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
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权益的重要途径。
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教育平等机会,不受其非婚生身份的影响。
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5. 法律意识的加强最后,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
私生子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私生子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就是法律所说的非婚生子女。
▲一、私生子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私生子也有权从其生父处得到相应的抚养费;第二,私生子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第三,私生子如果上户口的话,手续相当复杂,所以还是三思而行。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权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准许发给私生子有关证明,现在只有在香港或国外出生的婴儿,才能拿到身份证明。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
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
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
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
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咨询非婚生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非婚生子女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在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探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6年相识,后因感情不合,于2017年分手。
在分手期间,乙怀孕并生下一子丙。
因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丙的抚养费。
三、案件焦点1.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3.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抚养费。
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生父母共同承担,负担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按比例分担。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1)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非婚生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3.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具体支付期限如下:(1)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2)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义务教育;(3)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完成高等教育。
五、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与乙虽未结婚,但丙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根据甲乙双方的负担能力和丙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丙年满18周岁。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叶魏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准正作者简介: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9-02一、问题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内的经济、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
传统的伦理道德与前卫开放的思想互相冲击碰撞,曾经有序的关于性爱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在社会上,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由此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上海法治报》曾经对飞婚生子女进行如下报道:“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很大程度的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规定不全。
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井无区别。
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亲子关系上的指导上以平等原则不断的贯彻,各国法律开始不断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 1年 2 01 月
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J u na o E s Ch n Ja t ng Un v r i o r l f at ia ioo i e st y
、0 _ 8 N O ,l 2 .1 Fe , b.201 1
文 章编 号 :0 50 2 (0 10 .0 60 10 .5 3 2 1 ) 1 8 .5 0
“ 最大利益 ” 的概念 最早见 于 15 年 的(L 99 J童权 利宣言》 该宣 言规定 :儿童应受 到特别 保护 , 应通过 , “ 并
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 , 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 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 得到身体 、 心智 、 道德、 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 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 此 ”
被认 为是世 界各 国处 理关 于儿 童事务 所必须遵 守 的原 则 , 为保护儿 童权利 的一项 国际性 指导原则 。 成 儿童最 大利益 原则具 体运用 在亲子 关系 的私法领 域 中 , 特别 是细化 到关 于未成 年子女 权益保 护时 , 也
收 稿 日期 :0 01.5 2 1.11
开辟 了新 的保护 子女 权利 的发 展方 向和法 理解 释 1 子 女最 大利 益原则 的涵 义 . 2
论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 的价 值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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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最 大 利益 原 则
李余 华 , 宇 张
( 华东 交 通 大 学人 文社 会 科 学学 院 , 江西 南 昌 3 0 1 ) 3 0 3 摘要 : 非婚 生子 女 法律 保 护 问题 是我 国婚 姻 法 中的 一 个 重要 课 题 , 于非 婚 生 子女 法律 保 护 的 立 法 , 对 首先 应 以婚 姻 法 的价 值 定 位 为 蓝 本 确 定 其基 本 原 则 , 女 最 大 利 益 原 则作 为非 婚 生子 女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价 值 定 位 和 最 高指 导 原 则 , 国立 法 应 依 子 我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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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近代以来,民法经历了从以财产为中心到以人文关怀为中心的大转变,这种转变鲜明的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组成部门法中。
非婚生子女就属于法律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制定完善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规、政策是民法彰显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
然而纵观整个民法体系,横扫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也只发现关于非婚生子女零星半点的规定,不全面、不完备、没有配套机制跟进,在具体案例中难以落到实处,根本无法让非婚生子女和正常子女拥有可相提并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
本文参考国外一些相对成熟的有关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从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现状出发,通过比对我国的现有的立法现状以及其对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影响,来探讨通过什么样的法规,来更全面、更实际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制度;婚姻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新事物、新技术、新观念习惯的涌入,加剧了新思潮与传统道德观念的激烈碰撞和融合,在互相影响的过程中,不仅会萌发出跟多积极向上,新奇潮流的思想,也会衍生出一小部分懒散、不受管束、随性开放的消极的社会行为。
过去的婚姻家庭模式,在思想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曾经毋庸置疑、统一有序的家庭关系、性爱环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解和拆解,而在这一系列的新的价值观念还未稳固之时,新一轮的思想冲击又会到来,不断地瓦解某一原本已经摇摇欲坠的传统观念,试婚、婚前同居、婚外情、包二奶、追求刺激发生一夜情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生子女数量的激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我们毋须回避。
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社会问题应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解决,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弘扬人文精神的大举措。
一、非婚生子女的涵义“子女”看似简单的俩个字,却有着复杂分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等,并且这些分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有些学者认为子女不能选择以何种方式来到这个世界,更不能选择拥有什么样的身份,所以不应该给子女分类定标签,加以区分,但我个人认为社会中确实存在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存在这洋洋一群弱势群体,如若不加以区分,这类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特殊的照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他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证。
各大报纸或者主流媒体中常有类似的报道标题:“私生女对于亡父遗产的虚弱诉讼”、“私生子到底享有何种身份权利?”,可见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确实处于尴尬的地位,经受着特殊的对待,需要我们予以特殊的考虑和照顾,那么到底何为非婚生子女呢?(一)何为非婚生子女要想真正的构建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城堡,就必须首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确切含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非婚生子女就是旧时所称的“私生子”,是没结婚,就生育出的子女,是一种带有鄙视和不尊重的非严格称谓。
从法律角度出发,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组相对概念,婚姻法学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定义并没有什么争议,从一些著作和出版物中综合考究可得非婚生子女大抵是:没有婚姻关系自愿或被迫受胎而生下的子女。
所谓自愿受胎就是你情我愿的发生婚前性行为,如婚前自愿同居;所谓的被迫受胎就是指遭到强奸,而意外怀孕。
对于大致相同的法律概念我们要仔细甄别,因为不同的概念,就很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若概念模糊就会导致对事物的认定模棱两可,过于宽泛的概念会使非婚生子女的范围扩大、数量过多,会造成对保护非婚生子女于事无补的局面,例如以下三种就要适用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而不适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其一,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出生的子女。
其二,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之中出生的子女。
其三,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前受胎,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出生的子女。
因此可见客观严谨的界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由定义也可映射出我国非婚生子女基于产生原因而形成的几种主要分类:1、婚前同居或试婚的情况下受胎并在子女生育后也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
2、婚外情所生子女。
3、一夜情所生的子女。
4、婚姻关系不合法或无效被撤销的其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5、遭受强奸,所生的子女。
面对具体的分类,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对应的立法措施,做到有效保护。
二、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以及法律保护(一)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现状长久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和落后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意志得不到应有的对待,一直饱受欺辱和冷落,不仅没有欢乐幸福的童年,还有可能给他们一生的命运烙下不幸的印迹。
新世纪,人们的思想得到了很大的解放,更加注意以人为本,放开一些形式性的东西,开始接受并包容他们,能够意识到“非婚”是对其生父母的冠名词和指责而不是对其子女的归类划分,子女的命运也不应该被生父母的婚前或婚后行为设定标签。
与此同步,我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尽可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权利,使他们能和同龄的婚生子女站在同一片天空下。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义务教育尚未全部普及、交通网络还未打通整个中国乡村的任督二脉,致使一部分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法定最基本权益仍然遭受严峻的挑战。
一些贫穷落后的山村或者交通闭塞的地方的人们对人权的意识、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还不能给与非婚生子女正常的待遇,而是一味嫌弃冷落他们,让不少的非婚生子女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和脆弱的心理,加剧了非婚生子女的自杀自残率和犯罪率;另一些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年龄较小或思想不成熟或法律意识不强或怕承担责任的众多因素的掣肘,造成杀婴、虐婴、弃婴的现象频频发生,使他们无法获得和享受到正常家庭那样的父慈母爱,甚至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定的受抚养的权益。
他们因为没有自己的父亲、母亲或父母双亲,所以也无法获得正常孩子的快乐、和教育,常常不能享受一个社会分子的该有的生存权利。
他们与那些正能量的环境非常遥远,被隔离开活人世界,在社会上越来越不到自己的位置,匍匐在社会的最底层。
在精神文明发达的今天,人文理念越来越厚重,人们开始以更加包容的眼光对待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依然受到不公的待遇,经常遭受嘲笑,受到侮辱,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满足,他们的身份准入困难重重,因此建立健全可以直接保护他们的相关制度,纠正社会中部分人对非婚生子女的不良观念以及提倡新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婚姻伦理迫在眉睫。
(三)非婚生子女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而言我国是这样规定的: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对于该法律条文作如下的理解:其一: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是法律平等原则的深刻实践,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而并不是虚拟的立法技术。
所以我们在看到婚姻神圣的同时,也不要基于父母的过错牵连无辜的孩子,这显然与人权理论背道而驰,我们应该把本来归属于他们的受教育权,抚养权等基本权利归还给他们。
其二:该条立法对于特定人和不特定人都界定了义务,对于不特定的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对于特定人而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扶养义务。
此条文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实用功效。
其三: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我国的亲属法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一立法空白恰恰是重要的一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和监护人,如果不能确定父母,会使非婚生子女的扶养和监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保障,使得这条法律变得外强中干,无法发挥大功效。
2、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诉讼权利的问题予以了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对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前提性、入门性的支持。
3、继承权属于具有身份属性的财产权,指合法的继承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的权利。
对此我国的婚姻法中有着一条详细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条具有历史意义的规定,保证了非婚生子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份额也毫无差别,这也是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
4、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着比较宽泛的规定,首先对于同居关系的案件处理,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扶养问题,要一并审理解决。
其中扶养的问题要双方达成合意,最终由哪一方来扶养孩子,如果无达成合意,合议庭要依据双方的生活状况做出对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的判决,进一步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落到实处。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证明力也有着相关答复,批复中对于亲子鉴定予以了认可,但是同时指出这只是一种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据,要与其他的材料证据相配合。
并且亲子鉴定关系着一系列的身份关系和财产纠葛,要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本着团结和谐的立场,谨慎对待。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规定在不断的完善,从人身方面的规定扩大到财产方面的规定,从形式性的规定上升到实质性的立法,从宽泛式的立法框架到到具体可执行的具体法规。
首先,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包二奶,婚外恋等社会现象已经非常普遍。
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生父为了逃避扶养费用或害怕破坏其社会名声不会承认非婚生子女。
这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来保证非婚生子女健康快乐的成长。
于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婚姻制度的规定不规范、系统,尤其一些基本的却又非常重要的制度入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缺乏,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无法相提并论。
同时,我们又要客观的看到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家庭伦理至今影响着我们,要实现非婚生子女得到实质上的法律保护,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要逐一的扫除存在的法律障碍,不断解决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一系列的难题。
最后我们还可以在现实生活的案例中剖析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 2000 年五月,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因工伤致残的李先生和与他年龄相当的一位外地姓张的女子开始了同居生活,2001年7月中旬儿子出生,张某在儿子出生仅仅一年多就不告而别,从此便杳无音信,儿子出生后,因为李某行动不便就拖沓着没有给儿子申报户口,之后张某离家出走后,尽管手里有着出生证明,但是因为李某与张某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办理户口,除非可以找到张某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便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但是至今张某仍然下落不明,儿子便成了黑户,后来多番周折,托人找关系,才能完成小学课程,初中后,儿子因为黑户的影响变得不爱说话,不善于交流,性格孤僻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