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福成饮食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对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为目的,随意简化自己的商号在商品上使用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成饮食分公司。

负责人:梦迪,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三河福成公司)因与被告福成饮食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公司)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诉称:三河福成公司于1999年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 1344801号商标注册证书,对餐馆、旅馆等服务项目享有“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福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门的正面、左侧和上方的广告宣传文字、店定餐卡、店贴的广告宣传资料和散发的宣传单中突出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福成”,并擅自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知名服务“福成肥牛火锅”的名称和特有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福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福成”文字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带有“福成”文字的各类广告宣传,更换带有“福成”文字的宣传招牌,消除影响,在《日报》上向三河福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三河福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福成公司辩称:第一、涉案第 1344801号注册商标已于2003年4月7日由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该公司现已被注销,三河福成公司不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第二、福成公司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福成”作为福成公司的企业字号,早在1997年12月就通过了工商行政机关的核准登记,本公司完全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字号,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三河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系主营畜牧养殖与经营相关服务项目的企业。1999年12月 14日,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汉字、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上部为汉字“福成”,下部为汉语拼音fucheng加牛头形图案)。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旅馆和动物养殖。三河福成公司开始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并进行连锁加盟经营,在这些经营场所的牌匾、店门抬头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商标旁则配合标明“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和“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2003年5月21日,三河福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2004年8月18日,三河福成养牛与三河福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独占使用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重申三河福成公司取得的上述权利。

被告福成公司系福成饮食(以下简称福成公司)的分支机构。福成公司登记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经营围为餐饮和烟酒零售,其同样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并且也开始进行连锁经营。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悬挂的牌匾上标明“福成火锅”文字,在店外墙面上标明“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在其宣传材料和订餐卡上写有“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文字以及福成公司的企业介绍。

一审争议焦点为:1.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2.被告福成公司实施的行为属于在合理使用围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还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相应的诉权,利害关系人的围包括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河福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关于被告福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属于在合理使用围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还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本案中,被告福成公司企业名称权取得时间先于原告三河福成公司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时间。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属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不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企业名称权,权利人在行使的时候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权利冲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是法人的合法权利,福成公司登记设立被告福成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涉案企业名称并无不当,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要求福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福成”文字的企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餐饮行业的经营方式一般采取店堂经营,在店堂的醒目位置(牌匾、门头等处)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可以使消费者准确、直观地识别服务的提供者,而完整使用企业名称不易强化消费者对字号部分的识别印象,故在长期商业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仅保留其中字号部分的简化使用方式。但合理简化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包括字号和行业性质部分,以确保企业名称的基本识别性,且不得刻意突出字号部分,否则就超出了正当使用的围。被告福成公司系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肥牛”是原料的通用名称,福成公司使用的“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和“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等表述包括了企业字号,并且反映了该企业经核准经营

的容,没有突出其中的字号“福成”文字部分,属于合理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原告三河福成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

综上,被告福成公司并未侵犯原告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河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判决:驳回三河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三河福成公司负担。

三河福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为商标侵权行为,原判将商标注册时间需先于企业字号核准登记时间作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缺乏根据;2.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必须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 1344801号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福成公司在设立福成公司之前即是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的客户,其完全知晓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仍恶意使用该商标“福成”文字,且未经任何备案程序,其使用行为并非企业名称的合理简化;3.三河福成公司的“福成肥牛火锅”系知名服务,福成公司的装潢、广告用语、菜单等均与三河福成公司的特有名称、特有装潢相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4.福成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依法可以确定,其营业利润应作为赔偿依据。此外,三河福成公司提出新证据证明涉案的 1344801号注册商标已由河北三河福成养牛依法转让给三河福成公司,三河福成公司在本案中系商标专用权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福成公司辩称:1.河北三河福成养牛于2005年3月已被注销,其民事行为及权利能力消灭,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受让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无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2.福成公司系福成公司在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3.福成公司使用“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等表述属于合理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

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于1999年12月 14日获得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系汉字、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上部为汉字“福成”,下部为汉语拼音fucheng加牛头形图案),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旅馆和动物养殖。三河福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将该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养牛。2004年8月18日,河北三河福成养牛与三河福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三河福成公司获得独占使用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单独提起维权诉讼。2006年11月17日,三河福成公司再次受让该商标,成为第 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福成肥牛火锅”系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多年持续经营的知名火锅服务,该服务在现阶段得到了有关部门及市场的肯定,并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在国多个省市发展了数十家加盟连锁店。以上连锁加盟店牌匾上均完整标明1344801号注册商标及“福成肥牛”、“福成”、“福成肥牛城”、“福成肥牛海鲜城”等文字。

被上诉人福成公司系福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福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0日,福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福成公司及福成公司均与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往来,多次向三河福成公司购买其“福成”牌牛肉。

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市经营火锅餐饮业,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等显著标有“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等文字;店堂悬挂牛肉分割图,并配合该牛肉分割图中标明的牛肉部位称谓(如“眼肉”、“外脊”、“上脑”、“S眼肉”)制作菜单;在店宣传横幅上使用“吃福成肥牛福到事成”的广告语,在牌匾上灯箱中标注有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福成”字样的图案,此外,在店外灯箱上标有“龙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其中“龙”字明显小于“福成”二字。

被上诉人福成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上缴营业税557 324元,营业额为11 146 480元。

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福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福成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赔

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关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4801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汉字“福成”,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福成”二字作为字号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福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均为依法成立的权利,法律一方面保护权利依法行使,另一方面也禁止权利滥用。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法律保护的是完整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变更使用和部分使用。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完整、显著地标明了其 1344801号注册商标,属依法使用,而福成公司就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依常使用则是本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故要确定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审查福成公司对其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以及该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1.关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属正常使用的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规使用,使用时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特定行业允许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依法适当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但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被上诉人福成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福成饮食分公司”,但并没有在经营场所规、完整地使用其企业名称,相反,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外墙、外装饰、宣传资料、定餐卡、菜单上,大量使用“福成”、“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等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法律只规定企业有依法“简化”企业名称的权利,而未规定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企业名称。简化是在全称基础上的合理缩减,而非彻底抛弃原名称,随意使用与原名称完全不同的新名称,况且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的简化只允许在牌匾上使用,还须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福成公司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

2.关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对“福成”文字的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问题。

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对“福成”文字的具体使用情况上看,福成公司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主观上具有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首先,福成公司经营场所牌匾上方挂有福成公司自称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龙福成”注册商标灯箱,该商标本为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龙福成”文字,但灯箱中标注的是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福成”文字,福成公司故意改变了其商标文字,使之与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第二,福成公司店外灯箱上标有“龙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其中“龙”字明显小于其他文字,客观上突出了“福成”二字。第三,结合福成公司对于“福成”文字的其他具体使用方法,如在定餐卡、经营场所装饰中广泛使用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福成集团”、“福成肥牛”、“福成火锅”、“福成肥牛火锅”、“福成肥牛火锅旗舰店”等文字来看,福成公司正以突出“福成”二字的方法强化该二字在消费者认知中的印象,淡化“福成”二字来源,使公众不能明确“福成”究竟是三河福成公司商标的组成部分还是福成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

部分。此外,结合福成公司与福成公司均和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往来,知晓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关情况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福成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使用企业名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制订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由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字号,且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故意,原判适用该规定认定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不当使用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福成”的后果看,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在认知上对权利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首先,从视觉印象上看,涉案注册商标是由汉字“福成”和汉语拼音“fucheng”与牛头型图案组合构成的组合商标,而汉字“福成”位于通常有较强视觉吸引力的上部,是该商标的视觉显著部分;拼音和图案结合在一起位于视觉吸引力较弱的下部,且从视觉效果上看比较模糊,并不十分醒目。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看到此商标时,视觉注意力首先是被汉字“福成”所吸引,消费者在不同场合分别看到涉案注册商标和福成公司企业字号(福成)之后,会产生视觉上相似的认识。其次,从对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汉字部分的认知上看,企业名称通常只能通过汉字语义表达方式来实现其识别功能,就本案来看,涉案企业字号“福成”与涉案注册商标视觉显著部分汉字“福成”语义完全相同,很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两者的主体相同或有密切关联的认识。加之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并未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相反在牌匾、外墙、外装饰等处突出使用“福成”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将与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福成”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关于被上诉人福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福成公司擅自使用“福成肥牛火锅”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及其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福成公司仍坚持其使用的是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福成肥牛火锅”系三河福成公司多年经营的知名火锅服务,本案具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前提。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明显标注“福成肥牛火锅”这一三河福成公司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该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如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

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将与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福成”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并擅自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福成肥牛火锅”这一知名火锅服务的特有名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对三河福成公司1344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收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因根据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举证情况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福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经营利润)或三河福成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故本案应根据商标法第二款之规定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福成公司

自2005年成立至今共上缴营业税557 324元,营业额为 11 146 480元。三河福成公司要求的20万元赔偿金额合理,应予支持。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 4月5日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福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第1344801号注册商标文字“福成”及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福成肥牛火锅”的使用;

三、被上诉人福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日报》发表声明,向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

四、被上诉人福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三河福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10元,均由被上诉人福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0年民事起诉状(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起诉状(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要点 因被告对原告员工进行商业贿赂,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从事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电网自动化工程等软件技术开发运用的高科技技术性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前后投入约人民币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历 时多年开发出“ ____________________ 应用系统”,对供电部门的配网调度、生产管理、故障抢修 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供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荣获多个奖项。原 告对研发的专有技术,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对于未申请的专有技术及原告通过经营服务、洽谈、调研、收集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尤其是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络布局、网线状况、客户需求、改造方案、服务计划等软件技术服务信息,均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被告某某公司系原告同业竞争者,并向原告原职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利用黄某某系原 告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通过其向案外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签 约对象的手段,将上述两公司总价近9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由被告签约承 揽。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3年。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有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有因注册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的注册原则、还有兼顾使用与注册事实而取得的混合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商标保护性注册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719101127.html, 商标保护性注册 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针对此商标采取一系列保护商标策略,不但能该商标发挥基本的作用,同时还能提升商标的使用价值,并且还可使企业商标更具顽强的生命力。那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商标保护性注册策略 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

(1)延伸商标策略。这种策略主要用于依靠品牌的无形价值来延伸本企业产品类型,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个别商标扩展使用到新产品上的策略。 (2)改进商标策略。当原商标在当初设计时过于草率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影响了商品的销售时,就应当采取这一策略。奔驰的图形商标就曾经历过八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世界商标发展的潮流,促进其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3)防御性商标策略。企业采取这一策略是为了保护其名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在包括所在国和销售国以及其产品未来的潜在市场所在国的地区内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 【相关知识】 商标注册前预防侵权措施 商标注册前,特别是设计和互相传递过程中,也可以采取预防商标设计抢先注册侵权措施,.商标图文设计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2 .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商标设计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商标注册前侵权预防流程可以把拟申请的商标设计图通过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申请存证认证,即可获得初步归属权第三方平台证据,预防侵权认证流程即申请商标保护流程: 自主认证流程一、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 二、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 三、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四、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五、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六、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七、大众版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2015-05-07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导读: 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人在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公司使用与其他企业的知名字号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6、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装潢,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不同经营者对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进行模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7、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8、经营者损害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9、作家是否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将姓名修改与知名作家一致后署名出版发行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0、经营者对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不正确使用,将自己商品名称的文字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1、经营者用“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通用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2、在他人知名软件名称之后加上年号作为新的软件名称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3、市场调查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将调查中获得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公开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未经许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5、经营者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商标全类保护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办理商标注册时指定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使其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详细描述: 【解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侵权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解释1】商标侵权限于“销售”,不包括“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注意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解释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解释】自己的商品贴别人的商标属于“正向假冒”,自己的商标贴别人的商品属于“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法律责任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某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速溶咖啡上使用另外一家知 名厂家所生产的咖啡的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C.伪造认证标志 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本题所述情形属于假冒他人

商标45类全类注册的好处和坏处

为什么会建议说商标全类注册这样的举措,下面来看看商标45类全类注册保护的好处和坏处。 商标全类保护(或商标45分类表45类全部保护)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指定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使其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先来看看45类全类注册来保护商标的好处 1、为了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或者不良影响的商品种类上注册。 符号是有信息传导功能的,所以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大家都要选择让人看得舒服的符号。同样,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 2、为了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 企业在发展之中,产品的链条也在发展。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选择自己目前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规划中生产的商品种类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和预想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比如比亚迪的转型),那么这个时候也许会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这种情况将面临两难选择, 如果重新选择商标,那么面临的将不但是自己多年来积攒的体现在

商标上的商誉不能传送到新商标,而且可能自己在新的行业的竞争对手商标价值上有自己原有商标的贡献部分。 商标45个大类全部注册商标也是存在一些不好的地方的 1、注册45个大类,必然存在一些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如果存在别人未经自己同意使用自己的商标,而这个商标也确实自己没有使用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别人停止使用,停止侵权,不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侵权赔偿。所以,并不是完全可以防止别人使用的。 2、如果别人想在某一个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话,可能会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假如这个商标确实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那么这个商标还是极有可能被撤销,别人注册成功。所以,并不是完全防止别人注册成功的。 3、别人看中某个类别的商标,花钱买过去的事情,属于可遇不可求之事。 4、如果自己的商标不是臆造词汇,那么即使自己全类注册了商标,别人在跟自己核心产品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极有可能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使用者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您有商标注册或者是商标交易等需求,可以登录汇桔网免费系统查询,3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照国家商标局《关于爱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

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讲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依照上述规定,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时应遵循老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关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为目的,随意简化自己的商号在商品上使用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依照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

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 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负责人:陈梦迪,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三河福成公司)因与被告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福成公司)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三河福成公司诉称:三河福成公司于1999年获得国家 商标局颁发的第 1344801号商标注册证书,对餐馆、旅馆等服务项目享有“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昆明福成公司未经 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门的正面、左侧和上方的广告宣传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侵权商品)时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销售商若销售了侵权商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过错,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即当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时,其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主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两方面容:一、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不知道”与合法来源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属于销售商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判断的根本标准;合法来源只是销售商有无过错的一种客观表现。从条文表述上,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但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在的关联。具体来讲,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但销售商提供了商品来源则不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方面情况来考量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当然,销售商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了侵权商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销售商所售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是否“知道”。这三步所涉及的问题正是销售商侵权认定中的基本问题,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之一: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即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侵权商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致。但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假冒商品的认定 假冒商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商品。由于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生产者信息与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相同,商品的外观特征也高度相近,部分假冒商品甚至能够以假乱真,一般公众难以辨别其真伪。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假冒商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关于假冒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仅要说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是自己的商品,而且还要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才能完成证明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要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即可,此时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就可以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 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20__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和《200X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并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作为今年国家工商总局三大重点工作之一。为此,省工商局也确定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和步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XX市工商局也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作为商标工作的主线之一,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工商总局200X年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因此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定市局商广科、县区局综合股分级负责辖区内整治行动的检查指导,整治中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上下齐心,市县联动共同做好本市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

二、注重宣传,提高意识 从200X年X月中旬至200X年X月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商标工作对内对外宣传力度,提高了企业 的商标注册意识创牌意识,消费者认牌消费意识和全社会的维权 意识。一是深入企业宣传商标的重要性,并在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举办了XX市知识产权历史上 首届社会各界参与的“XX杯”商标知识竞赛,此项活动有多家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约200余人参加。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作现 场报道,并由XX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既增强了社会各界的商 标意识,又树立了企业的商标形象。同时发布了“企业走商标发 展之路,工商全心全意为您服务;尊重商标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 共同参与”等内容的车身广告以及宣传画、宣传册、宣传伞等, 为商标发展营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二是深入企业对其商标注册、商标经营、商标维权等进行指导。到目前,全市有效注册商标已 达XX件,市知名商标X件,省著名商标X件,中国驰名商标X件。三是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并将行动动态、 行动成果以案例说法等形式定期在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专题播出。如我们查获的“XX”商标侵“X”及图商标案,“XX”瘦身胶囊商 标侵权案,“XX”牌绿色食品侵权案等。通过借势与造势,注册 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引领了XX知识产权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商标 知识产权龙头地位,树立了工商部门威严的执法形象。 三、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整治重点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2020年民事起诉状(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起诉状 案由: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 万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 ________ 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从事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电网自动化工程等软件技术开发运用的高科技技术性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前后投入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历时多年开发出“_________________ 应用系统”,对供电部门的配网调度、生产管理、故障 抢修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供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荣获多个奖项。原告对研发的专有技术,除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对于未申请的专有技术及原告通过经营服务、洽谈、调研、收集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尤其是供电部门的供电网络布局、网线状况、客户需求、改造方案、服务计划等软件技术服务信息,均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被告某某公司系原告同业竞争者,并向原告原职工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利用黄某某系原 告公司销售代表的身份,通过其向案外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石屏供电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签约对象的手段,将上述两公司总价近 9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由被告签约承

揽。 _______________ 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 被告的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影响了原告的企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商标专用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专用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定义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

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

十年来,信阳市中级法院共审理了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24件,从案件类型上看,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件、仿冒、伪造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8 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12件、其他类型 1 件。 信阳市中级法院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我们也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下面谈谈我们的粗浅认识,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知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著名等含义。 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知名商品做了概括的列举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就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那什么是相关公众呢?相关公众应该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 因此判断知名商品不应该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是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应该说知名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孤立的脱离开特定的经营者。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 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和以往注重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认定驰名商标不同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们更愿意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我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朝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自20xx年欧卡曼制衣有限公司将该图文商标许可给原告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后,20xx年起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投入巨资对“霞湖世家”图文商标品牌进行vi及ci策划,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市场和社会效益。 原告并对“霞湖世家”这一商标进行立体式的保护,在其它产品及类似商标进行了跨类别保护,涉及箱包、广告服务类等。 目前原告的“霞湖世家”商标从申请之日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第1689369号“霞湖世家”图文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虽然按照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模板

编号:GR-WR-51855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模板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模板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质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担保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甲方将其已注册的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专用期)出质给乙方,作为担保。 二、根据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利率、资金用途、履行期限。

四、甲方出质担保的范围为。 五、出质期限为年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六、贷款的支付方式:。 七、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出质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将出质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费不得低于该商标的评估价值。 无论转让或许可,甲方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都应当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八、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将出质商标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