获得的商标权缺乏有效性与稳定性,而且确定使用在先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 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以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的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

商标使用权怎么定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716519633.html, 商标使用权怎么定价 商标毕竟不是产品,与传统的实物资本相比,很难有明确的标准来测算未来收益。商标使用权的价值又很灵活,有时效性,会升值也会贬值。 商标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了。可商标使用权的价值由谁来定?价值定了之后,商标所有者是否认同?一系列的操作性难题为这一新政的前景打上了一个问号。 新政在走“钢丝”?

上周五,上海市工商局与浦东新区政府联合推出改革新举措,打破过去只有商标所有权可以作价入股的规定,允许商标所有者将商标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新的公司。 新政在开初试行时,便是“戴着脚镣跳舞”。首先,并非所有商标使用权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国内商标才享有这一“待遇”。其次,目前试行范围仅限于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不适用该新政策;而且,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只能用在一家企业,不能在多家企业出资入股。同时,由于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非货币资金都可作价出资入股,因此,“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可与其他类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运用,但几类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厚文强调。 之所以戴着脚镣跳舞,因为新政的试行,是在“走钢丝”闯关。以往商标作价出资仅仅停留在所有权范围,而一旦商标作价出资后,商标所有者对于商标今后的使用便较难控制了。这样带来的实际结果是,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在“移主”之后,极有可能因为不合理的使用,使原先的市场美誉度遭到破坏。这样,不仅无法通过商标带来更多的附加值,还有可能为原先的商标所有者“抹黑”。来自上海市工商局的

商标使用权合同(1)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笔人: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乙方需求使用该商标,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商标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为甲方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甲方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编号为、,商标具体情况见附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第二条许可范围 本合同项下许可使用的商标范围包括该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图样。 第三条许可使用方式 甲方及乙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2)用于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许可使用类型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下列第中类型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 1、独占使用许可。在此类型下,甲方在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不得使用且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使用许可。在此类型下,甲方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将商标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在此类型下,甲方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可以使用该商标且可以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许可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为年,为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许可使用地域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为,乙方不得超出该范围使用该商标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第七条许可费用及支付 1、每项商标使用费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圆),每项共计元。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使用费共计元(大写圆)。 2、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第一年度的商标使用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各年度商标使用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支付。 3、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商标使用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下列账户不得变更: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关于执行本合同涉及到的税费,各方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八条商品质量要求 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的商品应当满足以下商品质量标准:。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

内容提要: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关键词:在先使用抗辩双重在先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区别性标识 一、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旨 (一)立法沿革 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中规定的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的。 在此之前,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主张继续使用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老糟坊”案中,法院就指出:“行为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因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未被核准注册,但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其行为侵犯了依法受让注册商标者的商标专用权,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相反,在“84好帮手”案中,法院指出:“注册商标只有达到驰名的程度,才能禁止其他在先权利的继续使用。原告的“好帮手”注册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因而不能禁止被告在先权利的继续使用。此外,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应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在“狗不理”案中,法院也以被告使用商标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的主观恶意等理由,判决被告仍可以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菜品名称。除了上述从诚实信用等一般原理角度予以论证的案例外,在“花样年华”案中,在先使用的商品名称被认定为在先权利,进而得以继续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099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商(分部):________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现如今,一个品牌的发展,经常会遇到一个“抢先注册商标”的拦路虎。当你的品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时,却发现商标已被“有心人”抢先注册利用,该如何进行维权?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接下来我们从一件商标纠纷案中分析得出答案。 案件回顾:被抢先注册的甜品品牌“LADY M” 2014年1月14日上海哈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哈米公司)提交“LADY M”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糖果)、蛋糕、饼干、冰淇淋等第30类商品上。 2017年5月27日,诉争商标经核准由哈米公司转让给浙江省自然人胡某某。 2017年3月20日,美国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下称M女士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LADY M”品牌的所有人。 “LADY M”精品甜品店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其第10580616号“LADY M CONFECTIONS 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案件结果: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女士公司已经在经营“LADY M”精品甜品店,其“LADY M及图”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哈米公司在蛋糕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M女士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M女士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M女士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原商评委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提取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明显恶意”,所以判断一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首先考量这三个因素。 那么对于这三个因素该如何进行证明或取证,我们再详细分析。

商标使用权合同

商标使用权合同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商标使用权合同范本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商标授权范围 1、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该商标生产/定制/销售______________产品,并进行相应产品的推广销售。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授权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授权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具体使用形式:乙方在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产品说明中使用。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 2、乙方必须保证其生产授权商标的产品,符合国家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等要求。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乙方负责生产,甲方负责销售。 5、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6、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三、合同终止条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2、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其他违约情形。 四、违约责任 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五、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六、附则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再行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商标使用授权书

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授权范围 1、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______类商标(注册号:______)许可乙方使用在上。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5、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任何产品和宣传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6、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产品、宣传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7、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三、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1、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2、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3、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4、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 (二)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2、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_____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 四、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商标基本知识点

商标基本知识点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二、什么是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市)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三、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或“***市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

一般商标使用权是几年

一般商标使用权是几年 公司的商标是很重要的,商标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能侵犯的,模仿商标也是不可以的,那么在商标申请之后的使用年限是多久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般商标使用权是几年 关于商标使用年限: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价值 1.商标使用权具有一般价值与附加价值。 2.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与商标本身的价值 任何新注册的商标的使用权都是有价值的。因为,要在一种产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一种商标,必须经过注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要支付资金的。也就是必须首先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得到这样一种权利,这一代价就反映了这一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就称之为商标使用权的一般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 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价值中超过一般价值的部分。 商标使用价值的附加值不是一经注册就会存在的,它是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随着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而逐步产生的。 商标的使用权的附加价值的形成过程为:普通产品或服务功能型商标风格型商标潜力型商标。 商标使用权附加价值的产生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1)标识普通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的使用权没有附加价值。在这一阶段,商标权只可能有一般价值。 (2) 购买者可以在同种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观察到不同品牌之间功能上的差别。购买者会根据这种差别来选择产品,这时商标使用权开始表现出来了附加价值,这种附加价值是与产品或服务上的这些“功能”相联系的。 (3) 各种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之间出现了风格上的不同,这样就满足了购买者的更多的精神上的需求,这时商标使用权的附加价值也就随之而提高了,所表现出来的附加价值不只是功能上的,还有精神上的。 (4) 在达到风格型水平后,如果生产经营者仍不断创造,始终使其商标保持吸引力,并使这一商标的风格得以延续,使购买者逐渐对这一商标形成了永久的忠诚和信赖,则该商标的附加价值就会进一步提高,这种商标称为潜力型商标。此时的商标附加价值表明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260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式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_______类_______商品上第_____号_________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______类________商品上。 商标标识:______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

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日以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一般来说,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享有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其次,有权继续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即先用权人可以因继续使用商标而获得相关的收益。这是前一种权利的必然逻辑结果。再次,可以免除商标权人行使追诉的权利。这可以体现商标权与先用权的相关的关系,在先使用人可以先用权为由对商标侵权的指控进行抗辩。 二、我国保护现状及必要性 就我国现状而言,对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有其必要性: 第一,国家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显示两个基本趋势:一些国家采取单轨系统,未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保护不会完全纳入其商标,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同样保护。如丹麦、芬兰、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此外,绝大多数的巴黎公约成员国,选择了双轨,主要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适用竞争法或侵权法,如西班牙。 商标保护在我国立法与一个“单“国家完全不同,和推

动“双声道”状态。在绝对的原则,保护注册商标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登记是唯一的方式获得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立法已经一片空白。XX年新修订的“商标法”顺应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吸收利用了原则合理的成分,在法律中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的内容。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不同样的保护。 第二,中国采用的事自愿注册原则,法律不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有权使用应受法律保护,只是一种程度的保护。如果决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一方面,用户在任何时间之前注册商标的危险的其他人,与诚信的原则,将引起商标注册,可怜的价值指导下的法律意志,另一方面,由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常见的商标注册行为是不确定的,所以使用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行为仍不确定,这是追求法律确定性和立法者的立法价值。 第三,未注册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存在未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给注册商标专用权,言下之意,是不正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权利,但商标权。使用前一个未注册的商标不仅否认,作为商标,因为没有户籍的,它也有确定的货源,服务,和轴承生产商和经营者和功能的商品、服务、信用,因此应该给商标权。此外,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产生的商标法律,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注册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使用的善意。之前的

商标的专用权都包括哪些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要有哪些特征 作为商标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1)

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 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 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例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 全等、都具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 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 备显著性。 (2) 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刚才我们例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由 于它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 性质。 (3) 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 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企 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例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就是那个骷髅图形),精密 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 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 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完整版)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第[ ]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乙方系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第[ ]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事宜,双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权人 1、第[ ]号注册商标 注册人: 地址: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有效期限: 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按照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定的商品种类。 2、许可使用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 许可使用的权力性质:独占性授权使用许可,即: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自身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乙方在商品及包装物、产品目录、报价单、说明书、企业名片、广告宣传、展览、电商平台、生产销售等有关的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及其费用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期限为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在发现有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时,甲方保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打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在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属发生争议或者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被诉侵权时,甲方保证及时参与争议或者诉讼的处理。 ③甲方应及时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维持注册商标效力的手续。 ④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不得收回许可使用商标,不得妨碍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在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保证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乙方责任: ①乙方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由于产品问题引发的争议或者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处理。 ②乙方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维护注册商标的信誉。 ③乙方配合甲方对假冒商标等侵权行为的打击。 ④乙方按期足额支付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相关注册商标权属产生纠纷或者相关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影响到乙方的生产经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违约金500万,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2、甲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打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的,乙方可以以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身份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使用相关注册商标被他人投诉或者起诉的,乙方发生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许可使用商标或者甲方有其他妨碍乙方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违约金500万,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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