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合集下载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7.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8.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备有关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9.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10.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前,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3.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和考核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年最新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最新修正版)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全套复习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全套复习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全套复习题库及答案(完整版)试题类型1、填空题2、单选择题3、判断题4、多选题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与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相统一,加强安全现状分析和风险评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分级负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部门或者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生产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准备和应急救援准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建设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22年第01期(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释义】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虽
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规律。

要达到预防和减少安
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发现这种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因此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针对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

加快安
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特别是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
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
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2010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
研发。

要求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项目。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成果,只有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
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采用保障生产安全的先进技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例如,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力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等技术装备;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

因此,国家要大力推广保障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护水平。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
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国家应当给予奖励,通过彰显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安全条件显著提高的,都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
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

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
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

受奖的
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从 1999 年 1 月开始,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

2007 年 10 月国家安监总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颁布了《安
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管理规则》明确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成果奖励范围:(1)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
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2)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
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3)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
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4)软件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5)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

成果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组织单位对
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
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
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


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

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安全生产单位也应当
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