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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问题的出现,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形式上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

在传统观念中,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而我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原则的缺失,我国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指导原则是宪法当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这个原则看似法律位阶很高,实际比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法官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之时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导致其自由裁量权增大,很容易出现侵害非婚生子女的现象。

2、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缺失,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却没有规定,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某些案件无法处理。

如非婚生子女追讨抚养费前提条件便是确认父母子女之问的亲子关系。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

1、遵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可以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在处理子女问题上一致遵循的价值观。

我国法律也应该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立法设计中,对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可以从三个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及其他事由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积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积极因素,以及适合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积极因素;其二消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消极因素,以及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不利因素;其三,其他事由,可以包括: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兄弟姐妹的共同相处;宗教、种族的异同等因素。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世界社会的发展,导致思想开放的潮流的强烈冲击人们的内心,从而使得人们的婚育观念逐步改变,那么非婚就进行性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自然而然的数量增多。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的问题是缺乏系统的、详细的、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缺乏保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本文首先确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界限以及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性行为;法律目录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一)非婚生子女 (3)(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3)1.早期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阶段 (3)2.近代以来逐步改善阶段 (3)(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的发展趋势 (4)二、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制度 (4)(一)亲子关系确定问题 (4)1.亲子关系确定的立法原则 (4)2.准正和认领 (4)(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5)三.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6)(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立法实践 (6)(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缺陷 (7)1.立法原则不足 (7)2.具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8)3.司法层面的欠缺 (9)四.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8)(一)必要性 (10)(二)对策 (10)1.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2.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 (11)3.完善非婚生子女法律的司法层面 (13)总结 (13)参考文献 (15)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德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效果。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

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

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摘要: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下,非婚生子女是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直到现代社会,仍然受到某些方面和阶层的歧视。

现代法律体系中,子女利益成为相关立法的最大出发点,因此,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保护也被列入其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各种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权益;然后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现状及其成因,通过与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找到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之处,并试图找到具体的措施,在法律层面提高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法律保护Abstract: In China's traditional ideology, out of wedlock is marginalized groups, until the modern society, is still subject to certain aspects and class discrimination.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has become the biggest legislative starting point,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also included.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legal statu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nd social system under the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n describes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ause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compared with the foreign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find the legislative shortcomings in this respect, and try to fi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the legal level.Keywords: Out of wedlock, Legal rights, Legal protection目录前言 (3)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相关概念阐释 (4)(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4)(二)非婚生子女分类及产生原因 (5)(三)非婚生子女与社会问题 (7)(四)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必要性 (8)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8)(一)《宪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9)(二)《婚姻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7)(三)《继承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9)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9)(一)立法原则缺失 (9)(二)亲子确认制度缺失 (9)(三)抚养与监护权 (9)(四)户口申报问题 (9)四、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8)(一)立法明确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0)(二)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10)(三)消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划分 (10)(四)设定先行垫付抚养金制度 (16)(五)社会宣传配合消除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16)结语 (11)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索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索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探索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试婚、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在我国不断地涌现,由此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骤增。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生父极易逃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致使非婚生子女处于悲惨的生活境地,也由此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做一粗浅的探索,以期能改善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一、非婚生子女的界定研究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对非婚生子女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地区)通行的做法是只对婚生子女的定义做出明文规定,然后从其对立面推导出非婚生子女的内涵。

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标准,各个国家(地区)的立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受胎标准。

这种标准是以该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作为判定其是否为婚生子女的依据。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1条之规定:“婚生子女是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然而从客观上说受胎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按一般医学规律,胎儿从受胎到分娩,通常最短不少于181天,最多不长于302日[1],因此采用此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往往规定了受胎期间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第二,出生标准。

这种标准是以该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作为界定其婚生性的依据。

因子女的出生是客观可见的事实,故这一标准比受胎标准更易操作。

第三,混合标准。

现代各国从尽可能缩小非婚生子女范围的目的出发,倾向于采用受胎与出生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如英国普通法沿袭罗马法“母亲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的原则,规定子女受胎或出生时,生父母间有婚姻关系存续者,为婚生子女。

由此反推出,在英国,只有子女自受胎直至出生期间生父母均没有婚姻关系的才是非婚生子女。

我国现行《婚姻法》虽使用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立法上未对二者的内涵作出任何界定,民法学界通常是从语义分析学的角度来理解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内涵,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以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等[2]。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系上 的指 导上 以平等 原则不 断的贯彻 ,各 国法律开 始不 断关注对 程序 使非 婚生 子女 实现 混生化 的 法律行 为 。它通 常是 在非婚 生
非婚 生子 女 的法律 保护 。如 德 国修 改 了《德 国 民法 典》,同 时颁布 子女无法 准正 的条件下 出现 的,孩子 因此而 取得“准 婚生子 女”身
道于 性爱和 婚 来 随着人 们思 想的不 断转 变 ,未 婚 同居 等现 象逐渐 增多 ,非 婚生
姻 家庭 的观 念也 受到 了强 烈的冲 击 。在社会 上 ,非婚 同居 、婚 外 子 女出生 的数量逐年 上升 ,而我 国对 非婚 生子女 家庭法律保 护性
下报 道 :“非婚生 子女数 量不 断增加却 往往遭 遇 身份瓶颈 ”、“私 生 护存 在 以下 问题 。
子难 讨亡 父遗 产”等 等 。这些 问题 的 出现 ,其很 大程 度 的上是 由
第一 ,立 法原 则的 缺失 。按照 我 国现 行法 律 的规定 ,我 国处
于我 国现 行 法律对 于 保护 非婚 生 子女权 益规 定不 全 。对 于这 个 理非婚 生子女 问题 的指导原 则主要 是依 据《宪法》的规定 ,即存在
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我们 认 为应该 在法 律制度 上 加 以完 善 ,希 望对 于宪法 当 中的保护 妇 女、儿童 和老 人 的合法权 利原 则 。这个原 则
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有所 裨益 。
看似法 律位 阶很 高,实 际比较 空泛 ,缺 乏可 操作性 。 由于我 国现
二 、我 国关 于非 婚生 子女 法律保 护 的规 定及存 在 问题
母 所生 的子 女 。非婚 生子 女,自古 以来无 论在法 律上 还是 在事 实 易出现侵 害非 婚生 子女 的现象 。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生父的认领 。并 可 以规定 准正不 因子 女的 死亡 而无 效 。同时 ,在 建立认领 制度 时 ,应 该对 认领人 认 领的效 力 、方式 、条件 等相 有效 的保 障 ,这样很容 易导致 遗弃 非婚 生 子女 或者 恶 意逃 避 抚养 关 内容做具体 的规定 。 义务 的现象发生 。非婚 生子 女 由于 缺少身 份上 的认 可 ,尽 管 我 国 再次 ,完善 我 国对 非婚 生 子女 的 监护 和 抚 养制 度 。具 体说 , 法律条款 中已经表 述 了不得 歧 视 ,不 得 区别对 待 ,还 是解 决不 了 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 费用的 范围 ,并 且 使其 在诉 讼 中的保 障措 施 实践里大 家对非婚生子女 的 不 同看 法和 争议 。因此 为 了补 充 亲子 具体化 , 法 ,使其更加 完整 ,真 正考 虑 到保 障非 婚生 子女 的合 法 权益 ,急 在签订抚养协议 时 ,立法可 以做 出这样 的规定 ,即可 以不 限制 需在我们 国家确立和补充 相关 的认领 和准 正制度。 抚养协议的形式 , 但是应该规定书面形式 的抚养协议经公证即具有强
1 . 1 立 法 原 则 的 缺 失
在 法律条文不 同程度的强 调孩 子 的最 大 利益 ,而我 国 目前立 法 只 是存 在着一个很概 括的规定 一保护妇女 、儿童与 老人的权益 。 I .2 认领制度 和准正制度 的缺 失 目前我们 国家 并没 有确 立认 领 制度 和准正 制度 的条 款 。纵 观 各 国 ,亲子法不可 或缺 的一 部分 就 是有关 的认 领 和准 正条 款 。但 我 国对此 没有相关 的规定 ,使 得 非婚生 子 女 的利益 难 以 得到 实 际
界 ,学 者对于 是否 建立 这 两种 制度 存 在着 一 些 争议 ,笔 者 认 为 , 结合我 国的实际需 要 ,该 制度 的建立 是有 必要 的 ,因 为准 正制度 对 于鼓励 父母 正式结婚 和保 护非婚 生子 女 的合法 权益 有很 大 的作 用 ,具体 可以规 定准 正的 两个要 件 ,其 一是 生父母 结 婚 ,其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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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题要: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

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

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传统观念开始了改变,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这种环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来了,再加上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私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日渐益呈现增加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就结合成了事实夫妻,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和承认,都示为非法同居,其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

此外,还因我国对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恋等数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存在的。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立法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给以具体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护。

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一、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二、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

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

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

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

由此我们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准正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须有事实上非婚生父子关系;(2)是须有生父与生母结婚的事实。

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

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是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2)是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是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这种带有溯力的法律解释为德国、瑞典、日本法律所用。

因此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现行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

并且要对适用准正的范围以及准正的方式,进行具体性地规定。

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方面关键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即在何种时间情况下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规定可以为: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通奸、强奸、非法同居等)的基础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结婚,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经过法院宣告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或一方在不损害另一方的情况下(如一方已经结婚而他的认领不会给对方的婚姻家庭带来损害)认领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我国法律将来在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上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有太多的约束如日本法律上规定的父亲认领准正制度,这样的制度是在约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而不会对非婚生子女起到很好的保护,有时还会损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合理的约束是不可缺少的如父母结婚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必须由法院的宣告等,只有在立法适度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得到更好保护。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效力应当从父母结婚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规定为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缘关系或有抚养关系的人)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发生。

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保留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但也应当保留非婚生子女的溯及力,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加全面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根据各国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有认领人的意思表示,无需经非婚生子女其母亲的同意,并且生父的认领权利,有民法上形成权的性质,不受时效限制,即不问子女的年龄情况,其生父都可以认领。

各国的这种立法,在总体上对非婚生子女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但只是在主观上过多的强调了生父认领的权利,而没有过多考虑生母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如生父认领时,非婚生子女在母亲的抚养下已经成年,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生父以前对其又没给履行过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和母亲不同意认领的情况下,经过法院调查后生父是否还可申请其认领权利。

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更多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权利和利益,驳回认领的权利。

这种做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的责任意识。

认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认领时具备的条件:(一)基本原则为:(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认领成年人时,必须征的成年人的同意。

(3)认领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生理的健康成长,可以促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使其非婚生子女得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生活和生长环境,防止任何社会的和家庭的歧视跟危害。

(4)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

(5)认领时认领人应得到非婚生子女父母的同意。

(二)认领时具备的条件为:(1)认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认领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数国家规定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如罗马尼亚、瑞士、德国等国采用此规定,有的国家规定,父母都可为认领人如日本等国,一般情况下生母基本上可以因分娩的事实即可确认,但是,有的时候生母在婴儿出生时将其遗弃或拒绝抚养的由生父来承担抚养义务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生母的认领权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具有认领权利的这种双向的认领权利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2)认领行为是发生在认领人还未死亡的期间,如已经死亡的立有遗嘱的可以由其子女来完成其遗愿。

(3)认领行为发生在被认领还未死亡的期间,如已死亡的有子女的可通过对其子女的认领来完成对其死者的认领。

(4)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的生父母关系。

撤消制度:此制度是为了防止胁迫认领、欺诈认领等因其它原因造成子女真正生父认领上的困难和障碍,德国、瑞士等国的法律还普遍规定了认领的否认与撤销的制度。

我国也可根据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我国的否认和撤销制度。

如因为胁迫和欺骗而形成的认领关系,自认领之日起就无法律效力,父母自知道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一年,非婚生子女从知道之日起或成年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认领行为,应在发现误解或应当发现误解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消诉讼程序,其认领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效。

五、总则: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他们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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