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叶魏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认领准正作者简介: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9-02一、问题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内的经济、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深刻的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
传统的伦理道德与前卫开放的思想互相冲击碰撞,曾经有序的关于性爱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在社会上,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由此带来的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上海法治报》曾经对飞婚生子女进行如下报道:“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很大程度的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规定不全。
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井无区别。
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
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
在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上,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亲子关系上的指导上以平等原则不断的贯彻,各国法律开始不断关注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更多的关注和呼吁开始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性别歧视问题在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实践中,性别歧视是一个主要的问题。
无论是在教育领域,就业就业市场,还是在家庭环境中,妇女和女童经常面临着不公平待遇和歧视。
这不仅剥夺了她们平等的发展机会,也伤害了她们的心灵。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首先,应加强对性别平等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的认识。
其次,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二、暴力侵害问题妇女儿童的暴力侵害问题在当前的社会中也是比较突出的。
家庭暴力、性侵犯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妇女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此外,一些贫困地区和冲突地区的妇女儿童还面临着非法拐卖、强迫劳动等问题,使她们处于极度的危险和困境之中。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措施。
首先,加强对妇女儿童暴力侵害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给予受害妇女儿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机会不均衡问题在教育领域,我们也存在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
尽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了实施,但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儿童仍然面临着教育机会不均衡的问题。
她们无法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影响了她们的发展和未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社会需要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
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机会。
此外,还应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妇女儿童在校园内的安全和权益。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问题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女性未婚先孕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先孕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先孕给女性带来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女性未婚先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未婚先孕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律后果(1)未婚先孕可能导致的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未婚先孕的女子与男子未登记结婚而同居,可能构成非法同居关系。
(2)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未婚先孕的女子与男子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财产,离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财产法律后果(1)未婚先孕的女子在怀孕期间,其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未婚先孕的女子在离婚时,如果与男子共同购置了财产,其财产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法律后果(1)未婚先孕的女子在生育子女后,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2)离婚时的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未婚先孕的女子在生育子女后,其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三、未婚先孕的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意识。
未婚先孕的女子应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勇于承担责任。
未婚先孕的女子应勇于承担责任,积极与男子沟通,共同面对问题。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是否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
首先,单身领养子女会给孩子带来缺乏完整家庭的问题。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单身领养者无法提供这种完整的家庭环境,容易导致孩子心理和行为问题。
据美国心理学家爱伦·卡德纳的研究表明,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行为问题和心理问题。
其次,单身领养者的经济和精力支持可能不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
养育孩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单身领养者可能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单身父母家庭的孩子更容易面临贫困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最后,单身领养者的情感支持可能也存在不足。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双亲的情感支持和关怀,单身领养者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鲍尔比的研究,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情感支持会导致自尊心低和人际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单身领养子女会给孩子带来家庭环境、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方面的问题,因此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
反方,不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
首先,单身领养者也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并不是所有的双亲家庭都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单身领养者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爱心给孩子带来幸福和健康的成长。
据美国心理学家玛丽安·史密斯的研究表明,单身领养者和双亲家庭一样可以给孩子带来良好的成长环境。
其次,单身领养者的经济和精力支持并不一定不足。
许多单身领养者都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经济条件,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环境。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约翰逊的研究,单身领养者和双亲家庭一样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
最后,单身领养者也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许多单身领养者都有丰富的爱心和关怀,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莉莲·琼斯的研究,单身领养者和双亲家庭一样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综上所述,单身领养者也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因此不应该禁止单身领养子女。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传统的家庭理论观与新潮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人们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强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换句话说,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现状(一)立法原则不甚明确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继承法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家庭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和目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和其他亲属的继承权益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存在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具体继承规则,可以确保家庭成员在配偶或亲属去世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继承份额。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减少家庭纷争和矛盾,促进家庭和睦,增进亲情和睦。
最后,婚姻家庭继承法还可以促进家族财富的传承。
通过明确家族内财产的继承规则,可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或被非法侵占,有利于家族财产的持续发展和传承。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在配偶继承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中,配偶的继承份额要低于其他亲属,这导致了一些婚姻关系比较薄弱的家庭中,配偶在继承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这导致了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另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同性婚姻的继承权益保护亦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近年来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在继承法律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建议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首先,应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修订,平衡配偶的继承权益。
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纵览我国立法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自婚姻制度出现以来,婚生子女皆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诞生。
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也随之产生。
无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非婚生子女在遭受社会层面带来的舆论压力的同时,法律层面的权益往往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随着结婚率大幅下降,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及非婚生育群体,并且近年来呈现明显走高趋势。
如何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体现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定权利行使方面趋于平等成为迫在眉睫需要考量的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非婚生子女落户难、抚养难、落户难、入学难等一系列繁复零碎的问题[1]。
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需进一步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提上完善日程。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概念及隶属地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层面以生父母之间是否建立有效的婚姻关系为认定的基准,因而将所生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属。
尽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摒弃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2]。
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观之,其仍然保留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称谓。
当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存在着出生说、受胎说等相关学说之分。
出生说认为,子女出生时其生父母没有形成合法且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重要前提。
受胎说认为,女方在受胎期间男女双方没有建立起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从而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女方是否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受胎为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学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婚姻登记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其主要类型包括:可撤销婚姻期间与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未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婚外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以及女方因遭受强奸行为所生的子女等。
现代社会以来,尽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非婚生子女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和接受。
法律讲堂非亲生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非亲生子现象日益增多。
非亲生子,即非由亲生父母所生的子女,其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背景1. 社会观念的变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逐渐开放,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等现象逐渐增多。
这些非亲生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问题。
2. 法律规定的滞后我国现行法律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如《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对非亲生子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足。
三、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为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非亲生子在法律上的地位。
3. 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合法的原则。
”该法对收养关系中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这一规定为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提供了民法依据。
四、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问题,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非亲生子权益保障力度。
如修改《婚姻法》,加大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专门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法》等。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依法保护非亲生子合法权益。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认识。
4. 设立专门机构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非亲生子权益保护机构,负责非亲生子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为非亲生子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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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摘要:非婚生子女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婚生子女的保护牵动着很多人的心,那么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
虽然他们一个是在合法婚姻情况下所生一个是违反婚姻法,同居或婚外情等情况下所生。
对于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情况各个地区政策是不同的。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
那么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虽然我国作为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参与国与缔约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贯彻该条款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明确制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
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足5条,间接涉及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也不超过10条。
另外,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许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等。
缺乏这些制度,我国法律在婚生子女保护方面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
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正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我国的户籍制度的严格程度在世界各国中都比较罕见。
户籍制度的存在更主要的是将社会福利,甚至是很多宪法性权利,都与户口相挂钩。
具体地说夫妻结婚后必须领取准生证才可以生育小孩,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便难以申报户口。
这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利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主要因为国家和政府认为社会资
源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分配,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等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非婚生子女的数量,甚至是为了鼓励堕胎,以保持人口数量的稳定。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中的一员,他们的冷热吃穿住行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与保护。
随着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扩大,如果不及时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就有可能照成社会的动荡。
如果您碰到了婚姻上的难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最好的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来源:/hyjt/jtgx/feihunshengzinv/2015/0309/16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