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重构--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重构--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
角
霍原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产品责任制度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侵权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法律制度。
作为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立法价值选择和利益均衡的集中体现。
然而,立法迟滞和理论分歧的双重困境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的争议。
以《侵权法重述》为主要法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备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影响巨大。
以判例法为视角回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其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以产品缺陷为切入点重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最优选择。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霍原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 15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售后警示义务--严格责任抑或过失责任?--试论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第10条的归责原则 [J], 陈承堂
2.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嬗变 [J], 祝磊
3.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设计缺陷归责原则探析 [J], 董春华
4.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J], 王得友;张波
5.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J], 郝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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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_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_王慧

○王 慧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缺陷认定———兼论对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借鉴作用 [内容提要]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
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 严格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32-05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分类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近代法院往往采取“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够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威胁。
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
在追究产品责任的过程中,美国的产品缺陷理论值得借鉴。
收稿日期:2009.05.10 作者简介:王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10046。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产品责任的追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各国(地区)法律表述并不一致,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节规定“销售任何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对由此引起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财产的实际损失负责”。
从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谈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

从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谈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
刘丰
【期刊名称】《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品种日益增多。
品种的丰富在让消费者受惠的同时,也使产品责任案件数量激增。
本文笔者通过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所经历的渐进发展过程,谈到目前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针对现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和设想。
【总页数】5页(P97-101)
【作者】刘丰
【作者单位】上海水产大学上海2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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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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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东方 论 坛
2 1年第 2 02 期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售后 义务 并 非 指 销 售 者 的 售 后 服务 , 是 指 而
产品投入流通后 , 品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产 产品存 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危险, 经营者
应 当采 取警 示 或者 召 回措施 以避免 损 害 。若 未 采
美 国普通 法 中的售 后义务 之发 展 在美 国, 售后产 品责任诉讼 已并不新奇 。密
过 这 种 方 式 , oe 案 通 过 让 产 品 链 上 所 有 潜 在 C vr
生产商有额外义务采取合理手段警告 5 别克 的 3 购 买 者 。法 院 推 理 道 , 当存 在 危及 生命 的潜 在 缺
陷 , 生产 商 在 产 品被 投 入 流 通 后 不久 发 现 了该 若 缺 陷 , 就有 义务 提 出警告 。 他 在 N e vU idArrfC r. 中 , 机 生 ol . nt i a op e c t 案 飞
历史 , 在其著名 的《 侵权法重述 :产品责任 》 第 ( 三版 ) 中确认了司法中发展并扩张 的售后义务。 中国《 侵权责任法 》 4 条也明确规定 了经营者 第 6
售后义务 , 对于该制度如何实施 , 如何处理其与其 他法 律 制 度 的关 系 , 当下 我 国产 品 责任 法 亟 待 是 解决的问题。故研究美 国产品责任法 中的售后义 务, 探究 其渊源 、 理论基础及逻辑 ,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1、联系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2、区别比较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类属私法公法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赔偿额小大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1、美国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
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1、美国法院的标准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也有着很详细的规定和记载。
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美国与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之比较一、欧美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比较(一)欧洲产品责任法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英国除外),也就是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有关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例最早出现于英国,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之后,便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产品的提供者不仅不承担契约方面的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
从此以后,“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流行了起来,以契约为基础对产品事故承担责任在英美法中得以确认并被奉行近一个世纪。
1932年5月26 日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将“过错”概念即疏忽责任引入产品责任法中,这一案件使“产品责任制原则”过渡为“过失责任原则”,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价值目标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自70年代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欧洲各国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
为了进一步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备,1985年,欧共体通过了《产品责任指令》(《关于瑕疵产品责任指令》),确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产品责任原则、免责条款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法律一直以判例法为主,产品责任法也不例外。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下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下(二)多元理论之下的惩罚性赔偿为了防止困惑,法院经常在多元的责任理论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尽管允许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的调查研究说明,反对严格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政策并没有被广泛承受。
Wangen v.Ford Motor co.案是受伤的原告们和死去的原告们合并的产品责任诉讼,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以严格责任和过失为根底的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在幸存者诉讼中适用,但不能在不当死亡中适用。
父母可以因为社会损失和孩子的陪伴而提起惩罚性赔偿。
在更仔细的讨论中,法院反对这样的论点: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在金融上破坏商业而带来很多社会后果。
法院指出,研究说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最少的,但在产品责任领域,和侵权法的其他领域一样,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和威慑社会不可以承受的行为。
Drake v.Wham-O.Manufacturing Co.案是以严格产品责任、过失和违反默示担保为根底的诉讼,美国威灵斯顿州东部地区的联邦巡回法院允许原告修改他的控诉以包括惩罚性赔偿。
在对被告的论点——惩罚性赔偿在逻辑上与严格责任理论是相悖的反应中,法院成认,因为402A 条款下的严格产品责任的证据要素并没有提及生产商的行为,宣称仅仅以严格责任理论为根底的事实不能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讼。
然而,如果原告有附加事实说明生产商的不道德的、无情的行为,法院将支持惩罚性赔偿。
(三)严格产品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相悖吗?尽管最近以严格责任为根底的产品责任诉讼激增,只有相关的几个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判决惩罚性赔偿。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追求惩罚性赔偿的许多原告都是以过失责任为根底,而不是以严格责任要求赔偿,那些要求严格责任的原告经常也以包括过失和违反担保、欺诈为补充责任的根底。
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宜问题确实引起法院的认真思考,被告也经常以此作为抗辩。
然而,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应用确实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理论对原告的吸引力,因为原告能够通过昂贵的和费时的诉讼得到更圆满的赔偿。
最新-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精品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比较一以成文法为主的欧洲产品责任法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
一般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
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注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19921。
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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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例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在英国产品责任判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影响却超过了英国产品责任法,并且,在其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形成后,对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包括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和欧盟各国产品质量的提高。
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动态,并从中寻求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产品质量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人和商人对于因生产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显然,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
就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而言,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
1916年产品责任法产生前,在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制造商对消费者、零售商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美国法院基本上遵循
英国的立场,坚持”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认为瑕疵产品的制造商仅对那些与他有合同关系人负责。
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合同责任。
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为消费者对制造厂提起产品责任之诉不需要有合同关系开辟了道路。
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产品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就是一种危险品,如果该产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查就使用,那么不需要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项义务,制造者得负责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自此,美国司法实践在处理产品责任时,确立了”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广泛采纳。
”麦克森”案使产品责任从合同法的框架进入侵权法的框架,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而不再受制于合同关系的束缚。
在疏忽责任理论中,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与买卖合同无关的人,即使是旁观者,只要他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直接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但是根据这种责任原则,原告必须在诉讼中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因而其行为构成疏忽,才可能胜诉。
这对不拥有足够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又不具备雄厚的财力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
调查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在道义上也欠公平。
因此在实际诉讼中,法官逐渐对原告采取了减轻举证责任的态度。
二、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生产经营者对其违反明示担保提供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为明示担保责任。
默示担保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担保责任不以任何过错或主观认识为条件,避免了疏忽责任中原告对于被告疏忽的举证负担,故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其重要的地位。
其中默示担保责任不仅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公共政策”因素,突出了法律不再关注产品提供者主观过错, 美国将担保责任理论不仅适用于购买人,更扩大至其家属、朋友、访客的身体或财产,并进一步免除了消费者对商品制造商的过失行为的举证责任。
以上这些都为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担保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证明负担。
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
原告必须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者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卖方还可以事先排除或限制担保等作为抗辩。
担保条款,特别是那些规定排除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仍然存在。
这种因产品使用所致损害的契约原则与侵权原则并存的”双轨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因此,适用侵权法是有力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必然趋势。
三、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
美国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确立了严格产品责任制度。
该案的判决使法院的侧重点从生产者的行为转移到产品的性能上,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法律不再注意产品提供者有无疏忽,也不再关注产品提供者有无担保,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产品存在缺陷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上。
严格责任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严格责任制度下,原告得到补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同时,他所负的举证责任也越来越小。
当然,在严格责任制下,原告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仍然必须证明三点:(1)产品有缺陷;(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
严格责任制度摆脱了合同法和一般侵权法的束缚,形成了独立的法律制度。
四、目前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的确认及广泛适用,不仅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更加大了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一时期美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然而,由于产品责任案件逐年倍增,责任强度逐步加大,赔偿数额逐渐增多,产品责任大有趋向绝对责任
的发展势头。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严重挫伤了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大量的保险费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背离了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图。
于是人们开始反思严格责任制度的优劣,有的将之与过失责任相比,评判其可
行与否。
如有学者这样评论严格责任:”这种方法对于某些种类的产品缺陷很有生命力,但是要指望它会提供对过失责任法的全面更新是不现实的。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着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协议的缺失。
在另一些案件中可能没有使缺陷概念可以衡量的替代办法。
在这类案件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可望被过失责任原则所支配。
”
五、美国产品质量责任发展对我国的启发
我国虽然也有了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
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
美国产品责任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已经给我国提供了有益的
启示:
1. 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考虑到产品缺陷多数产生于制造过程,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
售者向制造者追偿的权利。
同时,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其他提供者对缺陷产品负连带赔偿责任,将会使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因而就有更多的胜诉机会。
2.保护对象的范围。
产品责任法保护对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的程度。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除将产品消费者、使用者作为保护对象外,还应将消费者、使用者的亲属、客人、同事、雇员乃至旁观者、过路行人列为保护对象。
3.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因此,美国的是对严格责任的一种补充。
当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可以使用市场份额责
任原则。
但”市场份额说”也需要受到限制,比如责任主体仅限于制造商等。
参考文献:
[1]梁亚.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变迁之解析[j]. 环球法
律评论, 2008, (01) .
[2]李祥(王莹). 中美严格产品责任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09 .
[3]于盼盼.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1 .
作者简介:王舒婷,(1985- ),女,河北唐山人,天津商业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