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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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的过程。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

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教育是保障每个孩子权益的重要途径。

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教育平等机会,不受其非婚生身份的影响。

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益。

5. 法律意识的加强最后,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都需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和法律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未婚生子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婚姻、家庭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未婚父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地位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男女,禁止结婚。

”这意味着,未婚生子是违法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未婚生子现象依然存在。

2. 法律地位未婚生子虽然违法,但法律并未规定未婚生子的子女为非法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因此,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

三、未婚生子的法律后果1. 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产生。

”未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与婚生父母相同。

具体包括:(1)生活费的支付:未婚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教育、医疗等。

(2)教育权的享有:未婚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教育,包括选择学校、参与学校活动等。

(3)监护权的享有:未婚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2. 亲子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成立。

”未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确立。

若未婚父母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3. 收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未婚父母若想通过收养方式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需满足上述条件。

4. 离婚问题未婚父母若因感情不合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均需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和争议解决继承是一种社会关系,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权益的传承。

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继承权和争议解决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现状,并介绍一些解决争议的途径。

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现状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未结婚或未登记婚姻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这是因为传统上,婚姻被视为一种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他们的继承权也受到影响。

然而,现代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改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将其与婚内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一视同仁。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平等和公正的追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二、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规定、遗嘱和血缘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他们与婚内子女相同的地位。

这意味着,在缺乏遗嘱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享有与婚内子女一样的继承份额。

此外,遗嘱也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明确的规定。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书,详细说明了遗产的分配情况。

通过立遗嘱,父母可以确保非婚生子女得到应有的继承权,避免继承争议的发生。

另外,血缘关系也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重要依据。

通过DNA鉴定等方式,可以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争议解决途径1. 调解与协议继承权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与协议来达成。

当不同方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可以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他们将帮助协调各方的利益,并寻求平等和公正的结果。

2. 司法诉讼如果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问题。

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让法官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继承权,法官将运用法律规则来判断并作出决定。

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3篇)

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革,未婚生子现象逐渐增多,这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问题。

在我国,未婚生子与离异现象密切相关,因此,了解未婚生子离异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未婚生子、离异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未婚生子法律规定1. 未婚生子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夫妻关系。

”因此,未婚生子在我国法律上是合法的。

未婚生子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抚养等。

2. 未婚生子的权益保障(1)子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

未婚生子的子女在权益保障方面与婚生子相同,包括:①享有父母抚养权,父母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②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应当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③享有医疗保健权,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2)母亲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包括:①生育权,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生育权;②劳动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③财产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国家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三、离异法律规定1. 离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离婚的法律程序(1)协商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育如何判抚养权抚养权⼀般是针对于在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孩⼦的归属所应该要拥有的权利,那么对于没有结婚已经⽣⼦的,孩⼦抚养权⼀般⼜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婚孩⼦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孩⼦的抚养权,不论离婚还是⾮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上户⼝要交哪些材料⾮婚⽣⼦⼥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婴⼉⽗、母的⼊户书⾯申请(⼆)婴⼉⽗母结婚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婚⽣不需提供结婚证;(三)婴⼉出⽣医学证明或亲⼦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必须出具亲⼦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母⼀⽅属于外地户⼝的,外地户⼝⼀⽅户⼝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未落户证明。

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3篇)

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未婚生子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未婚生子是指未婚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

未婚生子在我国虽然不受法律禁止,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未婚生子后的法律后果。

一、子女的权益1. 亲生父母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出生后,应当及时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子女的亲生父母身份确认存在一定难度。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在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出生登记。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亲生父母身份。

2.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子女享有继承权。

未婚生子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的地位。

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3. 教育权未婚生子在享受教育权方面与婚生子女相同。

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婚生子的子女同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婚父母的法律义务1. 担任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支付抚养费未婚生子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比例和数额。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问题。

3. 办理户口登记未婚生子子女在出生后,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以便子女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法律风险1. 社会舆论压力未婚生子在我国社会观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未婚父母可能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2. 父母身份争议若未婚父母在子女出生后无法确认亲生父母身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3. 遗产继承纠纷未婚生子在父母去世后,可能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纠纷。

四、建议1. 未婚父母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 办理出生登记,确认亲生父母身份,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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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德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约束才能拥有更好的效果。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

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

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他们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的话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两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所有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的。

比如有的各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兰州晨报》在2003年某月某日的一天因本省的非婚生子女得到了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而专门用大篇幅来报道,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上这个例子和这两个词上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利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这种差异和不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就比较详尽和细致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等问题上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可是我个人觉得此规定比较牵强和不合理,因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成长的人,何况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律规定也应该有所区别或不同,而不是将其权利和利益等规定混淆在一起,应该分别列条例或条款以规定和说明,使其更加透悉,更何况在现今这种歧视和危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被别人危害和任意践踏。

比如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对拘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此规定对父母离异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手段,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来说还是有不妥当的地方,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钻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尤其在非婚生子女的探望上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觉得这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不愿意去,只是意味的给予物质上的关怀而不去注意对他们的精神上的关爱,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的成长,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对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隐患,所以说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规定有的一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开,而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强制性还要高,只有这样从立法上强制起来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可以得到比较切实的保障。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传统观念开始了改变,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这种环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来了,再加上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私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日渐益呈现增加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就结合成了事实夫妻,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和承认,都示为非法同居,其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

此外,还因我国对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恋等数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存在的。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立法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给以具体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护。

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一、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二、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

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

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

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

由此我们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准正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须有事实上非婚生父子关系;(2)是须有生父与生母结婚的事实。

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

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是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2)是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是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这种带有溯力的法律解释为德国、瑞典、日本法律所用。

因此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现行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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