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婚⽣⼦⼥是婚⽣⼦⼥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所⽣的⼦⼥。
在有些国家,⾮婚⽣⼦⼥和婚⽣⼦⼥的权利是不同等的。
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有继承权吗?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与婚⽣⼦⼥享有同等的权利,是有继承权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 ⾮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第⼀千⼀百⼆⼗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哪些情况下继承⼈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3、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4、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有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是享有继承权的,其婚姻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与婚⽣⼦⼥是⼀模⼀样的,不得歧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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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
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权益的重要途径。
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教育平等机会,不受其非婚生身份的影响。
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5. 法律意识的加强最后,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婚姻、家庭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未婚父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地位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禁止结婚。
”这意味着,未婚生子是违法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婚生子现象依然存在。
2. 法律地位未婚生子虽然违法,但法律并未规定未婚生子的子女为非法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因此,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
三、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1.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产生。
”未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父母相同。
具体包括:(1)生活费的支付:未婚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教育、医疗等。
(2)教育权的享有:未婚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包括选择学校、参与学校活动等。
(3)监护权的享有:未婚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2. 亲子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成立。
”未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确立。
若未婚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3. 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未婚父母若想通过收养方式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需满足上述条件。
4. 离婚问题未婚父母若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均需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继承是一种社会关系,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权益的传承。
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继承权和争议解决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现状,并介绍一些解决争议的途径。
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现状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未结婚或未登记婚姻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这是因为传统上,婚姻被视为一种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他们的继承权也受到影响。
然而,现代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改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将其与婚内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一视同仁。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二、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规定、遗嘱和血缘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他们与婚内子女相同的地位。
这意味着,在缺乏遗嘱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享有与婚内子女一样的继承份额。
此外,遗嘱也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明确的规定。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书,详细说明了遗产的分配情况。
通过立遗嘱,父母可以确保非婚生子女得到应有的继承权,避免继承争议的发生。
另外,血缘关系也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重要依据。
通过DNA鉴定等方式,可以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争议解决途径1. 调解与协议继承权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与协议来达成。
当不同方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他们将帮助协调各方的利益,并寻求平等和公正的结果。
2. 司法诉讼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问题。
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让法官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继承权,法官将运用法律规则来判断并作出决定。
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革,未婚生子现象逐渐增多,这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问题。
在我国,未婚生子与离异现象密切相关,因此,了解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离异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未婚生子法律规定1. 未婚生子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夫妻关系。
”因此,未婚生子在我国法律上是合法的。
未婚生子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抚养等。
2. 未婚生子的权益保障(1)子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
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权益保障方面与婚生子相同,包括:①享有父母抚养权,父母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②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应当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③享有医疗保健权,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2)母亲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包括:①生育权,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生育权;②劳动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③财产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国家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三、离异法律规定1. 离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离婚的法律程序(1)协商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未婚妈妈权益保障与法律救济研究

未婚妈妈权益保障与法律救济研究未婚妈妈是指未婚怀孕或已生育但尚未结婚的女性。
这部分女性在传统观念中常常承受来自社会的压力和歧视。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未婚妈妈的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
本文将探讨未婚妈妈在法律上的保护与救助,并提出建议。
首先,未婚妈妈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未婚妈妈享有与已婚妈妈相同的社会保障权利。
比如说,她们有权享受产假和产前检查,并获得婴儿抚养津贴等经济补助。
同时,未婚妈妈也应该享有与孩子父亲一样的权益,包括监护权和抚养权。
这些权益的保障对于未婚妈妈和她们的孩子们来说,意义重大。
然而,实际情况常常不尽如人意。
有些未婚妈妈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社会支持,未能获得自己应有的权益。
此外,社会仍存在许多偏见和歧视,未婚妈妈可能会受到道德批判或以各种方式受到排斥。
这些都给未婚妈妈及其孩子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对未婚妈妈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教育。
社会各界应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未婚妈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有的法律保护。
同时,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开展相关课程和活动,提高社会对未婚妈妈的理解和接纳度。
其次,加强法律救济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当未婚妈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应该有权利获得法律支持和救助。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该建立专门的咨询热线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未婚妈妈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外,法律界也应该加强对未婚妈妈的维权能力培训,使她们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与未婚妈妈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相关的还有整个社会的观念和态度。
我们应该摒弃对未婚妈妈的偏见和歧视,尊重她们的选择和努力。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包容和支持未婚妈妈的环境。
这样,未婚妈妈和她们的孩子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幸福。
总之,未婚妈妈的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和改变社会观念,我们可以为未婚妈妈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育如何判抚养权抚养权⼀般是针对于在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孩⼦的归属所应该要拥有的权利,那么对于没有结婚已经⽣⼦的,孩⼦抚养权⼀般⼜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婚孩⼦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孩⼦的抚养权,不论离婚还是⾮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上户⼝要交哪些材料⾮婚⽣⼦⼥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婴⼉⽗、母的⼊户书⾯申请(⼆)婴⼉⽗母结婚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婚⽣不需提供结婚证;(三)婴⼉出⽣医学证明或亲⼦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必须出具亲⼦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母⼀⽅属于外地户⼝的,外地户⼝⼀⽅户⼝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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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探讨杨胜鹏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从无亲之子到设定准证和认领制度再到对准证和认领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不难看出国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高,法律保护不断完善。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实际操作性较差。
本文通过观察国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对比出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不足。
文章最后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关于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法律。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并非现代社会的新名词,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但是非婚生子女一直都是受社会虐待和歧视的弱势群体,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开放,未婚先孕更不再是新鲜事;经济社会,‘包二奶’、‘包二爷’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多。
但是无论社会怎么发展,人们怎么腐败,孩子是无辜的,我们不能把父母的错强加在孩子的身上。
所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也渐渐的改变了,当然态度改变并不代表平等,非婚生子女依然是受歧视的群体,这对非婚生子女的心理有着重大的冲击作用,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安与动乱,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各国(包括我国)都早已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思考和定位并逐步的完善。
一、国外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是‘无亲之子’。
男女之间的婚姻要基于法律效果就必须有实质和形式的要件,只有这样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婚生子女才是亲子,而基于不具有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婚姻所生下的子女就是无子之亲,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说的私生子。
在当时社会,非婚生子女受社会歧视十分严重。
英国普通法最初称私生子为不属于任何人的无亲之子,他们与父母间不发生任何法律生的亲子关系,而且不承认准正制度,生父母对子女不发生抚养义务,他们被当作贫民或流浪者,由教区依照贫民法进行抚养,生父母没有主张监护权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不可以继承任何人的遗产,他们的父母死后,如果没有配偶或婚生子女,财产归国家所有。
在中世纪的大陆法系各国,“私生子被认为是诅咒之种子,无部族,亦无血统。
”“当时的法律将私生子与强盗、盗窃列为同一范畴,将其当为法外人而处理,其结果,杀婴、弃婴颇为盛行,也因此,始作俑者之中世纪教会,亦不得设置收容弃婴之设备。
”近代初期,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开始有所改变,以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很多国家开始设置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通过准正和认领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当然这种方法的认可和保护并不彻底,非婚生子女依然受到制度上的歧视,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也仅是有所改变而已,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实质上并没有很大的变化。
如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允许母亲认领,并且对乱伦子、奸生子,父母均不许认领,即使父母结婚,也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绝不可以成为继承人,法律仅允许经过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有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仅是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低下,他们的死亡率和犯罪率都很高,并已经发展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才正真的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此时人们在思想上又有所提高,人们提倡民主平等、血统主义和人道主义。
人们认识到这样对待非婚生子女是不公平的,用父母犯下的错来惩罚孩子,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十分的不人道,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因此,各国又重新制定了法规来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首先,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开先河,该法第121条明确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应以法律规定使其身体的精神的及社会的发育,与婚生子女受同一之待遇。
”1923年《法国民法典》对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原规定也做了重要的修改,取消了禁止生父认领的规定,有限的允许生父的认领,其限制在于(1)诱拐和强奸;(2)因婚约之诱惑;(3)生父之书面承认;(4)公然的内缘关系;(5)子女之养育事实等五种情形。
1926年英国颁布准正法,承认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父母结婚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间就无遗嘱财产存在有限度的相互继承权,即生母无生存之婚生直系亲属,也未就财产立遗嘱而死亡时,非婚生子女取得财产继承权,反之亦然。
美国大部分州也设立了准正制度。
北欧各国,从20世纪初开始,对准正和认领制度也有所放松,对于一些认领制度也可以不经过母亲的同意而直接认领,从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战后,人们对婚姻观念有了新的认识,思想也开放的多,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迅速的提高,甚至有些国家的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数量高于婚生子女的数量,为了防止遗弃、歧视等造成社会的动乱,不得不再次引起各国的重视,对原先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1949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第6条第5款重申对非婚子女的保护,“应当通过立法为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和精神的发展上和地位上创造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条件”。
1969年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联邦德国制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法》在生活费请求权和继承权方面提高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使之与婚生子女十分的相近。
经过父亲的认领后,非婚生子女与其父亲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也有和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继承权。
英国1962年的政府法规和1976年的《非婚生子女获取合法地位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父母事后结婚,可以取得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1957年的《确认生父程序法》和1975年的《子女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监护人有权提起关于确认生父的诉讼,被确认为生父的人要给非婚生子女附属费用,如抚养费、教育费等,直到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为止。
1969年《家庭法改革法》规定,在无遗嘱继承时,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允许死者的非婚生子女请求一部分遗产来维持他们的合理生活,也改善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的权利和地位。
1972年修正后规定,非婚生子女在同父与母中,一般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其它国家也都先后提出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
但是此时,虽然各国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准正和认领制度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很多规定仅仅变成了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成了空话和形式化。
实质上的平等还有待发展。
20世纪后半叶开始,联合国制定了儿童权利无差别对待,各个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
一些国家基于子女平等性和子女最大利益,更加致力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同等化,从而实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即实质上的平等。
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了父亲身份的推定、父亲身份的承认、法院宣告父亲的身份。
这一规定实现了非婚生子女真正的平等。
1973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案》,规定了确认生父的各种具体方案。
德国也在不断的修改有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并且从子女的角度进行考虑,对原本的法律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实现了真正的平等。
综上所述,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实质性的保护也是经历了诸多的磨难,首先是无子之亲,然后地位有了稍微的提高,其次是形式上的平等,最后才到了实质的平等阶段。
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同样也经历了各种阶段才到达现在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这个称谓就属于一个不平等的因素之一,既然平等,那么就不应该对婚姻状况进行婚生与非婚生做区别。
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等并不是相同,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同一个等级上的权利,当然,同等权利中也存在很多不一样的权利,相同权利就不一样,相同权利就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了。
在很多省市的规定中,并没有将非婚生子女列为最低生活保障之中,或者保护的范围没有婚生子女的范围广。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较少、不全,仅有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大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且系统的规定,在实际生活当中,可操作性较差。
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但对于子女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负担、怎样负担并没有提及,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婚生子女的保护就比较具体、详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解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再如,我国立法并未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支付抚养费用、如何行使探望的权利和方式、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做强制性规定。
而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些规定都是对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具体规定,十分的详尽,无疑可以对婚生子女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但对非婚生子的具体保护问题,几乎是空白,这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非常的不利,很容易引起非婚生子女的心理歪曲,以至引起社会的不安。
再次,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亲子关系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事后结婚或父亲认领制度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亲子认领的制度也不是特别的合理。
例如,现实当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承认其子女时,非婚生子女起诉生父要求确认父,子女关系而没有其它相关证据确认他们之间关系时,要求生父做亲子鉴定,一般亲子鉴定需要生父的同意,但是很多生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